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策性投融资制度的优先发展_开发银行论文

论政策性投融资制度的优先发展_开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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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性投融资是政府为了实现其宏观目标,集中一定的财力物力,并广泛吸收企业和个人投资,用于政府指定项目建设的过程。从范围看,政策性投融资包括政策性融资与政策性投资两部分。政策性融资是以政府金融机构和政府债券为主要方式的融资活动。政策性投资是以社会效益为主、政府决策的投资活动。政策性投资通常集中于基础性项目,这些项目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收益低,难以激起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的兴趣,因而要由政府决策,由政府负责融资。政策性融资与政府融资是等同的,都是由政府为主体进行的,以财政作担保。在中央层次上,开发银行负责政策性融资,它依法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由商业银行按吸收存款额的一定比例认购,这样就可以把短期的居民储蓄转化为中长期投资,这是开发银行的一个功能。当然,转化途径还有一条,就是由政府向社会发行建设债券,由居民认购。居民进行储蓄行为、债券投资行为,还是消费行为,由利率、投资收益率、社会基准收益率决定。发行债券得到的资金由开发银行统一安排。此外,开发银行还经办预算内财政资金,办理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等。在地方层次上,投资公司负责政策性融资,它可以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债券,也可以向银行借款。需要指出的是,政策性投资与政府投资是不同的。政府投资一般投向公益性项目,这类项目没有收入来源,虽然有些也收费,但大多自收自支,必须由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进行投资。政策性投资以开发银行或投资公司为主体,开发银行或投资公司以参股、控股的形式进行投资。政府在进行政策性投资决策时要征求开发银行或投资公司的意见,开发银行或投资公司具有否决权。

政策性融资与政策性投资是相互联系的。政策性融资只能用于政策性投资,不能挪作它用,即二者具有统一性;政策性融资制约政策性投资,不能形成资金缺口,即二者具有单向制约性。这种制约不仅体现在数量结构上,而且还体现在期限结构上。

把政策性融资与政策性投资结合起来研究,有助于项目的系统经营与管理。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投资要先明确责任主体,先有法人后定项目,由法人负责筹划、建设、生产经营、归还债务及利息。故而,法人是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微观经济基础。

(二)

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目前所必需的,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1.基础性项目长期发展滞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一切权力都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投资活动也是如此。一方面,严格的计划审批严重窒息着投资领域的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计划的一致性妨碍了地区差异性和比较优势的发挥,造成投资的区域结构趋同化。在这种投资“大锅饭”体制没有破除和产权缺乏明晰的情况下,其投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由“大锅饭”可知投资不负责任是影响效率的一个因素,由“科斯定理”可知产权不明晰是影响效率的又一个因素)。同时,投资预算无约束现象的普遍化,导致各地争投资、争项目,诱发了旷日持久的“投资饥渴症。”这些情况要求投资体制必须进行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是分权,即赋予地方和企业必要的投资自主权,使其成为投资主体。另一方面是打破资金无偿供应的“大锅饭”,由财政拨款制经过“拨改贷”、基金制,最终演进成为投资与贷款并用,逐步加重投资的责任。但是,应该看到,在由财政拨款向“拨改贷”改革的过程中,不但没有促进基础性项目的发展,反而加重了这些项目的负担。这是因为,财政拨款类似于注入资本金的行为,政府作为投资者在项目投产后参与形成企业的利润分配,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而“拨改贷”既强调政府是投资者,享有利润的收益权;又强调政府是资金供给者,享有利息的收益权,这就把投资行为扭曲为投资与信贷的“混合体。”这种现象,是改革方向不明确与体制落后双重作用的结果,只能降低企业的盈利水平,影响企业发展的后劲。另外,还应该看到,投资体制的改革,虽然调动了地方、企业的积极性,形成了投资领域中央、地方、企业“三国演义”的格局。但是,改革的负效应也是很明显的。比如地方、企业竞相投资,膨胀了投资总量,劣化了投资结构,加之转轨时期宏观调控乏力,使这种情况愈见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旧体制的弊端没有彻底消除,比如资金供给“大锅饭”依然存在,地方或企业借助于行政首长的压力可以从银行得到廉价的信贷资金,既然资金来源有保障,使用又不负责任,地方和企业乐于上项目、争投资。另一方面是新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发育不完善,难以对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调节和控制。这就表明,我国以往投资体制改革只是一些浅层次的、就事论事的利益调整和责任转移,并未触及到深层的、具有实质性的内核,因而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基础性项目发展滞后的现状无法扭转。

