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中利用外资的思考_电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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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是关系到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战略大计。怎样在更高的层次、更广阔的领域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促进我国电力工业的高速发展,这些都是电力建设利用外资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电力建设利用外资的现状

近年来,电力建设利用外资规模不甚大,项目不多,据统计,电力部门合资总规模530万千瓦装机容量,共8个项目,其中有7个属于增产投资,一个存量合资项目。另一种类型为境外上市。电力部门所谓增量投资,主要是外商用货币形态出资或独资,或与中方合资,兴建新厂。所谓存量投资,是指中方运用部分运行中电厂资产,吸收外商现金资本,共组合营公司,或扩大老厂规模,或维持原规模,但以前者为主。股权分配情况均为控股(3:7左右)。合作期限一般为20年,少数为10—15年。合作期限满后无偿移交给中方,并且实行回报率控制。总之,电力建设利用外资处于起步阶段,且无外商控股现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电力建设利用外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力合资项目地区分配很不平衡,沿海地区多,中部地区少,西部地区还是空白,且都是地方项目,中央项目一个没有。这样一方面导致区域差异扩大,另一方面过于集中,沿海地区的电力就可能受外方控制,我方失主动权,不利国内企业发展壮大,既失去了市场,也没有换回自己的发展。

(二)、外汇平衡问题不易解决。外汇问题始终是电力建设引进外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其一、还款没有可靠的来源和保证;其二、信用机制不完善,担保的途径少,方式少而外商追求的是高收益,低风险,进出自由,至于财务风险、通胀风险、经营风险等均由中方承担。

(三)、电力项目合资谈判及后期管理缺乏统一章程,特别是存量合资和境外上市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政策规定。

三、电力建设利用外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电力行业是基础产业,电力项目具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以及引进外资数额巨大的特点,且市场几乎全部在国内,利用外资必然让出一部分市场,让外商获取经济利益,我们自己关键在于失去市场之后,能够虚心学习别人的经验,以市场换资金、换技术,引进先进的管理机制。电力建设利用外资从长远看,内资占资本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到最后基本实现投资自等化。一方面,避免债务危机;另一方面,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利用外资时,着重把握好一个度,具体说来,应注意和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国民待遇原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国际资本流动趋势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电力行业引进外资应由单纯依靠优惠政策和条件吸引外资,转向靠简化、规范引进外资程序,保障外资合法权益,靠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简化、公开、合理、规范化的管理法规和制度,靠创造内外企业公平同等的竞争条件,逐步给予外资国民待遇,以便在更高更新的基础上引进外资。

(二)、关于外汇平衡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理顺引进外资的经济法律关系,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变中方单独承担风险为中外双方共担风险;其次,改革引进外资的方式,变电网、国家负债为企业负债,减轻国家还汇的负担。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可批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对三资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收取部分外汇电费。

2、电力企业兴办和投资有创汇能力的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我国的电力企业也可到国外投资创汇,既请进来,也要走出去,自己解决部分外汇平衡问题,增强电力企业自身的投资能力。

(三)、关于市场问题。电力企业是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具有垄断性和区域独占性。就目前状况而言,我国电力较为紧张,需要引进外资来加速发展,不存在电力能否销售得出的问题。但从长远来看,不能忽视电力市场本身的资源属性,在以往的一些外资项目中,考虑最多的是提高发电能力和资源性。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电力项目的增加,设备能耗的降低,电力紧张程度将有所缓解,电力的供求关系也将会发生变化,因此在签订购电协议时,应确定合理的年度发电小时,并随时间和供求关系变化确定浮动的电量上网数额,最低购电量不能定得过低,超购电过多,外商利润将猛增;也不能定得太高,过高在外国银行测算项目收益时较难通过,同时也会导致电力公司完不成购电数额而违约,所以必须具体体现市场资源的原则。

(四)、关于合资股份比例、经营方式的选择问题。首先,合资、引资对象的选择很重要,选择的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有合作诚意,二是有一定经济实力。外商一般是选择我们的好企业合资,或者是把我们企业中的“好”的部分分离出去进行合资,并力争控股。股份的比例,特别是控股与否的意义,决不只是按比例分红的意义,谁控股,它的实质意义是用自己的资产来控制他人的资产。所以,我们也应该有针对性地尽量控股,或者是大比例控股,或者是小比例控股。控股要靠我们自己的实力,也要靠我们中国的潜在市场,还要靠政府的支持,更要靠运作资产的能力和谈判的艺术。

电力建设引进外资,我方的目的,不仅仅是引进资金,更重要的是要掌握引进的技术,掌握现代化管理,包括打开国际市场的渠道。因此,经营方式最理想的选择应该是我方自主经营管理。现在一些企业在引资过程中,由于我方未能控股,没有自主管理的能力,技术部门、要害部门还都把握在外商手中。这样我们不仅不能把外方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学到手,而且市场、利润也让外方占去了。我们的电力工业便永无出头之日。

