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君王礼仪研究_后汉书论文

汉代册命诸侯王礼仪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诸侯论文,礼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汉代的分封制度包括分封诸侯王和列侯。《通典》卷三一《职官十三》:“汉兴,设爵二等,曰王,曰侯。皇子而封为王者,其实古诸侯也,故谓之‘诸侯王’,王子封为侯者,谓之‘诸侯’,群臣异姓以功封者,谓之‘彻侯’。”①杜佑所言汉代的分封制大体不错。汉代实行分封制,分封诸侯王时需举行一定的仪式,以突出君权,明确受封诸侯王的权利与义务,而该仪式就是册命诸侯王礼仪。汉代的分封制与周代的分封制相比,虽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是汉代册命诸侯王礼仪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可是就笔者管见,迄今为止未见有专文讨论。②本人不揣冒昧,拟就汉代册命诸侯王礼仪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册命的时间与地点

汉代册命诸侯王选择时间,从汉初分封伊始,到东汉册命诸侯王礼仪完备,概莫能外。《汉书》卷四八《贾谊传》:高皇帝“择良日,立诸子雒阳上东门之外,毕以为王”。《史记》卷六○《三王世家》:“臣请令史官择吉日,具礼仪上,御史奏舆地图,他皆如前故事。”《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下》言群臣奏议:“臣请大司空上舆地图,太常择吉日,具礼仪。”无论吉日还是良日,都是选择的结果。那么是通过什么途径选择册命的吉日或者良日呢?《史记》卷六○《三王世家》:“卜入四月二十八日乙巳可立诸侯王。”《续汉书·礼仪志中》刘昭注记录了册立宋皇后的诏书:“卜之耆龟,卦得承乾。有司奏议,宜称绂组,以临兆民。”从这些资料记载中不难看出,选择良日、吉日是通过占卜来确定的。汉朝设有专门负责占卜的官员,并在专门地方进行,对占卜材料也有选择。《史记》卷一二八《龟策列传》褚先生曰:“神龟出于江水中,庐江郡常岁时生龟长尺二寸者二十枚输太卜官,太卜官因以吉日剔取其腹下甲。龟千岁乃满尺二寸。王者发军行将,必钻龟庙堂之上,以决吉凶。今高庙中有龟室,藏内以为神宝。”汉朝设有专门掌管卜筮的官员太卜,太卜在高庙的龟室中对重大事件用经过选择的龟甲进行占卜。

礼仪中用占卜方式选择日期,亦为前代传统,礼书有详细完备的记载。《仪礼·士冠礼》:“士冠礼,筮于庙门。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韠,即位于门东西面。有司如主人服,即位于西方,东面北上。筮与席,所卦者,具馔于西塾……筮人执荚抽上韇,兼执之,进受命于主人。宰自右,少退赞命。筮人许诺,右还,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卒筮书卦,执以示主人。主人受眡反之。筮人还,东面,旅占,卒,进告吉。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仪礼·士虞礼》:“始虞,用柔日。”郑玄注:“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阴,阴取其静。”通过卜筮的方法择日在礼仪上应用非常广泛,这就要求有一定的操作适用原则。《礼记·曲礼上》:“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凡卜筮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曰:为日,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卜筮不过三。(郑注:“求吉不过三。鲁四卜郊,《春秋》讥之”)卜筮不相袭。龟为卜,荚为筮。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故曰:疑而筮之,则弗非也。日而行事,则必践之。”这些材料涉及了卜筮择日的一些概念,孔颖达疏云:“外事,郊外之事也。刚,奇日也,十日而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为刚也。乙、丁、己、辛、癸,五偶为柔也……刚则阳而主外,师、田、外祭之类,外事也,故用刚日。柔则阴而主内,冠、昏、内祭之类,内事也,故用柔日。”可见礼仪中卜筮择日的传统周汉是一脉相承的。

册立诸侯王不仅日期要选择,季节也有规定。《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下》载建武十五年三月群臣奏议封立王子时提到:“宜因盛夏吉时定号位”,《通典》卷七一载东汉郑玄曰:

