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权益管理机制探讨_版权保护论文

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权益管理机制探讨_版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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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是当今传媒产业、信息产业、娱乐产业等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中国的数字音乐经过飞速发展,已经确立了它在数字娱乐中的重要地位,数字音乐的产业发展取得了可观的文化和经济效益。但是在数字环境下,数字音乐非法传播现象很严重,侵权方式包括非法音乐网站、深层链接网站、点对点软件、在线音乐播放和下载软件等,因此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成为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话题。

本文从版权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以新型数字音乐产业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基础,构建数字音乐版权法、管理机构和技术保护措施相结合的数字音乐版权利益管理机制,对完善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管理提出策略和建议。

一、有关概念界定

数字音乐是指在音乐的制作与传播及储存过程中使用数字化技术的音乐。广泛来讲,是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用无线网和互联网络传播的音像载体。数字音乐按照播放终端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在线音乐(以PC机为终端)和移动音乐(以手机为终端)。

版权利益平衡所描述的就是“著作权中各种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是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版权平衡的本质是作者利益即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①数字版权的利益平衡,是指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协调数字版权的利益冲突。

二、数字音乐版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数字音乐的版权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球的重视,从事先预防的产品加密,到事后追究的法律诉讼,再到网络追截的技术层面,通过各种方式采取版权保护。但现有的数字音乐版权行使中还存在各种利益冲突问题。

(一)利益主体授权不明确

数字音乐作品本质上仍然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音乐作品的范畴,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数字音乐的著作权、网络传播权、链接权等相关权利,有时候是由几个公司分享,有时候又是几经更迭,而且是多次授权,所以对于词曲作者、表演人和唱片公司三个权利主体,要确认很复杂。

(二)利益关系协调不平衡

数字音乐传播过程中涉及到主体、客体,也就是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他们都是版权的利益主体。作者总希望在数字音乐作品的使用中谋求到最大利益,传播者寻求数字音乐作品投资回收的最大化,而社会公众则追求自由无偿或者最低成本使用音乐作品。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利益的追求,导致版权利益失衡。随着新兴产业中的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发展广阔,唱片公司、版权公司、有关协会社团等各方机构,都希望在这一市场取得一定的利益。如何处理多方的利益分配问题,是数字音乐产业面临的难题。

(三)相关技术发展滞后

网络和数字技术的诞生,给人们获取数字作品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好处,同时也为盗版和非法利用数字作品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版权不应该也不可能阻碍新技术的发展,要通过合理的、有效的技术措施,起到保护权利、防止侵权的作用。近几年来开发的一些功能灵活、更为智能化的版权技术措施,如“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得到广泛应用。但是,想从技术层面完全消除版权侵权问题是不可能的,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四)版权保护法律有待健全

版权保护的实际作用是为数字音乐市场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但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知识产权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原有的一些原则和概念无法规范、解释诸多与新技术一同产生的新问题,而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在数字环境下,对很多新问题难以包容,因此增加新的法律概念、将新技术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势在必行。通过完善版权立法,才能更好地、更有效地控制各种数字资源的复制、分享、发行及传播行为,平衡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的利益关系。

(五)公众利益维护不重视

在版权利益体系中,版权人为了谋求到最大利益,倾向于强化版权的保护,并利用技术措施权和信息管理权加强对音像作品的管理,这就造成了可共享的数字音乐大大减少。同时,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管理的应用中,由于缺乏一致的多技术融合的系统体系结构,各种系统互不兼容,给用户使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过度保护版权可能会使公众无法以较低成本接近音乐作品,从而阻碍音乐的传播与再创造。尤其在我国数字音乐发展初期,公众利益的重要性很大。

三、数字音乐版权利益管理机制的构建策略

版权利益管理机制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对利益集团的利益进行分配和管理的一种机制。②数字环境下版权利益管理的核心是要达到版权利益的平衡。如何建立既能增加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又可以使公众获得广泛信息的制度设计,是利益平衡理论追求的最终目标。因此,平衡有效的数字音乐版权管理机制应该从宏观到微观进行构建,是版权法、管理机构和技术保护措施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平衡体系。

