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用档案管理模式在中国社会文化环境中的适应性分析_档案管理论文

美国信用档案管理模式在中国社会文化环境中的适应性分析_档案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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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档案的管理模式直接与信用体系的构建思路相关,而我国各地的信用体系试点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因此信用档案的管理模式现处于一个多元化的阶段,同时这也是一个选择的阶段。在2001年召开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决策咨询季谈会第八次会议上,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以第三方联合征信,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为主要特点的美国模式正有向世界各地延伸的可能。此外,还有学者撰文表示,为了保持资信信息的客观性、公正性,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中立和高效的基本特性,应该为公司法人,不受任何政府机构的约束。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这样认为,必须实现信用档案管理机构的民营化、信用档案管理的商业化,从而向看似“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美国模式靠拢呢?

美国信用档案管理模式简介及其适应性分析

信用档案管理的美国模式是以市场为主导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个征信公司以其拥有的信用档案数据库而成为社会主要信用档案管理部门,信用档案的管理主要由征信公司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现。各征信公司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而能否建立起信息全面、准确的信用档案成为生存与否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100多年中,美国几百家资信公司互相竞争合并,目前剩下的三家大公司EQUIFAX、Experian、Transunion资产都在10亿美元以上,各自都拥有庞大的信用档案数据库。

信用档案由资信公司进行商业化管理是由其现实条件决定的:其一,信贷非常发达。信用消费已成为美国人的基本消费方式。消费者申请信用消费时,信用授予方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征信公司建立的信用档案。二是消费信用记录完备。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货币电子化为信用档案的建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银行和资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全面的信用信息。目前每月有20亿条消费者信息进入信用档案,记录与更新更加快捷。三是市场环境良好,法律体系健全。在消费信贷环境方面有《信贷机会平等法》、《公平贷款记录法》、《诚实信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律。四是社会信用意识较高。在美国有比较成熟的“信用哲学”。除了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规定的政府公开合理的个人信用资料外,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私人部门必须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信息提供方自愿而且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数据,用于信用档案的建立或更新。然而,信息提供方在使用信用档案时却没有任何优惠。这是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提供的信用信息不仅利己,而且利于整个社会信用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尽管信用档案管理的美国模式是相当成功的典范之一,尽管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履行入世协议中服务贸易特定承诺义务一览表关于信用征信方面的义务,从而使国外资本可以商业进入我国的信用征信业(在这个过程中美国征信业的进入是必然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信用档案管理方面就要采取与美国一致的完全商业化模式。我们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时候,需要考虑的除了一国的政治经济因素外,还有其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造成的管理价值观上的差异是地区管理行为千差万别的根源。

我们站在档案学研究的视野下把“信用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专门档案,对“信用档案”管理模式的探索因此而不再仅仅是国家信用管理的一个课题,也是国家档案管理的一个课题。荷兰人艾瑞克·凯特拉认为,档案学面临这样的挑战,即在从理论中分离出策略或方法论,然后把它们与在实际中发现的策略或方法论相比较之前,应该先谨慎地用恰当的语句描述“地方区域”,“只有这样的分析结果才能推导出普遍的指导或管理原则”,“无视差异、假定统一是反生产的,充分了解霍夫施泰德所称的‘心智软件’不仅是认识那些已得到国际公认的理论和方法的前提,更是试图构建和检验所有的档案理论和方法的先决条件”。那么,这里所提到的“心智软件”是什么呢?这就是荷兰学者霍夫施泰德(Hofstede)提出的四维管理文化理论。

霍夫施泰德框架下中美管理文化的差异

霍氏在对大量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权力距离(power Distance)、风险规避(Uncertainty Avoidance)、个人主义/集体王义(Individualism)、刚性/柔性(Masculinity)四个文化维度,用来测度群体(主要是国家及地区)文化特征。其中,权力距离指下属人员(或两者)感受到的上级和下属之间的权力或影响力的大小,风险规避性指人们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忍受程度,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倾向用于测量个人受集体影响的程度,而刚性/柔性指标则是用于测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程度。

根据霍氏的研究结果,中国大陆社会文化具有低个人主义倾向(20),高权力距离(80),中等的风险规避性(60)和偏柔性(50)。而美国具有低集体主义倾向(9),低权力距离(40),较低的风险规避性(46)及刚性(62)。应该注意的是,霍氏在研究结果中提供的这四个文化维度与一国(或地区)管理文化的特征(如政府的介入程度、配套法律体系的完善性)之间不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管理文化的差异是由各个文化维度综合影响的结果。

