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下倾斜与反向倾斜的博弈分析_国外宏观论文

世贸环境下的倾稍与反倾稍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贸论文,环境论文,反倾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将越来越紧密,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原有的对中国进口产品的歧视性政策,如数量限制、许可证等,将会逐步取消,中国的出口贸易将会更快发展。然而,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必然会更倾向于利用反倾销措施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我们与国外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大力调整而愈演愈烈。

20世纪80年代后,用反倾销工具作为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日益增加,且保护主义色彩越来越浓。我国自1995年开始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统计表明,一方面国外反倾销给我国出口带来的损失累计超过100亿美元,并因此造成大批人员失业。另一方面则是一些进口商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挤占中国市场,每年至少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上百亿元人民币的损失,几十万人因此失业或潜在失业。近几年来我国的出口额不断增加,在世界上的份额也逐年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诉讼数量也居高不下,这说明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障碍。按起诉年计算,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反倾销案的平均加权税率为45.1%,90年代已高达108.4%,远远超过了禁止出口的水平(根据统计30%的反倾销税就将形成禁止性关税)。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反倾销贸易保护的博弈分析

倾销与反倾销不仅涉及各国要素禀赋、规模经济、市场需求与市场规模等生产条件,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反倾销之所以被滥用,不仅有进口国国内的原因,也有出口国甚至国际竞争对手的原因,是一个多种利益集团利益博弈的结果,相当复杂。从总体来看利用反倾销执行贸易保护主义是一个负和博弈(Negative-sum game),但是如果我们能够熟悉反倾销博弈规则,正确地选择贸易战略,那么在这场博弈中我们也可能成为受益者。

2002年1月1日,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开始大规模减少关税。同一天,我国新的反倾销法开始实施生效,我国的反倾销体系也正式建立。它标志着我国越来越多地按照国际通行惯例,规范贸易竞争秩序,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同时我国可以用对等原则对付那些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措施、滥用反倾销的国家,促使我国出口贸易环境的改善。

博弈论作为一种分析参与者之间如何相互作用从而得出理性决策的工具,正日益受到重视。为了更好地理解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后果,我们首先建立一个博弈矩阵分析作为贸易保护的反倾销可能出现的后果。

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来分析进出口国之间关于贸易政策选择的一次性战略博弈。假设有A和B两个国家,每个国家都独立的制定贸易政策,每个国家的纯战略有{自由贸易,限制贸易},各个政策相互作用的经济后果如图1所示:

图1

不失一般性,对A来说:a[,3]>a[,1]>0>a[,4]>a[,2];对B来说:b[,2]>b[,1]>0>b[,4]>b[,3]。

下面我们来看在各种战略下,每个参与者的占优战略。

对参与者B来说:A选择自由贸易,B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b[,2]>b[,1]);A选择限制贸易,B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b[,4]>b[,3])。所以B的占优战略是限制贸易。同理可知,A的占优战略也是限制贸易。所以,此博弈的Nash均衡为{限制贸易,限制贸易}。

不难看出,A、B两国都选择“自由贸易”对博弈双方来说是最佳结果,但博弈的结果却是双方都选择了“限制贸易”。a[,4]<0,b[,4]<0这是一个负和博弈,双方两败俱伤,形成了“囚徒困境”。

作为理性的A、B两国,都有动机和对方谈判,以达成一个协议——合作博弈,来改变双方的不合作博弈导致的“囚徒困境”。当双方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时,我们假设他们有不同的谈判能力,这种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当事国家或地区的综合实力(政治、经济甚至军事力量),另一方面受双方不对等的贸易关系(双边贸易量、贸易结构和贸易条件)的影响。假设a表示A国的谈判能力,1-a表示B国的谈判能力,那么双方合作博弈的结果就是:

2000年6月1日,韩国政府对中国出口的大蒜实施临时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征收315%的重税(原税率为30%),率先对中国开始了贸易战。2000年6月7日中国则宣布抵制韩国手机和聚乙烯,此时博弈双方形成“囚徒困境”。事实上,韩国从中国进口大蒜只不过1529万美元。相反,如果大蒜问题得不到解决,中国将抵制韩国进口手机及聚乙烯产品,总价值超过5亿美元。双方都明白中国由于劳动力价格因素,在农产品价格上有一定优势,韩国在手机等工业品具有相对优势,自由贸易将提高双方的福利。两国决定坐下来谈判,2000年7月31日中韩就大蒜引发的两国贸易争端正式签订协议,由此中韩贸易战宣告结束。协议推动了双边经贸向自由、健康方向发展。

三、反倾销行政调查博弈分析

1.出口企业动态博弈过程

我们以美国的反倾销行政调查为分析对象(各国的行政调查大同小异),按照美国现行反倾销法的规定,负责反倾销调查有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机构,即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以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根据统计,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中,约有一半的案件判定损害存在,而商务部几乎总是裁定倾销存在。为简化分析,我们认为反倾销调查是由进口国政府和出口国企业参与的。他们的博弈选择如图2所示:

图2

从图中我们看出,作为被调查的出口国企业,首先面临的是应诉与否的选择——也即是否合作配合进口国政府的行政调查。同进口国企业是否参与起诉一样,诉讼的成功率和参与诉讼的成本将起决定作用。这里也存在着“免费搭车”的问题,所以如何避免这个问题,提高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是很重要的。进入博弈树的第二步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出口国企业不积极参与应诉,进口国政府将按BIA方式裁决(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欧美等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当任何一位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或不提供必要的资料,结论可以在现实的基础上得出——最佳信息获得BIA(Best informarion available))。当然并不是出口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同进口国政府合作就能被免征反倾销税,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如果积极参与反倾销诉讼,将有几种可能的结果:结论否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结论肯定——征收反倾销税;结论肯定——出口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还有结论肯定出口国企业诉诸司法手段。

