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收容教养工作调查报告_收容教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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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受制于相应法制建设滞后、体制机制不畅,收容教养的实践运行日渐式微。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收容教养制度的未来命运究竟是废止还是革新,迫切需要理论界深入研究论证。为此,本课题组选取具有较为典型代表性的东部地区A省、中部地区B省和西部地区C省的3个收容教养场所作为样本,主要采取了问卷法、访谈法和数据采集法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期望为学界开展收容教养研究提供更多可靠的论据,为推动收容教养理论研究尽微薄之力。

       一、B省未成年人教养管理所2003-2013年统计数据分析(表1)

       课题组对中部地区B省未成年人教养管理所近十年的未教人员数据进行了采集。该所曾经是该省唯一一个专门收容未成年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人员的场所,在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根据司法部2014年1月废止《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司发通[1996]012号)》的通知要求,于2014年年初,将为数不多的未教人员全部移交该省监狱系统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目前,该所已经转型为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这里对该所2003-2013年间收容教养工作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

      

       (一)收容教养人数年度变化趋势分析

       从总体来看,2003-2013年间B省未教人员的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法制,社会等因素影响,尤其是国家刑事政策调整和重大事件的影响,中间出现两次波动:2001至2002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规模的“严打”,使2003年初的未教人员数量处于高位。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引发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国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制度进行了严肃整顿,2003年9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决议并作为修改宪法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审议,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12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此相对应的未教人员数量情况是2004年快速下降过半,在2005-2007年间一直相对稳定。2008年为保障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举行,全国各地自年初就开始进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整治社会治安的行动,一直延续到国庆节后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结束,与之对应的是当时未教人员数量出现了明显增长。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2010年5月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和2011年6月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对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公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2012年年底,长期倍受争议的劳动教养制度寿终正寝,我国非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相关制度改革又向前跨进了一大步。我国法治进程的加速,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向社会综合治理和服务模式的转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效能提升和惩处法治化程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是作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收容教养制度适用率不断降低的深层原因。

       (二)按年龄分类的年度统计分析

      

       从表2数据分析可知:一是年龄小于14周岁的未教人员尽管占有的比例较小,但是伴随收容少年总数的减少不仅未减少反而呈现占比增加的趋势,反映出未教人员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势。二是未教人员中<14周岁人数、≥14周岁且<16周岁人数合计达到64%,这些未成年人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年龄。三是其中≥16周岁且<18周岁人数的合计占比达到36%,这些未成年人年龄较大,处于面临就业、应当学习职业技术的年龄。四是总体来看,未教人员正处于身心快速发展的青春期,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青少年关键时期,科学高效的教养工作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三)按罪错类别的年度统计分析

      

       从表3分析可知,未教人员按照罪错类别的合计占比数值,按从大到小依次是盗窃(71.94%)、抢劫(8.63%)、故意杀人(4.50%)、寻衅滋事(3.96%)、故意伤害(3.60%)、强奸和奸淫幼女(3.24%)、斗殴(0.72%)、绑架(0.36%)和投毒(0.36%)。其中因盗窃行为被收容教养人数比例超过七成,而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且不满16周岁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罪不在其中。但是当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却要面对隔离场所内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至3年的收容教养,这不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违背了收容教养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四)受处罚情况年度统计分析

      

       从表4中的统计数据和调研访谈的实际情况可知:一是未教人员在场所内的教养表现总体较好,违反所规所纪的行为很少。二是收容教养管理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为主,能够较好地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即便是发生轻微违纪行为,也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强调教养工作个体教育实效。三是对违纪行为处罚的适用数量按照从轻到重的警告、记过、禁闭反省三种处罚类别的顺序呈现逐级减少趋势。四是在收容教养法制中是根本没有延长期限的处罚类别的,本课题此处设计这一栏目的目的是希望调查是否存在违法适用,当然结果如上表所示为零,是令人满意的。

       (五)年度受奖励情况统计分析

      

