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之路的经济学分析--对法治困惑的解释_市场经济论文

中国法治之路的经济学分析--对法治困惑的解释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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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本文以法治的标志——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为逻辑起点,揭示了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壮大是法治起源、产生、形成、确立的根据。这种根据在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各经济主体在经济利益上相互制约的经济,这种经济制约关系的客观存在及其相互作用,“强制”形成了支配各经济主体共同选择资源公平交易的自约束机制,也推动着各经济主体共同寻找外在力量的保护。法,作为一种最有效、最文明、最公正的社会治理手段,会必然地为联合起来的公众共同选择,并凭借公众联合起来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支承起它在商品社会的全面确立和在社会中治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以市场经济为生产方式的商品社会必将走向法治。但是,受到本国各种内外因素的干扰,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相应各国的法治之路也会呈现曲折和具有本国特色。目前,我国法治乏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形成追求、支承和维护公平交易稳定的更强大的市场经济力量,而导致这一经济问题的根源又是市场主体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一最重要的经济角色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合格——核心则是支配企业自主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所有者虚置。所以,目前加快我国法治进程的主要思路应该是,努力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动中所有者角色和职责合格的问题。

关键词 法治 市场经济 公平交易 经济制约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党确定的治国方针。然而,面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现状,人们对法治这一现代文明的治国方略似乎存有普遍的困惑:法治符合我国的国情吗?法治能在我国确立吗?为什么我国法治的现实状况不容乐观?阻碍我国走向法治的因素是什么?这些因素能否克服?又如何克服?在此,为了释疑人们的法治困惑,确立人们理性的法治信念,以增强人们信法、守法、执法的信心,本文试图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走向法治的一些重大的法理学问题,并着重揭示当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最主要障碍及克服的对策,以期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法治的经济根源

1.法的起源≠法治的起源

本文认为,法的起源与法治的起源并不是一回事,并且这两种法现象的起源不具有同步性,因为导致这两种现象产生的经济生产方式不同且不是同步产生。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先从界定法治入手。

从人们对法治通行而普遍的理解和认识中,我们可以将法治作这样一种通俗的界说:法治是指,国家的全部社会生活都在国家公布的法律的规范下运行,任何违背法律的社会现象和个人与组织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明确制裁。可是,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实现法治?对此,稍加分析我们就能知道,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最具现实力量的社会生活,而国家政治生活作为现实力量存在和运行的核心是国家权力。所以,任何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难点在于,国家权力是否在明确的法律规范下运行,国家权力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是否受到法律的明确惩治。因此,我们可以给法治抽象出一个最简单的标志: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是前者亦为法治,是后者则非法治。

如果以法治的这一标志来探讨法治的起源,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的起源并不等于法治的起源。因为当私有制产生、国家出现时,国家是自主宣布法律,并自主在社会中推行法律。因此,国家权力本身是置于法律之上支配、操作法律发挥作用的。所以,当法起源时,权显然大于法。由此就可以说,法起源时,法治并没有同步起源。既然法起源的根据并不是法治起源的直接根据,那法治起源什么呢?显然唯有以法治的标志作为逻辑的始点以探寻法治产生的直接社会根源。

如果说法大于权是国家法治确立的标志,那么在社会的现实意义上,法的力量必须大于国家权力的力量,否则法就不能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法治也就不能在社会中确立。然而,法是一种以国家名义颁布的书面文书,并借助于国家权力推行,它的力量就其实质而言是靠国家权力本身赋予,它又如何能产生一股力量强大到决定并支配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度呢?这就要求在社会中存在追求法治的力量,并且这种力量大于国家权力。只有这一力量客观存在,社会才有可能追求国家的法治;只有这一力量强大于国家权力,这一力量才会通过法的形式决定、支配国家权力的运行。法治只不过是这种力量现实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外在表现。所以,没有这种力量的强大存在,法治不能确立。

