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如何应对:_保险市场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如何应对:_保险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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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全面地与国际保险体系接轨, 并且按照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在保险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如何迎接加入WTO带给我国的机遇和挑战, 已成为目前保险界探讨的热点。

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是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走过了一条通过试点逐渐扩大对外开放度和开放区域的循序渐进之路。总的来看,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之一:80年代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 1980 年到1988年这个阶段,先后有美国、英国和日本的16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或联络机构。这些公司的代表处积极地与国内保险公司、政府机构及社会各界开展联系,提供培训、收集资料,并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公司形象,期待着进入中国市场的许可。如拥有资产逾900 亿美元的美国安泰保险公司利用其与美国政府和国会的良好关系,多次为中国最惠国待遇、加入世贸组织等问题进行积极的游说。此外还出资设立了规模达8500万美元的“安泰中国基金”,用以帮助那些急需资金扩充生产能力并寻求国际技术支援的中国民办公司,该基金已在上海、北京、沈阳、大连、海南等地投资4000万美元。

阶段之二:1992年以来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广州进行保险市场开放的试点。1992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实施对外保险公司的监管。与此同时,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获准在上海开设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子公司,专营人身保险业务, 其入驻上海标志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大门从此对外打开。1993年5月, 第一家外资保险经纪人公司——英国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营业,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和保险经纪服务的国际性集团之一。1994年7月, 第二家外资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开业,该公司是日本最大且最早的非寿险公司。1995年初国务院又将试点城市扩大至广州,并批准美国国际集团的友邦保险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在广州设立分公司。1996年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与中国石化总公司合资在上海成立中宏人寿保险公司,这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99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这是第四家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也是第一家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欧洲公司,它是世界上10家最大的综合性保险公司之一。1997年国家又批准法国安盛、德国安联、美国安泰三家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1998年进一步批准英国皇家太阳联合和澳大利亚康联保险公司在我国开业。

阶段之三:1999年4月至今,我国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1999年4月,我国批准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并允许英国保诚、美国恒康、加拿大永明三家寿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寿险公司。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公司总资产200多亿美元,年营业收入为57亿美元, 以设计新险种见长,是美国第四大上市保险公司,居世界前十五位。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1997年管理的总资产逾1267亿美元,国际业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英国保诚集团为英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全球管理资产2400亿美元,其经营额的一半来自海外。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为世界最大的五十家保险公司之一,公司拥有资产达571亿美元。 1999年10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资扩股、外资参股计划,泰康人寿的股本采用溢额发行的方式从原有的6亿股扩至10亿股,成为国内首家同时进行中资扩股、 吸收外资参股的大型保险公司。最近,在上海、广州开放保险公司市场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我国又进一步扩大保险开放区域,从目前的上海、广州扩大到深圳、重庆、大连、天津等地。

截止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共有20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4家;正处筹备阶段的有7家。此外, 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处也有202个,其中100多家提出申请等候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华设立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已超过中资保险公司。

加入WTO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历史机遇

正如各方面评论所指出的,中美入世谈判是一个双赢的协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给中国保险企业的国际化开辟了广阔的天空,并将给国内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难得的历史机遇。

机遇之一:保险市场开放,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逐渐把潜在的保险市场转化为现实的保险市场,并推动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从全球保险市场来看,保险业竞争日益激烈。1990年以后,西方国家保费增长幅度有所放慢,保险市场需求相对饱和,保险商品供给过剩,这促使西方保险公司将目光投入海外市场。而中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使得中国保险市场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外资保险的进入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市场的扩大明显表现为年均保险费收入大幅增长。以1992年友邦公司进入上海为例,1992年至1997年,上海寿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达59.6%。从寿险深度来看,上海由1992年的0.5%上升到1997年的1.73%,远远高出全国0.46%的平均水平; 从寿险密度来看,1992年人均寿险保险费为43元,1997年升至444元, 而此项的全国水平仅为25元;从产、寿险比重的变化来看,1995年上海寿险比重为39%,1996年提高到49.6%,仅花一年时间就基本达到寿险与产险平分秋色的水平。(注:张炜:《中国保险业保险吗?》,《北京青年报》1998年5月22日。)由于外资保险公司积极有效地开拓, 进一步扩大了市场规模,提高了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把我国巨大的潜在的保险市场发展为现实市场,对我国保险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机遇之二:外资保险机构带来崭新的业务品种、有效的营销体制、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优质的服务方式,对我国保险业将产生良性示范和启迪作用。保险市场开放试点之前,国内的寿险业务基本上是团体寿险业务,个人寿险业务很少且依附于团体业务。美国友邦公司带入的个人寿险商品,其保险期限、范围、程度和形式都令人耳目一新,在中国寿险业务开始了营销革命,改变了我国寿险业传统的集体代理制度和坐等上门的行销方式。而荷兰保险集团和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更带给国人闻所未闻的模式——住房和寿险联姻。新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购房者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单期满后其保险金额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贷款提供者的债权,不因借款人中途死亡、残废以及丧失还款能力而还贷无望。这一模式不仅减轻了老百姓住房还贷的压力,同时用储蓄及其他保险措施向购房者和大众提供了适合他们的寿险产品。目前,我国保险业正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面对这一变化,民族保险业必须按市场需求和国际惯例组织经营,以提高中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

