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产品创新的风险及其管理论文

寿险产品创新的风险及其管理论文

寿险产品创新的风险及其管理

陈诗琪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摘要: 近年来,我国寿险产品开发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研究和探讨寿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问题,既是寿险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充分体现和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的客观要求。本文拟结合我国风险保障需求的客观要求,对我国寿险产品的创新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促进寿险产品创新风险的管理。

关键词: 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寿险产品

一、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对保险产品创新面临的的风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从宏观角度看,制约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重要方面在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李如,2013)。因此,寿险创新应更注重创新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同业竞争者模仿保险产品、以低价冲击市场、挫败创新者的积极性(盛和泰,2005)。

“校本主题研修”真正实现了教师“在研究状态下工作”,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明显增强的“研学”生态,让师生们在快乐和幸福中工作、学习。杜威曾说过:“坚持不仅是成功的要件,还是成功本身。”课堂教学改革任重道远,我们将继续在校本主题研修的路上走下去,愿携手更多的同行者一路求索,共同开拓出更加广阔的研修空间。

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看,保险公司研发能力弱、创新资源投入少,对保险产品创新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李红坤,邵宇,2010;石兴,2006)。其他相关因素如经营绩效、创新意识、企业家导向、顾客导向、营销能力与保险产品创新都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李红坤,邵宇,2010)以及保险公司内部产品开发流程缺乏透明度、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等(石兴,2006)。

从创新保险产品设计看,技术含量低,条款的陈述不严谨、定义不准确、逻辑有缺陷、专业术语不利于消费者理解,对产品设计考虑不全面(石兴,2006;李红坤,邵宇,2010;李如,2013)是保险产品创新一个非常重要的缺陷。在产品精算技术上,精算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费率水平与责任保障不对等(石兴,2006;李红坤,邵宇,2010)也在制约着保险公司创新。更明显的是,保险产品组合性差,产品种类单一,产品发展失衡,空白领域较多,产品个性化和差异化不强(盛和泰,2005)。

(3)费差损风险。寿险公司费差损与三个方面有关。一是寿险精算定价的模型风险、系数风险和随机波动风险。二是费率确定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导致成本上升、投资收益率降低。三是对市场份额的过度追求和繁重的费用导致资金运用效率低下。

二、寿险产品创新的风险来源

1.寿险产品创新定价风险

(1)利差损风险。我国寿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银行利率对寿险产品有较强的冲击,寿险产品期限较长、分期采用均衡利率缴费,不能随行就市调整,会给寿险公司带来利率风险。

(2)死差损风险。创新寿险产品定价需要考虑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有较大差异,给寿险公司带来风险的可能。我国寿险业实行的是2016年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而世界卫生组织(WHO)2018年版的《World Health Statisitcs》中中国预期寿命为76.4岁。

长久以来国内学者对保险产品创新的讨论主要关注在对保险产品创新的原因、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出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保险产品创新的政策建议。单独对寿险产品创新的分析少之又少,而寿险保险产品创新在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更大的风险,明确我国寿险产品创新的风险问题,然后对其进行风险管理,才能使创新性寿险保险产品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创造出其应有的成效,也才能促进保险业的长远发展。

2.保险条款设计不当风险

(1)保险费率定位不当诱发逆向选择风险。死亡保险不分年龄,意外险不分职业,一刀切的费率标准。许多在网络平台售卖的定期寿险强调“不限职业、健康告知仅有两条”,更易于引发逆向选择。

考虑到改进的用户相似度度量公式,以及算法2确定的目标用户L 个最近邻用户,UCCA-CF 算法对项目评分预测公式修改为:

(2)保险责任不当风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扩大保险责任,必然增加经营风险。

3.寿险产品创新合规风险

(1)销售合规风险。保险产品销售一直存在销售误导的现象,夸大宣传、销售误导现象,甚至刻意混淆差异,或者违规承诺保证预期收益率、隐瞒退保费和赎回费关键条款等。互联网保险渠道降低认购门槛、分拆销售,也是近年来互联网保险投诉多发的原因之一。承诺高投资回报率是分红险和投资连结险的痛点之一,长期来看,当投资回报率没有达到预期,消费者会引发大量退保行为。