那么,在现实上社会是否存在这一力量?应该说在社会中这一力量始终存在,这就是公众的力量。从理论上讲,公众的整体力量一定大于国家权力,并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大于国家权力。然而,在存在形态上,这一力量与国家权力却有差异,这就是这种力量是以个体的、分散的、分布很广的状态存在的,而国家权力的存在方式则是集中统一、有组织载体和物质基础的。正因如此,从社会实践上讲,分散的、分布很广的公众力量不可能决定并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因为国家权力能对分散的公众力量实行分别控制。因此,在实践上追求法治的公众力量要大于国家权力,首要的前题是团结起来,使公众的力量要作为一个整体力量始终大于国家权力,并且公众的团结必须是全面、持久、紧密的。

2.法治起源于什么

然而,在社会中是否存在某种因素推动公众全面、紧密、持久地团结起来呢?可以肯定,在社会中只有公众的利益才是公众能够团结起来的唯一现实根据。但是,公众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都客观存在,我们却不能说公众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团结起来。所以,利益要能够推动公众团结起来,公众在利益上一定要相互联系,并且这种相互联系是直接紧密、全面持久深入的。然而,公众在利益上的相互联系要呈现这样的特点,只有在经济利益上表现出来,尤其在经济利益的创造环节上表现出来,因为这是公众利益实现的决定因素,也是公众利益能够联系的主要依据。因此,当公众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生产活动中的相互联系是直接紧密、全面持久深入的时候,公众受到自己根本利益的强烈推动,就一定要自己决定并推动自己进行这种利益的互相联系,以寻求自身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在相互联系中的自我实现。

与此同时,这样的经济考虑又决定了他们必须团结起来:公众经济利益上的相互联系总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侵犯和破坏。因此,如果要有效地抑制、阻止这一系列因素的干扰、侵犯和破坏,公众就一定要团结起来寻求一种保护力量。而在社会中最现实、最有效的保护力量是国家权力,因此公众就一定会共同追求国家权力的保护。问题是国家权力作为一种独立力量,也会成为公众利益的侵害者,而公众同样不会允许这一力量侵犯他们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公众就必定团结起来共同决定并约束国有权力的运行,以强制国家权力保护作用的充分发挥,限制其消极作用对公众利益的侵犯。而为了这种决定和约束充分有力,公众所能采取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公开、明确、稳定的规范制约国家权力的运行。这在现实意义上就是国家法治的确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说法治的起源,其直接的根据仍然是经济,只不过这种经济必须以这样的经济关系即生产方式存在:它“强制”公众在经济利益上相互联系,并且这种联系具有直接紧密、全面持久深入的特点,这是公众能够团结起来形成强大力量决定、约束国家权力运行的最根本的经济根据。因此,这一生产方式也就成了法治起源的直接根据。那么,这一经济生产方式是否客观现实地存在呢?可以说这一生产方式人类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这就是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

既然法治起源于市场经济,那么市场经济又是怎样在发展中孕育法治的产生,推动法治的形成,最终支承起法治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全面确立呢?

3.市场经济孕育着法治的决定力量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在其运动过程中,表现为这样几个基本的特点:(1)市场经济活动的每个参与者, 都只控制了一部分经济资源而不是全部,使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单独进行经济活动。(2 )每个参与者只有运用自己的资源与他人的资源进行连续不断的交易,才能现实有效地进行经济活动并借此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3 )每个参与者在运用自己的资源参与经济活动时,都力图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利益。这几个基本特点的客观存在,则在市场经济的具体活动中表现出这样一个经济原理:每个参与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都独立地扮演着一个经济角色,又不能单独地各自实现自己的利益,只有通过与他人进行资源交易,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他们必须相互合作和依赖;各自都追求这种交易中最小投入最大利益实现,使他们有明确的利益对抗和冲突。这样,这种合作与对抗、依赖与冲突,便在经济活动的各个参与者之间必然地形成了相互的经济制约关系。由此,可以说在纯粹的经济条件下,每一交易活动的进行,都是这种经济制约关系发挥作用的结果。

