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监察制度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制度论文,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监察制度在中国封建王朝政治制度史上扮演着特殊重要的角色,监察机构的组织和权限与王朝政治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金代监察制度产生于金熙宗“天眷官制”,发展于海陵王“正隆官制”,又经诸帝的逐步补充建制,章宗时形成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在金代近百年的封建制度历史中,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封建等级秩序,肃正纪纲、澄清吏治,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社会安定,以及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方面,曾起过较大的作用。目前,从金朝官制的整体变化中探讨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从女真封建君主集权确立过程中分析监察制度的运作机制与民族特点的研究尚欠薄弱。本文以此为基点,通过对监察制度的研究,以求深入地认识金朝封建国家的特质,了解监察制度在少数民族王朝内的特点与作用。
一、中央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隋唐三省制确立后,中央监察机构主要是御史台和谏院。金代御史台首见于太宗天会四年(公元1126年)诏行三省制之后,天会五年三月七日《册大楚皇帝文》中金使者的官名有:“押册金紫光禄大夫、左散骑常侍、知御史中丞上护军、彭城县开国公、食邑一千户、食实封一百户刘恩”与“奉宝枢密院户房主事、银青荣禄大夫、检校工部尚书、行太常少卿、兼侍御史、轻车都尉、陇西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李忠翊”(注:《大金吊伐录》卷四,载中国历史研究社编《避戎夜话》,上海书店1982年版,第129页。)。按当时书写官名的惯例前面是实际官职,后面是官阶、虚职、封爵,如李忠翊之官名,而刘恩的官名似乎将实职脱落了。从两人的官名中“知御史中丞”、“兼侍御史”的位置看,似为虚职。其时,金朝虽仿唐、宋颁行三省制,开始设台、府、寺、监诸官,但多是机构草创,尚未真正实施职权。故可以断言,太宗时虽有御史台官名但无行使职权的监察机构。
熙宗颁行“天眷官制”(公元1138年)才真正建立金代的监察制度,承唐、宋之制设御史台和谏院,分属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从初建到完善,中央监察制度在金代官僚体制中经历了一个由无足轻重到举足轻重的过程,就其发展而言,可分二个时期:熙宗“天眷官制”和海陵“正隆官制”及其以后。
熙宗“天眷官制”的监察机构,尚未受到女真统治者的重视,官职不授全员,或以他官兼之,职权范围较小。据《大金国志·熙宗纪》记载:“御史台置大夫、中丞、侍御史以下,而大夫不除。中丞惟掌讼牒及断狱会法。谏院置左、右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并以他官兼之,与台官皆充员而已。”台官只察诉讼断狱之事与大理寺职掌相差无几,谏官职掌却不见记载。金代台谏机构承唐、宋制度,但职掌相差很远。如宋代监察机构除了察天下冤滞,御史台主要“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注:《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四》,中华书局1977年版,下同。),谏官的职责是“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注:《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宋人洪皓评论熙宗时台谏之制曰:“中丞唯掌讼牒,若断狱会法,或春水秋山从驾在外卫兵物故,则掌其骸骼,至国则归其官。谏官并以他官兼之,与台官皆备员,不弹击,鲜有论事者。”(注:《金国文具录》,载《金史辑佚》,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219页。)