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文献编纂“伪”字辨伪论文

档案文献编纂“伪”字辨伪论文

档案文献编纂“伪”字辨伪

夏秀丽

一、问题的提出:档案文献编纂题名在涉及日(满)伪政权时是否要加“伪”字

对于长期从事编研工作的人来说,这似乎是个“伪命题”。很多人可能脱口而出要加“伪”字,因为这是常识。但是,笔者在考察过去一部分编研成果时,的确发现在涉及非法政权特别是抗战时期的日伪政权时在档案题名中有不加“伪”字的情况,甚至同一本书中都不统一。而跟具体从事编研工作的人员讨论时,也存在涉及非法政权可以不加“伪”字的看法。这引起了笔者的深思。笔者认为,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那么在档案文献编纂领域就会产生非法政权以合法形式存在的乱相。长此以往,会不会误导我们的子孙对民族历史特别是日本侵略那段历史的认知呢?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问题就有讨论的必要。

在讨论之前,我们要明确档案文献编纂的概念与特征。档案文献编纂包含于档案编研之中。有研究者指出:“所谓编研,是档案文献编研工作的简称。它是指以馆(室)藏档案资料为主要物质对象,以主动提供或报导档案信息内容为主要目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着一定的题目范围,对档案文献进行收集、筛选和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加工,使之转化成为不同形式的出版物,供社会或有关方面利用。”其主要内容“大概有三个方面,一是利用档案撰写论文、专著、编史修志,这是其最高形式;二是把档案文献依其原文编纂成书,即档案文献编纂;三是编制各种参考资料和检索工具”。

由此可见,档案编研是将档案文献信息进行选择、提炼、加工转化为出版物的过程。其目的是将档案信息价值充分发挥出来,以向社会提供最原始资料的形式,为研究学者、历史专家、社会民众、政府机关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它的成果形式以公开出版物为主。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档案编研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大量珍贵有价值的档案被开发出来,向社会公众公开,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民族团结、维护我国主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档案编研是用档案说话,为党和国家书写历史,让民族文化传承的崇高事业。

档案文献编纂是作为档案编研的一种形式,兼具档案编研的一般特点和文献编纂的独有特点。它具有原始性、真实性、凭证性,具有天然的可信任性;同时具有针对性、典型性、代表性。档案文献编纂是客观性的档案与主观性的编纂之间的集合体,不可避免地体现了编者的历史观、价值观、民族观、政治观等主观因素。

二、“伪”字溯源

“伪”字,最早见于战国时期。许慎《说文解字》:“伪,诈也。从人为声。”许慎认为其是形声字;而王力教授认为“伪”、“为”同源;“为”字有作为、劳作的含义,“伪”字从人,示出自人为。《说文解字》中所解释“伪”字义为“诈”,是引申义。在汉语不断发展的历史中,“伪”逐渐引申出了“非法的、非正统”的意思。三国两晋时期李密《陈情表》:“臣少事伪朝,历职郎署。”这里李密说的“伪朝”,是为“蜀汉”。《陈情表》是李密上书晋武帝推辞做官的一篇表文。西晋秉承三国魏,统一三国后,中国大一统的格局得以延续,在晋武帝以皇帝身份召李密做官时,李密为了表示“忠心”,故称曾经奉职的蜀汉为“伪朝”。

综观这些理由,其核心要义有二:其一、档案文献编纂是纯客观操作,没有编者主观因素;其二、档案文献编纂不能成为政治立场的代言人,应剔除政治因素。故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他们不是在主观编纂档案文献,只是客观搬运档案,是“历史的搬运工”。

由此可见,第一,鼓吹不加“伪”字的观点违背了档案文献编纂的基本规律,抹煞了编者的重要作用。如果真如其所说,档案文献编纂只是“历史的搬运工”,只是一种“技术活”,那么档案文献编纂这项工作就会像工厂流水线,档案文献编纂成果就会千篇一律、毫无生气。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档案文献编纂中离不开编者的努力与付出,在选材、编排、确定体例等基本环节中,都蕴含着编者的心血。同一主题的档案文献编纂换不同的编者,其编纂内容、编纂风格、编纂质量都会有很大不同。因此,抹煞编者的主观努力,会将档案文献编纂这一文化行为变得机械化、庸俗化,与档案文献编纂的目的背道而驰。

持不加“伪”字观点的,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编者拟定的题目是从原档中提炼出来的,属于原档内容,加上“伪”字破坏了档案的原貌,不符合档案编纂中尊重原档的基本原则,故而不加伪字;2.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日伪时期形成的政权不合法,故而不加伪字;3.档案编纂是技术活,应该剔除主观因素,单纯从技术上操作,故而不加伪字;4.根据1999年5月3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民国档案著录细则》在著录题名中规定的“题名应客观地反映档案内容直书其事,不加褒贬,对汉奸政权可加‘汪伪’‘日伪’‘伪’等字样以示区别”一条,认为国家已经明确给出了著录原则,可以不加“伪”字。