       根据表5中数据分析可知:一是未教人员获得奖励的合计人数占比达90%,其中获得减期奖励的最多,占比52%,其次是表扬占比25%、记功占比13%。二是前述表扬和记功奖励占比与减期奖励相比较有很大差距,反映了实践中这三类奖励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获得表扬、记功基础上获得减期的幅度更大、间隔缩短,而一般情况下,未教人员只要日常遵规守纪,即使没有获得表扬、记功,只要达到规定时限条件,也可以获得减期奖励,而且这种获得减期奖励的情况较为普遍。三是物质奖励、放假回家、提前解教这三类法定奖励在实践中竟然十余年间无一适用,尤其是其中的放假回家奖励的零适用,实际导致收容教养变成了较长时间的完全与社会相隔离的“剥夺自由式”封闭性教养,这样做背离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规律,不利于教养根本目标的实现。

       二、A省与C省未教人员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2013年底前后,各省未教人员的收容场所从各省未成年教养人员管理所相继移交至未成年犯管教所集中收容。本课题组在2014年2月对西部地区C省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的全部57名未教人员,2014年6月对东部地区A省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的全部20名未教人员,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两所的未教人员均为男性。A省女性未教人员1人,由该省女子监狱收容管理;C省女性未教人员数据未获得。

       (一)年龄情况统计分析

       (1)入所时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占比情况,A省为80%,C省约为40%,两者的差距明显较大,A省收容教养对象主要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C省年满14周岁且未满16周岁的未教人员占到了六成。(2)调查时年满16周岁的占比情况,A省仅1人,占比5%;C省25人,约占比44%,其中年满18周岁且小于19周岁者2人。(3)在所教养时间情况亦呈现一定差别,其中1年以下者两省差别不大,A省10人、占50%,C省27人、占比约47%;但是两省不足2年与不足3年占比差异较大,A省各5人、各占比25%,C省不足2年者25人,占比约44%,不足3年者5人,占比9%。

       (二)上学经历的统计分析

      

       对表6两省数据对比分析可知,C省小学毕业甚至更短基础义务教育经历的占比高达58%,明显高于A省30%的占比,反映出了地处西部的C省未教人员在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后辍学、失学的情形更多,甚至还存在个别从未上过学的情形。

       (三)离开校园的原因统计分析

      

       根据表7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可知:1.两省勾选(11)选项的均为8人,但占比大不同,在A省占比40%、C省占14%,这反映出两省未教人员中分别有60%和86%由于种种原因早已离开了九年义务教育的课堂和校园,处在闲散状态之中。2.两省未教人员离开学校的第一位原因是社会不良交往,其中A省人数的45%和C省人数的53%选择了(4)选项,同时要说明的是,在勾选(4)的同时也勾选(2)的情形普遍,个别同时勾选了(5)(6),反映出这些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学业差是其逃离课堂和校园的普遍原因,而在过早进入社会中经历的不良交往往往直接起到了负向催化作用,进一步加速了其离开校园、违纪违法的脚步。3.勾选(1)(3)选项的人数两省均在20%以下,即使在C省完全由于贫困原因中途辍学的仅有5人,占比不足9%,这反映出在国家加大义务教育阶段投入以后,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基础教育中,家庭需要负担的学业费用很少,而且学生的食宿还获得了国家的相应补助,真正穷得上不起学的情况在客观条件上不应当存在,更多的是由于个别家长主观上对子女教育不重视的原因所致。4.两省合计数据中勾选(7)的人次数排第四位,在本调查中占比超过了总人数的15%,反映出尽管国家教育法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学籍,但是实践中被劝退甚至开除的学生仍然存在。5.尽管勾选(9)(10)的人次数并不多,但是却反映出部分未教人员曾经由于轻微罪错行为被司法机关带走,即使是被教育之后重归校园,也由于钉上了“坏孩子”的标签而受到学校师生的排斥和冷遇,甚至遭遇校方、其他学生家长的强烈反对而无学可上。6.选择其他的两省各一人,其中一个是干完坏事后怕被抓而不敢再去学校,另一个是由于父亲酒后经常打家里人,所以就逃离了家和学校,在社会上四处游荡。7.对A省一名勾选了(2)(3)(4)(5)(7)(11)的未教人员的罪错经历分析发现,其刚入初中成绩很差,于是经常逃学去上网打游戏,在被别人欺负后就纠集两名初识的难兄义弟帮着壮胆和报复,最终由于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开除,而后到社会上就业帮工期间实施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被强制收容教养。他的经历完整演绎了罪错未成年人从学业差、被学校和班级“边缘化”→逃学后在社会游荡结识不良朋辈→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受到学校校规校纪处理、甚至国家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恶变轨迹。

