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职业体育联赛外籍球员政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球员论文,外籍论文,联赛论文,国外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国外职业体育联赛外籍球员政策的历史背景 1995年末,欧洲法院对博斯曼案进行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定。博斯曼案的两项裁定依据就是现在的《欧盟条约》第45条规定,欧盟公民有权在任何成员国工作,不能受到歧视。首先,欧洲法院裁定,合约到期的球员,且是欧盟公民的,有权和欧盟境内新俱乐部协商合同事宜,现所在俱乐部不能向其索要转会费。因此,转会制度对自由行动权施加了不合法的限制。其次,欧洲法院审查了所谓的“3+2原则”,也就是规定球队最多只能有3名外国球员,加上最多两个“归化球员”,即已经在有关国家组织注册至少5年的球员。这个原则被认为是对行动自由的非法限制,欧盟成员国球员被当作外国人对待违反了欧洲歧视法。这一裁决之后采取的一系列保护主义措施,对职业体育的组织结构具有深远的影响。此次裁决强化了劳动力的流动性,结果出现了新的职业运动员流动模式。博斯曼案并不是故事的结束,在博斯曼案之后的若干年,对职业体育的法律监管有了实际的加强,尤其是职业足球界,因为隶属于这个转会体制。总的来说,通过职业体育规则进行的管理和通过外部法律法规进行的管理之间的界限一直摇摆不定。当下最重要的问题来自职业团体运动内部的一些提议,要求重新采用可被视为保护主义国家配额新形式的措施。欧洲足联已经采用了“本土球员原则”,要求一个球队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本土球员,即在15-21岁之间被他们的俱乐部或同一个国家足协的其他俱乐部训练至少3年以上。国际足联也相应提出了所谓的“6+5原则”,要求俱乐部每场比赛至少有6名具有该国国家队效力资格的球员上场。 为什么国际体育组织越来越关心博斯曼案和之后欧洲法院判例法的影响?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把才华出众的球员聚集到欧洲足球顶级俱乐部中,尤其是定期参加欧洲足联冠军联赛资格的球员,这是对体育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这一特点的真正威胁,也扭曲了体育比赛本身的涵义,这些俱乐部由于掌握着最优秀的球员而占据着主导地位,球员的国籍在很大程度上也变得无关紧要了。第二,行动自由条款使欧盟成员国的顶尖球员加入到财力雄厚的欧洲足球联盟,如英国的英超联赛,西班牙的西甲联赛和意大利的意甲联赛。顶尖球员的加入使成员国那些年轻勤奋的优秀球员加入这些联盟的机会变小。在2007-2008赛季中,英国、西班牙、意大利、德国和法国的俱乐部,外国球员占球员总数的42.4%,同比上个赛季增长了3.5%,英超的外国球员比例达到了59.5%。第三,这种球员流动是以国内优秀球员的发展为代价的,外国球员的流动不会显著增加国内球员被解约的可能性。基于以上观点,在此回顾欧洲足联的政策和国际足联的提议,从体育及其在欧盟法律下的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国外职业体育联赛外籍球员政策的配额制度的本质就是保护主义,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全球化带来的积极结果,影响着人才的再分布。通过监管职业足球获得的财政资源能更好地解决“本土球员原则”和“6+5原则”背后隐含的重要问题。 2 国际足联外籍球员政策的案例分析 2008年5月,在国际足联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国际足联的外籍球员政策,主要内容是:在每场比赛开始时,每支俱乐部必须派6名有加入该俱乐部所在国国家队资格的球员上场。然而,对俱乐部签约的不具备国家队资格的球员数量却没有限制(虽然必须考虑对每个联盟中可获得批准的球队的大小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针对开场阵容,而教练可以在比赛过程中调整场上本国队员的比例,最多可以替换3次,3次都可以是不具备进入国家队资格的球员。国际足联有关该提议的必要性已经叙述了很多,但还基于一个原因,如果洲与洲,国家与国家和主要参与者之间的不平等在日益加剧,那么,世界各地的足球项目也不会有持续的发展。