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波普尔和邦格对辩证法矛盾观的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矛盾论文,波普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70年代末以来,西方著名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和马里奥·邦格的学说,在我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对于我国科学哲学与科学方法论研究,起了重要的启发和推动作用。然而,在西方哲学家中,波普尔和邦格又是对辩证法抱有很深成见的两位代表性学者。在其著述中,他们反复申明自己的学说与辩证法的对立,并专门写了长篇批判文章《辩证法是什么?》(收入波普尔科学方法论总结性文集《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出版中译本)和《辩证法批判》(收入邦格的代表作《科学唯物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出版中译本),产生了广泛影响。波普尔在文章中断言,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种“荒谬的、不可置信的哲学”的典型,而马克思提出的“辩证法同唯物主义的结合,在我看来甚至比(黑格尔的)辩证唯心主义还要糟糕。”邦格则认为,辩证法“为不相容辩解”,“使其信仰者疏远科学性思维”,“如果唯物主义意欲沿着精确化以及与科学相协调的路线发展,它就必须同辩证法划清界限”。显然,深入分析和正确认识波普尔和邦格对辩证法的批判,是很有必要的。他们的批判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文仅围绕“矛盾观”问题,就此给予初步的评析。
波普尔《辩证法是什么?》一文的矛头所向,主要是辩证法的矛盾学说,他认为,如果承认辩证法的矛盾学说,则“必然导致科学的瓦解,批判的瓦解,亦即理性的瓦解”,“一切人类智力进步都必定同归于尽”。
这个惊人论断逻辑依据是经典逻辑演算的一条定理:p∧→p→q,即从p与非p的合取可推出任意命题q,换言之,从矛盾可以推出任何命题。波普尔称这条定理是“基础逻辑中那些并非无关紧要并值得每一个思考的人认识与理解的少量事实之一。”他花了很大篇幅详细讨论这一定理,采用两种不同论证方式,从一些更简单更直观的逻辑定理将它导出,并举出从“现在太阳高照并且现在没有太阳”这个矛盾命题,既可推论“恺撒是叛徒”,也可推论“恺撒不是叛徒”的例子,使不熟悉逻辑理论的人也能理解。波普尔断言,如果象辩证法那样承认矛盾的合理性,则一切是非界限将取消,只会给诡辩论开辟道路。
波普尔进而分析了辩证法承认矛盾的“认识论根源”。他认为,由于历史上排除矛盾的努力推动了科学发展,使辩证法家产生了错觉和误解,认为没有必要回避这些富有成果的矛盾,而应欢迎和接受它们。波普尔写道:“辩证法家说,矛盾富有成效、丰富多彩、导致进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承认这是真的。但是,只有当我们决心不容忍矛盾,决心改变任何包含矛盾的理论时,这才是真的;换句话说,千万不要认可一种矛盾。”他告诫辩证法家:“二者不可兼得。要么由于矛盾富有成效而爱好矛盾,因而决不能接受矛盾;要么准备接受矛盾,那矛盾将变得毫无成效。”
无疑,波普尔上述论述对于人们理解矛盾律在科学体系中重要价值是有益的,但他以此来批判辩证法,却误入了歧途。任何既熟悉现代逻辑同时又熟悉辩证法的基本理论的人,都不难作出判断:作为20世纪的著名哲学家,波普尔的这篇文章中所表现出来的对辩证法的“错觉和误解”以及由此生发的偏见,的确有“令人难以置信”之处。
从矛盾可推出任意命题,确属逻辑演算的一条重要定理,它在经典逻辑演算的各系统中都居重要地位。但这条定理所表达的思想并非在逻辑演算中才出现。形式逻辑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在论证矛盾律时就曾说明,如果不遵守矛盾律,则会导致视同为异,视异为同,“万事万物混而为一”。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的矛盾律,至今仍被证明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和根本性法则,逻辑演算的成就更进一步确证了它的价值。
