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步时代辩诉交易的嬗变及其启示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最为彻底的认罪协商制度。19世纪的美国,工业突飞猛进,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犯罪活动快速增长便是其中之一。辩诉交易便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进步时代,刑事司法领域发生巨大变革,尽管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支持和质疑的不同态度,美国检察官利用当时变革的刑罚制度和谈判工具的变换,促使辩诉交易得到进一步发展,最终成为美国刑事案件处理的主要方式。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检察官均在其中占主导地位,特殊不起诉制度与美国的指控交易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度,确立公共利益衡量标准应该成为细化该检察裁量权的首要关照。
关键词: 进步时代;辩诉交易;认罪认罚制度;特殊不起诉;制度变迁
内战后,尤其是在进步时代,① 学界一般把1880年至1920年作为进步主义运动的时间节点。曹茂君:《美国崛起的制度基础——美国进步时代法制变革》,法律出版社,2015,第3页。 随着法学教育的进步和律师职业化的推动,证据规则以及正当程序观念得到尊重和普及,对抗制得以生根发芽。对抗制所蕴含的预设前提,便是经过各方在法律程序和事实上的辩论,真理就会显示出来。对抗制也要求双方当事人运用搜集的证据通过激烈辩论以支持己方主张。尽管对抗制在法官、检察官、陪审团、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之间起着分散权力的重要作用,② 彼德.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5页。 但是,其结果与和解、调解不同,要么全胜,要么全败。在这种预期效果的影响下,控辩双方必然会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谨小慎微,也会在审前对是否进入审判程序进行利益衡量,做出最有利于己的策略。作为案件处理方式之一的辩诉交易便成为控辩双方可供选择的方案,成为双方的策略之一,因此,辩诉交易在内战后得到进一步发展,从整体上取代审判成为案件处理的主要模式。
● 误食沐浴液、洗发水、香皂、牙膏、面霜、化妆水(不含酒精)等 基本上不会发生急性中毒或毒性很低,如果误食的量较大,给予牛奶(或豆浆、蛋清)或水,尝试催吐,紧急就医。
一、进步时代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笔者选取联邦地区法院、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康涅狄格州、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梅达郡、纽约等法院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上述地区辩诉交易的发展趋势,借此对全美的辩诉交易情况有个大致了解,美国辩诉交易的大致面貌是:相对联邦检察官来讲,州检察官更倾向于进行辩诉交易。
(一)辩诉交易的案件量
1.联邦层面
从1908年开始,联邦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比例整体上是上升的,不过在这一阶段适用辩诉交易的比例要低于州检察官。① 之所以从1908年作为开始的年份,是因为联邦总检察长报告从1910年才首次将联邦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数据合并计算。 根据图1和图2,从1908年至1918年,除去哥伦比亚特区外,尽管在1910年和1911年被告人有罪答辩率出现下降外,在其他年份联邦地区法院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比例基本保持上升态势,直到1917年该比例才超过50%。从联邦所有法院(除去哥伦比亚特区)的情况来看,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比率也很高,1908年至1918年呈稳步增长,1908年,有罪答辩率就达到65%,到1918年达到72%。
图1 1908—1970年联邦地区法院(哥伦比亚特区除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情况② Michael O.Finkelstein, A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Guilty Plea Practices in the Federal Courts, 89 Harv.L.Rev.1975—1976.
图2 1908—1934年联邦法院被告人有罪答辩率的情况① John F.Padgett, Plea Bargaining and Prohibition in the Federal Courts, 1908—1934, 24 Law & Soc'y Rev.1990.
(1)纽约
2.州层面
加利福尼亚州位于美国西部太平洋沿岸,其中阿拉梅达郡属于工业社会的典型城市,90%的人口居住在居民超过5000人的城市中。通过对上诉法院刑事案件的抽样进行分析,除了一级夜盗外,犯有抢劫、二级夜盗、人身攻击和重大盗窃等罪的被告人作了有罪答辩获得的量刑均比经过审判的被告人获得的量刑要低很多。从1870年至1910年之间,有罪答辩率在上升,1880年,3/4 的被告人在传讯时不认罪,到了1910年,该比例降至2/3。有8%的案件在法院答辩和审理阶段被撤回起诉,在19世纪80年代,有罪答辩率只有12%,到90年代时上升至19%,1900年至1910年间有罪答辩率增加至32%,从1880年至1910年,平均答辩率只有23%。其中,有2%的案件在审结后被撤回起诉,其中一部分案件是因为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了辩诉交易。③ See Lawrence Friedman & Robert Percival, Roots of Justice: Crime and Punishments in Alameda County, California,1870—1910,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1, pp.175—182.
