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民族政策对新疆各民族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政策论文,新疆论文,中央政府论文,明清论文,各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A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245(2003)03-0032-04
元明清时期是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近现代新疆各民族的迁徒、融合以及最后形成的时期。元明清三代在天山南北各地随着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设立了不少军政管理机构,特别是采取了一系列比较切合实际和比较明智的民族政策,这些措施对新疆各民族的融合以及近代新疆各民族的形成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试从元、明、清中央政府的民族政策对新疆各民族的影响,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元朝在天山南北各地采取的民族政策
元代的新疆多民族并存的局面在新疆进一步发展。元政府在这一地区采取的民族政策,目的就是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疆域稳定才能缓和民族矛盾、处理民族关系。元朝是一个民族色彩很浓的政权,对民族实行等级制,当时新疆各民族处在“色目”等级上,元政府为了巩固在这一地区的统治,管理各族人民,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第一,在新疆各地设立了军政机构。成吉思汗统一西域后,先是在阿里麻里、别失八里、高昌、和阗、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地设置达鲁花赤,管理所占领的地区。随后元朝中央政府对天山南北各地的直接管辖以及各级军政机构的设置,是在平定西北藩王之乱中逐步完善的。1272年后,忽必烈为了抵御海都、都哇的反叛,曾派遣皇子那木罕重兵镇守阿里麻里、兼辖天山南路畏兀尔、哈剌火者及哈密力等处屯戍军事。1280年在高昌境内置北庭都护府代替畏兀尔断事官,成了元朝在西域地区最高的军政机关。1282年又置阿里麻里元帅府,领天山北路,1283年,元朝分别在别失八里、哈剌火者、兀丹设立宣慰司,统辖南北军政事务。1286年,元朝在别失八里设置元帅府,领天山南路,又置火州、曲先元帅府、领吐鲁番、哈密至玉门、阳关以东[1](P.129)。此外,于1299年,设立北庭都元帅府,以平章政事会伯为都元帅,江浙行省右丞撒里蛮为副都元帅,皆佩虎符,于1299年,又设立曲先塔林都元帅府,在此前还设立西域卫亲军都指挥使司,以迷而的斤为指挥使,管理军政事务。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在和阗、别失八里等地驻有相当数量的部队,并且建立了驿站,如“1274年元朝在于阗、鸦儿看(今莎车)两域设置水驿十三处,在沙州北设陆驿两处,为了加强军事情报和内地联系,于1281年还从太和岭到别失八里,又增设驿站30处。1285年,在畏兀尔地区设驿站6所。1286年在罗不怯台、和阗等地设置驿站”。[2]除此之外,又增设提刑按察司,确保政令的通行,所有这些军政机构的设置和驻防军队,充分说明元朝中央政府加强了对西域地区的管理,使中央情报直达天山南北,保证了政令在各地的施行。元朝在新疆的军政机构,能够适应统一全国的需要,使各级行政机构,成为本民族的管理机构,从而发挥了各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积极性,增进了民族间的关系,加强了内地和新疆的交通联系,有利于全国的统一。
第二,元政府在设置军政机构的基础上,采取了招抚政策,对上层人物实行了重用,并且给予实权,这是元政府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如册封高昌王:“纽林的斤,……仁宗皇帝始稽故实,封为高昌王,别以金印赐之,设王傅之官,其王印行诸内郡,亦都护之印则行诸畏吾而之境”[3],“至正十三年(1353年)六月已西,亦都护高昌王月鲁帖木儿薨于南阳军中,命其子桑哥袭亦都护高昌王爵”[4],此后,元朝继续册封各代高昌亦都护,而且还经常把公主嫁给高昌王为妻。元政府通过册封高昌王及其家族的世袭,依靠各族上层人物,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强化了对西域地区的管理,任用各民族的人员,这些官吏在元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管理国家事务,解决当时复杂的民族问题,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机构中,任用各民族官员,在畏兀尔地区利用本民族官吏,治理本民族的事务,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
第三,经济措施也是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海都和都哇的叛乱,连续四十年的叛乱,使西域遭到了空前的浩劫,不停的战乱,使各族人民饥寒交迫。面对这种情况,元政府为了继续控制西域,在经济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减轻赋税。由于1229年采纳耶律楚材的建议,在西域农业区实行按丁征税制,每丁年征粮二石;宪宗时,规定牧区马牛羊税,百头取一,不及百者免;忽必烈时,“令畏吾界内计亩输税”[5],每亩收粮三升,这些措施限制了官吏的横征暴敛,减轻了农民的额外负担;二是实行军屯、民屯。元政府于1282~1288年间令驻防在别失八里、阿里麻里、和阗、高昌地区的军队实行屯田。在喀什噶尔、哈密等地也实行了民屯,共开垦荒地约150万亩,解决了当地军民的粮食供应,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恢复了当地的经济;三是为了解决农具问题,元朝政府在别失八里等地设立冶场铸造农具,又设忽丹八里、别失八里局,掌管染织手工业生产。