然而,作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的矛盾并不是经典逻辑演算所刻划的逻辑矛盾。辩证法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法则,非但不与矛盾律相抵忤,反而应是以之为前提的。正是建立在科学实践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深刻地揭示了人类思维辩证法的不可分割性,从而表明了遵守形式逻辑法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把握对象的对立统一机制为目标的辩证思维,应自觉地把拒斥逻辑矛盾作为自己的内在规范。恩格斯指出:在科学理论研究中,“任何时候都必须用思想的首尾一惯性去帮助还不充分的知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76页)列宁也明确要求:“‘逻辑矛盾’——当然在正确的逻辑思维的条件下——无论在经济分析中或在政治分析中都是不应当有的。”“一切分析”都“不容许‘逻辑矛盾’”。(《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132页)马克思的《资本论》,不仅是运用辩证法矛盾学说的典范,也是运用矛盾律的典范。我们在其中看到的是举世公认的首尾一惯性和逻辑条理性,而看不到违反矛盾律的逻辑混乱。波普尔认为辩证法的矛盾学说容许甚至等同于逻辑矛盾的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严格地说,辩证法的矛盾范畴即辩证矛盾,有本体与认知两个层面的语义。在本体层面上通常又称为“客观矛盾”,与对立统一等义,指称任一认识对象自身包含的既互相排斥互相反对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之间相反相成的关系。由于两个相关对象可视为以它们为构成因素的整体对象的两个方面,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亦可统摄于此语义层面。辩证矛盾的认知层面,则是指对客观矛盾的主观把握(反映),即思想中形成的关于对象对立统一关系的认识。在这一语义层面上,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一样,同属认知性范畴,因而二者具有可比性。从原子形态说,辩证矛盾所断言的是两种既相反又相成的属性同时属于某一对象,而逻辑矛盾所断言的却是某一属性同时既属于又不属于某对象,同是关于对象一属性的断言,二者有着明晰的不同。从推广形态说,辩证矛盾断言具有对立属性的对象之间存在对立统一关系,而逻辑矛盾断言的却是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同时为真,其区别更是泾渭分明。例如辩证法的著名命题:“运动是(时间和空间的)非间断性与(时间和空间的)间断性的统一。运动是矛盾,是矛盾的统一。”(《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7页)其所断言的是运动既具有连续性又具有间断性,两种属性的相反相成构成一种客观矛盾。它既不意味着“运动既有又没有连续性”,又不意味着“运动既有又没有间断性”,因而决不是对逻辑矛盾的肯定。
波普尔所讲的“矛盾”为何物呢?他对此作了如下规定:“批判总是指出某种矛盾。或者是受批判理论中的(自相)矛盾,或者是这一理论同另一我们有一定理由接受的理论之间的矛盾,或者是这一理论同某种事实之间——更确切地说也即这一理论同某种事实陈述之间的矛盾。”不难看出,其第一种矛盾指称理论之中的逻辑矛盾,第二种和第三种则指理论中的命题与可接受命题之间构成形式逻辑的矛盾或反对关系,若同时肯定它们即构成逻辑矛盾,因而它们均可统摄于逻辑矛盾的范畴。波普尔用它们去套辩证法的矛盾概念,又用刻划逻辑矛盾本性的逻辑演算定理去批判辩证法,实际上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波普尔对黑格尔矛盾学说与康德二律背反之关系的理解,也典型地说明了他对辩证矛盾的误视。在他看来,黑格尔用来克服二律背反给理性造成的困难的办法,就是简单地认为“矛盾没有关系”,即直接承认二律背反的合理性,并从理性的二律背反推论出世界的二律背反。他认为,黑格尔这样做是“进行了一场势必导致灾难的极端危险的冒险”。然而,这是不符合黑格尔哲学及其发展之实际的。二律背反作为一种逻辑矛盾,根据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是应当设法排除的;但二律背反又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它并不能像普通的逻辑矛盾那样予以简单消除,而必须变更其据以得出的概念或观念。从辩证法的观点看,二律背反是对象的客观矛盾结构一种折射,它为认识和把握辩证矛盾提供了起点、线索和思路。因为二律背反是逻辑矛盾,而且在旧的哲学体系中又难以消除,康德才得出了绝对性对象不可认识的结论。而黑格尔之对待二律背反,并不象波普尔所认为的那样,直接地把它们视为辩证矛盾,而是通过对二律背反所依据范畴的辩证剖析,达到了有限与无限的对立统一等一系列辩证矛盾的把握。这非但不是直接承认逻辑矛盾,而恰恰是通过辩证分析消除逻辑矛盾。唯其如此,黑格尔才能建立起一个以对立统一思想为重心的严整的辩证哲学体系,成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主要理论来源之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阐明了透过二律背反去把握实在的客观矛盾的过程机理,从根本上克服了二律背反给人类思维造成的困惑。这绝不是理性的灾难,而是人类认识的巨大进步。