通过对纽约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抽样整理发现,从1860年开始有罪答辩数量超过无罪答辩数量,1860年有罪答辩率达60%,以后的十年缓慢下降,到1870年降至50%,此后又转为上升趋势,到1879年,有罪答辩率增加至70%,1890年有罪答辩率上升至近75%。② 麦高伟,切斯特·米尔斯基:《陪审制度与辩诉交易——一部真实的历史》,陈碧,王戈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第 239—243页。 其中,从1850 开始,被告人对较轻罪名和未遂的有罪答辩急剧增加,到1865年达到70%。纽约1829年刑法典赋予检察官广泛的权力。刑法典对各罪名的刑罚幅度的设置较为宽泛,如任何形式的强奸、夜盗或者抢劫、伪造货币或者放火烧毁房屋和谷仓最高刑可达终身监禁。同时,纽约检察官不得从事指控交易,但允许使用多罪状起诉书指控同一犯罪的几个级别,保留对起诉书中一个或者多个罪状撤销起诉的权力。③ 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166—167页。 因此,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常就同一犯罪的不同级别进行交易,这就能解释为什么被告人喜欢对较轻罪行作有罪答辩。
(2)马萨诸塞
(4)加利福尼亚
(3)康涅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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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涅狄格州,被告人在上诉法院接受审判程序的比例在1880年至1918年期间整体上呈下降趋势,尽管期间有反复。根据相关资料显示,1880年,被告人接受审判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比例达15%,随后比例缓慢下降,到1890年,该比例反弹至20%。随后十年都在10%上下浮动,1911年至1918年,比例均低于10%。尽管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有定罪量刑、检察官撤诉、驳回指控以及宣判无罪等情形,只有检察官撤诉有可能涉及辩诉交易,但这类案件很少,因此,被告人接受审判的比例变化可以从反面证明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比例变化,1880年至1918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比例整体上呈上升趋势,比例在80%-90%之间浮动。② John F.Padgett,Plea Bargaining and Prohibition in the Federal Courts,1908—1934,24 Law&Soc'y Rev.1990. 被告人选择作有罪答辩相当于选择默示辩诉交易,即被告人希望检察官提出从轻的处理意见,当然检察官也希望被告人认罪。
马萨诸塞州是较早出现辩诉交易的州。在波士顿治安法院(1866年改为都市法院)1822年至1920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从1860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比率达到50%,随后稳步增长,到1880年达到峰值88%,在进步主义改革运动时代却在下降,1900年的比率又降至1860年的水平,接下来的20年又恢复增长。出现下降的原因在于进步主义运动时期美国出现了司法领域改革,出现了缓刑等更为正式和个别化的量刑方式。在马萨诸塞州米德尔塞克斯郡,费希尔教授对该郡的法庭记录整理发现,1860年至1920年期间有罪答辩率的变化。从1860年至1870年,有罪答辩率从47%降到40%,此后的十五年呈现上升趋势,到1885年达到75%,之后有罪答辩率又在下降,到1895年降至60%,之后又有罪答辩率又在上升,到1900年达到80%,之后基本保持这一比率。④ 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85页。 以中止诉讼为形式的辩诉交易还在继续,1860年至1876年,有17次中止诉讼是由检察官作出,只有8次是由法官做出。这种中止诉讼的权力在1850年至1875年期间从检察官转移到法官手中,因此,1877年以后的案件均记载为“被法庭命令终止诉讼”,1900年有225个案件被中止诉讼。① 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62—64页。 权力的转移可以归结于1869年立法机关重申了反对中止诉讼的法律,但是检察官和法官之间的合作依然存在。
从理论上分析,规划水资源论证最好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进行,通过水资源论证的专业人士,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以规划区域的水资源分析结果作为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纳入规划编制者所设立的空间布局、产业布局、社会布局、设施布局的规划目标中,对规划中涉及的水资源取、用、退水方案进行论证,更有效地发挥“源头控制”的功效,真正发挥水资源论证的成效,而不让水资源论证成为规划成果中的一件摆设;在规划后续编制过程中,水资源论证工作必须及时地持续跟进,随着规划轮廓的越来越明晰,规划对水资源需求与区域水资源约束间实现反馈与基本平衡,以保证地区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地区的生态安全。
在马萨诸塞州,1838年检察官才有权对指控谋杀罪的被告人降格指控为过失杀人或者将强奸指控降格为意图强奸的伤害指控。1860年至1899年,陪审团对死刑案件的无罪裁决率在30%左右,但是自1860年开始,辩诉交易的比率突然猛增。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中,1850年至1859年,辩诉交易的比例为17%,而到了1860年至1879年,辩诉交易的比例飙升至47%,到1890年至1899年,更是达到61%。④ 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95页。 检察官在死刑案件中占有的优势较为明显,一方面可能是检察官在死刑案件审理中所有改进的表现,另一方面,辩护人也时常建议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理由在于警察办案的质量得到较大提升,证据方面更有质和量的保证。