机遇之三: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创新行为。我国保险业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重新发展起来的,保险创新主要靠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外部力量的推动,作为创新主体的保险机构,其内在的创新冲动明显不足。随着国际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加入WTO后, 民族保险业若想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必须致力于保险创新。在经营管理思想创新方面,要转变经营观念,实现向商业化转化,追求自身盈利的最大化;在组织机构创新方面,应着重进行内部组织结构的创新,建立股份制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明晰金融产权,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保险行业结构的创新,整合金融资源,发展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企业;在产品创新方面,要针对市场消费需求,有选择地引进西方保险业中业已成熟的险种,同时顺应消费者需求开发具有自身特色的险种应在经营技术上,采用最新科技成果如信息高速公路,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买卖交易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和保险费率,增加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

机遇之四:有利于转变大众的保险观念,传播保险知识,扩大保险需求。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需求不足,造成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消费者保险观念和保险知识的匮乏。就全国范围而言,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的保险意识相对西北内陆地区强。外资保险公司拥有雄厚的实力和强烈的宣传意识,具有先进的保险观念和保险知识,对于弥补国内保险知识传播体系的不足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使我国企业和公民有更多的选择保险人和保险险种的机会。

机遇之五:有利于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外资保险机构带入的个人代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国内保险代理人员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外资经纪人公司的进入,对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具有借鉴和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对于培养我国的精算人才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外资保险公司对于精算、公证、公估、法律等规范的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求,也能够在客观上刺激这些中介机构的发展。

机遇之六:有利于促进保险人才的培养。我国停止国内保险业务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直接严重后果就是保险人才培养的断层。在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中,无论是大力拓展海外保险市场,还是参与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都可以使我国人才接受更多的考验,得到更多的锻炼机会。另外,外资保险机构将投资中国保险教育作为改善投资环境、为长期发展奠定人才基础的重大举措,它们通过资助大学的保险教育和师资培训,设立参与保险论坛,举办有关研讨会和国内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等途径,对我国保险教育和保险人才的培养起到了促进作用,这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客观挑战

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创造许多新的机遇, 也会有许多不利影响,带来客观挑战。据中美商会提供的文件显示,作为中美WTO协议的内容之一, 中国将在未来五年内取消全部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同时,未来2~3年间,中国将开放主要城市,并允许外资财产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为全国的大规模风险承保。中国同意仅基于审慎原则授予营业执照,不在数量上予以限制。中国将在5 年内逐步扩展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至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中国同意外资可在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中拥有50%的所有权等。由于中国保险业尚处于不发达阶段,一旦全面开放,中国保险市场将可能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涌入的挑战。

挑战之一: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从总体上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发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最少具有30年以上的经营历史;递交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不得少于50亿美元;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而事实上,已在中国开业的20家外国保险公司, 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202个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外国保险公司, 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人民银行的这一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美元,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与外国几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相比较,中国的保险业仍十分幼嫩。1998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为1.57%,居世界第五十五位;保险密度为12美元,居世界第六十位。就保险公司而言,中国保费最高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8年其保费收入为人民币530亿元, 最少的公司年保费收入不到1亿元。( 注:香港信报:《中国加入WTO对保险业的影响》http://wwwjrj.com.cn.)由此可见, 当前中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与外国公司相比差距较大。此外,中国保险业的差距还在于缺乏一个完整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等中介机构体系。各保险公司在保险种类设计、精算水平、核保技术、经营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一旦中国入关会暴露出国内保险公司在营运上与国际水平的差距,特别是管理水平、风险处理技术、科技运用水平、资金运用能力、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差距。

