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现代化”与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规模经营同步_农业论文

“三化”同步与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主体论文,农场论文,规模化论文,三化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3-0014-06

一、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三化”平衡协调发展的关键

一个贫困落后的国家和地区要实现现代化,唯一出路就是实现工业化,将农业为主体的传统经济转变为工业为主体的现代经济。在这个经济结构转变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业劳动力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与此同时,传统农业也逐渐地转变到现代农业。当这个国家的工业占据主导地位,大多数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定居,农业也实现了现代化,这时,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国家的工业化已经完成,正迈向发达经济的门槛。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化同步。①

我们国家实现工业化了吗?单纯从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来看,我国已经实现了工业化,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高达60%。但是,我国的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还远没有实现,还有49%的人口生活在农村,36%的劳动力在从事农业生产。更为严重的是,我国2010年城市化率虽然达到51%,但拥有城市户籍人口的人数只有35%,也就是说,有16%的人口虽然在城市工作,在城市居住,但他们不是城市居民,没有城市户口,其身份还是农民。只有当这些转移到城市的人口转变为城市永久居民,不再返回农村,我们才可以认为我国城市化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如果我们将城市常住人口比重称为名义城市化,将城市户籍人口比重称为完全城市化,那么我国名义城市化率是51%,而完全城市化率只有35%。因此,我国的城市化远落后于工业化。此外,我国农业远未实现现代化,包括农业机械化、化学化、良种化、水利化、电气化,农业科技化、产业化、商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以及农民知识化。譬如,以机械化作为农业现代化的指标,我国2007年每千公顷耕地拖拉机数量为19台,而日本是434台,韩国是153台。这表明我国农业机械化程度还很低,农业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工业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三化不同步、不协调、不平衡。工业化已基本实现,而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还比较落后,这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情况。如何解决不同步问题?笔者认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三化同步发展的关键,应以农业规模化经营为主要抓手,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

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标是要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但农业经营规模达到多大才算实现了规模化?现在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笔者认为,农业经营规模化是指每个农业生产者经营足够的农地面积,产生规模效应,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到接近非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其所获得的收益不低于从事其他行业的收益,譬如从事制造业和商贸服务业所获得的收益。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经营规模太小,致使每个农业生产者获得的收入远不能达到从事非农生产活动所获得的收入,这样就产生一系列不平衡、不协调、不同步的后果。第一,经营规模太小使农业生产和经营成本难以降低,产量难以增加,不能抵御较大的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致使农民的收入水平难以提高,导致城乡收入差别越来越大,农村贫困问题难以消除。第二是经营规模太小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实现,导致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不同步。第三,由于小农经济力量单薄,加上外部效应明显,难以承担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致使乡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缓慢,城镇化进程受到阻碍。各级政府可以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广阔,完全依靠政府或者大部分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不现实,大部分建设资金还必须依靠当地农村自我筹集。第四,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土地合理规划和整治,造成耕地资源大量浪费。土地分割的细小化和碎片化使得田间道路和地埂密集,不利于机械化操作,耕地面积大量损失,究竟损失了多少耕地,到目前还没有人去做过调查。但据成都市农村土地改革试点所得数据,如果土地能够集中使用,至少可以腾出10%的耕地资源。[1]

二、我国农业经营规模的国际比较

广义上说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这里我们主要以种植业为分析对象。种植业的经营规模主要取决于耕种的土地规模。通常说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土地经营规模很小,但究竟小到什么程度并无一个准确的概念,所以最好做一个国际比较。为此我们选择了17个有代表性的大国进行比较,它们分布在世界各个地区,人均耕地面积有大有小,人均收入有高有低。

从表1中看到,每个农业劳动者占有的耕种面积与人均收入有密切关系。9个发达国家平均是42.5公顷,4个中高收入国家是5.8公顷,4个中低收入国家是0.57公顷。发达国家平均拥有的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是中高收入国家的7.32倍,是中低收入国家的74.56倍。这是因为发达国家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人数相对很少,而中低收入国家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人数相对较多。但是,农地规模与人均耕地面积也存在正向关系。在人均收入水平相当的国家中,人均耕地面积越大,每个农业劳动者占有的耕种面积也越大,例如,加拿大和日本人均收入差不多,但由于加拿大人均耕地面积比日本大44.67倍(1.34∶0.03),前者每个农业劳动者平均占有的农地也比后者大52.16倍(130.4∶2.5)。

2007年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为0.09公顷,比大多数国家人均耕地面积都要少,但比韩国(0.03)和日本(0.03)大得多,与英国(0.10)和意大利(0.11)差不多。从表中还看到,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比印度还少,后者是0.13公顷/人,虽然我国国土面积是印度的3倍。这表明我国大部分国土是不适合耕种的。②但是,无论与哪个国家相比,我国每个农业劳动者平均耕种的农地是最少的,仅0.4公顷,相当于人均耕地面积与我国相仿的英国12.4公顷的3%,相当于人均耕地面积比我国小得多的日本2.5公顷的16%,韩国1.1公顷的36%。可见,与已经实现工业化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太少了。