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都是为了通过市场的资源交易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所以,在交易时各经济主体都可能存有不当交易心理,企图通过交易从对方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交易心理的客观存在就有可能使交易不成,或交易不公平。但是,由于交易中各经济主体经济关系上的相互制约,使各经济主体十分明白,交易不成各自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进行交易如果交易不公平,总会因遭到某一方的反对、拒绝而使交易最终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为了交易的成功,各经济主体共同选择的意愿只会是公平交易。因此,这告诉我们,这种制约关系的客观存在及其相互作用,内在地约束着各经济主体对公平交易的共同选择。没有这种经济制约,各经济主体在进行资源交易时,就不可能相互约束;而没有经济相互制约和约束的资源交易,便没法“强制”各经济主体共同选择公平交易。所以,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制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交易得以公平进行的自约束机制——这种自约束机制使交易各方愿意并不得不共同接受公平交易,作为自己交易活动的指导原则。然而,实践同样告诉人们,因为影响人们公平交易的因素十分复杂,因此,一旦有可能,某一方就会凭借自己的优势冲破和践踏相互的约束,使不公平交易成为事实。可是,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讲,这对各经济主体各自利益在交易中的始终正常实现是不利的,而且每个交易者不可能保障自己是每次不公平交易的受益者。于是,在经济制约客观作用的基础上,为了维护、促进公平交易的正常顺利进行,交易各方唯有委托一个共同认可的人为他们制定公平交易的规则,同时由其监督他们去执行这一规则,一旦交易发生争执或违背了规则,则能够居间调解纠纷或制裁违约方以矫正交易行为。

可是,谁来承担这一居间人的角色呢?对于交易各方来说不可能充当这一角色,因为交易各方无法防止其中的任何一方在确立交易规则和仲裁交易行为时,不使自己的利益更充分地得到维护和实现。因此,他们只有把这一权利委托给一个与他们的交易行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来行使。

问题是这一被让渡出去的权利的拥有者,除了在条件和能力上能否承担这一角色外,更重要的是在指导思想上是否忠实地履行职责。否则,这种权利的让渡不仅没有积极意义,而且有可能扩大交易的不公平或者成为交易各方利益的共同侵害者。所以,既然这种权利是为了交易公平而对对方不信任共同让渡给第三者的,那么交易各方就必须与这第三者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才能确保他们让渡出去的权利能促进他们的公平交易有效顺利进行。在此,由于市场经济参与各方在经济交往中本身客观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交易各方就有条件和能力与这一居间的第三者之间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关系——这种条件是指,交易各方能够提供第三者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全部费用;这种能力是指,基于交易各方利益的共同需要和相互制约,他们一定会并能够联合起来共同自主决定谁来履行居间的仲裁职责。

4.法治的形成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更有条件和能力充当仲裁者呢?可以想见,在一个社会里,有条件和能力充当这一仲裁者的只能是国家。就条件而言,一个国家正好是一个市场经济运动的有机整体,因此国家可以在这一有机整体内统一行使仲裁权,执行一套仲裁法则进行活动。就能力而言,作为一种政治实体,国家可以凭借自己强大的力量确保仲裁、仲裁法则、仲裁者的权威性,确保仲裁和制裁行为的执行性。于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个参与者,便把交易法则的制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仲裁权委托给了国家。

当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的这种委托成为一种国家行为时,便是一种政治行为了。这时,通过国家行为制定和认可的规则则成为全体经济活动参与者共同遵守的法律,行使多数人赋予的权利并执行这种权利的便是国家权力,而操作这种权力的人则是国家的公职人员。这样,商品社会的经济行为纳入了法治的范畴。

但是,这种由多数人委托出去的仲裁权利转变为国家权力之后,虽然它主要的职能为经济职能,但它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不仅是一种相当强大的力量,而且以国家名义推行就有可能使其独立到异已的程度,即整个市场经济活动受到这一权力本身的左右,这是市场经济规律本身所拒斥的,也违背了多数人委托的意愿。

