关于新《会计法》的讨论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法论文,于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学习和理解新《会计法》,我们在研究生课程班专门进行了讨论。参加这次讨论的共38人,除2人没有在会计岗位上工作以外, 其余为会计主管和一般会计人员。
一、新《会计法》与治理会计信息失真
大家认为,会计信息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负责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因为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而会计人员(除了极少数)主观上不一定存在作假帐的动机。其原因在于:(1 )逻辑严密的会计核算工作使得会计人员职务侵占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而且会始终承担着很大的精神压力,在正常的工作程序下,“圆帐”而不为人所知的可能性也极小。 (2)会计人员面临日趋严厉的法律制裁,其一生的职业命运与眼前的短期诱惑相比,孰重孰轻是很明显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会计人员甚至还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采用各种变通的手法,使作假趋于合理化。设多套帐以应付不同对象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一些单位将此列为考核会计人员的指标之一。在此基础上有人提出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不在会计人员,也不全在单位负责人,而是一个需要各种制度规范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新《会计法》为此提供了一个良好开端。但是,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同时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新《会计法》没有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给以后的执法带来了困难。
与修订前相比,会计工作的基础性制度的法律确认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都得到拓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确有必要从建帐、记帐等日常会计活动起就要明确将来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人员和其他参与会计工作的人员的法律意识。为从根本上杜绝其以“不懂会计”为借口推卸责任,新《企业法》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掌握一些基本的会计知识,以加强与会计人员之间的相互沟通。关于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则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在越来越复杂的经济交往中改善专业判断的质量,从专业技术的角度降低会计信息失真的程度。
《会计法》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制度的互相配合与衔接也受到大家的重视,特别是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单凭一个框架性的《会计法》并不可能解决实际工作当中碰到的形形色色的细节问题,加之我国现阶段由于地域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会计环境的复杂性,使得框架性和操作性的会计规范相互配套对实际工作人员更具实践意义。
二、新《会计法》与会计监督的可能性
讨论最热烈的是会计监督和会计人员在内部监督中的定位。虽然新《会计法》有助于会计人员解脱“双重角色”的尴尬地位,但对内部监督的可能性及加重的法律责任表示了谨慎的乐观态度。
会计人员所受制的契约关系直接主导他们的从业行为,技术性的内部监督还好处理,一旦涉及单位负责人的行为目标的会计监督就要面对一个艰难的立场选择。由于会计人员的薪金、提升机会甚至职业命运都受制于人,很难选择一个激烈冲突的利益格局,但面对新《会计法》所强调的加重的法律责任,大家普遍表示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如在实际工作当中,有关权力部门在授意会计机构进行违法操作时就根本不可能还出示一个书面的文件,这使得在以后的法律追究的过程中无法找到确切的证据,而往往还是由会计人员来背“黑锅”;在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中,对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责任认定,也无法作出清晰的、可供法律操作的界定。总之,非独立性的地位决定了会计人员对内部监督的作用极为有限。而新《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现实中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有位会计人员向税务局举报了其所在单位的偷漏税情况,他得到了税务局的奖励,但是他至今仍没有找到工作。显然,他得的奖励无法弥补他的损失。也有的同志认为如果经济实体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会计进行内部监督的职能完全可以实现。
面对加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力度,会计人员迫切希望能够出台配套的法规、制度,以进一步加强新《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在很多方面,大家认为新《会计法》提供的只是一个框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补充和完善将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因为再好的法律条文,如果一次也没有被执行过,对人们实际行为的规范所起到的作用将十分有限。比如对会计人员的打击报复,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才会由司法机关受理。不少人都举例说到这样一个问题,会计人员由于与领导意见相左而被调到待遇较差的岗位,但却无法援引《会计法》的有关条款来维护会计监督的合法性和对自己受到侵害的情况提出异议。
对国家有关部门的会计监督,大家反映最多的是对各种形式的重复监督给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带来沉重负担。新《会计法》中规定了至少六个部门可以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并规定应避免重复查帐。然而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不高,新《会计法》的规定不一定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监督和组织协调这些检查,提高这类监督的工作效率,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新《会计法》与职业机会
《会计法》的重新修订一方面体现了会计工作在国民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表明会计人员的地位及会计职业的声望在不断提高。新《会计法》加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说明会计职业肩负的社会责任是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不能相比的,它体现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的历史规律。
新《会计法》将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进行会计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力量加以确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更是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会计工作在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当中不可或缺的地位,科学地设计会计岗位和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作用,将为会计职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前景。另外,对会计的基础性工作和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法律认定,有利于规范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会计职业,以迎接新世纪职业国际化的挑战和由此带来的机遇。每一个会计从业人员都应清醒地认识到,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意味着会计工作对于社会发展越具重要性,也意味着高层次的职业声望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