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摘要:2018年5月6日,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这与最近的热点问题—校园贷款关系密切。由于申请贷款门槛低、手续简单且拿钱速度快等因素,校园贷得到一些大学生的青睐。本文基于从恶性校园贷款事件出发,分析校园贷的违法性,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网络;校园;借贷;利率
借贷关系的存在由来已久,而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借贷关系为基础,互联网为辅助的新兴网络借贷正在蔓延开来。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将资金借贷经由网络平台流动实现,依靠自身方便、快捷和低门槛的突出优势,争取到了广大的客户群体。而在这么庞大的客户群体中,大学生的消费能力最是吸引众多借贷平台。可知中国互联网市场大数据分析公司易观智库曾在2016年1月的报告中评估大学生消费市场规模可达千亿。所以,“校园贷”应运而生,但鱼龙混杂,缺少相应的规范与管制,为校园金融风险埋下了隐患,我国亟待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健全规范机制,促进校园借贷关系的健康发展。
一、恶性校园借贷案例及其分析
(一)案例:某校大三学生小杨曾经为了购买游戏装备花光了身上的生活费,由于“好面子”没有告知父母、老师,去向学校以外的社会借贷公司申请借款。对方要求小杨提供学信网登陆截图、辅导员电话以及家庭住址电话后,便让小杨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上写着小杨借款800元,但小杨实际拿到的借款数额不足800元,对方称是扣除第一次的利息。一周过后,小杨就接到了催款电话,对方在电话里威胁小杨还清本金及利息,要不然去小杨的学校闹。小杨这才清楚,此次借款是一周算一次利息。协议中写的一周的利息十个点的意思是,一周利息10%并且第一周不偿还贷款,第二周及以后会利滚利。
(二)分析:1、《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按照合同法规定,借贷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案中借款协议上写明小杨借款800元,但是小杨实际拿到的数额小于800元。那么小杨所要偿还的本金就不应该是800元,计算利息时所用的本金也不应该是800元,均应该是小杨实际借款数额;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详细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规范问题。关于案中一周的利息是10%,那么计算可得年利率就是480%。这个数据远远超过了法定的界限。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中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案例中借贷公司威胁小杨,如果不还款则实行利滚利,这个行为是违法的。4、《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此可知,借贷公司规定超高利率和威胁借款人等内容是无效的、违法的。
二、应对恶性校园贷款的对策
应当看到,校园贷的本意是通过资本的合理流动,来解决大学生在完成大学教育、自我提升或创新创业过程中面临的资金不足。但由于监管不力、规则缺乏、大学生自身消费观念扭曲等种种原因,作为P2P蛮荒时代的产物之一,乱象丛生的“校园贷”对大学生竟从扶持变成压榨。所以国家、社会、个人都应该齐心协力应对这一乱象。
(一)适度开放大学生信用卡业务
早在 2009 年以前,商业银行信用卡就进入了校园消费市场,但是由于银行对学生还款能力审查不严、学生消费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等多方原因,银监会在 2009 年叫停了商业银行为大学生办理信用卡的行为。2017年6月,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进一步针对大学生合理需求研发产品。在广东,建行、中行等商业银行率先试水进入校园贷市场。银行利率低于非法网络借贷平台、银行的柔性追款政策和银校共筑风险屏障等优点,让银行针对大学生所推出的信用卡饱受欢迎。不少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在校大学生是未来中国消费的主力军,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校园贷需求是很旺盛的,而且坦言“理性消费和创业资金需求是大学生群体的合理金融诉求”,应该予以满足。但现如今,很多银行也正处在试点、测试阶段,等到银行打开正门之后,在业务模式上能否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让校园学生市场得到认可,值得期待。
(二)规范校园贷款
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闫海峰指出,“校园贷”本质上只是一种金融工具,具备其应有的工具价值。如果接受“校园贷”服务的对象能够挖掘其价值,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和理财观,“校园贷”是利大于弊的。“按照各地监管原则,校园分期平台惟有转型一条路可走。”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认为。校园贷款本身并没有错,但是随着人性欲望的膨胀和法律知识的不够健全,有许多校园借贷公司的发展之路越走越偏。如果他们想要继续发展下去,就必须谋求转型之路,使自己合法化。
三、结语
校园借贷的平台并不会消失,因为始终有市场的存在。近段时间,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也绝非想要将校园贷逼上绝路,而是希望通过国家调控使得其更加规范。校园贷本身并不是洪水猛兽,未来的重点应该是如何让校园贷变得合规。合规的校园贷,有严格的额度限制,有真实的消费场景,有合理的还款期限和利率。
参考文献
[1]章正.向大学生适度开放信用卡业务.中国青年报、2018 .3 28
[2]王婷婷.校园网络借贷风险与法律监管问题初探.社会热点论坛、2017.3
[3]王雪云.互联网下校园贷的发展与规制探讨.法制与社会、2017.2.
作者简介:阮舒阳(1998.09—),女,浙江金华人,学生,本科,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法学专业。
论文作者:阮舒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标签:校园论文; 利息论文; 小杨论文; 大学生论文; 利率论文; 商业银行论文; 本金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