那么,全体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因公平交易的需要而委托出去的仲裁权利,以国家权力的身分出现后,怎样才能确保这种权力的公正行使呢?尤其是他们在选举这一权力的行使者时,无法事先验证他拥有这一权力后是否会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虽然全体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对他们委托的人能自主选举,自主撒换,以制约的力量防止他们权力的滥用。但事实上,如果每一个受托人都在滥用权力后予以制裁,那么其直接的结果是,委托人已经因此受到了损失。因此,这就需要市场经济中的公众力量,能始终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公正地使用权力。这有赖于委托人能对受托人的行为本身施以有力的过程制约,即唯有委托人赋予、认可、支持的国家权力行为才能得到推行,违背委托人意愿和利益的行为不可能通过国家权力实施。显然,这种过程制约最有效最文明最现实的方法只能是,由公众确立一套严格地获取、运用、更替国家权力的标准和规范,并从程序和方式上约束整个国家权力的行为过程。这样,公众的过程制约就把让渡出去的权力从制度上规范了它公正运行的轨迹,这一权力只有在这一轨迹上行使才是可能的有效的。这时,公众的制约力量就被提升为制度上的选举权、约束权、评价权、监督权、制裁权,并把这种制度以国家规范的名义规定,这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凭借自己力量对国家政治行为特别是国家政治权力行为的法律约束。结果,商品社会的政治行为纳入了法治的范畴。

当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能够纳入法治的范畴,那么社会其他行为的法治便成了一种必然。这时,我们有充分的根据说,商品社会一定会形成法治的社会。

二、法治——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由之路

1.法治的必然与滞后

法治以市场经济为母体产生、形成到最终确立,昭示了法治在商品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它既不是某种文化传统的直接结果,也不是某种民族文明的专有产品,而是市场经济社会运动的逻辑表现。所以,选择了市场经济就选择了法治,选择了法治必须选择市场经济。通观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一个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趋势是,不论各国的社会差异有多大,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已经、正在、必将取代各国固有的传统经济,而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同时这一生产方式一定会冲破一切限制和干扰而发展壮大,最终成为各国主要的生产方式,因此,法治也一定会成为各国社会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由之路。正因如此,任何国家不可能选择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而否认这一经济社会的最终法治化;也不可能追求社会的法治,而以非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作为法治的经济基础。社会的现代运动不可能出现二者分裂的历史发展状态。这作为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同样不可能因各国文明和文化的不同而有例外。

但是,理性地分析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的历史运动往往表现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形成并不具有绝对的同步性,往往是法治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严重滞后。而当这种社会现实呈现在人们面前时,它给人们提供的经验证明似乎是,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的法治化,也许法治的基础是传统、文化,而不一定是经济,或者经济不一定具有决定性。在此,为了令人信服地回答这一实践上提出的问题,我们仍有赖于对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关系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

客观地分析,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一定阶段的不同步性具有历史的逻辑根据。首先,市场经济的产生与法治的产生不具有同步性。虽然市场经济的产生是法治起源的经济根源,但市场经济产生后,市场经济的各经济主体对法治的追求,一定要经历一个从自发盲目到自觉明确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必然性就决定了法治必然起源于市场经济,其产生必然滞后于市场经济,而且这种滞后不可能存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界线。其次,市场经济本身是一个经济力量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各市场主体都强烈意识到需要法来保护自己的经济交往,并自主形成力量寻求这种保护时,法治的产生才有了现实的经济条件。再次,市场经济不是在纯粹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而是在先定的复杂的社会背景下运行,因而这一生产方式的产生、发展、壮大,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限制、干扰,尤其是在产生、发展的初期,市场经济因自身力量弱小,自然会遇到强大于自己的社会传统力量的顽强阻抑和牵制。在这种广泛的阻抑和牵制中,市场经济产生后的早期发展往往缓慢且不正常。这就决定了追求法治的市场经济力量在相当时间内弱小于传统力量,法治就会因传统力量的强大制约而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所以,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在相当历史时期内,法治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具有共同的客观必然性。