       (四)以前有过的不良行为统计分析(表8、表9)

      

       从调查统计的情况来看,有过多种不良行为是未教人员的普遍特征反映出了这些尚处于14岁上下的少年,思想行为上厌恶学业、逃避学习,向往自由、挣脱管束,寻求刺激、争强好斗等明显特征。其父母是主要的管教者,但应对孩子不良行为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说教或打骂方式进行简单管教作罢。老师的教育和警察的警告教育等专门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管教情形明显过少,同时也反映了家校沟通的匮乏、不畅。

       (五)以前有过的违法行为的统计分析(表10)

      

       根据调查统计情况分析可知:从总体上看,两省未教人员的违法行为类别较多,其中未教人员人数较多的C省未教人员违法行为的类别多、情况更为复杂,(6)结伙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和(7)卖淫嫖娼两类违法行为仅在C省未教人员中出现,且有多人次,反映出部分未教人员在收容教养前的违法行为已经具有明显暴力性、复杂性,恶习已经较深。多次参与赌博、吸毒以及卖淫嫖娼这三项常被认为是成人世界专有自害性违法行为,前两项两省均有并有多人次,后一项C省有5人次选择,反映了未教人员在以前的违法行为中已经呈现出了明显的成人化违法特征。

       (六)上述的违法行为受到国家专门机构管教情况的统计分析

      

       对表11的统计数据分析仍然可以发现:A、C两省都设有工读学校,但其应有功效的发挥严重不足。这些16岁以下的孩子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少数曾经被拘留所和看守所羁押。尽管C省有5人嫖娼,但是均未曾送入收容教育所管教。然而,A省3名、C省5名吸毒者中分别有2人曾被强制隔离戒毒。

       (七)此次被收容教养所犯罪错类型分析

       (1)两省未教人员的罪错类型相对集中,其中盗窃行为占比均在一半以上,C省甚至达到了73.4%;两省合并统计数据中盗窃和抢劫、抢夺合并达到77.9%。这反映了非暴力性的盗窃行为是最主要的罪错类型,侵财型罪错占到了大多数。(2)两省未教人员故意伤害、抢劫和抢夺、故意伤人行为合并占比达到23.2%,反映出暴力性罪错行为在未教人员罪错类型中已经占有较大比重,社会危害性较大。(3)尽管贩毒、爆炸、强奸罪错类型占比较低,但是反映出未教人员罪错行为的成人化。(4)部分未教人员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罪错类型,反映了少数未教人员的违法犯罪经历复杂、主观恶性较深、实施教养矫正的难度大。

       (八)对自己罪错行为直接原因看法的统计分析

      

       从表12数据分析可知:1.无论是从两省单独数据,还是合计数据来看,选项“(1)一时冲动”“(2)受人指使、教唆”和“(3)好奇心、好玩”三项占比较大,合计占比超过了七成,是未教人员认为的最主要的直接原因,典型反映了其实施罪错行为时年少无知、争强好胜、寻求刺激、辨识和控制能力差的心理行为特征,进而揭示出控制能力较差的未教人员在闲散状态下往往是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2.两省选取“(4)生活所迫”选项的人数占有一定数量,而在实地访谈中两省各有部分未教人员明确表示其离开父母家庭后缺乏上网玩乐的钱财来源,面临着生活甚至生存困境,一旦不能及时化解这些难题,极易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3.C省有8名未教人员认为“(7)受了黄、赌、毒影响”是其走向歧途的直接原因,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社会不良文化对青少年成长产生的不良影响较大。4.还有部分未教人员认为是为了与家人赌气、报复社会和他人,或是为了朋友义气、甚至就是为了自己“扬名立万”而去实施罪错行为。5.A省5人、C省有22人选择了多项,主要集中在(1)(3)与(2)(4)的排列组合,反映了未教人员走上歧途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九)收容教养工作功效自我感受统计分析

      

