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方伦理学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演变及其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德性论文,试论论文,学中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4)02-0041-05
综观伦理学研究的派别划分、内容构成和研究主题,我们可以看到,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美德伦理)及其相互关系乃是现实道德生活的重要内容和伦理学相关理论研究所关注的重要主题。一般而言,规范伦理通常是一种着眼于人的行为、以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为指向和中心的道德言说和道德建构;德性伦理则是着眼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以对人的道德品质(品格)的培养(培育)为指向和中心的道德言说和道德建构①。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之间既有当下社会中的横向关系,也有社会历史发展延续中的纵向关系。在任何一个时代的社会道德生活与伦理学理论中都既包含着规范伦理也包含了德性伦理;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道德生活中和伦理学理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有很大的差别。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都既离不开规范伦理,也不能缺失德性伦理。但是我们现在所需要的究竟是怎样的规范伦理和怎样的德性伦理?我们所需要的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西方伦理学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关系的历史演变,对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建设具有怎样的参考价值?从历史的视角考察西方伦理学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的动态演变,揭示其辩证发展规律,深刻把握当代社会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应有的、特定的相互关系,不仅有助于推进伦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而且能够对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特别是对我国社会的道德建设作出应用的理论贡献。
审视西方伦理学的历史发展,我们可以窥见西方伦理学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呈现出了一个较为明显的阶段性变化。西方古代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和中世纪时期)都高度重视德性伦理,德性伦理处于伦理学的中心;近现代时期则开始忽视德性伦理而把规范伦理置于中心地位;现当代时期,规范伦理陷入困境,德性伦理呈现出走向复兴的态势。
一、西方古代时期,德性伦理处于中心地位、德性伦理高于规范伦理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一直到欧洲中世纪的古代时期,德性伦理处于中心地位,德性伦理高于规范伦理和支配规范伦理。
在古希腊时期的伦理思想中,德性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和丰富内容的概念,“德性的概念,正如奥斯特沃特指出的,在所有希腊伦理学体系中都是根本性的概念。在希腊人的最初用法中,它被用来指武士的高贵行为,例如在荷马史诗中,德性的意义几乎等同于勇敢,以后它也被用来指那些卓越的公民在城邦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公民的美德或品质,并逐步地用来指任何人、生命物或器物的显著具有的优点”[1]。虽然古希腊时期的德性概念内涵丰富而宽泛,但这一概念着眼于对象的品质而非零散的具体行为则是共同的、不变的。
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对行为的伦理规范,古希腊社会也不能例外。苏格拉底(公元前468—400年)被视为西方伦理学的奠基者,他极力反对对既有传统伦理规范的盲目遵从,认为未经省察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人生,把道德建立在个人自主和理性的指导之上,倡言“美德即知识”、“知识即美德”。苏格拉底认为一个人的知识、意志和行为都是统一的,是其心灵(灵魂)内在统一的表现,具备整全的道德知识、能够分辨善恶是非的心灵(灵魂)乃是善的心灵(灵魂),善的心灵(灵魂)必然做出道德的行为而决不会做出不道德之事;可见德性伦理着眼于人本身,着眼于整体,德性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处于主宰、核心地位。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秉承苏格拉底的路线,主张只有以自己的理性(智慧德性)为指导操修勇敢和节制德性的人,才能成为一个具有正义(公正)德性的人,才能成为自我和谐的人和幸福的人,“公正的灵魂和公正的人就生活得好,而不公正的人就生活得坏。……因此公正的人幸福,而不公正的人不幸。”[2](P146)与此相对应,柏拉图认为城邦的公民必须——而且只有——按照各自所属的阶层和禀赋培养和践行其德性,统治者具有智慧德性、保卫者具有勇敢德性、生产者具有节制德性,各阶层各安其分、各守其德,整个城邦才能是正义的、和谐的。虽然柏拉图认为智慧和勇敢分属不同等级的人,各种情欲以及快乐和痛苦只是儿童、妇女、奴隶和下层平民的本性,真正在理性指导下的有节制的欲望只能在少数人即那些出身高贵、受到良好教育的人中间才能见到;但他主张节制应该为各等级的人所共有。只有大家都有节制的德性,才能产生一种和谐,各等级之间以及各等级内部才不至于相互争夺。柏拉图把节制作为不同阶层的人所共有的一种德性品质,只有培育了城邦社会全体成员的这种德性,才能有效地约束他们的各种行为,达成社会的正义与和谐。斯多葛派的学者也指出,“各种德性是彼此相通的,有一种德即有许多德,因为许多德的箴规是共同的……”[2](P228)从这些关于德性的阐述可以看到,各种德性都是指向人的品质、指向人本身的,德性是一项着眼于人的整体、着眼于人的整全性的伦理要求。