美国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并不平衡,纽约、马萨诸塞和康涅狄格等州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的比率较高,加利福尼亚等州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率要低一些,说明各州对辩诉交易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接受程度并不一样。
(二)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以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
1.谋杀案件
(5)小结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是具体化的社会,是社会的窗口和缩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社会的逐步建立,人们对房屋、土地、房屋附属及配套设施的权利主张日益强烈,从而造成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矛盾的冲突有增无减。物业服务作为住宅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是房地产业在消费领域的延续。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利用行业优势,积极帮助业主与建设单位协调工程遗留问题,耐心向业主解释、疏导,努力化解矛盾,无疑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纽约郡,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处理案件的比例比较高,在1879年就达到75%。通过对1879至1893年检察官指控一级谋杀的案件进行整理,在抽样的405件中,检察官和被告人达成辩诉交易的案件有103件(见图3),比例约为四分之一,远低于75%的所有案件的辩诉交易率,也远远低于同时期马萨诸塞州。其中未经审判的辩诉交易有99件,陪审团僵持之下的辩诉交易有3件,对一级谋杀判决推翻后的辩诉交易有1件。从被告人答辩罪行来看,103件辩诉交易案件中,有41名被告人对一级过失杀人作了有罪答辩,21名被告人对二级过失杀人作了有罪答辩、有18名被告人对三级过失杀人作了有罪答辩、有10名被告人对二级谋杀作了有罪答辩、有6名被告人对侵犯人身作了有罪答辩,有5名被告人对四级过失杀人作了有罪答辩、有2名被告人对答辩的罪行不清楚。但总体来说,检察官在谋杀案中运用辩诉交易的案件低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另外,对过失杀人的答辩占大多数,占比达82.5%。因为在1862年,立法将谋杀划分为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一级谋杀将被判处强制性死刑,二级谋杀将被判处终身监禁,1882年,立法还将过失杀人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规定的量刑幅度不一样。正因为如此,检察官可以对那些对较低罪行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给予刑罚上的折扣。尽管被告人还可以通过州长的特权减轻自己的刑罚,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普遍,在被判处一级谋杀的35名被告人中,只有7名被告人得到了州长的赦免。因此,检察官的辩诉交易权促使了被告人做出过失杀人的有罪答辩。除此之外,检察官在法庭的同意下可以撤回指控,这种情况有一部分包括辩诉交易的因素,这类案件在405件抽样案件中有30件。
随着检察官以及司法部地位的提高,在分权制衡体制下,美国法院对检察官享有的裁量权一般予以尊重。联邦法律体系内,联邦法院对检察官是否指控被告人一般不会干预。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就认为,司法机构不愿意对联邦检察官做出什么指令。② Rebecca Krauss,The Theory of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in Federal Law:Origins and Developments,6 Seton Hall Cir.Rev.2009. 联邦最高法院长期以来承认联邦检察官只要没有歧视被告人有权就违反制定法规定提起指控。③ See United States v.Batchelder, 442 U.S.114, 123—24(1979). 检察官可以给予被告人免责、接受辩诉交易以及撤回指控。检察官单方撤回案件,法院命令他提起刑事指控是无效的行为。到了20世纪2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对检察官的裁量权来源作了新的解释,不再使用撤回起诉作为检察裁量权的来源,而是用行政权控制刑事指控的理论解释裁量权。④ See Ponzi v.Fessenden, 258 U.S.254, 262 (1922) . 除了联邦法院对检察裁量权予以足够的尊重,各州基本也持一样态度。令人感到诧异的是,根据笔者所收集到的资料文献来看,在19世纪下半叶,联邦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似乎没有对辩诉交易发表过意见。笔者对个中原因进行归纳,主要有:第一,如前所述,联邦刑事案件只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1%左右,因此,辩诉交易的案件还是比较少。第二,从1850年以后,所有联邦法官、地区检察官、司法行政官及其他司法官员的任命申请文件以及有关推荐和向参议院提名的准备工作均转至总检察长以及之后的司法部。过度的指责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有可能会激怒联邦检察官,对自己的职业发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联邦法官尽可能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认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1894年通过的《多克里法案》专门设立司法部账目局,还规定司法部对联邦法院(领事法院除外)司法行政官、书记官等官员的账目享有核查权。另外,国会于1903年授权司法部负责分配联邦法院法官、联邦司法行政官等联邦法院所有官员的薪水。司法部通过立法增强了对联邦法院人事、财务的监督,进一步促使法官与检察官的合作。
图3 一级谋杀指控的辩诉交易情况(1879—1893年)① Carolyn B.Ramsey,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Public Prosecutor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39 Am.Crim.L.R.(2002) .