再从农业劳动生产率看我国土地经营规模情况。我们仍然以发达国家作为参照系。从表1中看到,2010年,9个发达国家的农业劳动者人均增加值平均是38347美元,4个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是3607美元,4个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是622美元。高收入国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中高收入国家的10.63倍,是中低收入国家的61.65倍。由此可以看到,高收入国家与低收入国家在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农业对制造业的相对劳动生产率差别来看。从表1中看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劳动生产率都比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低,从最后一栏中看,农业对制造业劳动者人均增加值之比最高也只有73%。但是,发达国家的农业与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之差要小得多。9个发达国家的农业对制造业的人均增加值之比平均是48.2%,4个中高收入国家的相应数据是15.5%,4个中低收入国家只有2.9%。

农业劳动生产率由土地生产率和劳均耕地面积两个因素决定。发达国家的土地生产率均比发展中国家高,从表1中看到,9个高收入国家每公顷耕地谷物产量平均是5604公斤,4个中高收入国家是3734公斤,4个中低收入国家是3968公斤。但土地生产率差别并不是很大。决定农业劳动生产率存在巨大差异的主要因素是每个农业劳动力拥有的耕地面积。高收入国家农业劳动力人均拥有的耕地面积是中高收入国家的7.32倍,是中低收入国家的74.56倍。可见,农地经营规模大小是决定农业劳动生产率高低的关键因素。农业劳动生产率又是决定农民收入的主要因素,因此,发达国家城乡差距比发展中国家要小得多。

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情况怎样呢?表1所列的17个国家资料显示,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是最低的之一,农业劳动力人均增加值只有545美元,与高收入国家的农业人均增加值38347美元相差70倍,与中高收入国家3607美元也相差6倍,甚至比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值622美元还要低。从国别来看,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比泰国、印尼都低,只是比印度略高,虽然我国人均GDP比印尼和印度高得多。可见,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之低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从工农业相对劳动生产率看,我国的情况也非常特殊。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相对来说是高的,2008年制造业部门每个工人生产的增加值是42933美元,比同期印度、印尼和泰国高出2-3倍,甚至比中高收入国家平均值还要高85%。这表明我国的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在发展中国家中是相当高的。由于制造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我国农业与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之差显得尤其大。从表1中看到,我国农业对制造业的劳动力人均增加值之比只有1.3%,而发达国家是48.2%,中高收入国家是15.5%,中低收入国家是2.9%。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城乡差别比其他国家大,因为劳动生产率是决定收入水平的主要因素。

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如此之低,不是因为土地生产率低下造成的。我国农地单位面积产量在全世界是比较高的,不仅比发展中国家高很多,而且也比一些发达国家高。从表1中看到,2010年,我国每公顷耕地谷物产量是5521公斤,而其他中等收入国家的谷物产量在2000-5000公斤之间,平均只有3600公斤。我国每公顷谷物产量甚至比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高得多,与日本和意大利差不多。这表明我国的土地生产率是相当高的。因此,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完全是由于每个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太小造成的。从表1中看到,我国每个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4公顷,与高收入国家平均相差106倍之多,与中高收入国家相差14倍之多,甚至比印度、印尼和泰国都低。

国际比较非常清楚地表明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太小。但是,在这里笔者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不完全是人多地少的国情所造成的,从表1中我们看到,我国人均耕地面积比日本和韩国高两倍之多,与英国和意大利差不多,但农业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规模(0.4)比英国(12.4)和意大利(7.6)小得多,甚至比日本(2.5)和韩国(1.1)也要小得多。国内有人在谈到我国农业发展道路时总是与韩国和日本比,习惯采用日本和韩国模式,即采取土地集约型的农业发展模式。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从总体上看,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与欧洲一些国家差不多,故宜以欧洲国家作为参照系比较,走欧洲农业发展道路比较恰当。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人口密度、地形差异大,如果笼统地说我国应该走哪种农业发展道路也不是很适合。如果将世界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农业发展道路分为三种类型:新大陆模式(美洲-澳洲模式)、欧洲模式和亚洲模式(日韩模式),那么我国应该走多元化农业发展道路,比如像东北和西北地广人稀的平原地区,人均耕地面积与欧洲国家相当,应该采取欧洲农业发展模式,即走机械与生化技术混合的发展道路;而像东部与中部人口稠密地区,人均耕地与日本和韩国差不多,应该走日韩发展模式,即以替代土地为主的生化技术进步道路。我国无论如何不适合采取新大陆农业发展模式,即走以替代劳动力为主的机械技术进步道路,因为没有一个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达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水平。