挑战之二:民族保险业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尚不成熟的中国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竞争压力。在税收方面,外国保险公司享受着“三减两免”(三年减税,两年免税)的优惠条件,所得税为15%,而中资保险公司需缴纳33%的所得税。在资金运用方面,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可涉足股票、房地产、贷款等,资金运用率普遍在85%以上,而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相对来说非常狭窄,资金运用率只有10%。这样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低税收的优势,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险代理佣金抢占市场,对中国保险公司构成一定的威胁,造成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此外,现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经营区域、业务范围内受到严格限制。地域上,只能在上海、广州两地;业务上,服务的对象为外国人和三资企业,不能涉及团体业务;在组织形式上,从1996年以来,在华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人,只能与中方组建合资公司,不可以独资形式经营。而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即使是区域性公司,经营地点也通常不限于一城一地,而能辐射周边地区。业务范围只分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并无销售对象的限制。由于中外保险人并不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中国保险公司因而能分得部分保险市场。中国加入WTO后, 落实国民待遇原则,这些限制都将烟消云散。可以预见,随着保险业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资保险公司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冲击必然会逐步升级,并压缩民族保险业的生存空间。

挑战之三:保险监管面临改革。外资保险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保险市场管理上对内资和外资的保险机构必须一视同仁,这不仅包括业务范围的一致,而且还包括管理法规的统一,要求保险监管尽快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采取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松散监管。这就给保险监管机构带来了较大的监管难度,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挑战之五:资金外流面临潜在可能危险。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聚集了大量的长期资金,对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具有较强的金融特征。外国保险公司带来的外资数额是相当有限的,相反却可以在中国国内保险市场上通过收缴保费的形式聚集资金。依照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本无法控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无法限制其将投资收益转移出境,从而影响我国宏观经济中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调控,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挑战之六:造成保险人才的流失。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较优厚的福利待遇,较强的流动性和较为灵活的分配制度等优点,对国内优秀的保险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且,为了弥补对国内市场了解不足的弱点,外资保险公司常常以较高的待遇吸引当地高层管理人员。这使国内保险公司感到了人才流失的压力,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等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应采取的对策

就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而言,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发展历史很短,但具有许多有利发展条件的市场;是一个发展速度很快,但与潜在的市场需求相比,市场的有效供给规模还非常小的市场;是一个有了一定的竞争,但垄断程度还很高,竞争处于低层次的市场;是一个有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但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很不健全的市场。加入WTO 对我国保险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也会有一些不利因素。但总的来看,机遇要大于挑战。因此,当前民族保险业如何把外来压力变为动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何有效运用金融保险服务贸易条款,提高国内保险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制定相应的防范和竞争策略,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在开放的区域、开放的数量、组织形式、调控机制、开放的险种、税收政策、费率的执行、保险的监管等具体问题上加以考虑研究,做到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是中国保险市场加入WTO的当务之急。

对策之一: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保护民族保险业。我国在保险业开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缓冲阶段,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用足用好,参照国际上不同国家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的经验做法,分步骤对外开放,在一定时间内设置若干必要的防线,如:

——在设立资格上,要从严要求,好中选优,择优录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应设立较特殊的资格要求,如要求其达到一定经营年限,要求其具有经营国际保险业务的经验,要求其具有较高数量的资产等等,切不能让某些外资保险抱着学习的态度到我国来经营。

——在对象选择上,应考虑国别原则、对等原则、资金实力、知名度、信用度及历史上与我国合作情况等因素,优先引进那些资本雄厚、技术先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保险机构。

——在开发市场结构上,要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特点和各类保险市场开放的风险系数,坚持结构性地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即以非寿险为主,向非寿险公司倾斜,相对抑制寿险公司的引进。

——在组织形式上,为了有效地转移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当前引进外资保险分公司已经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引进中外合资形式保险公司的工作。尤其是寿险业务,要采用合资的方式,而且目前应由中方控股,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宽限制。

——在经营区域上,特区及沿海城市应逐步开放。此外,应以政策为导向,鼓励外资公司到中西部地区进行试点,把引进经营性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扩大到中西部地区,以配合我国给予中西部地区关于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