2.酒类案件
美国学者沃格尔抽取了波士顿治安法院自1830年至1920年的侵犯生命财产、侵犯私人财产、侵犯道德、侵犯社会秩序以及侵犯国内治安等犯罪案件共1000件。如图4,酒类案件比较多,有413件,占抽样案件数的41.3%。酒类案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习惯性醉酒(Drunkenness),另一类是普通法上的酗酒(Common Drunkard)。普通法上的酗酒案件由于转至高级法院管辖,自1870年开始就没有相关记录了。而习惯性醉酒案件从1870年开始增加较快,1860年有13件,1870年有34件,1880年有76件、1890年有73件,1900年至 1910年有78件,1910年至 1920年有61件。而且,习惯性醉酒的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比率升高,据统计,1860年的有罪答辩率就达到86%,1870年之后有罪答辩率就上升至90%以上,在92%至97%之间浮动。而犯有盗窃和侵犯人身及殴打的被告人有罪答辩率低于所有案件有罪答辩率,其中侵犯人身及殴打案件中,有罪答辩率呈现下降趋势,有罪答辩率除了1870年高于60%以外,1860年至1920年的其他年份有罪答辩率均低于50%,更有甚者,1910年有6件这类案件,所有被告人均没有作有罪答辩。19世纪下半叶,美国进入“镀金时代”,也是美国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时期,在经济上得到飞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成为这段时期美国的主旋律,其给美国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禁酒运动便是其中之一,主要推动禁酒的社会力量是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妇女基督教禁酒联合会以及1895年在华盛顿州正式成立全国反酒馆联盟,这两支禁酒组织共同推动了禁酒的立法和执法,才会出现波士顿都市法院受理的酒类案件剧增的现象。与此同时,反禁酒的力量也不甘示弱,阵营包括酒馆行业、酒业利益集团、天主教、新移民、劳工阶层以及民主党等。① 王茂生:《美国宪法禁酒修正案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第204页。 由于波士顿的检察官是由选举产生的,对选民负责,一方面检察官必须执行禁酒法律,保证酒类案件的高定罪率,借此获得选民的肯定;另一方面,检察官在选举时不仅需要争取禁酒力量的支持,也需要获得反禁酒力量的支持,同意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从而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处理酒类案件应该说是最好的策略,不仅获得案件的高定罪率,而且不会过分激怒禁酒和反禁酒两大阵营的选民,从而保证选举的成功。
图4 波士顿治安法院有关罪行的有罪答辩率情况② Mary E.Vogel, Courts of Trade: Social Conflict and the Emergence of Plea Bargaining in Boston, Massachusetts,1830—1890, Ph.D.Thesis of Harvard University, 1988, p.65—67.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司法制度也不统一,实行双轨制,州与联邦以及各州之间的刑事司法制度各异,联邦法官、各州法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也并不一致。
针对两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实施不同检查方式后,与对照组相比,研究组的检出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
①人居环境差。泰煤家园辖区面积大,内部房屋质量参差不齐。泰煤家园共有20栋楼房,90户平房。其中4栋为筒子楼式住房,人居环境很差,但仍有居民居住;90栋为平房,为典型的城市棚户区;仅有16栋住房居住条件较好,适宜居住。②物业管理质量低。目前,泰煤家园的物业尚未完全移交社会,原属企业对社区进行物业管理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表现为物业管理的落后。通过“居民对物业满意情况”的调查得出居民对当前物业管理水平的满意程度处于较低水平。小区内垃圾堆积,70.9%的居民对环卫不满意;路灯失修多年,照明无法满足居民日常需求,导致86%的居民对照明不满意;安全问题也得到居民普遍关切。
(一)州法院对辩诉交易褒贬不一
1.认同辩诉交易的案例
各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表示对辩诉交易予以支持的情况不是很少。1883年,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便认为,检察官的提起或中止公诉权无可置疑,并承认检察官在刑事方面几乎享有独占和不受审查的权力。① 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14页。 法院还会引入合同约束力的概念对待辩诉交易。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曾对一宗协商处理的案件拒绝撤销有罪答辩做出解释:“该案是当事人自愿的合同,因其是一份合同”,② Joseph B, Sanborn, A History Sketch of Plea Bargaining, 3 Just.Q.1986. 所以法院支持了辩诉交易。1887年马萨诸塞州最高上诉法院在裁决约翰·马隆尼上诉案时指出:“马隆尼案件在被告人答辩有罪之后的迟延,也不想成为一种诉讼中止,而是指控的终结,除非治安官(马隆尼案件初审法官)在将来的某个时候认为有理由通知被告人要对其宣布量刑。这很明显是初审法官与被告人之间的一种安排,就像有时候在上诉法院,检察官与被告人在法院许可下所达成的那种交易一样。通过这种交易,被告人支付诉讼费后,起诉书或者告发书就会‘被暂时中止’。”③ 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74—75页。 法院不仅承认治安法官与被告人之间的辩诉交易,而且对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达成的辩诉交易也持一种客观的态度,至少从字里行间看不出法官对此加以排斥。
2.质疑辩诉交易的情形
平顺县隶属于山西省东南部的长治市,位于太行山西侧,黄土高原东部边缘,处于我国由华北平原向第二阶梯过度的前沿,平均海拔高于1000m的地区占全县总面积的70%以上(图1)。全县地势南高北低、自东南向西北倾斜。境内河流则有浊漳河,东部的虹霓河、南部宑底河系集东南部山地雨水形成,流域面积均较小[10]。县境内地貌以山地为主,平原仅在浊漳河两岸有少量分布[11]。