(一)构建数字音乐政府管理机制

我国政府越发重视把发展新兴产业与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强化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支撑,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政府在构建版权利益平衡工作中,必须加强对版权的行政保护,理顺和健全版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行政保护职责。

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管理,政府要发挥版权利益管理引导、推动和调控的作用,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政府要制定数字音乐的版权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加强对数字音乐市场的监督和引导,营造一个良性的版权保护环境。

第二,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应重视版权保护的作用和地位,鼓励创新,保护创作人员的创作积极性。同时对侵犯数字音乐著作权的主体依法予以惩处,利用主流媒体对此进行宣传,使社会公众与数字音乐运营商更深刻认识利益平衡的重要性。

第三,政府还应重视版权的舆论导向作用,向公众宣传版权知识,提高公众对网络盗版和侵权危害的认识,让公众接受“利益平衡”理念。

最后,政府的引导与开展国际合作具有重要作用。政府要有超前的战略思维,选择集中突破的重点领域和产品,从而为音乐产业的发展指明方向,形成系统化的发展思路与措施。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利用资源和市场,加快音乐产业发展。

(二)构建数字音乐市场调节机制

1.相对完善的数字音乐市场运行机制

市场运行机制是指市场上直接发生作用的价格、竞争、供求等诸要素所形成的有机制约体系。如果把版权看成是一种市场机制,它通过平衡作者、作品传播者与公众利益,实现繁荣文学艺术,造福于整个社会的目的。因此在提供尽可能的版权保护的前提下,保证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即用市场运行机制来弥补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不足。

一是规范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所谓音乐产业链,是指围绕音乐产品为核心,从音乐作品的创作到传播再到最终消费所涉及的各个不同音乐产业部门之间的关系。③数字音乐产业链主要是由内容生产商、电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用户等共同构成。这些要素分布于数字音乐产业链的上下游,通过相互关联的价值活动联系在一起,共同推进着整个产业的发展。

整个数字音乐的链条要想理想地运转,最关键的因素就是版权。打通版权保护这个环节,数字音乐市场的发展就会纲举目张。我国数字音乐产业链虽已初步成型,但各个环节还没有衔接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进一步规范数字音乐产业链,打造音乐版权、艺人经纪、音乐营销、宽带业务与无线业务在内的完整产业链条,使原本较为分散的各个环节中的主体变得更加系统化,并形成多元化的产业链,促使产业链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协作和互动,有利于优化数字音乐的产业结构,合理配置产业资源,促进各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建立合理的收费模式。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最直接的方法便是确保其能获得经济利益。因此,积极地为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付费机制,使著作权人得到其应有的报酬,也可使社会大众在付费后方便使用,创造双赢的局面。

目前移动音乐的彩铃、彩信的收费模式已经基本确立,只是在线音乐的收费下载还没有合理的标准。现有的收费音乐网站的价格模式有按下载歌曲数量收费、包月制、将网上音乐和网下音乐经营初步结合起来收费等。随着音乐销售的内容逐步从专辑走向单曲甚至是单曲的节选,若使网民愿意远离非法的免费音乐下载或者文件交换而为正版的在线音乐产品付费,就要求正版音乐在线下载的定价控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譬如单曲下载价格为一两元钱,并且能提供非常方便的支付手段。网站也可尝试通过与唱片公司合作,变免费音乐交换、下载模式为有偿会员服务模式,届时将达到双赢的目的,变无权使用为合理使用。

数字音乐收费标准一旦确立,数字音乐收费下载就将会成为继彩铃、彩信之后,一种新的互联网增值业务模式了。而移动音乐的收费也会因为有在线音乐的竞争而逐步下调,真正受益的是广大用户。

2.建立数字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数字时代,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越来越便捷,成本越来越低,侵权行为也越来越隐蔽,致使版权人对其知识产品实施保护的成本不断攀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控制保护成本和保护制度带来的效益之间的平衡,已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200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其中第3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式建立。版权集体管理是适应网络环境的一种集中的、规模化的、经济的方法,不仅可以使版权人减少交易费用的支出,还将版权人从纷繁复杂的交易中解脱出来,使版权人原来用于管理作品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用来从事文学和艺术创作。

