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调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关系论文,国有企业改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国有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制。自1992年开始,为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大批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了改制和资产重组。在此过程中,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劳动者与管理者的权利、地位也发生改变,收入差距拉大,下岗、失业、身份置换等引起的问题相继出现,矛盾乃至冲突频频发生。虽然学界及官员对劳资关系的变化给予了关注,但是,劳动关系矛盾的突出表现在哪里?冲突的程度怎样?矛盾和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劳动关系中的双方权益如何保障?如何协调和化解矛盾和冲突?应建立什么样的化解机制?等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历程
中国的国企改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企业形态,主要是指企业法律性质的变化,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改变国企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二是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改变企业股权比例或引入新股东,包括出售部分或全部国有股权。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企业法律性质的变化往往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反过来,企业股权的变化又会对企业的法律性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国企改制在内容上是非常广泛的,它既与国家的经济体制的转轨联系在一起,也是一项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具体地说,国企改制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其核心是把国企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门附属物改制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竞争和经营主体。从企业的外部关系看,国企改制是要把行政调拨等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改制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从企业的类型看,是要把企业从原先的“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性组织改制为高度专业化、开放性的法人组织。最为重要的是,要把企业从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工厂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民主化、企业行为合理化和风险分散化的公司,即把国企从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单位式企业改制为权利与责任共存、权利与义务均衡的法人①。
中国国企的形成应该说主要在1949年以后由中央政府依靠财政手段相继投资兴办的,并施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然而,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运行中逐步暴露其低效高耗的弊端。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企也就被逼上了改革之路。
国企改制先后经历了双轨制时期的“企业经营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时期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先后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和出台“改革整体设计方案”三个步骤;在第二阶段则深入到了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在表现形式上就是一场“公司化改造”运动。国企制度改革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体现出了一个从企业行为的调整,到企业目标的改变,再到企业制度的变革这样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到1995年,中央政府宣布国企改革要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走一条“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的路子。随着这一进程的推进,大批国企工人下岗也就在所难免。
1997年之后,各地开始探索包括整体或部分出售国企股份等形式在内的改制。改制最先从乡镇集体企业和县、市属小型国企开始,到1998年中期,全国已有70%的小型国企放开。而自2000年开始,为了实现国企产权改革的目标,开展了“产权置换”和“职工身份置换”相结合的所谓“双重置换”改革,并迅速地从县、市属国企向省属乃至央企推进,相当一部分原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改制转变为多元投资主体结构的混合型经济组织,不少国企成为国有资产不控股企业或国有资产完全退出的非公有制企业。至此,国企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改变了国企的所有制结构,尤其是中小型国企变成了合资企业,从而脱离了国家所有制。与此同时,国企的治理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金融机构开始介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由于企业的性质、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决定了企业的劳动关系。因此到十五大以后,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改制企业或者破产企业普遍出现了企业与大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在那些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中,对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实行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做法,即每月发放一定的基本生活费,企业继续代缴养老(医疗等)保险,直到退休。对其他固定工则采取了职工身份置换的办法,通过向职工发放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原劳动关系。同时,也鼓励职工买断工龄,自己向社保机构续缴余下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另谋出路,或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种与市场经济的逻辑相适应的劳动关系逐步形成。
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
劳动关系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关系就是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关系、劳动服务关系等。狭义的劳动关系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本质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②。国企改制使广义的劳动关系和狭义的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依据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劳资关系是有着特定内涵的,是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雇佣劳动者同资本家间的阶级关系,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并决定了劳资关系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而社会主义社会被看成是一个成熟的、发达的公有制社会,劳资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已失去了社会基础。在此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新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建立的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经济关系中,劳资关系的主体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既然不复存在,劳资关系也就消失了。其实,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名义上的,对劳动产品的分享,必须通过国家这个“大主人”才能实现,因而不可避免会产生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矛盾以及职工同企业领导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协调、工资升级、利润分配、劳动岗位调整等方面的矛盾。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调整所有制结构,初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到十五大后基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中国经济成分可划分为两大类别:一为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第二类为非公有经济,包括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外商经济等经济成分。至此,部分学者和民众认为“劳资关系”出现。此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界限被打破,出现了交互持股的所有制形式,股份制、联合经营和企业集团等混合所有制形式迅速发展,目前形成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劳动关系:一是国企中的劳动关系,二是非公企业中的劳资关系,三是混合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这些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的性质、特点和矛盾也有所不同。