有些州的法院对辩诉交易表现出不安,认为秘密性可能会使得辩诉交易具有反民主性和威胁自由的性质。有时会采用将达成辩诉交易的案件发回重审。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于1865年撤销了一例辩诉交易的案件,该案被告人承认两项赌博罪以换取检察官免于对八项类似指控的起诉,在庭审中,法官便称,无论如何都不能被任何欺诈和诡计所挫败。有些法院对此也表示认同。1879年,密歇根法院也提到:“没有任何一种压力可以被允许去劝诱当事人放弃任何权利或者利益,无论这种权利或利益是多么微小。”佛罗里达州法院在1908年也表达出对辩诉交易谨慎的态度,法院指出,在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天平上,法律的分量不会有丝毫的减轻。并进一步提出,抗辩应当处于一个完全了解自己行为后果的人的完全自愿,而且不应该由恐惧、误解、劝诱、诺言、疏忽或者无知所导致。④ 戴维.J.博登海默:《公证的审判:美国历史上刑事被告的权利》,商务印书馆,2009,第96—97页。 1897年,罗德岛最高法院对一起检察官以被告人支付100美元的诉讼费为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表示了极大愤慨,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我们全都不赞同。没有法律会承认仅凭当事人同意而不经法院判处的量刑或者任何合法替代措施。”⑤ 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48页。 1913年,缅因州最高法院的前首席法官艾梅利以更加严厉的口吻批判检察官们行使辩诉交易权,其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检察官对被告人以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而做出不起诉决定是一种对法院权力的明显的、不可宽恕的侵犯。⑥ Ex-Chief Justice Emery, The Nolle Prosequi in Criminal Cases, Me.L.Rev.1913. 上述法院的观点主要是从辩诉交易扭曲了正当程序,法院有悖其中立裁判者角色的角度,并强调了量刑权是法官不可剥夺的权力。也有的法院从刑法实体法的角度批评辩诉交易,如纽约上诉法院分院曾抱怨辩诉交易允许被告“逃脱……他们得到的全部惩罚与他们所犯的罪行是太不相称了。”① Albert W.Alschuler, Plea Bargaining and It's History, 13 Law & Society, winter, 1979. 在一些农业州,辩诉交易也没有得到法院甚至是检察官的青睐,他们避免以物易物性质的交易,辩诉交易在这些州并不普遍。
(二)联邦法官对辩诉交易态度沉默
通过对1882年、1886年、1888年和1891年四年的31件辩诉交易案件分析发现,谋杀案件中比较显著的特点有:第一,被告人集中于劳动者阶层。有6人是工人,2人是餐厅服务员、2人是船工、2人是家庭成员、2人是雪茄生产工、2人是木匠、1人是苏打厂工人、1人为折纸工、1人为打包工人、1人是工程师、1人是前守夜人、1人是珠宝小贩、1人为面包师、1人为水手、1人为客车驾驶员、1人为消防员、1人为屠夫、1人为管家、1人为搬运工、2人无法确定职业。劳动者倾向于接受辩诉交易,说明其无论在法律知识还是经济条件方面在与检察官的对抗中处于劣势地位。第二,男性占绝大多数、1882年15件辩诉交易被告人均为男性,1886年7件辩诉交易被告人中有6件是男性,1888年7件辩诉交易中7名被告人均为男性,1891年只有2件辩诉交易案件,被告人均为男性。这四年的辩诉交易,被告人为男性的比例高达96.8%。第三,家庭纠纷成为辩诉交易考虑的因素之一。在1882年,有3件辩诉交易是丈夫杀死妻子的案件,1886年有1件辩诉交易被告人涉嫌杀婴,该案检察官在陪审团无法裁决被告人有罪时同意被告人对二级过失杀人作有罪答辩。1888年有3件辩诉交易案件涉及家庭成员间的谋杀。这些案件中被害人一般具有过错,要么是酗酒,要么与他人私通。
三、进步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19世纪下半叶,尽管监禁依然是惩罚严重犯罪的主要手段。但是,人们渐渐发现,监禁并不能阻止和终结犯罪,也不能完全挽救罪犯。纽约一个监狱的管教指出,该监狱60%的罪犯刑满释放后会再次犯罪。⑤ Lawrence M.Friedman,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n History, BasicBooks, 1993, p.159. 监禁刑的执行效果并非很理想,19世纪70年代起,美国掀起了一场刑罚改革的运动,该运动的目标是给罪犯回归社会的机会,不定期刑的确立、缓刑和假释的兴起便是这场改革运动的结果。而刑罚制度的变革也同样会影响到检察官量刑裁量权的行使。
(一)缓刑与辩诉交易
表面上看,法官掌握着缓刑的决定权。马萨诸塞州最早颁布缓刑的法律,并将判处缓刑的权力赋予法院。1891年,立法还规定下级法院法官享有任命缓刑官的权力,1898年,一部法案将任命权扩大至上诉法院法官。当时马萨诸塞州法官判处缓刑需要缓刑官的建议。但是,随着1880年,缓刑制度在全国普及,立法废除了马萨诸塞州关于“法官判处缓刑需要缓刑官的建议”这种规定,法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判处被告人缓刑。但在实践中,检察官通过掌握缓刑官提请任命权控制了缓刑的判处。1899年,马萨诸塞州南部的联邦地区检察官罗伯特·哈里斯在一份报告中写道:“我申请任命一名缓刑官员,并且法官批准我的申请。”缓刑官与检察官联系更为紧密,他需要从检察官那里收集有关被告人的各种信息,整理出来报告提交法官。马萨诸塞州米德尔塞克斯郡法院1900年判处缓刑的231名被告人中,225名被告人作了有罪答辩。① 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82页。 在波士顿都市法院判处缓刑的32名被告人中有31人作了有罪答辩。② See Lawrence Friedman & Robert Percival, Roots of Justice: Crime and Punishments in Alameda County, California ,1870—1910,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1, p.225. 我们有理由相信,缓刑是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一个重要工具。
(二)不确定期刑与辩诉交易
不确定期刑对于被告人来说相当可怕,因为他无法预先判断其可能获得的监禁刑期。马萨诸塞等州法律规定:“当被定罪者被判入感化院服刑时,判处该刑罚的法庭或者庭审法官不应确定或者限制服刑期限”。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法官只能判处被告人去感化院服刑,法官有权判处被告去州监狱、郡监狱以及其他可监禁的场所。不确定刑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经常使用,马萨诸塞州米德尔塞克斯郡上诉法院在1890年只判处不到10%的被告人去感化院服刑,尽管到1896年该数字上升到22%,但到1900年回落至18%,1910年降至12%。但是,数据又显示,被判处去感化院服刑的被告人绝大多数作了有罪答辩,而被法院判处至其他机构服刑的被告人历经审判并败诉的比例是感化院服刑的2 倍至5 倍。③ 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182页。 检察官以感化院条件要好或者感化院位置好等吸引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三)检察官通过假释制度规避不确定期刑