把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混为一谈,必然导致把辩证法和诡辩论混为一谈。由于认为辩证法接受逻辑矛盾,使得波普尔断言:辩证法可以为任何东西作解释和辩护。反过来,它又可免于遭到任何反驳;辩证法不必接受检验,因为它“模糊而灵活,足以解释说明出乎预料的情况,正像它可以圆满解释说明不出所料的以及碰巧不曾实现的情况一样。”波普尔据此称辩证法为一种“强化的教条主义”。
其实,波普尔所概括的这种“强化的教条主义”,决非辩证法的特征,而是辩证法的一个对立面——诡辩论的特征。早在哲学的童年时代,素朴辩证法与智者学派“对每样东西都可采用完全相反的说法”的诡辩论,就已区别开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诞生以前,正是辩证法家黑格尔系统而深刻地批判了诡辩论。他揭示了诡辩论之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片面性的认识论根源,并指出了“它可以替一切东西辩护,但同时也可以反对一切东西”的特征。(见《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辩证法主张思维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是与确定性处于辩证统一之中的灵活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更视诡辩论为自己的大敌。就矛盾观点来说,它要求从最顽强的事实出发,去把握对象自身固有的矛盾,而不是主观地臆造或拼凑矛盾。正如列宁所说:“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实质所在。主观地运用这种灵活性=折中主义与诡辩。客观地运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性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列宁全集》第55卷第91页)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还要求人们努力把握客观矛盾双方相互依赖和相互转化的实在条件,并把具有“直接现实性品格”的社会实践,作为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而拒斥逻辑矛盾,则始终是辩证法所要求的辩证思维过程确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辩证法区别于诡辩论的标志之一。
波普尔批评说:“马克思主义者仿照恩格斯《反杜林论》的先例,运用辩证法主要是为了辩解,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系统免遭批判。”“当辩证法家处于逻辑困境时,最后一招就是告诉对手他们批判错了,因为他们是以普通逻辑而不是以辩证法为根据的。”主观随意地为争辩而争辩,这确是诡辩论的特性,但不是辩证法的性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既说明杜林不懂辩证法,同时也揭露了杜林违反形式逻辑的诡辩手法。书中指明杜林犯有逻辑矛盾错误的地方多达数十处。的确,恩格斯多次提到形式逻辑的局限性,但这并不是对形式逻辑的拒斥。遵守形式逻辑法则只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正是通过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相辅相成的运用,恩格斯在回答杜林桃战的过程中,有说服力地全面阐发和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其科学价值已经受住了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波普尔对辩证法的误视和错解,在西方学术界一再为不少哲学家所重复。马里奥·邦格《辩证法批判》一文,便是另一篇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就矛盾理论而言,邦格注意到了辩证法所讲的矛盾与形式逻辑所讲的矛盾不同,但他的分析仍建立在对辩证矛盾学说的错解和误视的基础之上。例如,邦格认为可以从辩证矛盾学说中抽象出这样一个命题:“对于具体客体的每一性质都有一个反性质”。他通过对“反性质”的几种可能的含义的比较,认为只有如下理解一种性质的“反性质”才是有意义的:“它能限制、平衡或取消这种性质,如推和拉相互补偿并使一物体保持稳定一样。”在这里,邦格接触到了客观矛盾的一种重要情形。但他的进一步的分析同样走向了歧途。他说:“并不是每一种性质都有一种反性质,……例如,具有质量这一性质就不具有所说意义上的对立面,因为并不存在反质量或负的质量。”他由此得出结论,只能把上述命题中的全量词“每一”改为存在量词“有”,而在此意义上的矛盾就失去了普遍性。邦格通过诸如此类的分析,否定辩证法关于矛盾普遍性的学说。事实上,辩证法所谓矛盾的普遍性,说的是本体层面的客观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矛盾的形式是多样的,并不限于象推和拉这样相互平衡或抵销的性质。矛盾的普遍性体现在对任何对象、任何属性都可以作对立统一的分析,首先是辩证法另外两大法则所揭示的质与量、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的对立统一分析。