多种所有制结构引发的主体利益多元化,尤其是非国企利益主体在目标追求上的差异:雇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是实现资本的保值、增殖,即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是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即获得较高的工资和较好的工作条件,这就使得劳资在利益得失上所发生的摩擦与碰撞经常化。当前中国劳动关系呈现如下6个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多元化,导致矛盾的多元化和利益调整的复杂化。由于出现了性质不同的各类企业,在调整各种劳动关系矛盾的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下,矛盾和冲突已呈现尖锐性、多发性、群体性、社会性、复杂性等特点,成为一个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
2.改制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明晰化、两极化。企业和劳动者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一方用人自主权,一方可自由择业,劳动关系的确立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使劳动关系中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主体地位日趋明确。
3.劳动关系的变动日趋常态化。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大多数企业都对产品结构进行了调整,同时深化改革、加强管理、重新配置生产要素和劳动力资源。大量劳动者需要与企业重新确立劳动关系,通过变更原来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基本格局也由原来长期的、固化的劳动关系转变为不可预期的、多变的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契约化与非契约化并存。表现为企业和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确立是用劳动合同这种契约化的形式来实现的。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确立正在朝着平等、自愿、协商和规范化的契约化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劳动力过剩、法律法规不健全及执法不力,不少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存在着权利和义务不清、不对等的问题。
5.劳资双方的非对称性导致劳动者的弱势化。表现在一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日益成为再就业困难的劳动者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劳动者无论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还是在企业中都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工资待遇、劳动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难以落实。
6.劳动关系的矛盾也表现为对立面的统一。一方面,劳动关系的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彼此对立,都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双方存在依赖的一面,劳动关系双方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大工业的内在要求,劳动关系双方相互依赖,在商品生产中结成利益共同体,在企业这个载体上,存在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关联。
三、劳动关系的调适
政府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表,有着调整、优化劳动关系的职责,使劳动关系中矛盾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也就是说,政府不再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而是超然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第三方,扮演主持公正的角色。然而,国企改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一项全新的探索,它对以往一切关于社会主义的理念都形成了冲击,带来的劳动关系变化也是在以往的社会主义观念中所没有包涵的内容:国企改制,已经造成了劳动关系力量对比上的失衡,资方处于明显优越的地位,劳动者则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企业改制后,多种企业类型并存,劳资关系也出现了各种类型,劳动者的地位因企业的状况不同而不同;在民主成为话语霸权的今天,劳动者的权利在上升,但劳动者很难组建独立的维权组织;当前中国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工会、雇主组织发育也都不完备。所有这些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都既不公平又会降低效率,所以需要政府去强化干预机制,通过劳动政策的制定,确立起一种劳资两利关系,从而促进劳资合作,扼制劳动关系恶化的趋向,至少使其在可控的范围内。
劳动关系的调适虽然有一些可借鉴的普世经验,但必须以特定的国情为依托。当下中国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着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一是政府受到长期的计划经济中指挥、包办一切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惯性影响,决定了它常常不自觉地站在劳动关系中的某一方的立场上,因而不能够运用超然的态度去调整劳动关系;二是传统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企业与个人的关系和计划经济的分配方式,在改制中没有彻底解决历史“欠账”问题,职工在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时必然与政府有利益纠葛,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常常看到政府在劳动关系出现不和谐音的时候,总是站在资方一边的原因。政府这种不能够扮演超越于不同利益主体之上的第三方角色的表现,使其陷入无法客观公正地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境地。
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应当体现在公共利益上,是关于公共利益的信念、公共利益至上性的理念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道德意志等等的总和。只有在公共利益至上性的理念下,公共行政才能成为维护平等和提供公正的行为体系”④。即政府应当在一个较为超脱的位置上去为各社会利益主体的表达、要求和实现制定规则和程序,以监督者、协调者和裁判者的身份介入各社会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博弈过程。一旦政府无法站在这种较为超脱的第三方的位置上,就会陷入利益纠纷和冲突之中。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上访潮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冲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质和核心目标是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中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其状况对整个经济基础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当前的迫切任务在于正确认识国企改制后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从实际出发去寻找和发现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有效路径。