如上所述,不确定刑在有些州的法官中不太受欢迎,因此,立法机关又建立了假释制度。假释制度的基本设计是,法院判处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的最短和最长刑期,被告人在服满最低刑期后如果在监狱中没有不良表现,便自动释放或者由假释委员会决定释放。假释制度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不确定刑,是对不确定刑的修正。到了1925年,已有25个州建立了类似的假释制度。“自动释放”的假释模式没有阻止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因为这种制度满足了检察官对看起来严厉刑罚的需要,也增加了被告人对“何时出狱”的预期。而“假释委员会决定”的假释模式出于对效率的追求,更是促进了辩诉交易的进一步发展。1917年至1918年,纽约州假释委员会开了40次会议讨论1411个假释申请,每天大约要审查35份申请,假释委员会必须迅速地处理,假释委员会难以对每一案件作个体化的判断。法官们希望保留和加强自己的量刑权,法官在量刑时判处被告人更长的刑期,以规避假释制度所要求的最低服刑期。④ See Lawrence Friedman & Robert Percival, Roots of Justice: Crime and Punishments in Alameda County, California, ,1870—1910,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1, p.215—216. 检察官也可以建议对假释被告人适用假释,有律师就曾提出,法官和检察官忠告说,假释委员会都会考虑联邦检察官和主审法官的联合建议。⑤ 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191页。 在马萨诸塞州,有大约80%的获得假释的犯人作了有罪答辩,检察官对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项回报可能是更容易获得假释的机会。
如果d(Si,Tl)≤Rs,节点Si对目标点Tl的感知概率为1,即目标点被节点覆盖;否则,节点Si对目标点Tl的感知概率为0,即目标点没有被节点覆盖。
四、辩诉交易运行中的新变化
(一)检察官在量刑权上的扩大
进入审判程序后,法官一般需要检察官提出申请量刑的动议后才能判处刑罚。早在1838年,马萨诸塞最高上诉法院在一个案例中谈到,当有罪裁决做出之后,被告人基于检察长的动议而被判刑。同时还指出,“我们对检察长在有罪裁决之后做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权力没有什么疑问。”说明检察官具有终止法院量刑程序的特权。尽管有的检察官承认初审法院也有自行量刑的权力,但是法院似乎并不喜欢运用这一独立权力,就此,马萨诸塞州最高上诉法院在另一案件中重申,初审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候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并作出合法的法庭命令或者判决。由于被告人没有回复诉讼的动力,实际上,恢复诉讼的权力在检察官。之后,检察官更为自信地谈论自己的司法裁量权,1899年,罗伯特·哈里斯在一份报告中提到,地区检察官可以请求量刑或者拒绝,只有他请求判处刑罚时法官才能这样做。法院也支持哈里斯检察官的观点,“除非并且直到检察官申请量刑,案件无法得到最终解决。”这一权力配置也体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在刑事审判程序,保证了检察官不会免受法官拒绝量刑的局面。法官对辩诉交易越来越友好,一般不会轻易否定检察官的辩诉交易。
(二)犯罪形态、前科成为检察官的交易工具
在一些案件中,现有的证据能够证实的关键事实呈现模糊性,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全部罪行或者仅仅是预备行为或者犯罪未遂,此种情况下,检察官可能接受被告人做出的犯罪未遂的有罪答辩,从而减轻对被告人的指控。纽约刑事法庭所有未遂判决的比例从1860年的8%增长至1865年的29%,其中严重盗窃罪未遂判决占严重盗窃罪所有判决的比例从1860年的13%增加至1865年的49%;盗窃罪未遂判决占盗窃罪所有判决的比率从1860年的20%增加到1865年的39%。① 麦高伟,切斯特·米尔斯基:《陪审制度与辩诉交易——一部真实的历史》,陈碧,王戈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第344页。 如在詹姆斯·麦克劳夫林一案中就存在这样的交易,被告人麦克劳夫林被指控一级抢劫罪,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害人陈述其在1860年4月7日早晨在大街行走时有两个人接近他,其中一个就是被告,被告攻击他并抓住其上衣口袋中的一块怀表试图抢走,表链扯断了,表钩仅仅夹在口袋上。麦克劳夫林做了相对轻微的欲实施抢劫的伤害行为的有罪答辩,检察官也同意了,该犯罪行为将被判处州监狱服刑5年以下或者县监狱服刑1年以下。在托马斯·科纳德森一案中,科纳德森被指控犯有重大盗窃罪,将被判处州监狱服刑5年以下,科纳德森作了重大盗窃罪未遂的有罪答辩,被检察官采纳。② 麦高伟,切斯特·米尔斯基:《陪审制度与辩诉交易——一部真实的历史》,陈碧,王戈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第 348—349页。
19世纪的美国,如果被告人在庭审时供认自己有犯罪前科的话,法院更可能定罪处罚,更有可能被从重判罚。有前科的被告人认为他们在庭审中获胜的机会不大。并且,缓刑与前科是排斥关系,马萨诸塞州以及其他地方发展出惯犯不得获得缓刑的惯例。1872年,加利福尼亚州一部法案规定了累犯适用严厉的刑罚,甚至要求法官判处法定最低刑,比如说,有前科的被告人犯有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的监禁的话,法律要求最低10年的量刑。前科作为检察官辩诉交易的工具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正因为如此,很多被告人乐意与检察官达成辩诉交易,检察官以不提交证明被告人有前科的证据作为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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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官允诺的变化
