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营改增”的提出和落实执行,为中国建筑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成本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 成本 影响 对策
2016年5月1日,以营业税价内计税为标准的建筑行业正式实行增值税。长期营业税计税观念冲撞下的建筑行业,特别是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结合市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一系列合理的应对措施,以降低增值税税负向成本转移的风险,积极推动企业的进步与发展。本文从增值税的基本征税原理出发,通过分析“营改增”后由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发包模式的不同及日常管控等原因对建筑企业成本所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及措施。
1、增值税基本原理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税金在商品(劳务)价格之外,并不构成成本,而营业税则为价内税,在商品(劳务)的价格中包含了税金,并构成了成本的一部分,这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本质区别。增值税抵扣机制是增值税的核心特征,真正需要交给税务局的税金是企业以营业收入为基数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再减去购买商品(劳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出的差额部分,当企业月末“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则向税务机关补交差额;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则多交增值税金不予退回,企业留待下月继续抵扣。这种征税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成本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实行税制改革后,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中不包含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工程项目平均进项税率低于11%法定税率的情况下,将导致增值税产生税负向成本转移的风险,从而使企业的利润下降。导致平均进项税率过低的原因主要有: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发包模式的不同及日常管控等。
2.1 纳税人身份不同对项目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后,材料、机器设备的采购以及工程项目的分包都是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抵税部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盈利状况。由于目前增值税纳税人存在一般纳税人和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3%)之分,因此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纳税人身份识别会对企业实际成本控制产生影响,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即使获得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成本也将高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的成本,从而影响项目利润。
2.2 发包模式的不同对项目成本的影响
建筑企业项目成本构成主要是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营改增”后,增值税因为税目的不同而使税率具有差异,目前建筑企业常用的增值税税率如表1所示。
表1 建筑企业常用增值税率
项目 税率/%
材料、有形动产租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电费 17
绿化苗木、水费 13
提供外包劳务、专业分包、运输 11
提供安保、设计、咨询、审计、审价等服务6
预拌混凝土、简易征收 3
在项目承接后,由于税率的差异,项目体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不同的发包模式将导致成本上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建筑法》明确禁止任何挂靠行为及非法转包行为,在实行“营改增”后,这样的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例如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全部转包,因总包方日常账务处理中没有可供抵扣的如预拌混凝土、钢筋等工程所需的外购材料,则很容易被监管部门判断出工程真正的交易实质,而一旦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转包后,企业进项增值税额不可抵扣,从而引起税负增加、成本增加、利润降低。
2.3 日常管控对项目成本的影响
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区别于营业税的最大特点是进项抵扣,而进项抵扣的依据就是增值税发票,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是所有的增值税发票都可以进项抵扣,如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作为代扣凭证的。
2)不是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都能进项抵扣,如超过了180 d的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工程所需物资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偷盗等非正常损失等情形。以上这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此可见,“营改增”工作涉及财务部、合约预算部、材料采购与现场管理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部门。
3、应对措施
3.1建立目标成本管理体系
合约部应对公司的分包模式结合依法合规许可的分包范围进行必要的梳理,项目承接后,对总造价进行划分,对工程成本进行预测、测定目标成本,确认目标毛利率,在对劳务和专业分包发包价进行测算分析后选择发包方式,尽量避免将进项税率高的工作打包给税率低的分包单位负责施工,并确定分包单位对公司的报价上限。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对成本进行分解,控制分析、考核、评价,形成一个全过程、多方位的成本管控系统,达到项目最佳经济效益。
3.2 综合考虑价税平衡点
为使项目尽可能增加进项税抵扣金额,要求综合考虑“价”和“税”的平衡点,在合格供应商之间实施招标比价时,应明确“价”和“税”分开报价。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下,应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和分包商来合作,尽量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若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确保质量的同时价格方面确实有优势的,原则上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向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那么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临界点是什么,笔者在这里通过测算推导出不同抵扣率下采购价格优惠临界点。假设,一般纳税人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税率17%,价税合计为117万元(A);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P,税率3%,价税合计为B;税金及附加为13%(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务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税1%),成本相等的情况下公式为:P-P×3%×13%=100-100×17%×13%,得P=98.17万元,即B=P×(1+3%)=101.12万元,由此可得出增值税率为17%的一般纳税人与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人的价格临界点为B÷A=86.43%。同理可推导出不同税率下的采购价格优惠临界点如表2所示。
表2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临界点(单位:%)
3.3合同金额价税分别列明
为避免合同纠纷,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合同金额必须价税分离,“价”和“税”分开约定,标明不含税价款、表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临界点(单位:%)税率、税款、含税总价等。合同签订时,如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应采用不含税综合单价和增值税率分列的方式,如采用总价下浮或优惠让利的方式,应以不含税价款作为下浮的基数并扣除合同约定扣款后作为不含税价款,再另计增值税款。
3.4采购过程“四流合一”
建筑企业采购工程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应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控制采购的整体成本。材料采购、租赁等业务必须做到“四流合一”。“四流合一”是指发票流与物流(运输服务)内容一致、发票流与资金流一致、发票内容与货物或服务内容一致、发票流与合同流一致。
3.5加强对相关人员税务知识培训
对会计和涉税人员进行相关税务知识的培训,熟悉相关业务处理,加强对票据的认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缺失,税号不符,票、物不一致等问题而使企业的成本增加,同时还应加强对项目经理、合约预算、采购等人员的培训,让其了解增值税的基础知识,为其现场管理、投标时的预算、合同采购时的谈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4、结束语
总之,本文所分析的“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成本影响,只是企业成本变动的一个方面。另外,“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筹划都造成了明显的变化,企业应当聘用专业税务人员、详细了解增值税特殊要求、仔细研究具体的政策法规、不断地探索合理的纳税筹划、适当调整生产经营策略,进一步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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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海英.论“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J].现代经济信息,2015(12):102.
论文作者:黄瑶瑶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3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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