第四,采取调粮救济。元朝政府给缺少耕牛、种籽的农户,分配耕牛、种籽,让当地军民从事农业生产。
第五,统一货币。1283年,在畏兀尔地设交钞提举司和交钞库等机构,管理货币发行。以上的经济措施,基本上应用“怀柔政策”,对于推动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安定人心,恢复生产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总之,元政府采取的民族政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比较适合民族地区实际和历史潮流的政策。由于采取了安抚为主的怀柔手段,客观上促进了各族人民的生活安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在民族压迫的历史条件下,元政府的民族政策是比较开明和进步的。这些措施,缓和了许多民族矛盾,避免了流血冲突,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联系,巩固了元政府在新疆的统治。
二、明清政府在新疆地区采取的民族政策
明代,我国西部新疆地区,一直处于封建割剧状态,割据各方,“地大者称国,小者不相统属”。主要有:哈密王国、东察合台汗国、吐鲁番王国、叶尔羌汗国和瓦剌汗国等五个势力集团,由于我国北方的蒙古鞑靼部经常进犯内地,因此,明朝政府未能西顾统一新疆,只在今天的哈密地区设置了一个“哈密卫”(1406年建立的),统辖当地军政事宜,以维持中西部商贸道之安全。
明朝中央政府统辖新疆的措施是册封新疆各地的头目为王,如:哈密王、别失八里王、吐鲁番王和瓦剌王等,并发印信,对其下属也授予指挥佥事、指挥同知、都指挥、千衣、百户等职。它们名义上和明朝保持着臣属朝贡关系,实际上除哈密外都割据一方。它们长期互相争战,使新疆人民经常遭到浩劫,使新疆社会经济比元朝时期更加衰退。因此,明代的西域政策一直处于保守、消极的一面,没有完成统一新疆的历史任务,给新疆历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清朝从1755-1757年,先后出兵平定了准噶尔部及阿睦尔撤纳的叛乱之后,基本上统一天山北部,在1758年又出兵击败了大小和卓的叛乱,完成了统一新疆的伟大事业。统一新疆之后,清政府为了巩固其在新疆的统治地位,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一系列民族统治政策,其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各民族的习惯,首先对蒙古族、哈萨克族以及东部新疆的吐鲁番、哈密地区实行“札萨克制”。各部首领为札萨克,如对额贝都拉家族和额敏和卓家族在清朝统一新疆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给予了肯定和褒奖,清政府册封各部首领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管理本部族的行政、司法事务。清政府通过札萨克制管理各部,保持旧有的制度对清政府是有利的。其次,伯克制是天山南部维吾尔地区设立的旧制,清政府给各级伯克设定三至七品的品级,1761年,清政府向各地阿奇木伯克颁发了统一的印信,使阿奇木伯克管理各城区的司法、水利、治安、宗教、商业等事务,但革除其世袭制,将伯克改为清政府任命的官吏。再次,对东部地区的采取郡县制,管理方法与内地相似。
第二,册封爵位。清政府在新疆地区进行行政管理中,吸收少数民族中上层分子参加地方政权,通过这些上层人物从而达到加强管理本地区,维护统一的目的。对于在统一过程中积极合作,维护国家的统一,忠诚于清政府的少数民族上层人物,清朝则给予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特权。如在平定阿睦尔撒纳和大小和卓之乱的过程中功绩显著的人物。1758年封吐鲁番的额敏和卓为贝勒,赐郡王衔;1760年封和田的和什克为辅国公;对于喀尔喀蒙古王公、土尔扈特部清政府则承认他们原有的社会地位,并分别封其贵族为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18世纪50年代,清军在征伐准噶尔到伊犁时,清帝曾下达谕旨:“若哈萨克人等投诚前来,将伊大目酌量赴京入觐,赏给官爵。”[6]后来,哈萨克汗阿布赉臣服于清政府,乾隆皇帝颁发了册封阿布赉汗的诏谕并赏赐了厚礼。清政府对于归服的各族统治者,特别优待,对他们采取“恩威并济”的方针,以利用他们加强少数民族的统治,从而达到稳定边疆的目的。
第三,尊重宗教习惯。16世纪中叶,伊斯兰教已成为新疆南疆地区的主要宗教。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因俗而治,制定了适合当地实际的伊斯兰教政策。清政府既允许伊斯兰教继续存在,同时又采取措施限制它的政治经济特权,不准宗教人员掌握世俗权力,但给予他们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沿用回教历书,又下令保护玛本特玉素甫的坟墓,借以表示对伊斯兰教的重视。天山北部的蒙古人信仰喇嘛教的黄教,当时清政府对喇嘛教采取保护和鼓励政策,鼓励修建寺庙,喇嘛不仅免除一切赋役,还可以享受各种特权。
清政府比较重视新疆各族人民的宗教事务,在避暑山庄仿固尔扎庙修建了安远庙,成为专为新疆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的王公来山庄朝见时,观瞻和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清政府利用宗教,巩固其封建统治秩序的用心。