国际足联的提议不仅得到了政治支持,也得到了足球圈内的大力支持。但是,欧洲境内的这种球员配额制度明显违背了《欧盟条约》第45条的规定,欧洲法庭在多纳案、博斯曼案、科尔帕克案和斯姆琴科夫案中也认定这是一种歧视。 6+5原则的诞生很明显是为了足球的利益,是对博斯曼案为随后几年带来负面影响的回应。因此,6+5提议被视为一种纯粹体育原则,与欧盟涉及体育方面的“软性法律”无关,是对足球界当前存在问题的“体育式应对”,因此,并没有违反《欧盟条约》第45条的有关歧视的规定,这很难分辨出同样在博斯曼案中被否定的6+5原则和3+2原则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3+2原则实际上就是改头换面的6+5原则。同样的,博斯曼案带来的问题都在预料之中,也是这次裁定预想的结果。最好的职业体育联盟会吸引到最好的球员,这一点很明显,也会持续强化发展下去。雇员可以为了获得最大劳动报酬而进入其他成员国,这是欧盟社会法逻辑的一部分。没有理由将足球运动员排除在外。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个又一个博斯曼案的重演。从世界来看,国际足联的提议打破了国家移民法给足球运动员在国际上流动设立的障碍。例如在英国,只有顶尖国家队的精英国际球员才能获得工作许可,而即使有工作许可证的球员也要重新申请一次才能转会。担心外国球员会损害英国及其他欧盟国家运动员的权利似乎是欧洲特有的排外现象。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国际球员联盟、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协会支持国际足联体育政策背后的体育目标,但由于职业球员属于雇员性质,因此,最终违背了国家和欧盟的法律条款。这样一来,财力最雄厚的俱乐部只能花钱去买更年轻的运动员。 3 欧足联外籍球员政策的案例分析 与国际足联的提议相比,国际足球运动员协会和欧洲委员会都表示了对欧盟本土球员原则的认可,但是,国际足球运动员协会强调要保护年轻球员,包括非裔球员,担心这条原则可能会带来意外后果,也就是14-16岁的年轻球员大量流入欧洲的主要职业联盟。欧洲足联的政策可能会违反欧盟法律,因为该政策不符合实际情况,不适合政策提出的目标,或含有经济目标和合理合法的非经济目标,因此,无法像普通政策那样论证其合法性。欧洲足联外籍球员政策首次提出是在2005年,要求参加欧洲冠军联赛和欧洲杯比赛的俱乐部达到最低要求的本土球员数量,也就是说,15-21岁之间在自己的俱乐部或同一国家协会下的其他俱乐部内接受至少3年训练的球员,且不论国籍。在2006-2007赛季,最多25人的球队要求至少有4名本土球员,而到了2008-2009赛季时,这个人数提高到了8人。由于对这项政策的合法性的认识,一些国内联盟开始采用类似的方法限制他们的球队。英国足联要求从2009-2010赛季开始,参赛球队必须有4名球员在21岁前在国内俱乐部注册时间达3年。事实上,对多数足球联盟俱乐部来说,这只不过反映了已经存在许多年的现实情况而已,俱乐部早已经在配合这些要求了。英超也在2010-2011赛季中执行了类似的限制。从本质上来看,任何政策对外国雇员的影响都要比本国雇员要大,因此,进入劳动力市场受阻和限制行动自由构成了间接歧视。很明显,欧洲足联的政策属于这一类,但就其政策本身而言,如果能给出足够的理由,它也是合法的。 和欧洲委员会与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协会一样,欧洲议会也明确表明它支持欧盟通过要求职业俱乐部球队拥有一定数量的本土球员并限制球队球员数量来促进年轻球员的成长,并认为这种激励措施是恰当的,呼吁足球俱乐部严格执行该政策。这一措施能够鼓励训练与管理人员,从而激励、发展、培养和教育新兴足球人才;促进俱乐部的本土性,增加球迷对球队的认同感;通过弱化金钱的重要性来保持竞争平衡状态;减弱“囤积”球员的趋势;扩大足协中有参选国家队资格的球员数量。这项政策的目的和性质决定它不会得到欧洲竞争法的赦免。与欧盟条约有关自由行动条款和欧洲法院的裁定相一致,即选择国家运动员参加国家团体比赛的权利,需要限制比赛中参赛队员的人数规定,设定团体项目球员转会截止日期,要求球员拥有特定数量的本土训练球员的政策设计,如果被视为符合《欧盟条约》有关个体自由行动权的条款,由此带来的间接歧视问题需要重点考虑。 4 国际足联和欧足联外籍球员政策的比较分析 欧洲足联认为本土球员原则可以为国内赛事创造更好的竞争平衡,防止俱乐部囤积球员的垄断竞争行为,建立一个能给本土球员更多比赛机会的体制机制,从而保证能为国家队储备大量优秀球员。这个政策出发点是想在欧洲比赛中创造更好的“均衡的赛场”,欧洲冠军联赛在争议声中变成了最重要的世界足球赛事。