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明确肯定德性乃是一种习惯或品性;虽然古希腊时代的德性概念有超出人类范围的宽泛运用,但“人的德性,就一定是那种既能使人成为善人,又能使人能圆满地完成其功能的品性”[2](P295)。亚里士多德对德性的探讨基本上是针对人的,他把人的德性区分为“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道德德性)”,理智德性——分为理论理性的德性和实践理性的德性——是理性活动的德性,可以由教导而生成,智慧是理论理性的德性,明智是实践理性的德性;伦理德性是欲望活动的德性,必须通过习惯而形成。理智德性与伦理德性并非截然二分,伦理德性的实现终须有理智德性的参与。亚里士多德把智慧视为人的最高德性,“思辨是至福”。在他看来,幸福乃是人所特有的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人所特有的活动乃是其理性灵魂的实现活动,因此,理性的沉思的、认知的活动或生活就是人生最大最高的幸福。与针对具体行为的规范伦理相比,着眼于人的整体(统一性)的德性伦理呈现出“先立乎其大者,其小者不能夺也”的优点,更显出高屋建瓴的优势。
伊壁鸠鲁(公元前341—270年)在致美诺寇的信中指出,快乐乃是人生的最终目的,他所说的快乐并非单纯感性肉体的享乐,而是指身体无痛苦和灵魂无纷扰;在伊壁鸠鲁看来,使人生快乐的不是感性的物质的东西,而是理性的指导,他把理性或明智看作是最高的美德,是一切其他美德之源,“明智甚至比哲学还要可贵,因为一切其他美德都是由它而出。它告诉我们,一个人除非明智地、正大光明地、正当地活着,就不可能愉快地活着;没有人会明智地、正大光明地、正当地活着而不愉快地活着。因为各种美德都与愉快的生活共存,愉快的生活是不能与各种美德分开的。”[2](P10)
在中世纪的基督教伦理中,既注重对行为的规范,更看重对德性的培养,德性伦理处于中心和支配规范伦理的地位。摩西十诫——不可崇拜别的神、不可崇拜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以安息日为圣日、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不可贪恋他人财物(参见《旧约圣经·出埃及记》第20章)——都是对具体行为的明确要求或禁戒,直接指向人的行为,无疑属于规范伦理;这些伦理规范在新约圣经中并未废除,而是得到了继承,“你们决不可设想我是来废除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弃它们,而是要加强它们。我老实告诉你们,只要天地存在,律法就必须遵行,连一丝一毫,也不能废弃。”[2](P334)但基督教在继承犹太教这些伦理规范的基础上,更注重对德性的培养,提出了基督教的“七主德”即信、望、爱、审慎、节制、公正、坚毅,信望爱是神学三主德,其中信仰的德性(美德)是根本,在信仰德性与律法——伦理规范——的关系上,信仰高乎律法,“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新约全书·罗马书》)基督教伦理明确肯定德性伦理支配规范伦理和高于规范伦理,把信仰等德性置于其伦理学体系的中心地位。
二、西方近现代时期,规范伦理处于中心地位,规范伦理高于德性伦理
近现代时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前资本主义的传统伦理逐步被扬弃,要求自由、民主、平等和正义的适应与满足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的伦理体系逐步确立。传统的德性伦理被边缘化,规范伦理在人们的社会道德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成为社会伦理体系的中心与核心。
以边沁、密尔等人为代表的功利论和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被视为西方近现代伦理学的主要流派,功利论与义务论成为规范伦理学的两种代表形式,它们“都是‘徒见规,不见人’。……只是简单地为行为建立规则”[3]。功利论和义务论都侧重对行为的规范层面而非道德人格的品质层面的阐释和论证,侧重对行为的规范诉求而非德性品质的培养。最为明显地呈现了近现代时期德性伦理的边缘化和规范伦理的中心化的当属18世纪著名的道德哲学家和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崔宜明教授在《论亚当·斯密问题》的长文中深刻指出:“在斯密之前,从古希腊伦理学到基督教伦理学,西方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形态是美德伦理学。……在斯密之后,近代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形态是规范伦理学……斯密的伦理学正处在美德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的转折点。”[4](P269)斯密是近代伦理从德行伦理转向规范伦理的中心人物。窥斑见豹,斯密对正义伦理和仁慈德性的阐发就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
亚当·斯密的正义伦理把正义既作为行为规范,又视为一种德性;但他侧重的是正义的规范性,侧重的是规范伦理。斯密所主张的正义仅仅是不去伤害人、不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资本主义的新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平等而自由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但人人必须遵守一个最基本的前提,这就是必须遵循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的正义规范,人们“就是在大致遵守这一规则的基础上,建立了人类社会的全部安全与和平”[5](P167)。正义作为针对个人的行为规范,是对个人行为的一种伦理强制,是个人行为的伦理底线;正义作为规范伦理,是整个社会秩序得以正常维系和运行的基础,“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老是相互损伤和伤害的人中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5](P106)“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5](P106)斯密之所以把正义的伦理规范作为整个社会的基础,是因为他意识到了新的社会所蕴含的包括人在内的各个因素的流动性和变易性,人在社会中的位置已经很难固定下来,德性伦理对人的约束力已经开始丧失其合理性和效力。