三、加速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三代同步的政策思路

在一个小农为主的经济里,传统农业不可能转变为现代农业,工业化和城市化也不可能实现。因此,要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应该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为抓手,即从扩大每个农业生产者经营的耕地面积着手。

1.直面“劳动力转移困境”

大规模减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让更少的农业劳动者经营更多的耕地,这是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基础。目前,我们还有2.7亿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占总劳动力36%,如果按照国际上农业劳动力比重20%的临界值,我国还有1.2亿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当前除了少部分在校读书的青少年之外,我国农村潜在转移的劳动力已为数不多,那种认为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看法不符合当前实际。即从绝对人数看,的确还有大量农业人口需要从土地上转移出去,而从结构看这些农业劳动力是很难转移出去的,这就是所谓的“劳动力转移悖论”。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我国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一个难题。[2]

2.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步伐

如果说农业劳动力转移存在着困难,那么目前在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能否留在城市、变为城市居民也面临着困难和阻力。经过30年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我国形成了同住一个城市,但一半是城市居民,一半是非城市居民的格局,笔者把这种城市化称为“半城市化”。③

农民工城市化需要改革现行偏向于城市居民而忽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住房保障等体制,在教育、就业和身份上取消对农民工的排斥性法律法规,让农民工真正从体制上、身份上,尤其是从生活上享受到现有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但是,对现有的城乡二元体制进行改革会损害城市居民的一部分利益,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必然会遇到强大的阻力。最近,国家发改委城镇化专题调研组发表一份调查报告称,几乎所有被调查城市的市长都强烈反对农民工市民化,因为这将增加巨额财政负担。[3]不过,无论如何,农民工市民化是大势所趋,再大的困难也要加以克服,否则,农业规模化经营将难以实现。

3.促进土地实质性流转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是土地流转的核心。所谓承包权的流转就是让农民把承包权转让出来,与土地完全脱离关系,并让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获得土地的承包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集中和土地规模化经营能够稳步顺畅地向前推行。这应该成为我国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向。但基于各种现实考虑,农民既不愿意也不敢放弃农村承包地,这是当前我国土地流转面临的重要障碍。对此,政府有必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进行新一轮的农业体制改革。

首先,政府应该对现行惠农政策加以适当调整,不要将政府补贴直接给予拥有承包地的农民,而是直接给予土地使用者,即实际种田的人。谁种田补贴给谁,这有利于发挥种田者的积极性,与补贴的初衷相吻合,而且也减少了农民不愿放弃承包地的一些经济动因。

第二,政府应该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和鼓励农民工定居所在城市,与农村和土地脱离关系,让农民工和农民工子女变成城里人,永远脱离农民身份。在现代社会里,农民应该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政府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作为交换条件,让农民工有偿转让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让农民工把承包地和宅基地转让出来是对农民的剥夺。这是一种极端狭隘和情绪化的观点。其实,每个农民都向往城市的生活,享受现代社会的文明,很少有人愿意回到穷乡僻壤去。如果能够解决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问题,笔者认为,农民工是愿意放弃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这几年,重庆和成都所进行的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已经充分证实了农民是愿意放弃承包地的。

第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应该实施新一轮土地改革,目标是让土地这种生产要素真正流动起来,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集中,实行规模化经营。改革的焦点是准许农民能够有偿转移承包地,而不仅仅是转让承包地使用权。当前政府应该着手改革那些限制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如准许农村集体土地像城市国有土地一样可以按市场规则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允许农民在法律范围内转让他们的承包地和宅基地。④在消除农民承包地不能买卖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同时,政府还应为农村土地交易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一是完善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登记确权,发放土地权证。二是成立土地交易场所,制定土地交易规则,让承包地和宅基地能够在法律范围进行交易,像目前城市土地招拍挂一样准许交易,双方能够自由定价,自由买卖。[4]

四、家庭农场应成为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模式

1.为何家庭农场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经营模式,都是以家庭农场为主体。无论是土地广袤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还是人均耕地微小的日本和韩国,都是采取以家庭农场为经营主体。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笔者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提出这一观点。[5]

我国目前的农业经营模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种: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模式和涉农公司为主的企业经营模式。有人将农民合作社也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其实它不是,它只是在家庭经营模式基础上为了一些共同利益(采购、销售、农机服务等)而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联合体。

