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效率比较的主成分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成分论文,效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一、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及其效率比较
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进行细分,并从股权结构、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等这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地分析。
(一)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有单独投资,依法按照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股权结构方面的特点是:(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2)股东只有一个。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同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的特点是:由于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的成员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所以经理人员的薪酬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制约,不能很好的与经理人市场价格接轨。约束机制同样也是来自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于带有强大的党管干部的色彩,约束也就流于形式。
监督方面的特点是:(1)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即检查公司财务)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直接行使,监事会的另一项职责是对董事和经理违法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则由于董事会直接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因此,监事会这一监督职权被认为没有必要。(2)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在各国公司法中,有的国家规定董事只能由股东出任,有的国家对此不加规定,即可由非股东出任董事,后者的做法可能出于多种目的,但是它是基于有益于董事会加强决策地位则是无疑的。我国公司法第68条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二)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达到具有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并主要从事资本经营或者其他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公司。按照国有控股公司本身是否直接从事商品或劳务经营活动,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是指单纯从事股权收购和控制活动,而本身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则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某种实际业务经营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是:控股形式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在全部股份中占50%以上的股份。相对控股是国有股相对于其他股东(流通股除外)拥有相对优势的股份。目前我国国有控股企业存在的现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小股东没有发言权,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权益等。
激励机制方面的特点是:由于还是带有一定程度的政府管企业的色彩,因此在经理人薪酬设计方面仍然存在政府定价的嫌疑,但是又由于是控股,也不可避免的受到经理人市场价格的影响。同样的约束机制,也存在来自于政府以及股票市场两方面的约束力量。
监督机制方面的特点是:由于存在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相对比较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因此来自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的监督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督力量。由于控股企业大部分是上市公司,因此来自股票市场(包括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中小股东、股民等)以及证监会的监督也是客观存在的,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从对上述三种层面的治理制度分析来看国有控股企业处于国有独资和国家参股之间的中间状态,无论从股权结构还是从激励约束监督机制来看。因此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制度分析将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地位。
(三)国有参股公司
关于国有参股公司的概念,理论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本文认为,国有参股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中国家股比重相对于法人股或者流通股而言不占主导地位,或者说国家股不是第一大股东的公司,一般而言是指上市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这类国有企业的治理制度是明显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由于国家股不占控股地位,所以国有参股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就有接近外部控制主导性治理模式的特点:有比较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
国有参股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就主要来自于经理人市场和“用脚投票”的股票市场。其经理人员的薪酬设计就摆脱了政府定价的色彩,而是以经营才能定价,方式比较灵活,如股票期权,经理人员持股,养老金奖励等等,是完全市场化的。约束机制主要通过“用脚投票”来实现,如果经理人经营不善,就会反映到其公司股价上,这样就会导致来自股票市场的压力,最终将会能者上,庸者下。相对于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来说,国有参股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政府的色彩,更加完善和灵活。
由于国有参股公司融资主要是来源于股市,这就决定了国家参股公司存在比较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面临的来自证监会、《证券法》、股市以及来自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国有参股企业的社会监督机制相对于国有独资和参股企业来说是比较健全和完善的。
(四)三种模式治理效率比较
根据国有企业的职能定位,本文认为:提供公共品的企业,应选择国有独资的特殊公司(法人)模式;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应选择国有控股公司的模式;一般竞争性企业应采取国家参股方式,这样选择更具有效率。
二、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效率评价体系构建
在对企业治理制度效率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按照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并借鉴已有的指标体系的研究成果,本文采用分析法和频度统计法构建了初选指标体系。并经过优化最终建立了一套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效率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创新性地提出了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两大治理效率:运行效率及功能效率。