由否定矛盾的普遍性出发,邦格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辩证唯心主义尽管看起来难以置信,却是可能的,辩证唯物主义则是难以置信且同认识的反映论不相容的。”他的论据主要是对逻辑中的否定谓词的分析。他认为,任何反映客体某一性质的谓词P,都可以有一个谓词非P与之相应,这一点是普遍的、全称的;对于把思维看作事物本质的黑格尔式唯心主义来说,可以不对谓词及其对象作明确区分,可以断定非P与P一样真实,因而可以讲矛盾的普遍性;而对于一个唯物主义者来说,“事物仅有肯定的性质,虽然有否定的谓词,但它们不能代表任何具体客体的性质。对他来说,如果谓词P表示一种确定的性质,那么它的否定非P并不代表一种相反的性质,而只表示不具有P所描述的那种性质。”笔者认为,邦格在这里正确地阐释了现代形式逻辑中一元否定谓词的含义(尽管学界对此尚存争议),但他的上述论证在两个方面是错误的:首先,这是对黑格尔学说的错解。尽管黑格尔主张唯心主义本体论,但他的辩证法学说中的矛盾与P与非P所表达的逻辑矛盾的关系根本不同,试问:黑格尔学说中的质与量、本质与现象等等对立面之间的关系是P与非P所能刻划的吗?黑格尔“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理论中的否定,也并不等于否定谓词,在这里,邦格同样混淆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其次,断定非P的实在性,的确与反映论不相容,这表明了形式逻辑矛盾律与反映论的一致性,但由此并不能否定辩证法的矛盾学说与反映论的一致性。前述辩证矛盾的两个语义层面的讨论,已说明了这一种致性。
由于邦格不了解辩证矛盾的实质,不了解辩证矛盾的两个语义层面,所以他对辩证法关于“形式逻辑是辩证法的特殊情况”这一命题感到难以理解。他仅从本体论角度去理解辩证法则,认为“就渭词演算或任何别的逻辑理论与物理学或本体论的法则的关系来说……:前者描述的是概念和命题所发生的情况,后者所涉及的则是物理系统描述。……因此,形式逻辑不可能是辩证的本体论的一种特殊情况。”其实,正是运用现代逻辑的严格层次化思维可以表明,不是作为本体论的辩证法,而是作为逻辑学的辩证法,即建立在本体论辩证法基础之上的辩证思维方法论——辩证逻辑,可以内在地将形式逻辑基本法则作为自己的一个必要环节。在这里,辩证法的逻辑学说与其本体论是一致的,并没有不相容之处。
邦格试图运用形式逻辑批判辩证法,还表现在他批评辩证法家“自语相违”。他写道:“辩证法论者……倾向于把对辩证法的批评称之为‘反辩证法’或‘形而上学的’。但是,这种做法正是心照不宣地承认辩证法的‘法则’最终不是普遍的。因为如果它们是普遍的,如果它们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规律,那么无论在人们的头脑中还是在头脑以外,都将不会有任何非辩证的东西,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将辩证地思考和行为。这样一来,辩证法的说教也就是不必要的了”。
实际上,在这里违反逻辑的不是辩证法家,而恰恰是邦格本人。正是数学和逻辑的现代发展(特别是元数学元逻辑理论的建立)显示了清晰地区分思维层次的必要性,而邦格却在这里出现了层次混淆。辩证法则的普遍性,是指它普遍地适用于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一切对象。在思维领域中,无论是正确思维还是错误思维,都无例外地受辩证法规律的支配和制约,真理和谬误的对立统一,则是思维领域的一对根本矛盾。而辩证思维和非辩证思维(包括形而上学思维)的区分,却是另一个思维层次(即如何进行正确思维的层次)的问题,其标准在于是否能以把握对象的辩证机制特别是对立统一机制为目标进行思维,辩证思维方法论则给出了它的一系列思维规范和准则。违反这些规范和准则的形而上学思维的存在,与违反形式逻辑法则的逻辑谬误的存在一样是可以理解的,并不存在自语相违。
邦格反对辩证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他认为辩证法的矛盾观导致“两极化”思维方式,与现代科学的系统思维方式相违。在他看来,“两极化”思维方式“忽略了中间状态或过程”,“试图将现实以及丰富的科学理论强行纳入一种预设的、使思想简单化的两极模式。”对辩证法的这种批评,又一次凸显出邦格对辩证矛盾的实质缺乏正确的理解。《资本论》的范例表明,辩证思维方法论倡导探索认识对象的两极对立及其统一机制,把握两极之间复杂的联结方式,正是为了追求认识的最大程度的全面性,以形成关于对象的“多种规定性统一”之有机整体性认识,这与当代系统思维“多维(多向度、多层面)整合”的要求非但不相抵忤,而且具有强烈的一致性。