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允诺主要集中于降格指控和罚金和刑期的不同上。波士顿都市法院受理的辩诉交易案件中,检察官对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的量刑影响更大的是罚金刑。1860年,所有罪犯的平均刑期是2.85年,平均罚金是9.15美元,而答辩有罪的犯罪的平均刑期增加了1.35年,平均罚金是减少了3.82美元;1870年,所有罪犯的平均刑期是3年,平均罚金是16.16美元,而答辩有罪的犯罪的平均刑期减少了0.5年,平均罚金是减少了10.01美元;1880年,所有罪犯的平均刑期是3.66年,平均罚金是29.6美元,而答辩有罪的犯罪的平均刑期增加了1.33年,平均罚金是减少了28.01美元;1890年,所有罪犯的平均刑期是5年,平均罚金是7.12美元,而答辩有罪的犯罪的平均刑期增加了0.33年,平均罚金是减少了1.763美元;1900年,所有罪犯的平均刑期是4.75年,平均罚金是18.75美元,而答辩有罪的犯罪的平均刑期减少了1.02年,平均罚金是减少了9.365美元;1910年,所有罪犯的平均刑期是2.5年,平均罚金是13.6美元,而答辩有罪的犯罪的平均刑期减少了1.13年,平均罚金减少了3.12美元。上述数据表明,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在量刑方面给予被告人在刑期方面优惠较少,而罚金刑方面优惠力度较大。
(四)检察官在舆论压力下对辩诉交易的取舍
19世纪下半叶以来,科学技术发生巨大变革,人们进行信息传播的工具不断增多,电话、电报日益成为人们交流的主要工具,铁路的发展也缩短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尤其是印刷术的改进,各类报刊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包括刑事案件的各类新闻迅速传播,当时的报纸以听从民主党和共和党的人为受众,都关注检察官对被告人适用包括辩诉交易在内的从轻处理,① See Carolyn B.Ramsey,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Public Prosecutor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39 Am.Crim.L.R.(2002) . 也容易形成区域性或者全国性的舆论导向,不可避免会影响检察官对案件处理。尤其是谋杀案,新闻界和社区民众对案件都极为关注,因此舆论有时对检察官行使辩诉交易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如1882年穆尼案(Peoplev.Mooney)是舆论积极影响辩诉交易的例子。② See People v.Mooney, Folder 659, Box 71, DA Papers(1882). 被告人穆尼杀死了其妻子,其辩称,被害人拿着穆尼给其购置凳子的钱拿去买酒了,无视社会规范,被告称被害人为“愚蠢的饮酒”,在当时的社会普遍将妇女酗酒比起男子酗酒视为更为不寻常和声名狼藉的事,会忽视家庭和健康,“妇女不得积极参与饮酒的公共世界和兄弟会”,③ 在19世纪的美国流行这样的思想,男子在沙龙和工作中饮酒是表达其公民身份的一般途径。See Carolyn B.Ramsey,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Public Prosecutor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39 Am.Crim.L.R.(2002) . 并认为猛烈喝酒是男性的特权。在这种社会舆论的影响下,穆尼杀死饮酒妻子具有一定的可原谅性,检察官也同意对穆尼适用辩诉交易。有时,公众对检察官和被告之间达成的辩诉交易表示出愤怒。在1882年赛博特一案④ See People v.Siebert, Folder 791, Box 58, DA Papers(1882). 中,被告人赛博特杀死了其与他人通奸的妻子,而检察官麦克昂(Mckeon)却接受了赛博特对以及过失杀人的有罪答辩而达成辩诉交易,公众对通奸的行为没有同情,但是根据案卷记载,被告人在实施谋杀前一个月就知晓了被害人的通奸行为,这一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士蓄谋已久,当地报纸检察官对该案适用辩诉交易表示出极大愤怒,即使有多名证人宣誓证明被告人性格良好。上述案件表明,地区检察官在指控家庭成员间的谋杀需要公众支持,公众也会对案件处理施加压力,同时也显示出公众对检察官辩诉交易的矛盾心理,检察官也就不会一味地寻求有罪判决和严厉量刑。
本研究以体育舞蹈运动为关键点展开,通过实验法,探讨参与体育舞蹈锻炼对普通高校大学生身体协调性与灵敏素质发展的影响,且进一步探讨其2个不同舞系中标准舞练习与拉丁舞练习对大学生的身体协调性与灵敏素质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最终探讨如何在普通高校开展有效的体育舞蹈训练课程,进一步促进我国体育舞蹈项目的普及与发展。
五、启示和展望——基于对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稿)第18条的分析
当下的中国也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进程中。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凸显出犯罪轻刑化倾向,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案件量的日益增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是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体认基础上提出来的综合解决方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管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存在的跨制度、跨文化以及跨法系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制度中新增了一种类似于美国指控交易的检察裁量权,称为“认罪认罚中的特殊不起诉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得以保留和完善。① 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规定: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这种制度性的变革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理论,可能招致来自理论和制度的质疑,有必要予以学术上的关照。为了保证特殊不起诉制度发挥其维护国家利益和激励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作用,也为避免检察机关在行使特殊不起诉时滥用检察裁量权,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规范特殊不起诉制度,首先需要确立的是根据公共利益标准对哪些罪行不起诉。
