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与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企业论文,经济转型论文,责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82(2007)04-0052-04
企业的社会责任或企业伦理备受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的关注,但在政策建议上却存在两种似乎相互对立的见解。一种是强调企业的经济责任观,如Friedman(1970)认为企业的目标就是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相应地,企业责任就应该专注于利润最大化。随后,乔治·斯蒂纳和约翰·斯蒂纳(2002)对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另一种主张超经济责任观。Freeman(1984)、Blair(1995)和Donaldson&Preston(199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责任,也应该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陈宏辉等(2003,2005)、梁喜书(2005)从企业目标多元论的角度阐发了这种观点。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验证了后一种主张,并在企业超社会责任方面提出了一些规范性要求。1997年欧美工商界创立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ocial Accoutability 8000,简称SA8000)。2005年12月,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CCSRA)成立,并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自觉地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而推动企业、社会、自然的和谐共存与健康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① 作为追求的目标。以上两种社会责任观各执己见,那么如果考虑到我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我国民营企业如何面对两种社会责任观的冲突与整合?又应该注意哪些原则?政府又该扮演什么角色?显然,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我国民营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两种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冲突与整合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民营企业在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也逐渐开始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与此同时却也面临着许多困惑。
1.两种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冲突
(1)经济责任和超经济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长期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特殊现象,这种现象使国有企业背负了巨大的包袱,这也是我国进行国企改制、主辅分离的主要原因,改制在很大程度上也分离了一部分经济责任,减轻了负担。实证研究表明,改制后的企业绩效显著提高(刘小玄、李利英,2005)。经济责任和超经济责任的冲突分别表现为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在短期中企业承担超经济责任意味着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成本,而这一成本在短期中不能带来显著效益。企业承担了超经济责任只有在长期中才能在企业所有者、供应商、消费者、雇员、社区和政府、自然环境中显现出来,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回报。我国民营企业在经济转型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下,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困难制约了企业承担超经济责任的动力。
(2)经济责任和超经济责任的性质冲突。民营企业承担的超经济责任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民营企业通过捐赠等形式承担了社会责任,而不能将其他的企业或个人排除在消费之外,一旦提供了这种“公共物品”,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具有非竞争性。基于公共产品本身的性质,人们往往具有“搭便车”的倾向,从而企业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数量就会过少。民营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承担的经济责任就是为了赚取最大化利润、保证企业成长发展等目的。虽然也会存在正的外部经济效应,其社会收益高于私人收益,如有效地利用资源、保证产品和加工工艺的安全、生产社会财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等等;另一方面,承担的超经济责任,无疑会对相关利益者带来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然而,如果这些正的外部经济效应成本过高,或者得不到相应认可或汇报,也会出现供给不足的现象。
(3)判断依据和度量指标缺乏统一的标准。如果说经济性的责任和法律上的社会责任都属于硬约束的范畴,那么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就成为问题的重点。所存在的困难是,道德的、感情的因素缺乏一个衡量的尺度,一方面客观上难以比较贡献大小;另一方面主观上人们的判别标准又不一样。因此,在要求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就缺乏一个合理的衡量尺度。由于我国在社会责任的确认与计量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民营企业即使承担了社会责任成本,但对相关信息的披露较少,且随意性大、很不规范。这样一来,对民营企业缺乏足够的激励,就降低了民企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2.两种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整合
(1)以承担经济责任作为承担超经济责任的前提和保障。首先,现代企业大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层掌控企业的经营决策,但必须为他们的委托人即股东负责,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利润最大化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直接体现。其次,企业实现经济责任不仅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为相关利益者负责的基础。如果一个企业没有经济利益的保证,在竞争的市场中就不能维持生存,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更多的财力和精力承担其它超经济的社会责任。
(2)以承担超经济责任为企业提供了长期发展的机会。一方面,承担超经济责任的企业易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声誉,吸引优秀的人才,并能通过社会的合作和监督,来规范企业行为,改善内部管理,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创建良好的利益相关者关系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承担超经济责任不仅包括实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增进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影响它们之间的关系和谐。
(3)以企业承担超经济责任适应企业目标的时代变化。当今企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不断增大,而且社会公众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张更加坚定和迫切,因此企业必须适应环境和公众的要求,追求多元的经营目标。
(4)民营企业与社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些社会问题是由企业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企业为之负责理所当然;有些社会问题的原因不在企业,但解决这些问题对企业是一种机会和挑战,企业会因社会环境改善而获益。所以,企业不能只考虑经济责任,也要承担更多的超经济责任。
二、经济转型与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
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社会责任必然会重新划分和组合,但迄今为止,新的承担主体未见形成。因而,迅速成长的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作用就不可低估。
传统的国有企业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均衡中,被要求遵循由大到小的理念。其首要的任务是满足社会目标,即使在考虑经济利益的时候,也必须打着为社会目标服务的旗号。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盈亏的责任,甚至以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忽略或排斥企业的经济责任。因此导致企业决策失误、效率低下,并由此造成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社会资源浪费严重、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违背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初衷。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轨初期,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法制的不健全,一些企业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强买强卖、行贿受贿、欺诈蒙骗、不讲信用、肆意破坏资源和环境、严重漠视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等等,这种只考虑经济责任的行为,几乎否定了企业的其它社会责任。
