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NGOs的社会责任投资战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国外论文,战略论文,我国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全球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以下使用CSR)运动的开展,CSR问题也逐渐进入国人的视野,引起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目前国内关于CSR的研究主要集中在CSR的概念、特征、内容、产生、作用、认识误区、存在问题和建议对策等方面。在CSR的产生和建议对策中,关于促进CSR实施的动力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企业自身、消费者、工会、环保等方面,从社会责任投资角度研究的文章比较少,到目前为止只有十几篇,而关于NGOs通过社会责任投资影响CSR实施的文章还没有系统地介绍过。然而国外NGOs当前正在通过社会责任投资全面影响着CSR的实施,而我国社会责任投资的理念和实践,仅仅以小额贷款的形式初露端倪,为了推进我国CSR的全面实施,促进社会责任投资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需要在广泛介绍国外NGOs在促进CSR实施现状、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充分发挥NGOs在CSR实施中的作用,尤其在社会责任投资中的作用。
一、社会责任投资的概念与现状
(一)社会责任投资的概念
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简称SRI)是一种在严谨的金融分析的背景下,考虑社会和环境积极、消极的投资后果的投资过程,SRI的目的是在完成金融目标的同时,追求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环境、社会等多重效益,满足雇员及其家庭和社区等多重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社会投资者一般包括个人、企业、大学、医院、基金、养老基金的机构、宗教机构和其他NGOs[1]。发达国家一般通过筛选、股东推荐和社区投资三种方式对企业进行识别投资。
从本质上讲,SRI是引导企业在把握好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平衡的同时开展的投资活动,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法,是CSR运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促进CSR实施的最新方法。
(二)国际社会责任投资的现状
尽管责任性投资目前在全球管理基金中所占比例仍不大,但是它的增长速度却很快,根据美国社会投资论坛的资料,美国SRI正以258%的增长速度从1995年的639亿美元增长到了2005年的2.29万亿美元,占美国投资总额的9.4%。其中通过筛选投资的资金是1685亿美元,占全部SRI总额的68%,通过提交或者存档关于社会或者环境问题控制的资产将接近于703亿美元,占全美社会投资总额的26%,社区投资增长也很快,在1995~2005年的10年间增长了4倍,到2005年已经达到19.6亿美元[1]。
加拿大SRI额度相对于上次2004年的同类报告得出的655亿加元的结果有了很大提高,目前已经达到了约5000亿加元[2]。
欧洲的SRI到2005年6月,资产总额达到3360亿欧元,SRI建立的投资基金累计达到375个[3]。
亚洲的SRI起步较晚,发展迅速。目前日本已有十多支投资基金,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日元。香港被认为是SRI在亚洲的一个成熟市场,目前共有6支国际性的SRI基金[1]。
2004年6月5日,中国第一支以企业家为主的生态基金——阿拉善SEE生态基金成立。该基金致力于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减少和遏制沙尘暴的发生。
随着SRI在全球的迅速发展,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也得到迅速的推广。自2003年6月第一次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赤道原则出台以来,花旗银行、荷兰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美洲银行等世界知名金融机构纷纷承诺接受这些原则,截止2006年2月,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以下称赤道银行)已有41家,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90%以上[4]。
二、国外NGOs社会责任投资战略的相关理论
(一)NGOs与社会责任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SRI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为NGOs在促进CSR实施方面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活动舞台。目前,SRI已经成为NGOs促使企业实施CSR的重要工具。NGOs主要通过为基金会提供咨询等服务、采取股东行动等直接或间接的战略影响CSR的实施。这些战略的实施主要基于代理人、利益相关者和股东行动主义理论基础之上。
(二)国外NGOs社会责任投资战略的相关理论
1.代理人理论
所谓代理人理论,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的理论。当NGOs作为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干预委托代理关系的时候,极大地弥补了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自然缺陷。NGOs有机会改变激励和监督系统,改变公司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决策,促进CSR的实施。
2.利益相关者理论
Mitchell(1997)根据利益相关者所具有的合法性、权力性、紧迫性特征,提出了一个利益相关者识别和突出的理论。依据Mitchell理论,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确定型(Definitive)利益相关者、危险(Dangerous)利益相关者、蛰伏(Dormant)或有(Discretionary)和要求(Demanding)利益相关者[5]。NGOs可以利用他们的利益相关者地位用倡导、游说或者游行示威等策略进行公司治理,具有明显的权力性特征。迫于外界的压力,企业一般都会对NGOs倡导的内容予以重视,所以NGOs具有很强的紧迫性特征。尽管NGOs缺乏约束,其作为对公司社会责任监督者身份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但是NGOs在道义上具有要求企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更负责任的权利,即NGOs具备合法性的特征。所以NGOs是确定型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在促进CSR实施中的身份被社会广泛接纳和认同,有力影响CSR的实施。