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其检察制度呈现双轨制,联邦检察制度与各州检察制度各不相同,美国的选择起诉没有实行于全国的统一执法标准。总体来说,美国联邦和各州检察官拥有广泛的起诉裁量权,对于哪些种类犯罪、哪些犯罪行为以及哪些犯罪人是否需要进行指控,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是,通常检察官在起诉裁量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公共利益。以联邦检察官为例,《联邦检察官起诉准则》是指导联邦检察官起诉决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准则要求联邦检察官所作出的起诉决定要符合“实质的联邦利益”,并将“实质的联邦利益”具体化为若干因素,具体包括:(1)联邦执法优先原则。为了将联邦执法资源集中用于解决联邦司法管辖的、最值得联邦关注的、也最有可能在联邦层面解决的事务,美国司法部有时制定优先侦查和起诉的政策,达到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联邦层面的有效执法;(2)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行为性质越严重就越容易被起诉,是否严重可以从给社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公民身体造成威胁或者损害公共财产、公众包括被害人对起诉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3)起诉对犯罪的预防作用。刑罚的重要目的在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尤其在轻微的犯罪行为更应该考虑这一因素;(4)被告人的罪责。主要考虑被告人是否是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以及其犯罪行为动机是否值得尊重等;(5)犯罪记录。如果被告人之前被刑事处罚过,那么联邦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6)是否愿意合作。如果被告人愿意在对他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时提供合作,充当“污点证人”,如果合作的价值高于起诉所带来的联邦利益,检察官可能选择不起诉;(7)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主要将被告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健康情况等方面作为是否需要起诉的衡量因素;(8)可能判处的刑罚。联邦检察官应该充分评价如果起诉可能判处的刑罚后果以及起诉是否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刑事政策以及已有的法律制度供给,借鉴美国等国家对公共利益因素的表述方式,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详细列举应该起诉和可以不起诉的公共利益因素。(1)犯罪行为本身。犯罪行为本身的因素主要指犯罪性质和犯罪危害性,一般而言,犯罪性质越严重,危害性就越大,对其提起公诉就越符合公共利益,具体而言,犯罪的行为手段、对象、罪过形式、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地位、主观动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方面是考察犯罪行为本身的主要内容。(2)犯罪嫌疑人自身因素。检察官在特殊不起诉中,还需要全面掌握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前的情况、犯罪后的表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及主观恶性等方面。(3)被害人因素,主要包括: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被害人是否原谅犯罪嫌疑人、是否针对特定人群的犯罪行为。(4)特定社区之影响。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要考虑当地居民对该犯罪行为的评价,对于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行以及当地居民深恶痛绝的犯罪,检擦机关应当以提起公诉为首要考虑。(5)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国防安全、政治安全、国际关系、国家秘密、重大经济秩序等利益。如果对某些案件提起公诉将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话,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6)诉讼经济。正如“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对于那些会造成程序严重拖延、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案件可以考虑将其在审前予以分流。
六、结语
美国进步时代经历了社会大转型,在这一时期,早在19世纪初出现的辩诉交易不断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主要模式,检察官在辩诉交易的兴起中起着提供交易手段、交易模式等作用。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的确立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朝起诉便宜主义转向。扭转认罪认罚制度中特殊不起诉的“冷场”境地,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9月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关于特殊不起诉的细化规则或者相关案例的公开报道尚未见诸网络及报刊,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冷场”局面。 需要从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建立公共利益标准入手,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也可以作为参照借鉴的样本,这正是梳理和研究美国进步时代辩诉交易的嬗变的初衷。
循此,论文不揣谫陋,探讨“绿色原则”向《民法典》“物权编”辐射过程中生发的上述课题,以助推“物权编”编纂的顺利展开。
收稿日期: 2018-09-29
作者简介: 裴仕彬,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