       这一调查项目的设计目的有二:一是直接目的,即了解未教人员对教养工作功效的自我评价;二是间接的深层次目的,即调查其对收容教养工作的内心认同程度。

       从调查情况和上表数据(表13)分析可知:1.两省选取“(1)严格管理、纪律教育”“(3)道德、法制、前途教育”“(5)劳动矫正”和“(6)生活习惯养成”的人次数多,关注度高,而且认为功效大的明显多于功效小的人次数,反映出严格管教、加强道德法制和前途教育、进行劳动矫正、注重生活养成教育等教养手段和内容,得到了多数未教人员内心的认同,并且愿意接受和积极配合,但是仍有少数未教人员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功效小。2.对“(2)文化课学习”项选取的人次多,关注度高,但是功效认识差异很大,持排斥态度的人次数占有一半左右。A省认为功效大和功效小的人次数基本相当,认为功效小的数值稍高;C省的情况更为明显,认为功效小的明显多于功效大的人次数。这一情况反映出在教养过程中,两省未教人员在对文化课的学习上,持排斥态度的占到了相当大比例。笔者就文化课教学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教养期间文化课的教学基本上是与传统中小学课堂教学形式一样,所以这种填鸭式教学模式被许多未教人员再次排斥甚至厌恶就不足为奇了。3.对“(4)职业技术学习训练”项选取的人次少,而且在其功效认识上赞成与反对的人数相当,反映出对职业技术学习训练关注度低,而且对功效认识上差异性大。笔者就职业技术学习训练情况调查发现,教养执行机构在职业技术学习训练的软硬件上普遍投入不足,时间保障不够,与社会职业技术学校真正合作较少,导致职业技术学习训练更多是教养工作的“锦上添花”,而不是针对未教人员的实际状况分类实施、“雪中送炭”,这是关注度低、认可度差的重要原因。

       (十)教养经历对今后人生影响的认识情况统计分析

      

       从表14数据分析可知:1.两省未教人员的大多数认为收容教养经历大大增强了其遵纪守法意识,对今后人生产生了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选取“(7)学会了更多的知识和技能”的人数占到了两省未教人员的少部分,反映出只有少部分就收容教养期间学习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能对自已今后人生产生积极作用表达了肯定意见。2.“(2)认识了很多朋友”是一个对教养效果的中性选项,选取人数较少。但是,两省各有3人选取“(3)学会了更多的违法犯罪手段、方法”,反映出教养期间长期处于封闭的场所内,少数未教人员在交友中受到了所内亚文化的影响,遭到了交叉感染、深度感染,对今后的人生发展埋下了隐患。3.“(4)会留下不良记录,上学、工作都会有麻烦”“(5)从此有了阴影,处处会被人看不起”“(6)耽误了几年,出去后怕是跟不上社会发展了”每项的选择人数均只有少数,但是反映出了其就教养经历可能对今后人生发展负面影响的担忧。4.C省有5人次选取“(8)其他”,注明的情况分别是思想有了进步、改变了自己、学会了做人做事、懂得了法律、改正了许多恶习,均认为教养经历对自身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B省和C省收容教养工作警官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分析

       本课题组就收容教养工作警官情况的问卷调查对象是中部地区的B省和西部地区的C省各一个单位的相关警官,即:在2013年之前B省未成年教养所(现为B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从事过收容教养工作的27名男性和3名女性、共计30位警官,现在正从事收容教养工作的C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10名男性警官。两省从事收容教养工作的管教警官构成上稍有差别,其中B省以年富力强、经验相对丰富的30-50岁中青年为主,C省以年纪较轻的20-30岁为主。B省原未成年人教养所在收容教养工作中曾经有针对性地专门安排3名30-50岁的中青年女警官从事管教工作,而C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则按照我国监狱法律关于罪犯须由同性别人民警察进行直接管理的规定,即便在收容未教人员后,其管理人员配备仍是按照此规定全部配备男警官从事管教工作。

       (一)文化程度统计分析(表15)

      

       从表16数据分析可知,两省收容教养工作警官的专业类别以法学类为主,其次为其他专业,再次为心理学类和教育学类。两省警官中均有个别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岗学习心理学类专业,其中B省1名警官大学学习的是其他专业,C省1名警官大学学习的是法学专业,两者均在岗接受了心理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这反映出,对收容教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人才在两省的数量占比还很低,个别青年警官主动在岗跨专业学习前两类专业印证了人才需求的现实并正在积极应对。

       (三)对现有教养方式和内容中针对性强、实效较好、应当改进方面的评价情况统计分析

      