但是,这种滞后是否会导致法治难于在一个国家最终确立呢?对此,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滞后无论多么严重,它都不可能阻止商品社会的最终法治化,其充分的根据就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完整形态的生产方式,全面优越于、先进于传统的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因此,只要它在一国产生,它就会以自己强大的经济优越性逐步为人们所接受,相应一旦它植根于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就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止它的成长、壮大,直到全面取代传统经济而成为国家的主要生产方式。所以,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当市场经济力量发展成为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决定和支配力量时,法治就会因强大的市场经济力量的支承而在社会中必然确立,最终市场经济与社会法治就会在历史的运动中协调一致,同步发展。

2.走向法治的经济要求

从以上分析可知,法治滞后在最后的意义上,仍然是一个经济问题,即市场经济发展的力量、水平、状况决定着法治滞后的程度、状况。但这同时也说明了这样的法理学问题:市场经济的产生决定了法治的起源,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决定了法治的形成和确立。所以,商品社会要最终实现法治,最根本的条件就是市场经济的力量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居于决定地位。

然而,是否因为法治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决定了社会的法治完全是一个消极被动的过程呢?显然,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和认识方法。从理论上明白了法治的起源与市场经济的产生,法治滞后、形成、确立与市场经济发展、壮大的内在关系,为我们在实践中正确处理法治与经济、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指导,这就是加强法治最重要和首要的任务是,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壮大追求和支承法治的市场经济力量。

可是,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不是一个法治问题。作为一个经济问题,市场经济要快速发展,主要是发展生产力。但生产力要快速发展,除了先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外,还得确保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健康,而这个运行机制的核心是支配这一生产方式的利益机制。所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核心是支配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利益关系机制必须健康——符合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然后以此为中心形成体现这一利益机制的市场经济关系(本文并不认为走向法治不存在法本身的问题,而是认为走向法治首先和主要是经济问题,并从经济角度进行分析,所以在此没有就走向法治本身进行探讨)。所以,走向法治,首先应当推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果说资源的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健康运动的标志,那么,可以说各经济主体共同追求公平交易就成了市场经济健康运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和决定力量,而要使各经济主体共同地稳定地追求公平交易,各经济主体之间必须客观地形成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此观点第一部分已进行论述)。但由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是三大基本经济主体:所有者、生产者、消费者——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易主要是在三者之间进行的,市场经济的主要活动是在三者之间完成的。所以,三大经济主体是否共同追求公平交易,又来自于三大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是否健康。如何实现这种制约关系的健康呢?这离不开三大经济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格。进一步,当我们客观地分析三大经济主体的经济实力、地位和作用时,不能否认的是,所有者是生产力物质要素的最大提供者,经济资源的最大和最频繁交易者,经济效益的最大追求者,因此所有者理所当然地成了主导整个市场经济运动的决定和支配力量,相应也就必然成了支承和约束资源公平交易和主导市场经济健康运动最具决定意义的经济力量。所以,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格,是市场经济健康运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3.法治之路的曲折和多样

正是法治受到市场经济的决定和强大制约,而市场经济的运动又无时无刻地受到自己内在机制的滞碍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广泛干扰、影响和限制,就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和法治的推进过程都不可能是顺利的。这种市场经济发展的曲折与法治推进的曲折互为表里,一同反映在商品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因此,我们不能希望法治一天形成,就像不能奢望市场经济一天发达起来一样;我们也不能认为法治发展过程的曲折,就否认法治之路的必然性。

与此同时,由于各国的历史发展存在着明显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在各国市场经济产生、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就使这种生产方式的运行具有了不同的特色,这种特色体现在各国的法治上,就使各国的法治之路不仅是曲折的,而且具有了本国的特点。这里,这种特点主要由各国两个方面的差异决定:

(1)各国社会背景的差异,主要有先定的生产力水平、 政治传统、文化、宗教、民族、人口、地域、教育、科技、自然资源等因素,其中先定的生产力水平、政治传统、文化起着主要的作用。先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甚至决定着市场经济产生、形成过程的快慢长短,相应决定着法治产生、形成、确立过程的快慢长短;政治传统力量的强大统一稳定与否,直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形成产生巨大影响,甚至直接左右其进程;本国文化会通过人的传承全面、深入、自然渗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利益机制之中,而使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显示强烈的文化色彩,相应也使市场经济蕴含的重要的社会文化之一——法治,体现出明显的文化个性。

(2)市场经济产生的特点。这是在于, 因各国历史的发展存在差异,使市场经济的产生在各国具有了不同特点。市场经济在本国的社会结构中自然产生,其发展过程相应自然些,那么承载其上的法治,其产生、发展、确立过程就自然平稳些;积极选择市场经济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受国家政治力量的干预要强些,法治的形成过程要快些,相应受国家政治的左右也明显些;被迫接受市场经济的国家,市场经济受内外两种力量的压迫、夹击、支配十分突出,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发展过程,其内在利益和运行机制往往在相当时期被强制扭曲,而使市场经济的运行呈现畸形的态势,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艰难、曲折、缓慢、混乱、不公,结果其法治之路必定艰难、曲折、缓慢、被动。通观各国的历史发展,可以说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上述两个方面往往统一在一起同时发挥作用,而上述两方面在各国的组合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又使各国的法治化过程体现着十分明显的本国特色和个性。

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我国法治之路

现在,在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和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历史结合中,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已经成为我国既定的明确的合法的经济发展模式。这不仅预示着市场经济必将在我国不可逆转,不能阻抑地发展、壮大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决定力量,而且说明了我国今后会团结一致、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推动和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今后仍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基于这一充分的理性的依据,可以肯定,我国不但必将走向法治,而且会加快法治的进程。正因如此,我们就应该确立这样一种坚定而强烈的信念:在市场经济已经在我国确立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社会结构中所存在的这些因素,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基础深厚的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政治本位,力量强大的固有体制,都无法滞碍法治在我国的最终形成和确立——这只会使我国的法治之路打上深深的民族烙印。

1.决定我国法治现状的市场经济特点

但是,面对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从总体上讲,人们并不乐观,有时甚至表现出极大的忧虑。在此,如果对我国的法治现状不带任何偏见、实事求是地概括,可以说我国法治的这样几大特点比较明显:法治滞后,法治乏力,法治扭曲,法治混乱,法治不平衡。我国法治的这一现实状况,说明了我国的法治很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此,如果冷静地考察我国法治的这一实际情况,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推进会呈现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呢?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对承载法治的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现状及发展背景有一个客观的、整体的深入的分析和认识。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近代史上由西方列强用血与火强制输入进来的。所以,市场经济在我国的产生不仅完全是被动的,而且一开始就受到了各种势力的压迫、控制、左右、摧残。自此,中国的市场经济就在各种社会因素的强大制约中曲折、缓慢、艰难地发展。这从历史嬗变的逻辑传承上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先天不足,基础脆弱和阻抑因素强大。与此同时,我国又是在一个人口众多、疆域广阔、生产力水平总体落后且极不平衡、小农经济强大、传统文化深厚的社会大背景下开始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因而这一背景的总体格局又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不能不表现出不平衡,受传统势力左右。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可以说直接脱胎于计划经济,因而其内在的利益机制和运行机制直接产生于计划经济的母体。并且,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成分是在摸索性很强的改革中逐步增大的,因而体现这一经济模式的利益机制和运行机制其作用也是逐步增大的,但由于它被置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结构之中,就使之既受传统利益机制和运行机制支配控制,又要发挥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这从总体上决定了体现我国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和运行机制其结构和关系的扭曲和不健康。与此同时,以计划体制为经济基础形成的庞大的社会体制和生活方式并没有随着计划体制的缩小而马上改变和缩小,而是以其固有的结构和惯性在运行和发展,所以它在总体上力量仍然十分强大。在这种新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不仅其内在的经济关系扭曲,而且受到了外在力量的强大左右、支配和控制,甚至一定时期的决定,这就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畸形和混乱。