毋庸置疑,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这种矛盾在表现方式上会有不同。在市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和劳动力在实现自身价值和获利过程中必然会以某种方式集中反映到劳动关系上来,资本与劳动力之间天然的矛盾也就必然会以劳动关系的矛盾形式呈现出来。再者,劳动关系双方在地位、发展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差异是矛盾的先导。所以,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应视为一种正常的社会关系。面对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政府必须以理性、冷静和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在矛盾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寻求合作与协商,在合作与协商中寻求“双赢”。
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劳动力资本拥有者及其利益代表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及其经营者之间在劳动中所形成的既对立统一、又互惠互利的经济利益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是冲突又是合作伙伴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资源配置市场化、关系类型多元化、关系确定契约化、关系规范途径法制化等方面的特征。如此认识,就可以发现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科学和合理的机制,就能够找到科学有效的处理矛盾的方法。如果建立起有效的谈判、沟通机制,发现有效的泄愤阀门,也就能够达到及时化解、缓和矛盾的目的。基于此,当前对劳动关系的合理调适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会提出多样化的利益要求,这些利益要求之间肯定会存在着冲突,它可以通过利益博弈达到利益平衡,从而解决矛盾,推动社会的发展。而这种动态平衡有赖于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来提供保障。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没有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利益表达方式,就不可能有众多利益主体的良性利益博弈。
诚然,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要建立工会和职代会、劳动关系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但是由于这些组织现在一定程度上是虚设的,导致工人利用企业内部的机制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难以及时表达意愿。各级各类信访部门尽管接待职工来信来访,可是,因为权限所致,往往无法帮助职工顺利实现利益要求、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所以,当工人们真切地感受到了自身的利益被侵害,他们也往往投诉无门,除了以不断越级上访、罢工、静坐这些高成本的方式表达不满以外,再没有更好的途径来表达诉求以改变自身的状况。在单个劳动者并不具备足够的表达利益要求的能力的时候,政府应该制定建立工会的组织规则,引导工人自己组织起来,建立可以表达自己意愿的工会,让工人成为真正的主人。通过工会、职代会来表达工人的声音,才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劳动关系冲突的基本步骤和根本办法。
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完善工会、职代会的利益表达、沟通渠道,或者及时弥补工会、职代会的不足,使职工的利益、诉求能够找到表达的机会并被充分考虑,有疏解矛盾、发泄不满的阀门,从而有效地避免矛盾的激化。
2.建立多方面多层次的利益协调和均衡机制。政府要搭建事前协商沟通的制度平台,“在政策出台之前,如果能做到与各利益相关方充分协商,出台后及时听取各方的反馈意见,不断纠正政策偏差,就能避免发生对各方伤害都很大的突发事件。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和当前的现实需求来看,民主协商的体制和机制建设步伐应该更快一些。”⑥ 这就要求工会、职代会应自觉成为劳动者维权组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坚持保护弱者的原则,建立起多方面多层次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得劳动关系双方无论是在企业内部还是在企业外部,都能够按照制度化的方式协调和均衡利益。公安机关采取恰当方式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新闻媒体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同时,要建立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一个好的制度和一个坏的制度的区别,或者是一个好的社会与坏的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矛盾或者是冲突,而是在于两点,第一,制度和社会能不能容纳冲突,容纳冲突的能力有多强;第二,有没有制度化的办法去解决冲突。……一个社会制度有没有对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容纳的能力,有了这个能力,发生了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个制度很有自信,我自岿然不动。但是一些矛盾和冲突还在萌芽的时候,他就惊慌无措,草木皆兵,所谓不同制度的容纳能力是非常不一样的。”⑦
3.改变“劳”弱“资”强的非对称的博弈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依赖于劳资双方地位的平等,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的资方与作为生产者的劳方,只有平等合作,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同时,只有实现劳动成果的公平分配、劳动群众有尊严的体面劳动,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温家宝总理曾多次引用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的一句名言,“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⑧ 所以他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而当前的劳动关系存在着资本日益强势化与劳动者地位持续弱势化的趋势,这种趋势构成了利益分配不公平的重要社会基础,大多数侵害工人权益事件,都是与雇主唯利是图和劳动者地位低下、劳动者不能保护自己、执法部门失职(监管不到位)、政府不能均衡劳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
要使劳动者真正摆脱弱势地位,根本的途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谈判地位和能力,让劳动者拥有与资本所有者平等对话的权利。何以实现?应该“德”“法”并用。一方面,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调整能力,即建立代表劳动者利益、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工会、职代会等真正有力量的“自己的组织”,建立程序规范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等,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实行缺陷保护。另一方面,要依靠亚当·斯密提到的看不见的手——道德⑨。不仅要倡导资方的道德自律,还应形成社会舆论对资方的道德他律,形塑一种谴责无德性、褒奖有德性的企业家的公共舆论,使其诚信生产经营,平等对待劳动者,尊重劳动者的劳动。
结语
促使和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政府的一切职能中,以政府为载体的公共行政在每一个环节上都应提供公正,坚持公正和追求公正,把公正作为永恒的目标。”⑩政府是代表人民进行国家事务管理的部门,只有政府才能够制定一套符合社会公正的规则,采用足够的权力与强大的工具使社会制度发挥强制作用。维护社会公正也是政府与公众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公众赋予政府以公共权力,委以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责任,以保证社会运行的秩序。市场经济条件下,三方格局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政府应该以第三方的身份,积极努力扮演好在调节劳动关系上的角色。现阶段中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建立一个完善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如此才能期望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格局的出现。
注释:
① 任洪斌主编:《国有企业改制解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② 邱小平主编:《劳动关系》,[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③ 张康之:《对平等和公正的历史考察》,[哈尔滨]《理论探讨》2007年第6期。
④ 转引自《新华网》:《群体性事件推动反思要防止权力和资本结合》,2008-12-22。
⑤ 孙立平:《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思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燕山大讲堂”,第18期,2008-11-29。
⑥ 参见温家宝总理接受英国《金融时报》专访(2009-02-01),新华网2009-02-02,www.news.xinhuanet.com/news center/2009-02/02/content_10753101.htm。
⑦ 温家宝指出,亚当·斯密“只有两次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里提到看不见的手,一只看不见的手是市场,一只看不见的手是道德。”
⑧ 张康之:《政府:公共的就是公正的》,[福州]《东南学术》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