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所有的报纸和期刊都是国有资产--中国社科院指出,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纸产权界定的答复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中国所有的报纸和期刊都是国有资产--中国社科院指出,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纸产权界定的答复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我国报刊社均属国有资产——国管局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就报社产权界定复函中国社科院指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闻出版署论文,财政部论文,复函论文,均属论文,国有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讯 (特约记者文辛)最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在给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产权界定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我国的报刊社都是国有资产。日前,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我国现行出版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我国报刊创办实行许可证制度,报刊社的主办单位是法定的创办投资人;我国目前的报刊社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报刊创办时,个人或集体自筹启动资金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随着我国报业的发展,许多报社资产多了,家当大了,在资产运营和重组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报社资产到底归属谁,报刊创办时个人或企业注入的资金可否视为投资等就是其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指出,首先,这个批复适应了报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报业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财政全包的办报模式,报社成为有独立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实行企业化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新闻出版业的特殊政策,给报刊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报刊业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界定资产性质,实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这对我国报刊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其次,批复是对现行的法规和政策的补充。国务院的三个主管部门的批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权威性和规范性,在新闻出版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没有出台之前,通过个案复函,对整个报刊业的资产作了明确规范。第三,对防止报刊业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报刊业随着资产规模的逐年扩大和经营的发展,有些地方出现资产的浪费、管理无序等问题,如有的报社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擅自将报社的国有资产合成股份,实行多种股份制形式;有的将报社的部分资产转移到个人或非国有企业;有的将报社的子报作为集体所有的资产使用、分配。由于目前新闻出版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尚无明确规定,司法、监察机关对涉嫌个人挪用或占有、侵吞报社资产的行为难以认定,给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带来困难。批复将有助于报刊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报刊业资产运营和划转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这位负责同志指出,报社认定国有资产的依据是:一、依据新闻出版现行规定。在我国创办报纸,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的《报纸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条件,经国家管理部门审批,实行创办出版单位许可制度。国家要根据报业发展的规划、报业结构等需要进行审批。二、实行主管主办制度,即创办时必须有国家管理部门认可的、能担负起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主管单位。这种法定关系表现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出版单位与主管、主办单位的依存关系,主管单位负有对出版单位的管理责任。三、我国报纸结构和报业现状。我国报业是在党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又发展了一批政府部门办的报,全国2000多种报纸,其中党报及各级政府办的报就占1000多种,这些报纸均为国家出资或国家补贴办的。其他报纸即使创办时国家没有直接注资,也是以国有单位的名义办的。依据上述认定,现有报社的资产性质为国有的。

在谈到报刊社创办之初,筹集的启动资金的性质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指出,在报纸期刊启动时,有的是主管或主办单位出资,也有的主管主办单位没有直接提供资金,而是让出版单位自筹资金启动的。根据新闻出版管理规定,主管主办单位是创办报刊社的法定投资人,非主管、主办单位不具有投资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他的出资行为,不能视为投资。筹资中有的来自企业赞助,属无偿的赠与行为;有的是个人或企业等的垫资,这是一种借贷关系,只能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报刊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因此不适用“谁投资谁所有”的企业资产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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