以工商资本为主导的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在我国各地发展得较快。但是,我们认为,以工商资本为主的龙头企业不可能成为我国农业规模经营模式尤其是种植业规模经营模式的主体,试图以龙头企业带动实现农业现代化、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不切实际的。首先,我国农村地域广大,工商资本不可能深入每个角落从事农业生产。据报道,截止2012年底,我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已达2.7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10.37%。这就是说,大约90%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户之间进行。其次,工商资本为主导的龙头企业很容易按照工业生产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监管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如果龙头企业为了规避监管风险,将从农民手上承包来的土地转包给农民耕种,则与家庭经营无异。现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经济合作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龙头企业是不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再次,工商资本下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最大利润,一旦工商资本因市场需求不振,或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因各种纠纷而遭遇合同无法执行,致使利润下降甚至发生亏损时,是会撤离农村,放弃租赁承包地的。最后,工商资本中有一部分可能动机不纯,一开始就不是以扩大农业规模化经营为目的,而是为了占有土地资源本身,以图在适当时机将其转为非农业和非粮食用地以获取更大利益,那么这种龙头企业对农业发展和保障粮食安全是非常危险的。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耕地主要还是应该由农民自己耕种,经营主体是家庭农场。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农业生产中最可靠、最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各国对于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都制定了相应法律和政策。[6]

2.家庭农场的定义与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这一概念在国外早已有之,国内这个概念最先出现在2008年10月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⑤但在通篇文件中只出现过一次,且没有后续的理论宣传,也没有具体政策出台,因此没有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中央农办和农业部官员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最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对家庭农场做了一个更为明确的阐述。笔者认为,家庭农场至少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否则就不叫家庭农场;二是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不雇佣和很少雇佣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三是经营的农地具有长期稳定性并达到一定规模(如武汉市规定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要达到100-300亩);四是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全部和主要收入来源。符合这四个条件可以称为家庭农场。按照这几个特征,龙头企业肯定不属于家庭农场,因为不是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而只耕种自己几亩承包地的农户也不叫家庭农场,虽然它是家庭经营,但规模太小,且农业收入不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有类似之处:都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业收入是家庭全部和主要收入来源。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说专业大户就是家庭农场。因为目前很多专业大户经营规模太大,主要依靠雇工生产,且租期短以至于经营规模很不稳定。因此,我们认为专业大户只是家庭农场的雏形。

根据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笔者提出建设家庭农场的标准如下:

(1)农村户口,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目的是强调家庭农场的家庭性质,以及以现有农村人口为主。目前并不鼓励城里人下乡种田。

(2)农场主年龄50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务农经验。目前,农村务农人员年龄普遍超过50岁,且文化水平偏低。这一条是强调农场主的年轻化和技能水平。提出5年务农经验是突出农场主还是以现有农民为主体。

(3)常年至少有两个劳动力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少量雇佣季节工。这意味着家庭农场以夫妻或父子为主要劳动力,强调家庭性质。现在的专业大户经营着几千亩甚至上万亩耕地,主要以雇佣农工为主,这不是家庭农场的本质。

(4)对耕地至少拥有10年以上经营权。这一条非常重要。现在很多专业大户与农民签订的租赁合同都很短,一般1-3年,这样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面积就很不稳定,一旦农民把承包地收回去,家庭农场就得解体;而且租期短也不利于对耕地整治和肥力提升的长期投资。

(5)经营耕地面积在100-300亩之间。这是要保证我国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我国的国情不宜发展大型和超大型家庭农场。据调查,种粮大户每亩地可获300-400元纯收入,如果经营100-300亩,一年家庭纯收入可达4万-10万元。能够保证农民依靠务农获得比城里打工更高的收入,而且农村生活成本较低。

(6)农业收入占家庭全部收入的80%以上。这一条很清楚地要求家庭农场主应全职务农,以农业为主业。

笔者认为,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农户可称为家庭农场。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种植专业大户大部分并不符合这些标准。政府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引导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型。

注释:

①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四化同步,与十七大报告相比,增加了信息化。本文讨论规模化经营和土地流转与体制改革问题,主要涉及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问题。实际上,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在实现“三化”同步过程中也必须实现信息化,这与十八大精神是一致的。

②2009年,印度耕地面积占其国土面积的比例达53%,而中国只有12%,也就是说,印度一半以上国土适合耕种,而中国大约只有1/8的国土适合耕种。

③据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00年我国农村户口家庭有2.09亿,2010年我国农村户口家庭仍然大约有1.95亿,10年时间农村只减少1400万户,从幅度而言,只下降6.7%,减少得非常有限。而过去10年中大约2.4亿以上农民流入城市。可见我国大部分转移出去的农业人口的户籍仍然在农村。

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了两期,第一期15年,到1998年为止。第二期30年,到2028年为止。但是,2008年,中央又说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意味着农户可以永远地承包集体农地。但中央没有说土地承包权是可以流转的,而只是说在不改变承包关系基础上可以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于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就不可能真正流转起来。这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遇到的最大制度障碍。

⑤“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标签:;  ;  ;  ;  ;  ;  ;  ;  ;  ;  ;  

“三个现代化”与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规模经营同步_农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