图1 国有企业的目标、功能及效率示意图
如图所示,国有企业的目标是双重性的,除了具有一般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中间目标)之外,还有社会公共目标即最终目标,包括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为其他性质经济提供稳定器,保持社会稳定,提供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目标。两个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中间目标和最终目标是矛盾的统一体,中间目标的实现是最终目标的基础。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中间目标必须服从于最终目标。这一点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
国有企业的目标对应着国有企业的功能。如图所示,国有企业的中间目标对应着国有企业所承担的微观经济发展的功能,这种功能主要表现在: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完成产品的生产。改革开放以来,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他们必然会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要求,追求相应的目标。企业必须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生产决策中遵循一系列市场经济的规则。如要关注成本问题,研究最优产品组合和要素组合的决定,力争使自己的价格和产品的变化符合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当的原则。
国有企业的最终目标对应着国有企业所承担的宏观经济保障的功能。这种功能表现在:从宏观经济保障的角度而言,国有企业一直承担着巨大的社会经济责任。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另外还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干部职工福利的最大化和促进劳动条件的改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进行了一些减轻国企负担的改革,但国有企业仍不得不完全承担起了“改革的稳定器”的责任,从而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
在考察了国有企业的目标和功能之后,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功能对应于国有企业的治理效率。如上图所示,其微观经济发展功能对应于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这种效率是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细胞身份的效率;而宏观经济保障功能对应于国有企业的功能效率,这种效率是企业作为国家(政府)身份的效率。这里笔者提出国有企业治理制度评估指标体系,其中我们以《中国统计年鉴》为依据,结合我们的分析和研究方向,选取了资金利税率、产值利税、销售产值利税率、资金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作为衡量国有企业功能效率的指标;而把工业增加值、资产合计、利税总额和就业人数作为衡量评估国有企业功能效率的指标。详细见表1。
三、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效率主成分综合评价模型
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评价,该方法可以避免信息重复的问题,且权数是在指标合成过程中自动生成的客观权数,避免了人为确定权数时主观因素的影响。
主成分分析综合评价方法的步骤:
(1)用Z-Score法将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对于逆指标先取倒数,再进行标准化。
(2)将标准化后的数据列出矩阵Z。
n代表各个样本(不同年度),p代表各个变量(指标),(n>p)。
四、实证分析
以山东省国有企业为实证材料,下面我们将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治理制度以及其他治理制度的治理效率进行比较全面的比较与分析。同时为了更好的比较不同企业治理制度的效率,我们又对私营企业、港澳台企业和外商投资业的治理效率进行了考察,以便与国有企业治理制度进行比较。
图2
各种类型企业治理制度效率指数图
从图2我们可以看出:
(1)国有参股企业的治理效率是稳步增长的,并且在最近几年尤其是2005年增长速度最快,这与国家政策是相关的:国有股退出一般竞争行业,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国有独资企业治理效率基本上也是出于增长的态势,在2001、2003年出现两次被动,波动幅度不是很大。
(3)国有控股企业大体上也是增长的趋势,但是在2002年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这是与当时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对应的。但从2005年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参股、控股、独资企业效率的增长率由上到下的顺序,我们可预测到以后的趋势,即参股企业的治理效率将高于控股及独资企业的,而控股企业的将高于独资企业的。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随着国有股逐渐减少(不包括自然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的治理效率逐渐增加,两者有负相关的关系。
(4)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的治理效率是一直增长的,并且增长幅度越来越大,在2005年达到最大。港澳台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治理效率的走势是基本一致的,总体上是增长的,在2000~2001年间出现过一次向下的波动。
以2005年底为基准,我们发现,治理效率指数由高到低的排序为:私营、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我们可以推理,正是由于国有股的存在,所有国有企业承担的功能比其他企业要多,并且不同类型国有企业之间随着国有股比例的不同,所承担功能的比重也不同。正是由于这种原因的客观存在,导致了上述的结果。
五、政策建议
(1)继续实施国企所有制多元化和股权多元化的改革,积极稳妥地减持国有股,稳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在中国国有企业中,政府的行政干预权力很大,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是最大的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会、造成董事会结构的不健全和公司治理的制衡功能失效。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后,董事会中董事长作为“法人代表”,地位高于其他董事,大部分国有企业习惯于“首长制”;和“第一把手”决策。这些容易导致董事会议事和操作程序不规范、大股东(或大股东代表)行为缺少监督、侵犯小股东利益、公司信息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不透明等等问题。
(2)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国有企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应本着“少而精”、“大而强”的原则,依托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通过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真正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3)充分发挥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作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由于社保基金涉及到国有股的减持等股权方面的问题,因此在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将成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一项主要力量。因此,在以后的研究和实践中应当突出和重视社保基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