可见此时的监察机构只是有其人而无其实。究其原因,主要是从奴隶社会脱胎出来刚刚建立起封建三省六部制度的女真王朝,还没有树立起君主的绝对权威。开国建勋的功臣、老将、宗室、世袭大贵族把持着中央和地方的要职,拥有军政重权。“熙宗在位,宗翰、宗干、宗弼相继秉政,帝临朝端默。”(注:《金史》卷六三《后妃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下同。)连朝政都不能自作主张的皇帝怎么可能运用监察机构去纠察百官的行为。所以台官只去断狱,做运送卫兵尸体的琐事,谏官无专职,朝中无弹击,只是“充员而已”。直至熙宗末年,旧臣多物故,作为皇权强化标志的监察机构才开始整备,发挥作用,皇统七年十一月“以工部侍郎仆散太弯为御史大夫”(注:《金史》卷四《熙宗纪》。),始置御史台最高长官御史大夫。据《金史·熙宗纪》记载从皇统七年至九年熙宗被弑前,朝廷内宰执任免调动频繁,如宗贤在两年间先后两次任左丞相和领三省事、两次兼任都元帅,两次兼任左副元帅,几上几下。这其中或可以暗示作为皇帝耳目的监察机构已经在起作用。
海陵即位后,首要大事即是强化皇权,其中措施之一是充分运用监察机构对百官实行监督。天德三年(公元1151年)正月“谓御史大夫赵资福曰:‘汝等多徇私情,未闻有所弹劾,朕甚不取。自今百官有不法者,必当举劾,无惮权贵。’”闰四月下诏“朝官称疾不治事者,尚书省令监察御史与太医同诊视,无实者坐之”(注:《金史》卷五《海陵纪》。)。在皇帝的倡导和旨意下,金代监察制度开始发挥纠察官邪,肃正纲纪,谏正违失的作用。贞元元年(公元1153年)御史大夫高桢“弹劾无所避,每进对,必以区别流品,进善退恶为言”(注:《金史》卷八四《高桢传》。)。这与熙宗时台谏官备员而已,“不弹击,鲜有论事者”,已大不相同。由此可见,金代封建监察制度形成于天眷元年而真正发挥作用则是海陵王即位以后,说明封建监察制度的实质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工具。
“正隆官制”的监察机构,是略迟到正隆二年(公元1157年)健全的。《金史·百官志》载:御史台,御史大夫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鞠官府公事。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御史中丞为贰大夫。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掌奏事、判台事。殿中侍御史每遇朝对立于龙墀之下,专劾朝者仪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进呈。监察御史掌纠察内外非违,刷磨诸司察账并监祭礼及出使之事。其下置典事、架阁库管勾、检法、狱丞、令史、译史、通事等数人。“正隆官制”废止中书、门下二省,原属二省的谏院改隶尚书省,《百官志》没有记载其职掌,当与宋谏官职掌相近,“掌规谏讽谕”。从《金史》中谏官事迹亦可以证明这一点。另外,金朝还参照宋制增置登闻检院和登闻鼓院。宋制:登闻二院隶谏院,“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注:《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金制与之不同,登闻检院隶御史台,“掌奏御进告尚书省、御史台理断不当事”。登闻鼓院则隶尚书省,“掌奏进告御史台、登闻检院理断不当事,承安二年以谏官兼”(注:《金史》卷五六《百官志》。)。章宗承安四年(公元1199年)又设审官院,“掌奏驳除授失当事”(注:《金史》卷五五《百官志》。)。
正隆以后金代中央监察机构有御史台、谏院、登闻检院、登闻鼓院和审官院。御史台和谏院隶属尚书省,掌监察尚书省和六部、诸司、院、监、寺的百官,御史台还经常派遣监察御史访察地方官吏,举廉能,弹不法。登闻检院隶属御史台,掌监察尚书省和御史台理断不当事。登闻鼓院则隶属尚书省,掌监察御史台和登闻检院理断不当事。又有审官院掌监察尚书省注拟差遣内外五、六品以上官员之事。台、谏官员皆可直接向皇帝上书、面奏。可谓环环相扣,严密之至。金朝统治者通过它来控制、操纵庞大的官僚集团为自己忠心效力,实现君主专制集权统治。
