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泊
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830063
摘要:近年来,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研究其相关课题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见证取样及送检的重要性,分析了见证取样、送检易存在的诸多问题,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理清含义,促进工作的开展,以及重视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等多方面,提出了提高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效果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见证取样;送检;问题
一、前言
作为建筑工程实践中的重要工作之一,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的关键地位不言而喻。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方法,进一步优化该项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二、见证取样及送检的重要性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工程检测的重要环节,其方法是否正确关系到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更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施工队伍不断增多。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送检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中小型施工企业队伍素质较低,技术力量薄弱,对建筑施工的规模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和掌握,质量管理能力较差,质量控制手段不力,质量意识薄弱,致使其在原材料的取样和混凝土、砂浆试块的制作、送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而出现了检测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给工程结构留下了质量隐患。
从保证工程质量角度出发,进入现场的材料必须遵循“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尤其是结构用材,关系到工程结构性能和安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在使用前取样送检,符合相应材质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上。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施工单位垫资、代资情况较普遍,加之有些建设单位插手建材供应,致使施工现场材料进货渠道多样化。另外,伪劣、假冒材料因价格相差悬殊,仍有相当大的市场,在这种状况下,加强原材料质量检验,杜绝劣质建材流入施工现场显得尤为重要。
三、见证取样、送检易存在的问题
见证取样员培训流于形式,为取证而培训,失去培训的真实意义。由于制度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取样员证书”方可。由此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培训工作,这样做从发展的角度讲,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以下几种情况令人费解。
1.操作人员的问题
(一)人员把关过于放松
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但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刚毕业的学生,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人员,而且还能取到证书。
(二)培训搞突击
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不全面、培训教材缺乏科学性。而且往往带有某方利益的偏向性,培训单位也以此为赚钱的契机,缺乏责任感。
(三)培训考核缺乏严肃性
统一考试时,多数情况考题外漏,监考失真。实际工作中,见证取样、送检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取样时,见证人员不到现场见证,则由施工单位自行取样后就认可取样。
2.试样数量不足、制作不规范
混凝土、砂浆试件和水泥、钢筋等主要原材料未按规范要求制取试样,试样送检数量不足;试样制作不规范,有的现场甚至另外开设小灶,专门制取检测试样,如混凝土、砂浆试件不按规定随盘取样制作,而是另外专门称料拌和制作试件,且所用捣棒和捣实次数都不符合标准GB/T50081-2002要求,致使试样检测结果失去真实性和代表性,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
3.试样被调换
现在绝大多数工程的试样都是由施工企业的人员单方送检,而见证人没有亲自将试样送到检测地点,施工企业采取“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手段,用专门制取的试件在送检前将见证取样的试件进行了调换。
4.见证人签字不真实
一些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的施工企业,为了怕试样检测不合格,不择手段,弄虚作假,用自己专门制取的试样替代见证取样试样,并仿冒见证人的笔迹在试样检测委托单上代见证人签字。由于监理单位压价竞争业务,收取的监理费较低(标准额的30%左右),不按规定配置管理人员,一个取样送样的见证人员要管多个工程,且工程分散,工资较低,因而,施工企业给一点好处,见证人就与他们同流合污,只签字,不见证,共同骗取工程检测资料。
四、提高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效果的有效措施探讨
1.理清含义,促进工作的开展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了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这里涉及三方面人员:一是见证人为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设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当前建设施工推行监理制,所以一般为监理单位人员;二是取样人为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三是检测单位。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砂浆、混凝土配合比;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陶粒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砾石;用于外墙保温的苯板;地下室、屋面、卫生间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塑钢门窗;用于给排水、采暖工程的管材、管件;用于电器工程的管材、管件电器及电线等;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室内回填土;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重视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一)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必须为正规厂家生产,有质量证明,有备案证等。材料进场后,应将材料质量合格证,备案证及材料报验单报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对进场材料进行外观检验及核对材料的合格证、备案证及材料的出厂日期、批号、数量等,对按规定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进行见证取样,将取好的试样做好标记送至试验室检测。对甲供材料,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材料、设备合格证、备案证,并对应该检测的材料取样送检。
(二)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要提高质量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到劣质材料的危害性和材料检验的重要性、必要性,从思想上重视材料取样送检工作,自觉把好原材料质量关,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认真学习和掌握现行各种建材标准,熟悉取样方法,严格按要求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这是做好材料检验的前提。
3.见证取样送检建设单位巡检制度
由建设单位指定有资质、有信誉、有实力的检测单位,不定期对已经完成了见证取样送检的同一批次建筑材料再进行工地现场抽检,原则上对每种材料至少抽检一次。当发现现场抽检的结果与见证取样送检结果不一致时,由建设单位展开调查,并认定责任方。一旦发现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建设单位可对涉假单位加大巡检频率,并要求赔偿使用不合格材料带来的工程上的损失。对屡教不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单位,中止与涉假单位的合作关系,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社会通报。
4.见证取样送检样品留存制度
为进一步确定工程主体的责任行为,第三方检测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样品留置工作,样品留存的唯一性识别标识不得损坏或丢失。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留置已检样品。有关标准和规范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开展检测单位已检样品留置情况的专项检查行动,所有检测单位均建立了留样制度并实施留样。已检样品的留置进一步保证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中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对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重要的作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中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中,应该加强对其中存在问题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应对实施策略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严志富.如何做好建筑工程见证取样与送检[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4(09):88-89.
[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质量控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论文作者:胡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5/29
标签:见证论文; 试样论文; 材料论文; 工作论文; 人员论文; 工程论文; 建设单位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