我国市场经济呈现的上述状况和特点,集中说明了我国市场经济力量的弱小、分散、脆弱、盲目。这反映在经济运行中,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追求公平交易的市场力量既不居于主导地位,又体现了内在的软弱,市场经济运动中的公平交易因此而缺乏强大的自主的经济支承力量。由于这一经济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运动,也就缺乏追求外在力量保护公平交易和健康运行的强大经济力量和条件,相应缺乏约束外在力量公正履行职责的强大市场力量。进一步,执行公共职务的国家权力及其操作者,也缺乏追求公平交易的强大市场力量的支持和约束。这反映在法治的现状上,就是法治的滞后、乏力、扭曲。

2.阻碍我国法治之路的深层经济根源

综合地考察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这种总体关系,可以说导致这一状况的上述市场经济原因是十分明显的。但是,深入地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原因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原因,是支配我国市场经济运动的内在利益机制和运行机制的扭曲和不健康,实质则是各市场主体在资源交易中客观形成的经济制约关系,并不能表现出对公平交易稳定的、必然的、强制的追求,相应各经济主体追求公平交易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都严重弱化。在此,为了有针对性地说明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存在于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扩大和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终于认识到合格市场主体是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关系最根本的不可变通的条件,而市场主体合格最主要最重要的是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格。可是又如何判断国有企业的合格呢?这就看国有企业是否能完全自主地决定资源的交易,是否能完全独立地追求资源交易的最大效益。以这种标准判断我国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很难说它是合格的。

由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最主要最重要的经济主体不合格,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便出现扭曲和不健康,相应整个市场经济关系就会扭曲和不健康(扭曲是指,主导市场经济资源交易的利益机制和运行机制本身建立的不正常,并受市场内外的各种因素干扰、牵制、甚至支配;不健康是指,各市场主体之间特别是所有者之间并不强烈地强制地表现出对资源公平交易的稳定追求和必然选择)。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要正常运行,企业的决策者是不可或缺也不可代替的。可是,市场经济在运作过程中,独立自主参与市场交易的所有者虚位,为了提供市场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决策者角色,国家便经过政治和经济授权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所有者职责委托给了一定的个人可称为代行者履行。问题是授权者也是代行者。结果,真正的所有者仍然虚位,而执行所有者职责的是并不必然追求所有者经济效益的代行者。这样,在履行所有者职责的代行者之间形成的经济制约关系就难以健康,因为在代行者之间缺乏像所有者那样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实现的交易原则强制而不可变通的支配。结果,代行者之间的资源交易,追求所有者最大效益实现的原则可以放弃,执行所有者资源交易的职责能够履行。在此情况下,如果代行者之间都追求所有者的最大经济效益,代行者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就会强制和约束双方共同选择公平交易;如果代行者都不追求或者某一方不追求所有者的最大经济效益,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制约双方选择公平交易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要么严重弱化,要么完全消失,这样双方追求公平交易的经济依据就丧失了稳定性、确定性。这反映在市场经济运动中,就表现出追求、支承和约束公平交易最主要最重要的经济力量是软弱和随机的,同时又没有真正的所有者无时无刻约束和监督代行者履行职责。