3.股东行动主义理论
股东行动主义是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用手投票”代替消极的将股票卖掉“用脚投票”。股东行动主义通常采用的方式包括:发动委托投票权争夺、递交股东提案、私下协商和定期公布“黑名单”等[6]。股东行动主义为NGOs提供了有效地影响公司实施CSR的工具。NGOs直接进行SRI,占有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或者通过宣传倡导影响大的机构性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促使其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国外NGOs的社会责任投资战略
SRI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及其巨大的潜在市场前景,为NGOs在促进CSR实施方面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活动舞台。当前国外倡导型NGOs通过SRI主要运用以下5种战略来促进CSR的实施(如图1)。
(一)NGOs作为监督者
在利益相关者等理论的基础上,NGOs在“赤道原则”实施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角色。在西方社会,劳工、环保和人权等NGOs经常给银行施加压力,在社会利益制衡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些NGOs专门盯住银行业务活动,如Bank.Track就专门跟踪私营银行的运营和对社会及环境的影响,Bankwatch专门监视中欧和东欧地区的公款[7]。
NGOs有良好的公信力和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并且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是赤道原则出台、签署、有效实施的主要驱动因素。在赤道原则起草过程中,银行不断地向NGOs征询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实施的社会责任评估更离不开NGOs;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赤道原则的自愿性以及缺乏强制执行机制和机构的特点,决定了NGOs监督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自赤道原则签订以来,NGOs发挥了重要的监督者角色,由于NGOs的反对,一些赤道银行不敢向有争议的项目融资,如印度的那马达大坝项目[7];有些NGOs甚至还以项目违反东道国法律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BTC项目和萨哈林2号项目[8]。
(二)NGOs作为顾问
基于代理人理论基础上,NGOs作为建议者、情报分析员及顾问,给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会提供建议、咨询或注入投资资金。如Kinder,Lydenberg & Domini(KLD)专门为机构投资者提供责任性投资调查服务,如确定业绩基准、进行企业责任制研究以及像会计师事务所那样提供咨询服务。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ISS)及Proxy Governance是作为股东代理人、顾问等服务于多家基金会。欧洲SRI论坛、美国SRI论坛、亚洲可持续发展投资论坛等向社会提供社会投资趋势、实践、绩效、冲击的前卫研究和社会责任投资教育、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另外,还有经常作为协调机制服务于社会责任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的社会现行票据交换所,如投资者责任资源中心(IRRC)、公司责任的不同信仰中心(ICCR)、股东行动网,以及机构投资者责任中心等。
图1 NGOs通过社会责任投资影响CSR多重角色
(三)NGOs作为请愿者
基于利益相关者和股东行动主义理论的前提下,以及20世纪80年代后,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并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背景下,NGOs利用自身作为利益相关者的身份,通过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一定形式的宣传,促使他们在公司实施CSR。如2000年4月,中石化的首次公开募股遇到了来自人权和环境NGOs的联合抵制,指责中石化采取对环境不负责任的经营方式。美国劳工联合会——工业组织大会(AFL-CIO)给42家互助基金去信,请求它们加入这次抵制行动。许多机构投资者放弃投资中石化,其中包括退休基金TIAA-CREF和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结果中石化100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目标没有实现,只募集了31亿美元。而拿出5.78亿美元购进中石化2.2%股份的BP-Amoco在2001年2月也面对一项抛弃该股份的股东决议[9]。虽然此项决议最终未获通过,可是也显示了NGOs作为机构性股东请愿者的巨大作用。
(四)NGOs作为股东行动者
基于股东行动主义理论基础上,NGOs作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通常采取公告、股东提议、直接与经理人谈判、争夺代理人等战略形式,进而影响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制订,迫使单个公司改变他们有害社会、环境的行为和实践,促使其实施CSR。1989年,ExxonValdez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海峡漏油事件上,地球之友(FOE)的职员和支持者参加Exxon的股东年会,抗议其在威廉王子海峡实施预防措施的失败。在会议上,地球之友对主席和董事会董事们提出异议,在会议外,地球之友积极参加反对Exxon公司的大型游行活动。尽管这些没有成功地改变Exxon公司的政策结果,但是地球之友FOE成功地说服了其他NGOs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支持其立场,并且给石油公司带来了不受欢迎的公众注意[10]。
(五)NGOs作为社会责任投资的发起者
NGOs也经常主办社会责任基金会,构成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会的一部分,然后基于股东行动主义的基础上,对投资对象公司进行影响约束。在SRI市场不发达,NGOs无法找到完全符合他们所要求的社会和环境责任的标准基金会进行投资的时候,NGOs往往聘请外部的财务顾问,制定严格的投资标准,成立单独的投资基金,购买小型控股公司的股票,尤其有害社会和环境的公司的股票,使其能够出席这些公司的股东会议和提案股东决议,从而要求公司改变以前的治理,执行CSR。例如,塞拉俱乐部Sierra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金融市场无法找到一个严格符合其社会和环境方面责任标准的互助基金进行投资的时候,成立了一个单独的投资基金[10]。1971年的柏斯全球基金(Pax World Fund)成立,该基金由抗议越战的牧师发起,Pax的投资者认为拥有一些公司的股票(例如制造凝固汽油的陶氏化学公司的股票)是错误的,由此他们创造了一个共同基金,把他们认为不合道德的公司一一排除于他们拥有的所有股票组合之外,这些公司包括烟草、酒精、赌博和军火企业[11]。
