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摘要:信息技术虽然促进了社会的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了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社会问题。生活在信息社会的公民,我们通常在个人信息和每个人的权利之间密切相干和密不可分。本节介绍个人信息权的定义。在阐述个人信息权的意义的基础上,结合当代特征,进一步探讨个人信息权的内涵,特征和价值,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法律界限
一、个人信息权利的释义
(一)个人信息权利的涵义、特点和价值
1、个人信息权利的涵义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最早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国家立法是瑞典议会于1973颁布的《数据法》。如果要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化的研究,对其概念的统一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也是让交流变的方便的必经之路。但是,因为每个国家的立法不同,所以对于个人信息并没有一个让所有人全部认同的概念,这对于我国个人信息的研究造成了制约。
2、个人信息的特征
(1)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从出生到死亡,拥有公民能力,依法享有公民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即产生个人信息的自然人,即信息主体。
(2)信息本身就是它的客体。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信息拥有着的所有合法的身份信息,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包含两个信息范围:首先,很容易识别土着信息,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可以通过个人身份,健康,财产,婚姻,通信,家庭住址和私人信件,对保密知道自然信息,即信息即个人信息由于它不想被命名,因此很难识别,但即使该信息可以与识别个人身份相关的其他个人信息结合使用,也可以将其归类为一系列个人信息。其次,土着信息不易识别,即信息是个人信息,但难以识别,因为它不想被命名,但即使该信息与识别个人信息相关的其他个人信息相结合,这也是个人信息。
(3)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掌控权、允诺权、知情权、通知权、删除权,自动决策异议,直销禁止,请求信息保密权九具体权利,如报酬索赔。
二、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限制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对个人信息权利法定限制的规定
由于信息数据利用越来越广泛,我国法律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做出了回应。 在民商事法律及经济法律方面,我国有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这部法中有了明确的保护,在此之前的2012年,还对互联网信息的保护出台了有关规定。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方面,修订后的《信贷管理条例》被正式通过,为信贷业收集个人信息提供了详细的规定;一系列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性规范文件由工信部(中国信息产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这其中于2013年7月16日公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最为贴切,该行政规章规定了电信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个人信息的收集信息服务提供商,使用规范和安全措施。此外在刑法这一最为严厉的法律领域,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于2013年九月份出台了有关互联网上的信息诽谤构成的刑事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六月份出台有关互联网上信息侵犯人权构成民事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对利用互联网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了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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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对个人信息权利法律界限的规制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虽然存在如此多的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立法支离破碎,系统具体立法突出;第二,个人信息保护利益的不明确计量和表达不准确;第三,大多数规范性文件处于较低水平。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形式上或陈述性的,缺乏可操纵的具体规则;第四,执法机关的相关执法范围模糊不清,网信办的具体执法行动没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诠释进行支持。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利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一)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追随者立法时的主要目的,使信息的使用在具体法律的准则下运行,在法律实践中加以指导。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更加具体,国际组织颁布的《1980保护跨国流通隐私和个人数据指南》和《2005APEC隐私保护框架》就分别阐述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准则,对全球的公民的信息都起到保护的作用。各个国家都依照它们来制定各自的信息保护法律。并在实践中一直修订完善。我国的相关部门也在这个原则下,对个人信息法做了调整。在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规范个人信息的传播,不仅不是妨碍信息的自由,而且在法律的约束下,健康合理的流通和使用。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也就是说,个人信息被保护不能影响公共信息的优化配置。最大程度的把个人信息的价值体现出来,服务更多有需要的人。
(二)立法模式
信息法的立法模式是以私权的位置来保护个人信息。它的特点是:第一,个体的个人信息的权利为对象,如果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从一个侧面也是公共权益的保护,这两者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第二,推进个人信息管理。为了明确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良好程序,务必调动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并主动保护个人信息。也就是说,合适的人可以自愿声称他已被侵犯。个人实际上是他们自己利益的最佳捍卫者。通过亲自管理个人信息,他们是成本最低,性能最佳的选择。第三,通过对个人信息权利的确认,确定了信息采集器和控制器的相应义务。个人信息权对公民权利的界定,意味着法律充分保护着个人信息。对于公共或者私人机构都必须给予适当的尊重。具体来说,就是社会当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别人的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权利人需要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法律机构应该用自己的权力支持信息法的运行。四是个人信息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第一步想到的是采用民事责任来维护。此外,法律也规定了对个人信息进行行政诉讼的责任,但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由于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轻微损害,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应通过民事诉讼法中的小型诉讼和公益诉讼予以保护。我们说,我们必须把重点放在保护私有权利,但是一旦个人信息跟公共利益有了冲突,政府应当出面对其进行管理。总之,中国个人信息权利的立法保护。
结论
今天,通过数字技术以及云计算,大数据和信息,文字,图像,声音,地理位置,行为,关系甚至感官内容,如品味,触觉和听觉都可以量化。随着连锁信息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人们的行为最终都会被当成数据成为数字化的一部分。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们已经无法将身边发生的事情单纯当成一个事件。我们都会成为信息化时代的一个又一个的符号。利益权因此成为今天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大数据时代,作为“新名词”的个人信息权利本质上并不是新鲜事物,而是一项基本的个人私权。这是个人独立于社会形成和发展自我意识的安全天堂。任何掌握信息收集技术的公司都会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为了控制市场,恢复权利的基本平衡,个人信息的权利作为单独的权利被提出,以引起个人和社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吴苌弘.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
[2]宋显忠.通过法律的权利保障[J].吉林大学社(下转第149页)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吴珊(1996.10-),女,河南省濮阳市人,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论文作者:吴珊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
标签:个人信息论文; 信息论文; 权利论文; 法律论文; 我国论文; 互联网论文; 都会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