二、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金前期,地方没有设置监察机构,靠中央御史台派遣监察御史廉察或密访地方官吏的政绩,“皇统、大定间每数岁一遣使廉察”(注:《金史》卷九八《完颜匡传》。)。然地方官吏“多为党与,或称誉于此,或见毁于彼”(注:《金史》卷八八《纥石烈良弼传》。)。弄虚作假欺骗朝廷的事时有发生,如“靳家奴前为单州刺史,廉察官行郡,乃劫制民使作虚誉,用是得迁同知太原尹,复多取民利”(注:《金史》卷九一《石抹荣传》。)。贪赃枉法不乏其人,地方官不依法治狱造成许多冤案,原有的监察手段显得不够得力。世宗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曾有人建言“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以谓久恐滋弊。上乃命矩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注:《金史》卷四五《刑志》。)。因尚书省反对,世宗未能建立地方监察机构。
章宗是一个十分重视法制和监察制度的女真皇帝,即位之初大定二十九年(公元1189年)六月始设立地方监察机构提刑司,诏曰:“朕初即位,忧劳万民,每念刑狱未平,农桑未勉,吏或不徇法度,以隳吾治。朝廷遣使廉问,事难周悉。惟提刑劝农采访之官,自古有之。今分九路专设是职,尔其尽心,往懋乃事。”(注:《金史》卷七三《宗雄传》。)清楚地说明了设立提刑司的目的和原因。在全国二十余路之上设九处提刑司,一路提刑司管辖二三路。“提刑司九处:中都、西京路(西京置司),南京路(南京置司),北京、临潢路(临潢置司),东京、咸平路(咸平置司),上京、曷懒等路(上京置司),河东南、北路(汾州置司),河北东、西、大名等路(河间置司),陕西东、西等路(平凉置司),山东东、西路(济南置司)。”(注:《大金国志校证》卷三八《提刑司九处》,中华书局1986年版。)提刑司是御史台的下属机构,“专纠察黜陟,当时号为外台”(注:《金史》卷九八《完颜匡传》。)。承安四年(公元1199年)“改提刑司为按察司”(注:《金史》卷一一《章宗纪》。)。监察范围略有变化,但地方监察的基本职能未变。
首要职掌是考察官吏,举廉能,劾不法。提刑司设立之初重点是体察地方官与被举荐者的政绩,作为官职升迁的重要依据。金朝规定:“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勘任职事,从宜迁注。”“内外官所荐人材,即依所举试之,委提刑司采访虚实,若果能称职,更加迁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调。”(注:《金史》卷五四《选举志》。)为此提刑司受到章宗的特别重视,令“提刑司所察廉能污滥官,皆当殿奏,余事可转以闻”(注:《金史》卷一一《章宗纪》。)。章宗朝某人以提刑司举廉而迁官的记载在《金史》中十分常见。改为按察司后职掌有一定的变化,不再兼采访荐举廉能,着重“纠察滥官污吏豪猾之人”(注:《金史》卷五七《百官志》。),专纠官邪。
其次,审治冤狱,纠平诸路刑狱之失。始置提刑司九路提刑使朝辞于庆和殿,宣宗曰:“建立官制,当宽猛得中。凡军民事相涉者,均平决遣,钤束家人部曲,勿使沮扰郡县事。今以司狱隶提刑司,惟冀狱犴无冤耳。”(注:《金史》卷七三《宗雄传》。)提刑司在审决冤狱方面发挥了作用,如辽滨民崔元一案,提刑司疑治同饮者罪有冤情,以李元再审其狱,澄清崔元死因,“遂免同饮
者”(注:《金史》卷九七《李完传》。)。到按察司时审察刑狱的职掌越发显得重要,成为按察使的首要职责。(注:《金史》卷五七《百官志》。)
其三,劝农桑。提刑使兼宣抚使劝农采访事(注:《金史》卷五七《百官志》。),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诏诸路按察使并兼转运使”(注:《金史》卷一二《章宗纪》。)。提刑司(按察司)劝农是具有监察色彩的行为。如金人王扩所言“按察兼转运,本欲假纠劾之权,以检括钱谷”(注:《金史》卷一○四《王扩传》。)。权限几乎涉及与食货有关的所有事项,通检推排“每路差官一员,命提刑司官一员副之”(注:《金史》卷四六《食货志》。)。“比以军须,随路赋调。司县不度缓急,促期征敛,使民费及数倍,胥吏又乘之以侵暴。其令提刑司纠察之。”(注:《金史》卷一○《章宗纪》。)“水潦旱蝗、盗贼窃发,命提刑司预为规划。”(注:《金史》卷一○《章宗纪》。)民有诉水旱灾害者,委提刑司官按察其实再行赈济或减免赋税;督察常平仓法的实施、规划水田、举察院务课商税额的征收、监察各地钞法流通、巡察私盐、查禁矿冶等等。(注:《金史》卷四七、四八、四九、五○《食货志》。)在经济领域内几乎无所不举。