       由表17数据分析可知:(1)两省被调查警官就针对性、实效性和应当改进方面的总体关注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同。B省未教所警官关注方面相对集中,最为关注的方面是职业技能培训,其次为严格管理、法制教育和考核奖惩;C省未管所警官最为关注的是严格管理,其他方面的关注度差异性较大。这种调查结果表面上反映的是两省被调查警官对收容教养工作领域关注的差异,实质上反映的是两种管理模式下从事收容教养工作警官在理念上的明显差异,即在2013年之前的未成年教养人员管理所管理模式下,其警官的理念可以简单概括为教养第一、管理第二、有机结合,而在目前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即未成年犯监狱)管理的模式下,其警官的理念明显具有现阶段监狱基层工作的思维特征——安全至上、管理第一。(2)从针对性统计图分析可知,两省警官的看法存在异同。B省一半以上警官认为针对性较强的依次是职业技术教育、严格管理、法制教育,大部分认为劳动矫正的针对性差。C省一半以上警官认为严格管理的针对性强,其次是考核奖惩,大部分认为劳动矫正、法制教育、道德前途教育针对性差。以上调查结果,一方面,印证了B省原有的未教所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软硬件投入大的事实,反映了C省未管所于2013年底收容未教人员后管理上投入多、教育教养投入相对不足的事实;另一方面,两省均认为劳动矫正是针对性最差的方面,反映出两省警官对入所时尚小于16岁的未教人员从事一般性生产劳动的针对性的普遍质疑。(3)从实效性统计图分析可知,两省警官看法差异较大。B省大部分警官认为职业技能教育、法制教育、严格管理的实效性更好;半数左右的人认为心理矫治和道德前途教育实效性较好;大部分人认为文化教育的实效性最差,其次较差的是劳动矫正。C省大部分警官认为严格管理的实效性最强,少数认为实效较好的是劳动矫正,大部分认为实效性最差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心理矫治。这些调查结果虽然是警官们的主观判断,但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两省教养措施和方法上实效性的异同。(4)从应当改进统计图分析可知,两省警官恰恰均认为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方面是应当大力改进的方面,这印证了其对这些方面作为本单位教养工作最重要的措施和方法的认同和关注。同时,也反映了两省对本单位针对性较差、实效性并不好的教养措施和方法的改革并不关注,在文化教育和劳动矫正上尤其如此。

       (四)对当前收容教养模式优势认识的统计分析

      

       从表18分析可知:1.两省警官几乎全部认同,“(2)专业人员的管理、教育、矫治”是当前收容教养模式最大优势所在。2.两省均有近半数认为“(1)封闭的空间,便于开展教养工作”是优势,反映了少部分人认为相对封闭的空间是开展教养工作的重要条件。3.但是两省警官在“(3)专门设施等硬件资源”的看法上存在加大差异,B省超过半数警官认为是优势,而C省仅有1人认同是优势。这印证了未教所较之未管所,其监管硬件设施虽然落后,但是教育教养设施上投入更多的事实,反映了未教所警官对教养专门设施资源优势的认同,而未管所从事收容教养工作警官对未成年犯监狱以监管硬件为主的专门设施等硬件资源功用的质疑和否定。

       (五)对当前收容教养模式劣势认识的统计分析

      

       从表19数据分析可知:1.两省警官对当前收容教养模式劣势的认识是相似的,认为主要是“(3)社会的忽视、冷漠甚至不解、歧视”“(4)与其他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协调”“(5)可以使用的资源和奖罚手段十分有限”三个方面,但是在具体数值上又是有差别的,B、C省统计数值从大到小排列分别是(3)、(4)、(5)和(5)、(4)、(3),反映了B省认为当前劣势更多表现为社会环境和制度上的影响,C省认为当前劣势更多表现为当前制度下收容教养制度自身可以调配的资源和奖罚激励手段不足的影响。2.两省就“(2)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统计数值均较小。3.两省统计数值中“(1)封闭性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在本省占位情况差异较大,B省有1/3的警官认为是劣势,而C省则无人认为是劣势。

       (六)对收容教养执行权属机构看法的统计分析

      

       从表20数据分析可知,两省大多数警官认为收容教养工作具有特殊的内在规律,应当成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执行机构负责对未教人员的教养。只有个别人支持将未成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作为其执行机构,几乎无人认同将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作为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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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收容教养工作调查报告_收容教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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