(2)法律责任风险。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新险种的保险条款一旦违法,保险人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风险。

(3)建立风险补偿和转嫁机制。在税收政策上,针对那些创新险种给与税收优惠,降低保险公司成本,支持创新险种发展。在保险行业内,保险公司共同设立创新补偿基金,弥补亏损。在再保险上,再保险公司发展保险公司的创新风险转嫁机制,开发针对创新、经营、财务风险的再保险产品。

(3)费差损风险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费差损需要量入为出,以预定的费用率为实际支出的底线,提取费用责任准备金。

4.寿险产品创新市场竞争风险

(1)利差损风险的管理。管理利差损风险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一是分红、投资连结、变额寿险产品等利率敏感产品可以减轻利率风险的影响。二是通过准确测算提取准备金的方式保证寿险公司的充足偿付能力;还需要发展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提高保险资金盈利能力,更有利于防范利差损失,让保险公司减少对利率固定收益的依赖。三是可以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对冲利差损风险注重资产负债管理。

(2)被模仿的风险。保险产品的创新是从保单上对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价格、险种在保险条款上加以陈述,所以竞争对手很容易就可以从文字上进行模仿,在我国这种文字表现的知识产权归属识别难,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寿险公司投入沉没成本进行研发,却面临很快被竞争者抄袭、复制,难免创新积极性受挫。

5.寿险产品创新政策风险

(2)跨行业传染风险。创新的寿险产品(如投资连接险、万能险等)是混业经营的金融产品,既有保障又有投资,投资领域在资本市场上,横跨银行、证券、保险等全金融行业。随着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寿险产品与互联网金融、其他金融产品一起层层嵌套,越来越复杂,更易传播跨领域、跨部门的金融风险。

(1)税收政策性风险。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粗犷单一化,不分特性与功能差异,税率统一,导致保险产品的需求弹性没有区别。创新寿险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了增长的保险需求,也同时限制了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发展,抑制了寿险市场的发展。不仅如此,我们国家保险税收以保费收入为税基,保险公司税务负担较大,削弱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为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要赔偿给付给被保险人。而创新型寿险产品(如投资连接险、万能险等)投资账户收入也包含于保费收入里面,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寿险产品创新风险的管理

1.宏观方面

(1)加强对保险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寿险公司产品创新,需要从意识上提高保险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法律上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商业方法专利,从行政上对保险产品创新进行保护。详细来说,银保监会应建立创新保险产品的认定标准,否决或暂缓审批雷同产品;鼓励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增加模仿者的模仿成本、保护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维护创新企业利益。

(2)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寿险产品的创新离不开精通精算、营销、核保、管理、财务、投资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内方面,应与银保监会或保险学会联系采用产学研的方式来搭建高校与保险公司的桥梁,建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交流基地;国际方面,加强国内外人才交流的频率与深度。

简而言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是非常复杂的一项工作,不但要兼顾到城市的发展、人文建设等,同时也要致力于城市环境的管理。坚决不能简单的为了一时的城市发展与建设,以影响城市生态环境为代价。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明确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同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来认真执行,唯有如此,才能够推动现代化城市得到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强寿险公司产品创新空间。保险公司较为狭窄的资金运用渠道,削弱了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限制了新品类保险产品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有很多创意产品却因盈利能力跟不上而无法推出,如果能够完善细节规则,鼓励险资进入按揭贷款、长期债券的金融市场,跟上国内外资本环境的变化、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强保险资金的盈利能力。

Q:在不少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的通病是效率低、模式僵、创新难。但是二二〇七工厂却能走在行业的前面,成为北京地区乃至全国都颇有名气的印刷企业。您认为原因有哪些?