由于代行者并不必然地追求、进行和维护资源的公平交易,就使他们追求外在力量保护他们公平交易的动力明显弱化或完全丧失,而他们共同约束外在力量保护他们公平交易的力量也会明显削弱或严重丧失。这样,整个市场经济追求、维护和约束法律公正执行职责的动力和力量严重削弱,法律因不具备公正执行保护职责最具决定作用的强大经济力量的支撑,这时法力图公正执行保护职责的经济推动力和经济压力都非常软弱。所以,当法介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时,法的执行者以职责的非公正履行追求和实现自己利益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在此情况下,当法的职责的执行者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职责的非公正履行侵犯双方或某一方的经济利益时,代行者就难以形成强大的经济力量制约和约束法的执行者的这种侵犯,因为他们可以将这种侵犯转移到对企业利益的侵占或者与他共同分割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这同样没有违反代行者自己最大经济效益实现的原则。而当市场经济活动中法的施行呈现这样一种状况时,经济法治的软弱和乏力就十分明显了。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经济支承的政治法治和社会法治是不可能强大有力的。可以说,我国目前法治乏力最深刻最主要最重要的根源便在于此。

与此同时,这种扭曲和不健康,还直接滞碍了支承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力量的统一、稳定和增强,从而影响追求和支承法治的市场经济力量的逐步壮大,也使市场经济难以形成一股统一强大的经济力量,抑制其他各种社会因素对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广泛干扰和对法律公正执行职责的全面干预,因为它同样为这些因素副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充分的经济条件和极大的活动空间。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这一因素也是市场经济力量快速发展和其他滞碍法治的社会因素力量难以削弱的主要和重要根源。由此,我们可以说,加强和推进我国法治的主要和重要障碍仍来自于此。尽管在我国走向法治的现实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都会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但在这一因素严重存在的情况下,这一因素的阻碍作用仍是主要的、第一位的。

3.加快我国法治进程的经济思路

基于以上的逻辑分析,目前我们应当确立的法治信念就是:为了加快和推进我国的法治步伐,我们应该首先和主要地克服主导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重要的经济制约关系——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的扭曲和不健康,以增强追求经济资源公平交易和法律公正执行职务的经济力量。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运用这种力量逐步抑制和消除其它社会因素对法治的干扰,并逐步把这种力量转化为推动法治形成、确立和运行的支承和决定力量。

可是,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如何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呢?这就是代行者能够始终以真正市场主体的身分、使命、责任履行职责,以使企业能以独立自主的法人参与市场经济运行。可是,当代行者完全独立自主执行职务后,代行者就有可能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实现作为自己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指导思想,而这样的结果又会侵犯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从实践上看,要求代行者能够这样执行职务:(1 )必须是确定的所有者授权;(2 )这种授权并没有达至取得全部所有者职责的程度;(3)所有者能收回这种委托出去的权利。 第一个条件使所有者与代行者之间能够形成确定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样,代行者的全部经济行为和全部职责履行都能在明确的所有者监控之下。第二个条件在于代行者不能通过自己的职责履行最后非法取代所有者。第三个条件在于所有者能够即时约束和惩治代行者行为对自己利益的侵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经济生活中授权者与代行者之间不能形成健康有力的经济制约关系,原因就是缺乏确定的所有者授权,这样,不论是授权者之间,还是代行者之间,抑或是授权者与代行者之间都无法形成满足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健康有力的经济制约关系,而他们之间扭曲和不健康的经济制约关系就直接决定和支配了整个市场经济制约关系的扭曲和不健康,最终市场经济的健康运动和法治的公正确立都不可能。所以,要建立代行者之间健康有力的经济制约关系,作为主导整个市场经济运动的主要角色所有者必须到位与合格,而不能虚置。由此,我们可以说作为市场主体的所有者的健全存在,既是市场经济健康运动的根本要求,又是法治建设的强制条件。如果所有者缺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法治之路的顺利推进都会十分困难。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所有者的到位呢?规范地说这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经济问题,可以说我国目前经济改革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措施,已经取得了许多有意义的进展和突破。因此,可以充分地相信,只要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运动规律推进我国的经济改革,这一问题一定会在我国的经济理论的深入探索和经济实践的不断发展中得到解决。而随着这种经济制约关系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经济力量一定会逐步强大,并最终支承起法治在社会中的全面确立,实现市场经济与社会法治的协调发展与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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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之路的经济学分析--对法治困惑的解释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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