其四,督察猛安谋克。明昌六年(公元1195年)五月“乙巳,诏诸路猛安谋克农隙讲武,本路提刑司察其惰者罚之”。两年后“谕尚书省,猛安谋克既不隶提刑司,宜令监察御史察其臧否”(注:《金史》卷一○《章宗纪》。)。监察猛安谋克的权力一度转入御史台。不久再以提刑司兼领的安抚司之安抚判官“专管千户谋克”(注:《金史》卷五七《百官志》。)。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八月“制猛安谋克并隶按察司,监察御史止按部纠举,有罪则并坐监临之官”(注:《金史》卷一一《章宗纪》。)。监察机构与猛安谋克关系的发展,反映了在章宗时女真社会已经完成了封建制度变革,猛安谋克组织已发展成为具有女真族特点的封建制地方机构,在中央集权的金王朝内,它与汉人府州县一样被纳入封建政治官僚体系,置于监察制度的统一管理督察之下。
提刑司(按察司)设立后,与中央御史台构成金代监察系统,从中央到地方自成体系,在各机构中具有一定独立性,主要对封建皇帝负责。除尚书省外一般不为其他机构所约束,同时对尚书省亦有监察作用。
三、金代监察制度的作用与特点
金代监察制度设置之初有名无实,在女真大贵族垄断政局的国情下,未能发挥作用。海陵王抛弃旧制,革新民族观念,强化君主集权,从此监察制度开始名符其实地进行运转,在金朝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强君主专制,维护集权政治,是金朝加强健全监察制度的最根本原因,亦是监察制度的最主要功能。金代中央监察制度的主要职掌之一是纠察尚书省断事不当,换句话说是监察相权。世宗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六月,诏曰:“凡陈言文字诣登闻检院送学士院闻奏,毋经省廷。”(注:《金史》卷八《世宗纪》。)恐尚书省塞言路,阻下情,君主通过监察机构做到下情上达,不受当政宰执的左右。台、谏官员不仅可以随朝面奏弹劾百官,而且时常被召入内廷议事,如右拾遗路铎“因召对,论宰相权太重”(《金史》卷一○○《路铎传》。)。台、谏官可以议政,也可以议人,使统治者及时掌握信息,防患于未然。同时,监察官还体察皇帝之意,为其铲除、排斥异己,如“世宗即位,恶(敬)嗣晖巧佞,御史大夫完颜元宜劾奏萧玉、嗣晖、许霖等六人不可用。嗣晖降通议大夫,放归田里”(注:《金史》卷九一《敬嗣晖传》。)。实际上这几个人是海陵朝重要大臣,萧玉为左丞相,敬嗣晖为参知政事,许霖为左宣徽使,萧、敬二人在海陵出征伐宋时留省治事,许霖则任元帅左监军统军征战。世宗即位后自然不肯用这几个被海陵视为亲信的外族人,以御史大夫弹劾而罢官。显然监察机构是维护君权专制的重要工具。
整肃吏治,弹纠官邪,是金代监察制度基本职能之一。御史台又称宪台,纠察百官非违,“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恶邪正,当审察之”(注:《金史》卷六《世宗纪》。)。“监察(御史)分路刺举善恶以闻”(注:《金史》卷八六《李石传》。)。地方提刑司(外台)设置后,中央御史台仍经常派监察御史往各地巡行体访,共同举廉能,纠不法。宪台与外台上书弹劾的渎职、贪赃、不法的官吏中,有许多是宗室、外戚、达官显宦及其子弟,如“安化军节度使徒单子温,平章政事合喜之侄也,赃滥不法,(李)石即劾奏之。方石奏事,宰相下殿立,俟良久。既退,宰相或问石奏事何久,石正色曰:‘正为天下奸污未尽诛耳。’闻者悚然。”(李石时为御史大夫)(注:《金史》卷八六《李石传》。)监察官在整肃吏治,纠劾以至惩治违法官吏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低职微官不敢贪赃枉法,连当朝权贵也不能不收敛行为,如正隆年间,御史大夫高桢“刚明自任”,“弹劾无所避,每进对,必以区别流品,进善退恶为言”,“绳治无所避,权贵惮其威严”(注:《金史》卷八四《高桢传》、卷九○《马讽传》。)。纠正官邪,使封建纲纪得以肃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以保证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然而,在种族统治的金王朝中,女真人又称为国人,在诸族之中高他族一等,皇亲国戚更是骄横不可一世,非女真族监察官没有超人的胆识和勇气,不敢过深地追究女真贵族的不法行为。大定中,曹国公主家奴犯事,监察官不敢依法行事,世宗“深责公主,又以台官循势偷安,畏忌不敢言,夺俸一月”(注:《金史》卷七《世宗纪》。)。虽然女真皇帝一再声明,“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能恕”(注:《金史》卷八《世宗纪》。),亲贵之家,弹纠尤当用意(注:《金史》卷九五《董师中传》。)。但是对于与自己无利害冲突的宗室、亲旧往往是降官罢职或惩处后不久又官复原职,实际上加以庇护,致使在监察皇亲宗室事情上常出问题。如“右谏议大夫贾守谦、右拾遗仆散讹可坐镐王永中事奏对不实,削官二阶,罢之。御史中丞孙即康、右补阙蒙括胡刺、右拾遗田仲礼各罚金二十斤”(注:《金史》卷一○《章宗纪》。)。显然这是一次较高层次的监察渎职事件,受罚的官员都是台、谏的上层官员。而这一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并非出于整治监察机构,而是章宗要打击诸亲王的势力。