一、集体主义/个人主义倾向。集体主义是中国社会文化的核心理念。它强调人性中的共性而轻个性,要求个人遵守集体规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人个性不突出,重情谊、礼仪,轻理性、法制的特点。而个人主义是美国社会文化的最显著特征,重人性中的个性,鼓励个人的行为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当然,这也导致了美国文化的永久性主题之一——社会的要求与个体需要之间的冲突。

二、权力距离。在中国,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使权力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政府对经济的于预较多,法制程度较低。而在美国,权力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不那么突出,人们的等级观念较淡薄,有多种发展选择余地,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较少,法制也比较健全。

三、风险规避程度。中国社会文化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回避程度较高,因此不鼓励冒险和创新,在管理上遵循“适应原基础”的原则。而美国社会文化对风险、新生事物的态度比较积极,重实务轻原则,鼓励创新。

四、刚性/柔性。中国文化的“贵和尚中”体现了其阴柔的特点。具体表现为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谦虚谨慎,关爱弱小,富有同情心。对于贵和尚中观念的认同,使得中国人注重通过调和人际关系而不是依托于健全的法制来实现和保持稳定的局面。而在美国这样一个刚性的社会中,人们公开承认自我,强调竞争,看重英雄感、成就感、决断力和事业上的成功。社会的协调通过健全的法制来实现。

由此可见,中美信用档案管理模式既有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差异并非完全是由两国信用管理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造成的,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是一个重要原因。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寄希望于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建立起美国那样完全商业化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式,也许是不太符合本国实际的。

对我国信用档案管理模式的思考

一、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的问题。中国社会文化中的集体主义精神使中国民众一向重集体而轻个体,“这是我国传统观念在管理上优于西方文化的独特部分,它能从思想上维系集中式的管理指导思想”。因此,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是支持集中管理的。此外,通过对国外信用档案管理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对比,我们发现欧洲模式和日本模式具有信用档案的集中管理与信用档案机构的集中设立之间的对应关系,属“集中——集中”式,而美国模式则是以信用档案机构的分散设立来解决信用档案集中管理的问题,属“分散——集中”式。“集中——集中”式与“分散——集中”式相比,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省去了为协调和弱化信用档案的集中系统利用与分散保管之间的矛盾而需耗费的社会高成本,这也是为什么在欧、日模式下,可以实现或基本实现信用档案免费利用服务的一个重要原因。采用分散式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式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其一,在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任务浩繁,数据库的建设前期投入大,投资期长,各个分散的(民营的)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很可能会不堪重负。其二,每个信用档案管理机构成为并行的信用档案保管部门,在信用档案完整性上的竞争直接引起信用档案管理成本的攀升,从而使信用档案提供利用必须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在信用意识的培养阶段,采取非盈利方式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式显然有利于全民信用意识的提高。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只有由公共管理部门来主持信用档案的集中管理,才有可能实现非盈利方式。石家庄新华区的社区信用档案管理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模式在我国是可行的。

二、商业化与非商业化的问题。完全商业化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为管理机构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要进行成功运作必须以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而非商业化的模式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简便易行,不需要进行事先的市场培育。中国社会文化较高的权力距离及“贵和尚中”的特点使得政府历来对社会生活干预较多,而且法制基础较薄弱。尽管这种局面已经有了很大改观,而且还在进行更大程度上的改善,但就现阶段的信用档案管理而言,仍然不具有采取完全商业化模式的环境:首先,在商业化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式中,市场竞争必不可少。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刚刚起步,发展商业化的信用档案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市场空间,而要马上形成众多信用档案管理机构相互竞争的局面更加不现实。其次,信用档案积累程度低。现在已经具有信用档案管理资格的部门所积累的信用档案,在数量上还远远难以满足商业竞争的需要。例如,到2003年1月,创建最早的上海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拥有293万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档案。而作为美国几家大的信用征信公司之一的Transruion公司一家就拥有2.2亿消费者个人信用档案,覆盖了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维哥多群岛和波多黎各。再次,对信用的立法尚为空白,缺乏规范的约束商业化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运作的法律依据,市场监管困难。而既有的一些信用档案管理模式如欧洲、日本模式给我们的启发性认识是:在非商业化运作模式下,完善的法律环境并非对信用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充分条件,法律的健全可以在信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逐步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宜采用信用档案管理的非商业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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