(5)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应走向科学监管、事前监管,完善投资风险、风险评估、风险资本等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出台相应的保险创新产品管理办法等。减少“一刀切”的监管模式,走向注重质量、追求效益的保险监管方式。注重事前防范、引导创新与保险监管有机结合。

(6)国家政策鼓励寿险产品创新给予补贴和奖励,适当减免税。政府层面上,相关部门积极引导保险创新,特别是从税法角度上,给创新保险产品减免税款。一方面,将发展难度大,开发成本较高,智能化较高,具有社会效用的新型产品推行试销期免税减税的措施,有利于鼓励寿险公司创新,优质产品及早占领市场,更新业务结构,适应保险公司科技赋能的新趋势。另一方面,针对包含投资账户的保险产品以现期保费收入减去投资账户和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贴现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以降低税负。

2.微观方面

(1)滞销风险。市场调研不够、没有把握需求,导致开发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引发滞销风险。一方面,会损失公司的研发成本、失去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误导经营策略,失去市场主导权。

(2)死差损风险的管理。寿险产品死差损风险十分依赖死亡率模型的准确测算,同时应在模型的基础上留有余地,再保险的风险转嫁和分红险、万能险转嫁给全体投保人也是死差损风险有效的解决途径。

通过对BIM技术在建筑节能设计领域中应用的研究与分析,本文得出在对BIM技术进行具体应用的过程中,其可以在建筑体采光性能的模拟节能设计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的应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利用BIM技术将建筑物采光情况进行模拟,进而调整建筑物的采光设计,充分利用太阳能对建筑物所需消耗的能源数量进行降低。第二,在对采光情况进行模拟后,利用BIM技术对建筑物造型布局等数据进行改变,进而选择最优的室内采光设计。

地勘单位多属于国有单位,因此离任审计人员多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然而国有单位的根本属性又导致部分工作决策人是党委人员,因此审计人员就很难通过人员的变动审计责任工作,同时审计工作也无法反映出决策的问题价值。并且审计责任不清,缺乏必要的标准范围。在离任审计工作中,存在很多主观性质的评价,审计人员只能通过成绩和问题划分好坏,外界市场与环境因素难以科学合理地界定,绝对化的评论也与现实不符。

(4)利用大数据推动寿险产品创新。大数据时代,保险公司的核心定价能力——保险精算也从“样本精算”过渡到“全量精算”,这样就要求精算工作不仅是精算师的工作,而是各个部门数据,更是跨部门合作的的共同作结果,全量精算可以更精确地定价。

(5)科学设计保单条款。新险种的创新开发,必须要有对保险需求的有效识别,还需要涵盖经济发展、社会需求、个人购买力等才能够适销对路,条款设计要考虑到死亡率、银行利率、经营费用及国家政策等。

(6)法律风险的管理。寿险公司应重视法律风险。从自身发展来看,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并且让法律部门加入到新险种的开发过程中来。也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向法律服务机构和权威律师和学界研究者咨询,规避险种开发的法律风险。

王怀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概念,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两方面。“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就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和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验进行理论总结的结晶,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当代中国大地上从事的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活动,是指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与当代中国国情相结合过程中形成的中国风格与中国特点。这种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中国风格和中国特点,就是人们常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2]

(7)企业做好保险服务创新。因保险产品是以保险条款为载体,非常容易被竞争者模仿,从服务创新是保险创新的另一个方向,贯彻保险公司服务客户的意识,自上而下贯穿于设计、营销、理赔的方方面面。

一千多年间,小商桥经历了难以计数的自然灾害袭击,也曾受到多次战争破坏,却一直承担着沟通南北交通的繁重任务,为历代官道之咽喉。小商桥之所以能屹立千年而不倒,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8)制定与自身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产品创新策略。寿险产品创新也不应用力过猛,不能盲目开发,不计成本,均衡新产品与传统产品的契合,合理过度产品升级阶段,处理好保险公司资源投入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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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2096-3157(2019)23-0159-02

[注]基金项目: 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相互制健康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安徽省的实证分析》(编号:ACYC2018100)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陈诗琪,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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