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档案流转应注意的问题_企业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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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档案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时,可以转让有关档案。这一规定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制、兼并或破产企业转让档案的客观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多年来,由于原《档案法》仅有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一般原则性规定,而无在特殊情况下转让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灵活性规定,致使许多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档案,要么不敢转让出卖,造成合资(合作)企业之间不必要的纠纷;要么无偿奉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在,《档案法》作出允许转让档案的规定,这就使企业的档案转让有法可依了。但具体的转让办法尚未正式出台。

一、企业档案转让中的认识问题和责任问题

我国组织和公民特别是企业和政府领导,应当增强三个意识:一是要增强档案意识。企业领导和政府领导档案意识的强弱,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资产转让企业档案的命运。因此,首先是企业和政府领导应当增强档案意识,重视企业档案,把企业档案看作是一笔不容忽视的无形资产;二是要确立科技档案商品意识。我们知道,企业档案的主体是科技档案,科技档案是企业产品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如企业产品的技术秘密、工艺、配方、决窍)等的载体,具有不可低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应当把企业科技档案视为技术商品的载体,当作国家的无形资产(工业产权),在企业资产(产权)转让时,依法评估,有偿转让;三是要增强档案法制观念。在档案转让中做到依法治档、依法转让、依法办事。资产转让企业和有关政府领导,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企业档案转让依法进行。特别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档案转让的执法监督检查。

二、关于企业档案转让的界定

何谓企业档案转让,有何特征,有哪些类型,这是档案转让过程中,在转让决策、转让谈判、档案评估、转让协议(合同)起草签订时必须首先弄清楚的问题。根据现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改革开放过程中企业档案转移实践的经验教训,企业档案转让的涵义应概括为:企业随转让资产依法将有关档案有偿交付受让人的行为,它具有法定性、有偿性、从属性、相关性和多样性等五个主要特征。

(一)企业档案转让的法定性。国有企业档案属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严禁出卖,特殊情况下确需转让出卖,应依法进行。一是要按照档案法规特别是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即将出台的具体转让办法的规定办理。二是对涉及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秘密事项的档案,要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特别是对外合资(合作)转让涉及秘密事项的档案,应严格按照程序事先经过批准才能转让。三是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有企业档案特别是涉及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科技档案,是国家的无形资产,是无价之宝,在转让时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有偿转让。

(二)企业档案转让的有偿性。《档案法》规定,对档案的利用应是有偿的,企业档案的受让方对档案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应当是有偿的,更何况企业的科技档案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在国际上,一个知名产品的商标,其品牌价值可达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一项专利或专有技术成果,根据其技术水平的先进程度、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可能取得经济效益的大小的不同,也具有相应的价值。前几年,外商来华合资(合作)办企业,普遍选择我国有名牌产品、有一定技术基础的企业合资(合作),廉价购买甚至无偿使用我国企业名牌商标、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在引进外资热中,我们为此而交了不少学费。因此,在当前的国有企业转制、兼并过程中,我们决不能重蹈覆辙,而应当把国有企业档案作为无形资产、技术商品,依法评估,要求受让方支付相应费用后方可移交。

(三)企业档案转让的从属性。企业档案转让与其他资产的转让不同,企业档案转让,一般不具有独立性,不可独立转让,档案转让从属于企业资产的转让,即只有在企业转让资产时才转让有关档案,企业资产的受让人也就是企业档案的受让人,不能转让给企业资产受让人之外的其他人。

(四)企业档案转让的相关性。根据修改后的《档案法》的规定,企业转让资产时,可以转让有关档案,对与转让资产密切相关以及与受让方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档案,可转让给资产受让方,以利于新企业(资产受让方)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同时,也意味着与资产转让无关的档案没有必要转让,如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档案,就无转让之必要。

(五)企业档案转让的多样性。由于企业档案所载内容的丰富性、复杂性,以及转让的程度与范围的复杂性,决定了企业档案转让必然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1、档案权利转移的多样性。按照被转让的档案权利的不同, 主要有档案所有权转让和档案使用权转让两种。转受让双方合资(合作)或兼并时间长,档案所载资产,如设备仪器等,在此期间被消耗、消失的,这类档案可以转让其档案所有权,受让方对该类档案可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能。而合资(合作)时间短,期满时,档案所载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尚有经济价值或须继续保密的,应只转让其档案使用权,合同期满应如数收回。只转让其使用权的档案,档案受让方只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应享有处分的权利,即不能将该类档案再转让、出卖、公布或销毁,如需保密的还应当承担其保密的义务。

2、档案转让期限的多样性。主要有永久性转让和定期转让两种, 一般说来,档案所有权已转让的,属永久性转让,只转让档案使用权的,则是定期转让,所定期限一般与资产转让合同所定期限一致。

3、档案价值交换的多样性。按照档案转让是否有偿, 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一般说来,档案转让应当是有偿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以赠予方式无偿转让。而有偿转让又根据档案类别与价值的不同,有的以成本价转让,有的则需要根据受让方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以评估价转让。

4、档案转让数量的多样性。 总体上可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但根据《档案法》“转让有关档案”的含义,显然只能部分转让,其量的大小,则应根据转让资产的多少,按照相关性和有利受让方经营管理连续性的要求来确定。

5、档案转让载体的多样性。有原件、复制件、 重复件等纸质载体档案的转让,也有胶片、磁带、光盘等新型载体档案的转让。一般说来,所有权已转让的和不重要的档案可转让原件,而只转让使用权的和重要的档案应当只转让复制件或重复件。

三、关于企业档案转让时档案全宗的处理

一个企业所有的档案,是一个具有有机联系的全宗,企业在随资产转让档案时,应当根据本企业档案的类别、价值、技术含量、保密程度等情况的不同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对与转让资产无关的档案不转让。如党群行政、经营管理类档案和会计档案、干部职工档案等。对这部分档案的处理,原企业还存在的(包括更名转产的),由原企业继续保存,如原企业已解散不存在的,这部分档案应当移交给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国家档案馆。对这部分档案,资产受让方需要查阅利用的,可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二)对与转让资产密切相关,但与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无关,又无须保密的档案,可随资产转让其档案所有权,如设备仪器类、基本建设类档案。对这部分档案的转让,应按成本价有偿转让,其收费标准,应按记录形成该档案时的成本费和复制工本费、档案保护费等几项累计收取。费用的计算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转让方共同依法核定,由受让方支付。

(三)对载有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工业产权且需保密的档案,应当只转让其使用权,如产品类、科技管理类和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对这部分档案的开发使用,可以获得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应当把这部分档案作为工业产权的载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转让,由受让方支付。对其中需要保密的部分,双方都应当保守秘密,并应在转让合同中载明违约责任。

(四)档案受让方应将所有受让档案,重新构成全宗,并在使用过程中依法逐步积累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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