在学术界,特别是历史研究领域,凡是涉及到这类政权时都应在前加上“伪”字。因为首先在法理上,这些所谓政权都不被国际社会承认,属于不合法的,应当加“伪”以表明它的不合法性;其次在历史观上,这些所谓政权都属于殖民政权,是侵略者扶植的傀儡政权,不加“伪”字等同于变相承认侵略的合理性;变相承认民族被奴役的合理性,与基本的历史观背道而驰。同时在情理上会引起极大的民族屈辱感,不利于民族自信品格的树立。因此,在档案编纂领域,凡是涉及到日伪政权时,也要加“伪”字。以天津市为例,其在抗战时期天津沦陷后成立的“治安维持会”以及后来的“天津特别市公署”,都是日伪控制的殖民政权,在论文撰写或档案编纂时都应该加“伪”,是为“伪天津市治安维持会”、“伪天津特别市公署”,而出任这些伪政权内职务的人,都要在其名衔前加伪字,如“伪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或者简称“伪市长温世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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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加“伪”字的言论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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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文献编纂是不是只是“历史的搬运工”呢?显然不是。凡是从事过档案文献编纂的人都知道每一件档案的题目均为编者根据原档内容提炼出来,其中不可避免地带有编者的主观因素,包括题目的侧重点、倾向性甚至文字风格,这些主观因素又暗含编者的历史观、价值观等深层次因素,所以经过编者加工提炼的题目自然不能等同于原档。而“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日伪政权的不合法性”这个理由,把档案文献编纂的受众面限制在研究学者的范围内,忽略了没有受过专业教育普通民众。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若干年后会不会因为史料的损毁而模糊抗战那段历史呢?这都是我们档案文献编纂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还原抗战时期历史的原貌,还要为中华文明渊源流长世代传递担起责任。至于其指出的1999年国家档案局发布《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民国档案著录细则》,其实是国家档案局对民国时期档案编目著录的标准,并不是针对档案文献编纂产品,尤其不是指对外公开印刷的编研成果。

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到了近现代历史中,用“伪”字来表示政权时,则专指抗日战争时日本侵略势力培植的各种殖民傀儡政权。这类政权比较有代表性的,南有汪伪国民政府;北有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后为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东北有伪满洲国。这几个伪政权助纣为虐,帮助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进行各种镇压活动,对其控制的地区进行经济掠夺,推行奴化教育,实施恐怖统治,罪行累累,罄竹难书。

第二,鼓吹不加“伪”字的观点试图模糊政治与历史的界限,认为档案文献编纂可以没有个人历史态度与政治立场。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唯心主义历史观。历史来源于政治,每一份档案都是政权留下的产物,都带有某个政权的政治烙印。剥离历史与政治的关系而单纯进行历史研究,会陷入“历史虚无主义”的怪圈。而研究者自身做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又如何能“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呢?因此,这种剥离政治,模糊政治立场的观点无疑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其造成的后果就是抹煞抗日战争中国民党政权、共产党政权所发挥的历史作用,误导民众对抗战历史的认知。档案文献编纂不是关在象牙塔里不问世事的世外桃源,它带有鲜明的政治倾向。特别是在新时代,党和国家特别重视历史研究,重视文化自信的建设,档案文献编纂也是为历史研究服务、为文化自信建设服务,是为党、为国家、为民族守护历史、再现历史、传承历史的崇高政治任务。

四、“伪”字当加但不可滥加

从民国档案编纂具体内容来看,“伪”字的使用应严格限制在抗战时期的日伪殖民机关及其衍生品上,即伪政府、伪政府控制下的机关团体、伪政府或侵略势力控制下的经济实体、在伪政府机关内担任职位的官员名衔等都要在前加“伪”字以示区别。

从档案编纂体例上考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汇编题名、目录标题、正文标题等有编者加工的地方要加上“伪”字。而在点校正文、档案内原有附件,包括附件标题、附录正文时都不加“伪”字。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持档案原貌,同时也坚持了编者正确的历史态度与政治立场。

作为一名编研工作者,要时刻铭记:我们既要尊重历史原貌,也要有自己鲜明的历史态度与政治立场。档案文献编纂不是“搬运历史”,而是对档案史料的提炼、加工与再现。《汉书·艺文志》云:“昔仲尼没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春秋笔法”“微言大义”是历史编纂者追求的价值标准,也应成为档案文献编纂者所追求的价值标准。

(作者单位:天津市档案馆编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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