任何对有关比赛大中型俱乐部和其他俱乐部之间的不平衡的整体性质疑都对欧洲足联不利。国际足联对6+5原则的辩护理由已经在上文有过详细论述,其潜台词就是要强化国家队的实力,重视国际比赛,尤其是国际足联世界杯赛。很明显,欧洲是世界足球赛事活动最密集的地方,尤其是经济比较强大的西部和南部的联盟。因此,欧洲足联成为能够挑战国际足联世界赛事霸权地位的足球联盟一点也不奇怪。球员配额制带来的意外后果上述观点已经有过阐述,虽然已经形成了支持本土培养球员的合理观点,但最终这些观点受到了不同受益方对外籍球员“涌入”欧洲各国这一现实问题的质疑。因此,本土球员政策和6+5原则以及博斯曼案前的3+2原则一样,本质上都是保护主义。从最根本上来看,即使这一政策在政治和足球两方面都合情合理,同时要满足欧盟法律对均衡性的法律要求,而上述论证没有考虑到还有其他有效方法来保障职业球员的法律权益。 解决足球界外籍球员困境面临的棘手问题需要一个更合理的机制,而设置薪资上限是办法之一。虽然这遭到了国际足球运动员协会的反对,并假装在用它来限制职业球员的收入。或许只有超级明星才能通过踢球成为百万富翁,这是许多工人阶级出身球员的梦想,为什么要扼杀他们的梦想。在其他娱乐行业里,如音乐、表演,都没有这样的限制,为什么职业足球要有呢?国际足球运动员协会建议的另一种方案是设置转会费上限。这将帮助恢复职业足球的竞争平衡,防止财力雄厚的俱乐部向明星球员签约的小俱乐部索要高价转会费。这样会减少球员的签约费收入,可是这好过对他们收入的永久限制。当然,欧洲足联的“公平财政竞争计划”的初衷就是要平衡欧洲各个俱乐部的财力水平,方法是确保他们的开支不超过他们从体育活动和商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和平衡性问题一样,本土培养球员原则可能会对年轻球员的储备和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非法引进球员问题产生何种预料之外的影响,这种非法引进行为主要是由非法机构经手,不受监管机构的控制。照目前情况来看,国际足联估计每年大约有50万未成年球员完成移民。这种年轻人的跨国流动如果不算超大规模,至少也是大规模的,而本土培养球员原则会使问题进一步恶化。或许这个政策本身是为了促进本地人才的发展,但实际上它会造成对谁是真正的本土培养球员概念的滥用。而事实证明,国内职业体育联盟引入外籍球员确实存在提高本国球员技术的趋势,而不是阻碍本国球员的技术发展。 5 结论 改善职业足球的竞争平衡问题,重新分配收入是保证大型俱乐部将得到的大笔资金分给其他俱乐部最有效的方式,这既增加了实现竞争平衡的可能性,又为年轻球员的训练培养与提高,以及为国家球探网络的建立提供资金支持。不应该阻止俱乐部派外籍球员上场,而是去鼓励提供本地年轻球员的发现与培养所需的资金和物质资源。从经济方面看,从其他俱乐部吸引那些所谓的“本土培养”球员比投资耗费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更有吸引力。在博斯曼案后的转会制度下,人们越来越认为年轻球员训练营不能获得经济上的成功。这是因为当球员年龄达到23或24岁,且尚未签约的话,他就有自由选择权,并无需承担转会费,也不用向之前效力的俱乐部支付赔偿费用,也不用管俱乐部为球员年轻时训练付出的投资。但是,在这方面俱乐部可能会联合起来,要求获得电视转播权的分红之类的收益,才会认同投资年轻球员训练营的行为。这种联合可能会得到球迷的强烈支持,因为球迷们一般都很希望俱乐部能派出强大的国际明星球员加入本地球员的阵容,这样他们会对俱乐部更加忠诚。 与建立新的劳动力配额相比,通过监管经济资源来解决职业足球当下面临的问题会更加公平和平等。本质上来说,职业足球界有关如何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提高比赛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这一本质特征的辩论,就是关于应该采取“哪种形式的政策干预”的问题。欧洲职业体育体系存在一种更直白的干预方式,可以定义为“足球社会主义”模式,对职业体育市场的干预要处在二者之间的恰当位置。因为限制足球人才的行动自由不仅在欧洲受到合法性质疑(由于欧洲是足球赛事最密集的地区,因此其影响力涉及全球),也在政治层面和个体不受国籍限制施展足球才华的权利方面站不住脚。国外职业体育联赛外籍运动员政策研究_职业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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