即便在斯密把正义作为一种德性看待时,他也是仅仅把正义看作是一种消极的德性,“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仅仅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5](P100)。斯密认为这种德性不需要我们付出什么努力来培养,它常常可以通过简单的不作为来实现,甚至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来实现;由此可见,正义作为德性只是徒有其名,正义更多地是作为行为的规范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斯密断言在资本主义的新社会里德性伦理逐渐退出道德生活的中心位置,不得不边缘化。他在谈及仁慈德性——是一种给予他人无私关心和帮助、促进他人幸福的德性——时,认为仁慈仅仅是美化“社会”这个巨大建筑物的装饰品而非支持建筑物的地基,斯密仅仅要求人们有适度的仁慈,反对人们过多地实行仁慈,他认为人们只要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就已经足够了,商品经济的新社会无需人们去过多地关心和帮助他人,因为这一社会已经具有一种独特的运行机制——“看不见的手”——来自动实现仁慈德性的原有目标。“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6](P27)斯密认为“看不见的手”这一独特的市场机制彻底改变了过去社会生产方式中所存在的利己与利他截然对立的矛盾,使得人们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只要通过利己就能够自发地实现利他的结果,甚至要比过去人们从利他动机出发能够更好地实现利他的目的,由此,一切以往社会中的以利他主义为导向的协调人与人关系的德性伦理便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三、西方现当代时期,规范伦理陷入困境,德性伦理走向复兴
近现代以来,西方社会经历了从以德性伦理为中心到以规范伦理为中心的转变。在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为代表的传统德性伦理学不断被边缘化、逐渐被否定之后,远离现实生活的、强调分析伦理概念、判断和语义的元伦理学一度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流。伦理学研究的分析哲学取向因回避现实问题反而加剧了现实生活的道德危机。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使西方伦理学从元伦理学回归规范伦理学,面对社会现实探讨道德问题。罗尔斯虽把正义作为规范和道德原则、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社会的基本善,但很少把正义作为德性看待。
现当代时期,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愈趋复杂化,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频繁爆发,各个个体的利己行为在“看不见的手”作用下所导致的经济与社会的和谐神话破灭,利己损人的不道德行为充斥社会;仅仅注重对个人利己行为的正当性给予辩护、对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予以约束的规范伦理开始显露出其应对和解决社会现实矛盾的乏力。正如万俊人教授所指出的,“无论现代社会伦理规范系统多么周全和完备,如若缺乏个人自主美德的内在心理基础,都不可能成为健全有效的伦理规范。这一点正是现代社会规范伦理的内在缺陷和弊端。”[7](P236)西方近现代伦理学由于过于倚重伦理规范,轻视德性,加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现当代伦理学权利意识泛化,责任意识淡化,使得规范伦理学理论未能及时而有效地解决西方现代社会的现实困境而陷入理论困境。以对人的行为规范为导向和中心的规范伦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道德生活的需要,一方面,它既不能解决诸多伦理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又常常呈现出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态势,对现当代社会生活的新领域缺乏及时的指导和关照。以规范伦理学为中心的现当代西方伦理学呈现出应对和改善西方社会道德状况的无力态势,致使西方社会的道德冲突与道德危机日益严重。[8]
1958年,英国哲学家安斯库姆(G.E.M.Anscombe)在《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中对功利主义和义务论提出了批评,首次在现当代伦理学界提出了德性伦理的主张。20世纪80年代之后,德性伦理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1981年,麦金泰尔出版《德性之后》,对启蒙运动以来以功利和权利概念为中心的西方近现代规范伦理学予以批判地考察,主张回归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德性伦理学,试图重建德性伦理在社会道德生活和伦理学理论中的主导地位。紧随麦金泰尔之后,玛莎·努斯保姆(Martha Nussbaum)、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约翰·麦克多维尔(John McDowell)、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罗莎林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茱莉亚·安娜斯(Julia Annas)等人都开始把关注的目光聚焦于德性伦理学的探究,相继发表了一些著述,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德性伦理学呈现出复兴的态势。
四、西方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关系演变的现实意义