四、社会责任投资和CSR在我国的发展
CSR自1993年深圳致丽玩具厂“11.19”事件以来,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特别是NGOs以及企业等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协调努力下,CSR在我国得到迅速地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与重视。
2004年6月5日,中国第一支SRI基金——阿拉善SEE生态基金成立。
2006年3月10日,国家电网公司公开发布了第一份CSR报告。
2007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框架,对于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在采购、投资以及政府资助方面给予倾斜;对拖欠工人工资等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规定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不得申请政府资助,甚至不得进入建筑行业等部分领域。
200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战略要求,表明CSR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
到2005年为止,全国有50多家企业加入到全球契约中,至少有10万家以上的出口企业进行过CSR的审查或认证。
尽管近年来CSR在中国进步比较快,CSR意识已经初步唤醒,可是目前我国CSR、尤其是SRI的意识和市场还没有形成,金融市场对于CSR、SRI的认知度还很低。企业在CSR的承担方面上还处于初期阶段,对于社会责任的态度是抗拒和规避,认为社会责任是一种包袱,不应该承担,或者企业明白履行CSR的必要性,比如指导环境法规、劳工法规是必须遵守的,只是最大限度地规避责任。投资者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时,一般很少有社会责任意识,即使有这种意识,也很少进行责任投资,即使少数的投资者有进行责任投资的动机,也会因为没有责任投资的市场而放弃这种念头。
五、国外NGOs社会责任投资战略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基于CSR在我国的现状,为了促进此现状,为了促进我国SRI的形成,进而促进CSR在我国很好地实施,我们有必要充分发挥NGOs在社会责任投资、CSR实施方面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NGOs在项目审批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政府在众多项目的审批中,并不总能客观地评估项目的可行性。而银行在进行项目融资的时候,也很少考虑到社会责任问题。这就有必要建立非营利性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在项目审批前进行详细的评估,以利于政府能够进行科学的审批;有必要充分发挥中国银行协会的作用,严格约束银行进行责任性投资活动;有必要充分发展专门针对银行进行监督的NGOs,监督银行的各类活动,促使其实施CSR。同时,我国应该充分发挥劳工组织、环保组织、人权组织等大量NGOs对企业的制衡作用,使其与媒体联合,在促进我国CSR充分实施以及“和谐社会”构建中贡献重要力量。
(二)鼓励NGOs向公众推介CSR,大力倡导社会责任投资价值观
首先,NGOs可以通过抓企业骨干培训,抓习俗培育,建立文化网络等方法,提高企业对CSR、社会责任投资的认知度。其次,NGOs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工具积极向个人和社会介绍国外SRI现状、趋势,介绍CSR、SRI对企业带来的利益,以及对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等方面,进行CSR的价值观的渗透和习俗培育。再者,NGOs也可以开展关于SRI的培训,这种培训主要针对企业骨干和在校大学生,尤其是MBA学生。使企业意识到企业自觉履行CSR的益处,并积极投身到CSR的浪潮中,寻找新的商业机会。
(三)充分发挥NGOs在倡导社保基金在社会责任投资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规模巨大,全国社保基金会掌管的社保基金总额达到1300多亿元[12],其在市场上的投资方向能够引导资金流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保基金的社会效益。因此,一方面,我国NGOs应抓住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把CSR纳入其中的契机,并通过加强宣传、政策导向等方式,使责任型投资理念深入人心,使国家对国有基金特别是公益性基金,如社保基金等正确投资。借鉴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的做法,限定投资范围,推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主要从事SRI。另一方面,我国NGOs可以充分发挥其倡导宣传的功能,影响社保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SRI。
(四)充分发挥NGOs在社会责任投资中的服务作用
NGOs可以参考国外SRI指数,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反映我国SRI的股票市场指数以及企业的CSR、SRI的评价标准,对投资绩效的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为促进我国股市健康发展以及SRI,为CSR的全面实施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持。另外,NGOs可以通过成立SRI咨询公司、代理人服务公司,开通各种关于SRI的论坛、网络等方法,促进社会各界对SRI的交流、学习,为SRI的开展提供便利的平台与服务,同时也为社会各界进行投资提供开放的信息。
六、小结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促进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NGOs通过社会责任投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有效途径,而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投资的有效实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单纯NGOs的事情,它需要政府、企业和NGOs持续不断的努力。为了把我国社会建设成和谐家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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