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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
宝洁、杜邦走上法庭
知名商标“汰渍”和“杜邦”分别被人注册为域名。抢注方的行为被指控为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恶意抢注行为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册“汰渍”的是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时间为1998年4月。
1995年,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tide.com域名。此后,当该公司想在中国互联网上以“Tide”注册时,发现天地集团已经抢先注册了域名www.tide.com.cn,并取得域名注册证。1999年10月,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致函天地集团,指出天地集团此举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议该集团对其域名进行修改或予以注销。天地集团则表示愿意有偿退出该域名注册,但提出包括宝洁公司应补偿其“原域名中产品及介绍造成的损失40万元”及“E-mail的更改费用及业务损失费用30万元”等内容在内的退出条件。宝洁公司不能接受,于2000年3月将天地集团告上法庭。天地集团称,公司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
将杜邦商标注册为域名的则是近来域名官司缠身的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该域名至今未投入实际使用。国网公司还用世界500强企
业之一的陶氏公司的商标“dow”注册了域名“dow.com.cn”,亦未实际使用。
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7个国家注册了三级域名,均为“dupont.com.行政区缩写”或“dupont.行政区缩写”或“dupont.co.行政区缩写”的模式。1999年3月,杜邦公司致函国网公司,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DUPONT域名,并立即撤销对“dupont.com.cn”域名的注册。由于国网公司在杜邦公司的“一再要求下仍一意孤行”,双方也诉诸公堂。
杜邦公司认为,国网公司的行为造成该公司不能注册域名dupont.com.cn,并造成客户的混淆、误认。客户在互联网上自然会试图通过dupont.com与杜邦公司取得联络,但在中国客户输入dupont.com.cn之后收到的将是空白的页面,这损害了杜邦公司的商誉和其与客户的关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10月和4月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天地集团和国网公司败诉,被判必须撤销相关域名。
这个判决的意义在于:全国范围内首次从法律上认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商标侵权。
带有试验性质的判决
据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罗东川介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规定,我国有关域名纠纷案件的审理目前主要选择在北京进行,因此已经审理的包括涉及宜家、舒肤佳域名纠纷案在内的10来件案子就带有了一种实验的性质,目的是让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知道域名法律的调整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方式来进行。抢注域名的行为为何构成商标侵权?
既然尚无明确法律规定,那么,将抢注域名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适用原则是什么?
北京市一中院表示,我国与上述两案法人所在国美国均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两案判决的依据就是该公约确立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根据巴黎公约要求的原则,驰名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保护或扩大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即使在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产生降低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其商业价值的后果。因此,这种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制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互联网在近几年获得飞速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及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在互联网上应给与驰名商标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
———域名在互联网上具有特殊的商业作用,未经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及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必然给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会使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页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联系,客观上利用了商标权人为自己的商标所付出的努力;一是对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有效地使用自己的商标造成障碍。
上述两案的判决书均提到,“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商标权人应有权以域名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享受该商标带来的商业利益”,因此,“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必然会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上述原则是否适用于以后的相关案件?据罗东川介绍,作为一审判决,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是否成立,还有待案件上诉后经过高级法院的审判最终加以确认。
在国外就不会败诉?
对此判决,败诉方如何看待?
杜邦一案的被告北京国网公司据称抢注了5000多个域名,大多未投入使用。据该公司在此案中的代理律师舒子平介绍,国网公司涉及域名的案件,起诉到法院的一共7件,已判3件,一件没赢。有2件已经上诉,这一件也准备上诉。
杜邦一案的判决认定国网公司域名抢注违反了商标法,属于不正当行为的恶意注册。国网公司认为,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中的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我国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商标法所列举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未将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域名dupont.com.cn不可能导致人们对杜邦公司商品的误认。
据此,国网公司的上诉将“依据判决来进行”:首先,商标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是明确的、列举式的,并未把注册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强调在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国网和杜邦之间没有竞争关系。
舒子平称,如果在国外,国网公司的抢注就能得到承认,特别是在美国。据他介绍,美国对域名的案子也没有适用原
则。但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美国与我国不同,美国关键看你注册了域名后如何使用。如果用于个人家庭,根本不会管你,不用就更不管了。比方说,如果国网公司生产化学品,或在网上宣传自己生产化学品或替别人宣传化学品,造成误认,就可以说是不正当行为。
富有戏剧性的情节是,1999年4月,北京市公证处应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国网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公证书,国网公司在其网页中载有“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的最为重要的线索”。该网页上还明确载有域名注册条件,其中有“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
没有规定也要受理
域名纠纷是近年出现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关系的新型案件,如何调整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法院目前只能根据现有法律,并借鉴国际上解决此类纠纷的经验来进行。
法院是否有权审理域名纠纷案件?这是审理中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有的被告还提出,原告应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法院方面认为,此类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予受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机构,但对注册的域名所产生的有关民事权益的纠纷,当事人应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CNNIC最近颁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规定,争议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方式及手段,且将无条件服从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的裁判。
据了解,国际上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域名纠纷的做法已为许多国家所肯定,并作出了一些被广泛引用的判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8年12月23日就域名与商标之间互相冲突法律问题提出的初步建议中,就提出“任何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应否定当事人将纠纷提供诉讼的权利,法院的同一纠纷判决优于该机制的处理决定”。
对此罗东川的观点很明确:法官不能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受理此类案件,要看原告指控的行为和现行法律之间是不是吻合、有无冲突、依照现行法律
规定能不能调整,不能说非得制定出一个有关域名的法律然后再来解决域名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主张,法院就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调整这种行为。这是法院司法的特点。
据罗东川介绍,中文域名注册在2000年刚开始申请,目前还没有这类纠纷案件。鉴于大量英文域名注册纠纷的存在,他判断,中文注册肯定也将引起很多纠纷,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