西方伦理学中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关系的演变呈现出了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关系辩证发展的规律性。在西方古代传统伦理学理论中,德性伦理居于核心和主导的地位,规范伦理居于辅助和从属的地位;而在近现代伦理学理论中,规范伦理跃升于核心的和主导的地位,德性伦理降到从属的被边缘化的地位;当代时期,德性伦理走向复兴,呈现出重新占据主导和核心地位、规范伦理回归从属和辅助地位的态势。西方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从古代时期(传统伦理学)的以德性伦理为中心(核心)、德性伦理高于规范伦理和支配规范伦理,到近现代时期以规范伦理为中心、德性伦理被边缘化、规范伦理高于德性伦理,再到现当代时期规范伦理陷入困境、德性伦理呈现出复兴态势,这一宏大历史视野里的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演变呈现出了一个正反合辩证发展的规律性。
西方伦理学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关系演变的辩证规律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伦理学中的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关系的历史发展也呈现出同样的规律性。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毫无疑问,我国传统伦理学也是以德性伦理为中心、德性伦理高于规范伦理规范。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打破了我国封建社会的封闭发展,中国社会被迫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近代以来,西学东渐,包括伦理学在内的西方文化在我国得到迅速传播和发展,我国思想界为了救亡图存和民族复兴,也开始主动吸纳西方伦理学的知识范型,在学习、模仿和借鉴西方伦理学的过程中,顺理成章地使得我国社会近现代时期的规范伦理处于中心地位、传统德性伦理被边缘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也日益融入经济、文化发展的全球化进程中,我国传统德性伦理也不断被边缘化,我国社会也在相当的程度上呈现出道德无序、失范、冲突和危机的状况,我国现阶段以规范伦理为中心的伦理学也表现出应对和改善我国社会道德状况的无力;与西方伦理学界出现德性伦理走向复兴的态势相对应,我国学界相当一部分学者也开始把关注的目光聚焦于德性伦理的研究,着力推动德性伦理学的发展。
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既是中西方伦理学理论体系所具有的两个必要组成部分,义在伦理思想史的发展中呈现出不同侧重点的历史变迁;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既呈现出共时态的、静态的存在,也体现为历时态的、动态的演变。就伦理理论与伦理体系的静态结构来看,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既存在着差别与对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而辩证统一。现当代德性伦理的复兴,使伦理学中的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关系走向历史与逻辑的辩证回归。毫无疑问,现当代时期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将遵循这一辩证规律而展开,充分发挥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各自优势,实现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和统一。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中,西方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关系演变规律要求我们立足于当代社会的现实,在继承和利用中西传统德性伦理资源的基础上,破除近现代以来形成的把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割裂开来的做法,实行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的双向融合与统一。规范与德性绝不是截然二分的,而是相互融合与统一的。一方面,在德性伦理的引领下践行伦理规范。为了解决规范伦理滞后于当代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和诸多伦理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迫切需要着力培养人们的德性品质。当人们具备了良好的道德习惯和德性品质后,面对新的社会生活领域所出现的具体伦理规范的缺失以及特殊境遇条件下的规范滞后,人们就能够自主地灵活地采取道德的行为;现当代社会中面临诸多伦理规范相互冲突、使人们难于抉择的境况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单靠规范伦理本身无力解决。德性伦理由于着力于培养行为主体的德性品质和内在的统一性,能够积极张扬和激发主体的能动性,使得行为主体在面对此类复杂境况时能够依据其形成的德性修养对相互冲突的伦理规范进行价值排序,从而明智地采取最为合宜的行动。另一方面,实现规范与德性的相互转化。伦理要求常常兼具规范与德性,当一种道德要求或伦理要求着眼于人本身时,这种道德要求即是德性要求;当这一道德要求着眼于具体行为或具体事物时,该道德要求即是规范要求。例如,公平或正义这一道德要求,当要求人们作一个公平或正义的人时,公平或正义即是德性要求,是德性伦理;当要求人们行为公正公平、行事(处事)公平或正义时,公平或正义即是规范要求,即是规范伦理。规范可作德性要求,规范可以转化为德性,化规范为德性;德性也可作规范之用,德性也能够转化为规范,化德性为规范。当规范上升为德性即大大增添了人们践行规范的自觉性;当德性转化为规范时,则增强了德性解决具体事务的针对性。在德性伦理的引领下践行伦理规范和实行规范与德性的双向融合,对于现当代时期我国社会的道德建构将发挥切实有效的重要作用。
[收稿日期]2014-1-3
注释:
①对规范伦理的界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宽泛)的规范伦理包含了德性伦理,通常与现代元伦理学相对立;狭义(严格)的规范伦理则主要着眼于对人的行为规范的层面,本文在狭义上使用“规范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