从世界范围来看,通过集体管理来保护著作权是一个国际化的趋势。在西方,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运行了上百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比较著名的国际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有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等。国家版权局一直在努力地建立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2年建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成立近16年了,在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过很积极的作用。但和欧美发达国家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机构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健全数字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有效的管理作用。

(三)构建数字音乐技术保护机制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版权人的权利,但是其具备控制作品的使用,又造成了可共享资源空间的减少,严重影响了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解决矛盾关键是坚持促进技术进步与合理可控地利用技术相结合。

技术发展对音乐产业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趋利避害,加强管理。因此,数字环境下的技术保护措施应该被理性设计,在扩大版权人经济权利的同时,应该注入考量社会公众利益的因素。一方面防止技术保护措施不正当地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对技术措施应扩大限制范围,限制技术措施的滥用。更迫切地是要不断提高数字音乐技术,包括数字版权管理的保护技术。数字版权保护(DRM)技术要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方便用户的使用,还需要各个DRM技术开发商共同的努力,增强该技术的兼容性功能,提高版权保护技术。

(四)构建数字音乐法律保护机制

对于具有高度创造性的文化产业来说,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是至关重要的。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真正的落脚点还是要回归到版权的合理认定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数字环境下的版权利益管理机制的构建与实现自然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当前我国的法制环境已经有了很大进步。我国目前对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渊源。一是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之(十二)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二是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年4月30日颁布,5月30日起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三是国务院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0日通过,2006年12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渊源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上过去和现在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④利益的平衡是需要法律保障的,因此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予以制定、修改、补充,继续完善法律环境,是推动包括数字音乐在内的数字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五)扶植数字音乐的创新发展

作为当今世界创意产业中主要行业之一,数字音乐产业也要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才会有不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一是扩大产业发展空间。数字时代的音乐产业,由于免去了实体传播所需要的固定资本投资,极大地降低了数字音乐传播的交易费用。于是,不但许多原先并不从事音乐业务的公司进入了数字音乐市场,各种新的商业模式也被创造了出来。目前国际在线音乐市场上已经有Ipod、Microsoft、Sony、Napster、eBay、Real Networks等几位实力相当雄厚的集团竞争,发展势头如日中天,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都表示与微软公司正式合作,开设一家新的网络音乐下载商店,将会是国际在线音乐市场的又一有力的角逐者。在数字化的今天,资本、技术等经济发展因素越来越多地进入音乐产业,它必将发展成为综合性的产业,为我国经济作出巨大贡献。

二是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数字音乐满足的是用户的情感需求,也就是说用户需要感受的是独立、自主和娱乐。目前,互联网供应商已经能提供与音乐有关的各种服务,如音乐资讯、在线欣赏、新歌试听、音乐排行榜、定制个性化音乐等,与音乐有关的服务内容和形式还将不断增加。据2008年10月6日相关报道,myspace刚刚推出音乐下载服务,但下载量在短短数日就已突破10亿首。myspace音乐由myspace和环球音乐、索尼BMG、华纳音乐和EMIC四大唱片公司共同组建,以广告、付费mp3下载、手机铃声、艺术展门票销售等为支持,提供免费音乐服务,这正是它广受欢迎的原因。由此成功的典范可以看出,数字音乐的运营重点应当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不断推陈出新来规划移动音乐的产品和服务,就可以吸引付费用户。

三是内容丰富创新。内容为王是传媒发展的硬道理,而作为传媒产业一个特殊行业,音乐产业若想常青也要把内容作为产业发展的要义。数字音乐内容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其发展的关键所在。内容提供商以及广大爱好音乐的原创者可以利用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资源,大胆创新,创作和生产大批品质卓越的兼具民族性和世界性、类型丰富、独具魅力的本土原创数字音乐作品,不仅丰富中国本土市场,而且逐步推向世界。

相信随着我国数字技术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改善、网络管理的规范等方面的共同作用,通过构建合理有效的数字音乐的版权利益管理机制,一定可以实现音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和文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注释:

①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②郭海明.数字版权利益管理机制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7(07)

③侯琳琦.网络音乐产业价值链之初探[J].人民音乐,2006(08)

④张娅.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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