2.财政收支每况愈下。财政作为投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收支变动对基础性项目投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资金分配和使用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财政所占份额明显下降。1978-1988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按可比口径计算,从37.2%降到19.2%;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已降到不足财政收入的50%。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性支出的比重,1979年为60%,1987年降到48%;在经济建设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比重由1979年的40.4%降到1988年的23.2%;1988年与1978年相比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投资比重由41.2%下降到9.1%。财政实力削弱的直接后果就是,基础性项目得不到财政的资金供应。况且财政资金又规定必须保值增值,不可避免地会使一些财政资金的投资方向发生偏移,基础性项目难以为继。

3.缺乏权威的融资中介。建设银行自成立起一直负责财政拨款的拨付、结算、管理,是财政投资中介。改革开放以后,建设银行逐步健全了融资功能,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和居民储蓄,以此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于是,建设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就出现了失衡:短期的资金来源与中长期的资金运用构成了矛盾;高成本的资金来源与微利无利的资金运用构成了矛盾。这些矛盾是无法调和的,要么使建设银行卸掉政策性业务的重担,向商业银行转化;要么使建设银行成为完全的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实施是采用第一种方案,这样可以使建设银行在已有改革成果基础上加以深化,还可以摆脱储蓄业务的分离。重新组建开发银行,并且授予开发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权力,有利于投资的集中安排,形成规模投资效益。

4.市场调节并非万能。市场调节对于资源配置来说可以起到基础性作用,它通过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促使投资主体根据市场信号来决定投资方向,并在竞争中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但是,市场调节还存在市场失效的部分,还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就连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从未放弃政府干预的手段。经过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动用了财政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要干预经济,必须集中一定的财力。美国、英国等国家是采取增加税收来提高财政收入的,日本、韩国是采取组建开发银行来增加政策性投融资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要使国民经济以较快的速度发展,依靠短期内大幅度增加税收是不现实的,只有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才能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

(三)

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还应得到优先发展。这种思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经济发展的演进规律昭示着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该优先发展。从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可以看出,虽然市场机制可以刺激投资,甚至可以使投资达到空前的程度,但政府如果不积极干预的话,听任投资自由泛滥,就会爆发经济危机。日本正是比较好地处理了政府干预的问题,即建立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从而使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经济才得以协调发展。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该得到优先发展,否则,就要导致经济效率的低下。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发展滞后,出现了投资混乱直至通货膨胀,不得不进行宏观调控,就是这个结论的最好注释。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优先发展,可以少走弯路,缩短摸索和探寻的路径。作为投资体制改革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优先发展,是一种成本节俭的改革方式。

第二,固定资产投资优先增长规律要求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该优先发展。根据列宁提出的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规律,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要比国民收入增长得更快些。根据思格尔定律,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国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这意味着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比社会消费额增长得更快些。增长速度比较快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相加以后,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就比国民收入增长得更快些。这就是固定资产投资优先增长规律。要保证固定资产投资优先增长,就必须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优先发展。从项目的分类顺序上,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先有公益性项目,再有基础性项目,后有竞争性项目。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是经济的先导。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为其他物质生产部门提供原料和服务,是经济的关键。鉴于这些原因,决定了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对竞争性项目的制约性,所以,政策性投融资应该得到优先发展。

第三,金融体制改革与投资体制改革呼唤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优先发展。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目标。没有政策性银行的组建,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就失去了承载主体,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渠道就会遇到梗阻。投资体制改革,需要法人自主融资和投资。我国现阶段要以间接融资为主。其理由是,银行信用是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就可以通过银行体系调控全社会资金的分配与再分配,组织和协调全社会的融资活动,把后者置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监督之下。同时,我国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机制还不太健全,急于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反倒不利于宏观调控。另外,以银行信用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顺利发展的前提。近年来,我国企业间的商业信用有所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誉较低、方向单一、流通范围狭窄、挂帐信用多、票据信用发展迟缓。商业信用需要银行信用的支持,只有商业票据在未到期之前能随时到银行贴现,商业信用才能得到长久发展。对于一些直接融资工具,也需要银行信用的支持。比如,债券或股票需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有些需要银行认购。上述表明,融资方式应以间接为主。基础性项目,倘若没有专职的银行从事融资,将很难从市场上取得资金。