至于两极之间中间过渡状态的把握,更是把握对立面相互贯通之“统一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列宁曾把全面性要求作为他所说的辩证逻辑的首要原则:“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联系、一切方面和‘中介’,我们永远也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1页)而在列宁看来,达到全面性要求的方法,就是运用辩证矛盾观点,把握对象本身复杂多样和对立面的复杂多样的统一机制。“要认识在‘自己运动’中自生发展中和蓬勃生活中的世界一切过程,就要把这些过程当作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列宁全集》第55卷第306页)多维整合的要求,本是辩证思维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邦格所批评的那种“两极化”思维方式,恰恰是不符辩证思维规范的一种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实际上,现代系统科学的奠基人贝塔朗菲,曾明确地把矛盾辩证法作为系统科学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泉,他认为:“黑格尔和马克思强调思维以及思维所产生的世界观的辩证结构:不是个别的命题,而只有在辩证过程中达到矛盾双方的统一,……才能够完全解释现实,他们的这一论断是非常深刻的”。(《普通系统论的历史和现状》,见《科学学译文集》,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06页)从系统科学研究实践看,它的一系列重要范畴,如封闭与开放、熵增与熵减、突变与渐变、对称与破缺、线性与非线性等等,都能够而且应当运用辩证矛盾观点把握其对立统一,因而,邦格断言现代科学“不再辩证地思维,即不再借助于对立面去思维”,显然是不符合科学研究的实际图景的。
可见,波普尔和邦格对辩证法的批判,乃立基于对辩证法特别是其矛盾观的误视和错解基础之上。但我们不能局限于简单的反驳,而应从中引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应当看到,在波普尔的科学哲学理论中含有丰富的辩证思维因素。正是他打破了逻辑经验主义的静态分析法的垄断局面,开了科学哲学动态研究的先河。他关于科学知识增长的动态模式以及确认度逼真度理论等,都渗透着深刻的辩证精神。至于邦格的“科学唯物主义”学说,更有许多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相合和相近的地方,他关于逻辑、语义学与本体论之关系的探讨,对深化辩证法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这从反面更衬托出了他们对辩证法的误视。而误视辩证法特别是矛盾学说,又使得他们不能将辩证法精神贯彻到底,不能自觉地克服其学说中的一系列片面化、极端化缺陷。我们既不能由于他们的诸多理论建树而回避甚至迎合他们对辩证法的扁见,也不能因为反驳他们对辩证法的批判,而忽视其学说合理内容的吸收和借鉴。同时,波普尔和邦格作为著名哲学家,他们对辩证法的上述理解及其产生的广泛影响,也是发人深思的。认为辩证法的矛盾观念与以拒斥逻辑矛盾为根本大法的形式逻辑不相容,并不是一种个别性观点,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这是西方特别是英美哲学界的主流性观点。这种观点的流行,对辩证法的命运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大抑制了本来与现代科学发展十分合拍的辩证哲学之作用的发挥。这种状况的形成,亦与辩证法理论的历史情况相关。黑格尔的辩证法由于其唯心主义体系的影响,“在其现有形态上是不适用的”(恩格斯语)。而毋需讳言的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也曾出现过混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甚至把作为形式逻辑现代发展的逻辑演算当作伪科学批判的情况,在实际思维中,辩证法成为“通向诡辩论的桥梁”的事例也并不鲜见。然而,这与辩证法的真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今天,现代形式逻辑已获得了长足发展并日益显示出其巨大的应用价值,而整个科学的发展又处于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更加迫切需要辩证思维的时代。在这种形势下,汲收现代逻辑的科学成果,全面系统而清晰地阐发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区分,阐发矛盾律与对立统一规律乃至形式逻辑(在其现代意义上)与辩证法相辅相成的关系,既是在交流与对话的过程中正确分析和回答西方学者对辩证法的批判的需要,也是完善和发展辩证哲学,使之更加适应时代要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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