2.BIA裁决的影响

BIA裁决是出口国企业将博弈的主动权交给对手。出口国企业的利润取决于进口国政府裁定的反倾销税率。高昂的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出口国企业无利可图。

其实正确理解反倾销法中的“最佳信息获得”,有助于我们积极参与反倾销调查。我们知道:倾销幅度的计算是基于比较出口价格和出口商国内的价格或者出口商的生产成本。在反倾销的调查中,进口国政府需要大量关于进口商的信息,然而出口商的价格和成本是私人信息,如果不能迫使外国出口商主动提供这些信息,反倾销调查将很难进行。所以各国的反倾销法中都明确规定,如果进口商不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进口国政府将使用“最佳信息获得”的方式——通常也是发起诉讼的进口国的同类产品生产商起诉时提供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远远不会是精确的,事实上,由于竞争关系的需要,这些进口国的同类产品生产商更是利用发起诉讼的机会,提供一些有偏见的信息,以帮助他们从诉讼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当然有时进口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也倾向于利用BIA方法,甚至运用一些技术手段以达到阻止被诉国企业提供应诉材料的目的(如烦琐的调查问卷,苛刻的时间限制)。如在美国,所有的案件中大约1/3的案件商务部采用了BIA方法。

当然,高昂的应诉费用也是导致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的一个原因,根据美国学者Braga和Silber的研究:一个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的应诉成本在50万美元——100万美元间。但是和不应诉将导致的高额反倾销税比较,我们认为积极应诉是我国企业的当然选择。现在我们明白了这个规定更多是一种激励机制,而不完全是对出口国企业的歧视。我国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在企业中进行宣传教育,企业的应诉积极性大大增加。1979年到1997年的应诉率只有29.4%,近几年我国对美国、欧盟的应诉率达到100%。

3.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的比较

我们知道,出口国企业的价格优势是导致进口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的主要原因,对于出口国企业来说.如果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应考虑尽量避免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争取以价格承诺来结案。这样在可能失去一部分市场的同时,利润却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我国的企业没有能够很好地利用中止协议(主要是价格承诺)的灵活性。涉及我国企业的绝大多数反倾销案件,一些企业根本不去应诉,或者应诉不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结案。在美国对华的近100例的反倾销案中,只有蜂蜜和定尺碳素钢板两个案子以中止协议结案。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在反倾销中主动提出有利双方的中止协议是一个企业能否成功地保住国外市场的关键。1995年,韩国对我纯碱反倾销案中,我国提出以中止协议方式结案,两家参加应诉的中国化工企业获得了在限额内免税出口,其他没参加应诉的企业今后再向韩国出口纯碱,需要交纳66%的反倾销税,使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大减弱。

四、小结

我们前面讨论的倾销与反倾销中的各种博弈基本上都有一个特征:参与者在前一个阶段的选择决定随后的博弈结构,因此,从后一个决策层开始的子博弈,不同于从前一个决策层开始的子博弈。比如,在反倾销行政调查博弈中,出口国选择“应诉”后的子博弈就不同于选择“不应诉”后的子博弈;在进口国政府选择BIA裁决后,博弈结束。这样的动态的博弈我们称为“序贯博弈”(sequential games)。还有一类我们没有分析的博弈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s),所谓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我们仍以反倾销行政调查为例,一个企业的某个出口规模较小的产品在进口国面临反倾销诉讼,高昂的应诉成本和较少的市场份额导致企业选择“不应诉”。但如果这个企业的一系列产品在进口国被相继提起诉讼,企业的博弈选择可能将会改变。

影响重复博弈选择结果的主要因素是博弈的重复次数和信息的完备性。博弈的重复次数的重要性是因为参与者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认识不同。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参与者只关心这次的收益。但如果博弈重复多次时,参与者可能为了长期利益牺牲一些短期利益进而采取不同的博弈选择。信息完备性的重要性是因为参与者的特征不为其他参与者所知时,参与者可能为了长期利益而建立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声誉(reputation)。如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的博弈中,假设出口国企业确实不存在倾销行为,虽然面对高昂的应诉费用,企业如果不应诉,就相当于默认自己有倾销行为,企业为了证明自己,防止以后类似的反倾销指控(即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长期利益),仍然积极应诉,为自己建立声誉。这也解释了面对反倾销指控,为什么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态度不同。在面对反倾销指控时,我国的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大多很积极,因为他们的产权很清晰,企业的领导人要追求长期利益,面对反倾销指控现在不应诉,企业虽然短期利益影响不大,但可能失去外国市场,企业的长期经济利益要受损。而我们的国有企业考核机制要求领导人对自己的任期负责,企业的长期利益是后来的领导人考虑的,所以不可避免地出现短视行为。例如在1992年美国诉中国弹簧垫圈案中,11家中国涉诉企业中,10家国有企业没有应诉,仅有一家乡镇企业(杭州弹簧垫圈厂)积极应诉,结果对该厂的反倾销税率减半,其余不应诉企业征收128.63%的反倾销税。当然随着我国反倾销法规的完善和反倾销应对机制的建立,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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