(四)

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优先发展有以下途径:

一是进一步完善开发银行和地方投资公司的功能。开发银行组建伊始,业务开展少。开发银行应迅速扩大业务量,拓宽业务范围,加大业务发展的力度和广度。首先要处理好同建设银行的关系。开发银行的部分业务要委托给建设银行代办,同时,开发银行向建设银行发行债券。除此之外,开发银行与建设银行各有分工,开发银行负责政策性融资,建设银行负责商业性融资。其次,开发银行不能替代专业投资公司。也就是说,把开发银行的投资业务分离出去,这样,才能保证开发银行依据银行规则办事,也才能保证开发银行专心致志地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专业投资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由专业投资公司按照政策要求进行投资,并进行投资管理,包括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决策及经营事务,以及投资形成财产的保值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性投资量大,项目多,交给开发银行既管不好,又管不了,由专业投资公司负责投资业务,可以根据其专业特点,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分离以后,开发银行只能是一个融资主体,而并非投资主体。

二是加快政策性投融资法规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优先发展,需要一定的法制作保障。有法可依,才能促进投融资体系的顺畅发展。比如出台《政策性投融资法》,对政策性投融资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范围、义务、职责、处理方法等都有明确的界定,在保护的同时,又能约束政策性投融资行为,防止盲目和随意进行投融资。

三是培育成熟的政策性投资主体。政策性投资决策要符合科学性和民主性的要求,不能以“长官意志”取代科学规律。要对项目进行深度的评估,从多个角度、多种经济状态下予以评价。一些大型或特大型项目,要经过人大代表审议批准。

四是构建具有竞争能力的法人实体。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微观基础是法人体,法人实体应熟练掌握筹划、融资、投资、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券本息等“一揽子事务”,具有较高的竞争能力,政策性投资主体与法人实体实行双向选择。

五是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一是投资咨询公司,负责投资决策咨询、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提供研究报告等业务。二是各类事务所。比如设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负责设计、会计核算、审查工程造价等业务。三是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以及与监理相关的业务。四是担保公司。负责投资的担保事务。

六是进行价格体制改革。基础性项目之所以缺乏竞争力,根源在于基础产品价格偏低。价格体制改革,对基础产品提价,可以使基础性项目保持一定的利润率,借以吸引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七是明晰产权,强化投资主体的利益与风险机制。把投资主体的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分开,投资主体享有终极所有权以及与此对应的收益权,法人实体享有法人所有权以及与此对应的经营权,二者各有所司,并且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董事会对法人实体进行制约,使法人实体的经营活动朝投资主体的要求方向靠拢,体现出投资主体与法人实体利益、风险上的一致性。政府、企业、个人作为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成员,为了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应该以股份的形式对终极所有权进行量化。这些投资主体不能对法人实体的经营活动横加干预,其工作重心应该放在各自终极所有权的行使上。在利润分配方面,各投资主体按照各自的股份进行分配;在参与决策方面,各投资主体也按照各自的股份进行排序。法人实体破产倒闭,各投资主体的终极所有权自行撤销。从这个意义上说,各投资主体总是千方百计使法人实体朝前景广阔的方向发展,而不愿丧失自己的终极所有权,这就形成了风险与决策、利益天然结合的新体制。

八是改进投资税收征管办法。应按照简化征收手续、强化征收管理、明确征收方向的原则,提高税率,充分发挥税收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优先发展的促进作用。

九是形成以产业政策为中心的政策体系。今后应积极发挥政策体系的作用,以产业政策为中心,辅之以必要的配套政策,比如技术政策、装备政策,并出台实施细则与阶段目标,供投资主体决策时参考。

十是继续发展直接融资。应在健全证券交易市场的条件下,配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形成政策性融资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两条腿走路”的局面,进而壮大政策性投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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