审决冤狱,平反昭雪,这是金代监察机构又一重要职能。“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御史)台治之。”(注:《金史》卷五五《百官志》。)平冤狱是封建统治者获取民心的主要途径,冤案积多会造成社会动荡,反之则国泰民安,女真皇帝亦深知“民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故十分重视平冤获取民心。监察机构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金前期著名的田珏党锢之案,到章宗即位,刘仲洙擢为中都、西京等路提刑副使,“先是,田珏等以党罪废锢者三十余家,仲洙知其冤,上书力辨,帝从之,乃复珏官爵而党禁遂解”(注:《金史》卷九七《刘仲洙传》。)。世、章宗时期,中央监察机构定期复审冤狱,地方监察机构随时发现、处理冤狱,如明昌三年“遣御史中丞吴鼎枢等审决中都冤狱,外路委提刑司处决”(注:《金史》卷九《章宗纪》。)。群臣守职,无积压冤狱,上下相安,宇内小康,监察机构的作用是不能泯灭的。
以上三种作用是监察机构在金代封建王朝政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作用。此外,监察官员在议论朝政得失、审查省部公文与官吏除授、体究女真科举取士、监察经济领域都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金代监察制度经历了设置、发展、健全、衰落的过程,这一制度在近百年的运行中,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民族特征。
唐、宋监察制度是以御史台和谏院为中心构成,台隶属尚书省,院分隶中书、门下二省,宋代中书、门下二省合一称中书门下省,谏院隶属之,并出现了“台谏合一”的趋向。(注:张晋藩主编:《中国官制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9页。)金代“正隆官制”创立一省制,御史台和谏院均隶属尚书省,御史台地位提高,谏院处于附属地位。虽然台、院机构分设,但职掌相同,凡谏院所有的职掌,御史台皆有,但谏院职权似乎不像御史台那么广泛。然而无论是察官,还是言官,不但均可以议论朝政,规谏讽喻;而且台谏常常一同办案,弹奏百官,纠察官邪,前面所举章宗朝台谏共办镐王永忠之案即是一例。世宗曾言:“近时台谏惟指谪一二细碎事,姑以塞责,未尝有及国家大利害者,岂知而不言欤,无乃亦不知也。”(注:《金史》卷八《世宗纪》。)到哀宗正大二年(公元1225年),亦有“(陈)规及台谏同奏五事……”(注:《金史》卷一○九《陈规传》。)。由此可见,创立一省制以后,至少到世宗朝虽机构分设,但行使职权时,“台谏合一”已成事实,此后直到金亡“台谏”合称不绝于史册。元承金制进一步发展,不设谏官,“御史职当言路,即谏官也”(注:《元史》卷一七六《李克礼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
金朝作为女真族为统治民族的王朝,在监察制度中具有鲜明的种族统治的色彩,监察机构与金朝其他军、政机构一样,都是由女真贵族居绝对支配地位(注:〔日〕三上次男:《金史研究》二,中央公论美术出版1970年版,第540页。)。监察大权与其他军政大权一样不肯轻易授与外族人。但由于监察机构的特殊性,与其他机构相比,任用外族人中清廉刚正的士大夫的比例较高,尤其是汉人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民族。监察御史一职,因其职掌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出使各路考察地方官,故汉族与女真族各任一半,如海陵、世宗时,8员监察御史中4员汉人,4员女真人。章宗时增至10人、12人,当为各5人、6人。派出访察地方官员时每路女真、汉人各一员同行,以适应诸路为多民族分地杂处的国情。
总而言之,金代监察制度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新模式,它在组织结构、职能、管理制度诸方面都有新的建树和发展,形成了适应一省制度新的监察体制,承唐宋启元明,是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