第四,减免赋税与民族隔离政策。赋税政策也是一个重要的措施之一,减免赋税对安定人心是很有作用的,如:妥善安置土尔扈特部众之后,给予最优惠的待遇,“自耕自种,并无出纳赋税,亦无别项差使”,不征收牧税,清政府的这种措施,对巩固边疆的和平与安定,起了很大的作用。清政府免轻赋税政策也具有进步意义,如:对南疆维吾尔地区,在清初还是按准噶尔汗国时期的旧例收税,维吾尔官民认为旧税太重,请求减轻,乾隆皇帝立即下令大量减轻南疆维吾尔的税收,从1760年开始简化了税收,结束了准噶尔统治时期税目繁多的现象,减轻了南疆维吾尔人民的生活负担,得到了当地人民的欢迎。清政府的免轻赋税对维护社会稳定,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促进新疆经济开发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另一方面,清政府实行了民族隔离政策,禁止官兵和汉人同南疆维吾尔族人民来往,为此,清政府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田、阿克苏、库车、乌鲁木齐和吐鲁番等地建了“汉城”,供满汉官兵和汉族人民居住,原有的回城,在两城中间地带划出的买卖街,供维汉人民进行贸易,清政府的隔离政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与新疆社会当时实际状况是相适应的,也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在维护社会稳定,缓和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总之,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新疆地区的民族政策,是适应当时政治形势变化而产生的,历史证明是富有成效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设置军政机构。元明清三代中央政府在新疆地区设置了军政机构,是汉唐在西域设置的西域都护府与安西、北庭都护府的延续,元明清三代建都北京,其政治中心比起隋唐离疆更远,但都没有放松对西域的管理,而且更加重视新疆的战略地位的重要性。在边远的新疆地区设置民族自治性的管理机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很不容易的,这些机构既有与内地的共同性,又有别于政权机构,这是一个从实际出发,符合各民族特殊情况的比较进步的措施。
二是任用各民族的官员。任用各民族的官员是元明清三代政府所采取民族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具有传统政治势力和经济实力,熟悉本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社会情况,在本民族中有较强的政治号召力,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到边疆地区的安定与否。因此,历代中央政府通过任用各民族官员,共同管理国家事务,解决当时复杂的民族问题,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机构中,广泛任用各级官吏,极力保护少数民族中上层人物的政治、经济等特权,使民族地区广大劳动人民受到残酷的压迫和剥削,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
三是实行招抚与“怀柔政策”。元明清三代在设立机构、拉拢上层人物的基础上都采取了招抚与怀柔政策,如元朝对新疆地区表示关怀,发展生产,赈济灾荒,多次招抚逃散之民,调拨粮款,减免赋税,贷给牛种,帮助他们恢复生产;清朝安置土尔扈特和硕特部,对维蒙等族实行免税、减税、宗教自由等等,这些都作为“怀柔”的一种手段,安其民心,巩固政权。元明清在新疆采取的民族政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顺应了历史潮流,符合人民的愿望。从他们比较积极的民族政策和措施出发,在新疆地区推行了某些顺应民情、推动社会前进、促进国家统一的改革,这些都加强了新疆各民族在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增进了清王朝与新疆各民族关系的和睦、融洽以至发展。
但是,元明清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在剥削人民压迫人民、维护其封建统治等方面和历史上的帝王是一致的,所实施的是民族压迫政策,这是其阶级本质所决定的。但辩证地看,在千百年的民族压迫的历史条件下,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也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也存在着一些不利的因素。如清代在新疆实行的民族隔离政策,禁止通婚,禁止贸易,限制内地汉人前往新疆,不准汉人与维吾尔人有债务往来,隔离政策使南疆地区逐渐落后于北疆地区,这是历史的倒退;另一方面清朝根深蒂固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意识,清朝官员对各族群众的侮辱欺凌,一直是地方动荡的重要根源,最后为张格尔入境作乱占领南疆地区造成了可乘之机。
公元前60年,西域都护府设立标志着新疆纳入汉朝的版图,成为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新疆与内地的联系,有一个由相对松散到日益紧密的过程,由于处在不同的时代,受各种因素的限制,统一和管理的方式不同,所收到的效果也不同。如明朝在西域地区,只在今天的哈密地区设置了“哈密卫”,统辖当地的军政事宜,在其他地区未能行使有效的统治机构;而清政府对新疆的统一是在彻底打败地方割据势力后进行的,不但结束了长达数百年的分裂局面,而且维护了新疆的安定,为新疆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因此,历史上在某种情况下出现的一些疏远、隔阂,甚至敌视的现象是暂时的,中央王朝的民族政策在当时的条件下,是有成效的。元明清三代一系列措施,始终影响着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也影响着民族关系的发展变化,正因为有了这些比较符合实际的政策,使新疆各族人民和我国内地各族人民一样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大家庭里。在今天的意识形态领域进行反分裂斗争的形势下,重温元明清三代中央政府的民族政策及对新疆各民族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收稿日期 ]200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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