经济转型过程中,国企改制摈弃了“企业办社会”的传统,但同时也使原有的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处于一种“真空”状态,所以亟需新的社会主体来弥补这一空白。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经过20年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占份额也越来越大,尤其是民营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绝对主力,更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有条件也有能力在填补社会责任“真空”方面发挥其优势作用。但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民营企业应把握以下原则:
1.能力原则。民营企业经济实力增长迅速,非公有制企业个数2003、2004年分别为16.19、18.76万个,占全国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82.52%和85.51%,这说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且数量占绝对优势(其中外商及港澳台商企业个数两年分别为3.86万个和4.28万个);城乡从业人员总合比例更高,涉及人数众多;工业总产值贡献几近2/3。由此看来,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应与其能力相适应。而且,如果某一项社会责任由民营企业承担比由社会其他组织承担更有效,这意味着社会成本得到了节约,资源的配置得到了优化。
2.互利性原则。经济转型后的民营企业,不再像传统国有企业“办社会”那样相对封闭,而是开放化、市场化的企业,与许多的相关利益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企业所有者、雇员、供应商、消费者、社区和政府、自然环境等(见图1)。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如果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能形成一种基于信任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显著降低契约成本。
图1 民营企业与利益相关者
从图1中我们可以发现,处于同心圆核心的民营企业决策,首先要考虑企业所有者的委托意愿,完成经济责任是民营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进一步说,民营企业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中,必须考虑相关利益者的期望。我们可以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将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
对内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企业所有者和企业雇员的责任。一方面,经营者应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可能完全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因此经营者为雇主负责也必须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经营者也要为雇员负责。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这些生产守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四类:消除剥削性童工;废除强迫劳动;就业无歧视;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只有公司重视员工权益时,才会尽力履行社会责任。
对外责任包括:(1)对供应商的责任。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和生产非一体化的趋势影响,民营企业越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就越有可能与供应商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绩效水平。(2)对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或客户对企业不负责任或违法的行为反应十分敏感,如果民营企业设计开发能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的新产品,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则可以促进企业绩效的提高。(3)对社区和政府的责任。与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能为企业带来税收减免、降低协调成本、提高劳动力素质等好处,并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企业主动地调整与所在社区的关系可以为企业拓宽战略选择空间。(4)对环境的责任。节约型社会在企业内首先表现为成本的节约,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改善企业形象,最终也会提高民营企业绩效。
3.伦理性原则。经济转轨初期阶段,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常常成为一些民营企业的惟一目标,甚至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导致商业伦理缺失。如果在缺乏道德伦理支配的社会中,假冒伪劣产品、坑蒙拐骗行为层出不穷,企业在完成一项交易的交易成本会大幅度上升,社会责任荡然无存,社会资源必然浪费极大;而在一个商业伦理风尚较好的社会,大家分担了社会责任,则可大量节约交易成本,使有限的社会资源获得节约,增进社会福利。合理健康的商业伦理观念有助于塑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助于维护正当的财产权、契约关系和交换活动,降低交易成本。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民营企业的企业伦理建设更是题中应有之义。
4.补充性原则。政府面对包罗万象的社会责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大包大揽地承担社会责任,能力和财力都是难以达到的。而且,如果政府完全承担起社会责任,必然导致政府财政预算规模的膨胀,而政府垄断导致高成本、低效率的情况屡见不鲜。从政府失灵的角度考虑,民营企业也应该分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非政府组织对承担社会责任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非营利组织能够通过社会捐助,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参与社会发展,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容易被忽略的边缘问题,增加了资源运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对发展滞后的地区与弱势企业的转变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不尽如人意,非政府组织的正常发展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如合法性许可、资源动员渠道、运作方式、资助来源、价值认同、透明化管理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对于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民营企业有条件也有动力弥补以上两种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不足,当然对于慈善捐助和社会公益事业这种“高级企业社会责任”(陈迅,韩亚琴,2005)应该是企业的自愿选择。
三、促进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要使我国民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恰当的作用,必须建立一种内生机制才会使我国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规范化、稳定化和长期化。
1.政府建立制度规则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防范那种将社会责任成本延展成为社会负担的现象。建立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合理承担社会责任,硬化了约束,企业也会因此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制定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税收鼓励政策。通过提高政策透明度、合理设计税收激励机制等方面,增强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
2.全社会增强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通过大力开展社会道德教育、企业道德教育,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升华道德境界,承担经济责任与超经济责任,真正实现民营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3.鼓励民营企业采取追求经济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互利模式。民营企业在承担经济责任和超经济责任之间可能存在着分歧,我们的任务是寻求二者的交集。使民营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协调与相关利益者的关系,承担超经济责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提高企业声誉,吸引优秀的人才,并能通过社会的合作和监督,规范企业行为,改善内部管理,从而增进经济效益,构建和谐社会,最终自愿采取“为企业创造利润,为社会承担责任”的自愿互利模式。
注释:
①秦佩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成立》,《人民日报》2005年12月19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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