——在业务范围上,应优先引进那些保险经营技术含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和新险种等保险业务。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

——在保险费率执行上,遵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或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费率的统一规定,确定保险费率的最低下限。对于纯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以往的经验确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下限,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给予重罚或让其停止业务经营;对于附加保险费率,则可允许各保险企业根据自身的营业费用、投资收益、预期利润等因素自行确定,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在税收政策上,要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给外资、合资保险企业以优惠税率,在适当的时候取消“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课以民族保险公司同样的税率。

对策之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尽快向国际惯例靠拢。外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经济资源,通过对这种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无疑有利于促进中资保险公司在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提高。而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这种经济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监管机构能否进行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

其一,保险监管机关履行好这种职责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规章。目前,外资保险机构已在上海、广州等地进行业务运作,然而尚缺乏法律约束,仅有一个《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法》中涉及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条款也少得可怜。由于目前尚无全国性、专门针对外资保险管理规章出台,制订一部全国性、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在总结《上海市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有关外资保险机构管理的法规。

其二,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准则和法律意识等方面与国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对其监管还应遵循国际惯例,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组织监管。严格开业审批制度, 规定资本金和保证金最低限额,引进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经营稳健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优先考虑采取合资方式进入的外资保险公司;(2 )业务经营监管。限定外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种类、保险条件及保险费率等,要求其定期提交业务发展计划,定期审查其营业计划的合法性,检查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管其偿付能力与违约行为;(3 )财务监管。定期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向主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并于年终报送资产负债表、资产目录、资产运用明细表等。

其三,应尽快建立健全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包括外资保险机构在内的保险同业公会,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市场竞争的监督下放给保险协会进行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使国家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提高监管的成效。

对策之三: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在我国保险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加以一定限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随着经济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各种保护性措施将逐步取消,任何把希望寄托在保护政策上的想法都是对自身生存能力的削弱。积极的态度应当是把握机遇,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1 )以险种创新为核心,充分考虑需求结构变化和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积极推出适应需求又引导需求的新险种,以满足社会不断的保险需求。(2 )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电脑、网络等先进的信息传递技术进行信息收集、险种设计、费率厘定、风险识别和监督管理等。国内目前信息网络滞后,如果仍维持目前状况,在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入市后将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国应大力普及电子化和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开发网络保险。(3 )积极推进保险服务和保险组织创新,将保险公司由单纯的经济补偿机构发展为包括经济补偿、风险管理和信用投资等功能的综合型组织机构。 (4)进行营销方式创新,进一步完善代理人制度,逐步建立经纪人制度,积极发展市场化的展业方式。

对策之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在制定保险产业政策时,应采取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 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的做法, 这样既符合加入WTO的开放要求,也有助于保护与促进我国保险业。(1)有条件地引进1~2家外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高风险业务。(2 )由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全国性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外各保险公司的自愿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业务。(3)改革现有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和运作机制, 使其由现在的国家再保险机构的角色逐步转化为商业性的再保险公司,从而形成再保险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局面。(4)再保险法律、 法规建设。国家应尽快制订与保险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便对再保险市场运行进行规范和引导。(5 )积极稳定地发展再保险经纪人机构,在引入国际著名再保险经纪人公司的同时,逐步建立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公司,以此增大国内再保险容量。

对策之五:参照国际惯例,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当今保险市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险公司都把资金运用收益作为其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与外国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面窄,形式单一,现金及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40%,相应的投资业务仅占30%左右,且多数为各项贷款和直接投资。随着第七次降息及国债发行利率的下调,保险公司面临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近日,国务院已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这是我国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重大举措。这一举措提高了保险资金的运用率,缓解保险公司的投资利差损越来越大的压力,这样保险公司就实现了保值与增值,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竞争力。

对策之六: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充分利用加入WTO 这一契机,培养跨世纪、高层次、外向型的保险专业人才。就保险公司而言,要切实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就各高等院校而言,应根据社会保险专业人才的需要,适当调整办学方向,组建有力的师资队伍;就国际交流而言,欢迎国际知名保险公司来华举办专题研讨会和讲习班,活跃思维,开拓视野;就保险业的各类资格考试制度而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承保、理赔专业人员制度及目前已有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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