(五)、关于政策决策的问题。实践证明,合资中的失误,往往是决策的失误,企业领导人在“生米做成熟饭”的情况下很难扭转。电力建设引进外资,不仅是电力企业自己的事,更重要的是宏观决策者和主管部门的事情,外资、合资的决策一般都是政府部门作出的,因此,合资、外资项目的成功既是具体参与合资企业经营的人的操作的成功,更是主管部门正确决策和正确指导的成功。

四、电力建设利用外资的模式分析

从十几年改革开放吸收利用外资的历史来看,整体上呈现出直接投资不断壮大,间接投资逐渐缩小的趋势。直接投资是指国外企业用自己的资金、技术来中国建立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靠直接生产产品赚取利润。而间接投资一般是国外银行或金融机构或公司以贷款、投资基金、信托或债券的方式输出资本,并赚取相应利息收入。两种投资方式最根本的差别在于,直接投资是一种产业资本,它直接参与产品的生产,而间接投资是借贷资本,不直接参与产品生产过程。由此可见,直接投资可为我国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带来了我们所希望的技术、管理、营销渠道、国际贸易经验。但是直接引进投资必将在国内市场上做出一定的让步,并且承担外商冲击我国民族产业的危险。间接投资的好处是我国企业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资金,不受任何限制。但是有了钱也不等于有了一切,技术、设备、管理的水平上不去,也没有直接投资匹配得好。况且间接投资使得我方背上了沉重的利息负担和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变动的风险。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各有利弊,不可偏废一方,但具体到我国现实情况,吸收利用直接投资对我国民族产业的技术水平上台阶,开拓国际市场有很大的益处。因此,我国电力建设利用外资的重心应逐步转移到直接投资为主,鼓励外国资本在我国建设合资、合作和独资的电力项目,目前有以下两种利用外资的模式值得尝试。

(一)、通过电力项目融资吸收外资。项目融资的类型包括BOT(Build—Operate—Transfer),目前已经应用的是BOT,即建设——经营——转让,但现实情况是中外双方往往只集中于"B",即建设阶段,使得BOT方式在实际中未能展开,而TOT方式则可避开这些矛盾,也能够使我国电力工业的对外开放避开一些大的风险,逐步引进。TOT就是转让——经营——转让,中方把已经投产运行的电站移交给外方经营,凭借电站在未来若干年内的现金流量,一次性从外商那里融得一笔资金,用作建设一个同等规模新电站的资本金,外商也可以从未来经营期内电力销售利润中得到合理的回报。TOT方式是境外资本进入中国电力市场的一条捷径,投资者可以从高速发展的中国电力工业中分获收益,并且社会各方力量包括能源公司、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私人资本都有机会参与投资,同时TOT方式可以盘活国有资产,为拟建项目引进资金,为建成项目引进管理,TOT方式只涉及经营权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问题。这种方式在电力工业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应该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我国首例项目融资山东日照电厂就是最好的见证。

(二)、创建海外电力财务公司,直接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利用外资。虽然我国有好几家企业通过各种模式在海外上市成功,但是短期内有很多电力企业通过这些模式在海外上市是不现实的。因为海外上市的企业要达到海外不同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标准,要求企业有广阔的市场,完善的经营机制,完备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公司章程和财务报表制度,对于国有电力企业,满足这些条件很不容易。通过创建海外电力财务公司,可克服单个电力项目融资的困难,满足多个电力项目对资金的要求,具体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海外电力财务公司,进行电力项目的债券、股票融资。电力建设期长,使用寿命长,投资额大,公益性、基础性产业不允许高额利润,必须用长期债务性融资。而就目前来说,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制、法规很不健全,动作也不是很规范,为引进外资建立的B股交易市场,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国际接轨程度都与国际证券市场差距很大,不利于通过国际证券市场有效地引进外资,完善的证券市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电力行业又急需引进外资,成立海外电力财务公司就可以绕过国内企业海外融资的种种限制,选择效益好的电力项目,代理其在海外发行债券,或通过财务安排,帮助我国的电力企业进入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从而推动国内电力企业股票直接进入国际资本市场。

2、采用投资基金方式进行行业融资。采用基金投资方式,基金经理人以专家身份研究行情,管理投资,可做到分散投资风险,节约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使中小投资者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既可满足电力项目对资金量的需求,也可满足投资者投资电力项目的愿望。投资基金的发起,并组织经营管理基金,在发起资金到位后,组建经营实体并在取得一定业绩后即在海外或国内股市申请挂牌上市。基金上市后,采用滚雪球的方式扩大基金的金融资产规模,给予境外投资者相应的回报,并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发行基金债券。这样就可以达到为多个电力项目筹资的目的,合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3、参与电力项目直接投资。海外电力财务公司作为境外注册的外国企业,凭借其对国内情况、国家方针政策的了解,又与国际资本市场紧密相联,可逐步在海外建立融资网络,采用合资、合作等方式直接对我国电力项目进行投资。由于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既不构成国家外债,又不参与对基金的管理,有利于维持电力行业自然垄断和电网统一管理、调度的要求,有利于电力行业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海外电力财务公司的存在,为利用这一数额巨大,竞争性强,有长期固定利率的资金来源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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