据《祭统》云:“古者于禘发爵赐服,于尝出田邑。”今封诸侯则违古。且土地皆庆赏之事。汉家故事,丞相始拜,皆封为国侯,其在秋冬者,先赐爵关内侯,俟春而后封国。《祭统》“尝出田邑”,先师或以为秋尝时,邑人皆田,或以为削黜田邑于此时也。③

按郑玄的汉家故事说法,汉朝册命要考虑到季节,这与群臣奏议是一致的。册命诸侯王考虑季节亦为前代传统,不仅郑玄注提到古礼册命季节问题,魏王肃在《圣证论》中对古礼册命季节亦有提及:“孟夏之月,天子行赏,封诸侯,庆赐,无不祈悦,故《左传》赏以春夏是也。”④

立诸侯王的地点,西汉建立初年,在汉制草创时是在洛阳上东门之外。《汉书》卷四八《贾谊传》:“择良日,立诸子洛阳上东门之外,毕以为王。”其根据为“册皇子为诸侯王,皆于上东门中,以东门在卯故也”⑤。为何刘邦看重卯?结合后面史实是不难理解的。《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上》:“谶记曰:‘刘秀发兵捕不道,卯金修德为天子。’”注曰:“卯金为刘字。”因此,刘邦时立诸侯王于上东门,无非是昭示世人汉朝是刘家天下,由此亦不难看出刘邦用心之良苦。

刘邦定都长安后及文景时立诸侯王的地点,现已不得而知。汉武帝时册命诸侯王的地点是宗庙。《史记》卷六○《三王世家》所载《齐王策》:“庙立子闳为齐王。”《燕王策》:“庙立子旦为燕王。”《广陵王策》:“庙立子胥为广陵王。”宗庙册命是西汉对前代的继承,该制可谓由来已久,且意味深长。《礼记》卷四七《祭统》:“古者明君必赐爵禄于太庙,示不敢专也。”《礼记·祭义》:“爵禄庆赏,成诸宗庙,所以示顺也。”

新莽时期,册命地点是在明堂。《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下》:“更授诸侯茅土于明堂。”王莽时期的明堂具体用途已很难说清,但他多次祀明堂,与汉武帝祀明堂应有一致的地方。⑥《汉书》卷二五《郊祀志下》:“明年,行幸泰山,以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祀上帝于明堂,毋修封。其赞飨曰:‘天增援皇帝泰山神策,周而复始,皇帝敬拜泰一。’”汉武帝在明堂祭祀上帝,同时以先帝陪祀。《汉书》卷六《武帝纪》:“春三月,还至泰山,增封。甲子,祠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王莽时期的明堂册命虽非在宗庙进行,但从祀明堂以先帝陪祀看,王莽明堂册命也应与其先祖有关系。汉明堂性质今天已无法确知,实际上这与汉儒对古明堂性质认识模糊有关,汉儒以为明堂、清庙、辟雍、灵台“异名同事,其实一也”⑦。其实这恰好折射出汉明堂性质的多样性,祭祀祖先应是其功能之一。

东汉册立诸侯王,已不在宗庙进行。《续汉书·礼仪志中》:“谒者引当拜[者]前,当坐伏殿下。”册命仪式是在大殿举行。但可以明确知道,册命仪式虽不在宗庙举行,但还是无法脱离宗庙。《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下》:“夏四月戊申,以太牢告祠宗庙。丁巳,使大司空融告庙,封皇子辅为右翊公,英为楚公,阳为东海公,康为济南公,苍为东平公,延为淮阳公,荆为山阳公,衡为临淮公,焉为左翊公,京为琅邪公。”册命虽没有在宗庙举行,但是进行册命要祠告宗庙。东汉这种册命祠告宗庙,对后世册命产生了深远影响。《通典》卷五五《吉礼十四》引东晋时博士孙毓言:“今封建诸王,裂土树藩,为册告庙……”⑧册命诸侯王无论前代,还是汉代,或是宗庙册命,或是祠告宗庙,其原因何在?前引礼书有所提及,但只言“不敢专”等,并没有进行更深入的阐述。《尚书》卷一九《洛诰》中同时使用告祠之策与命人之策的记载,也许会对我们解释这个问题有所启示。“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王命作册,逸祝册,惟告周公其后……王命周公后,作册,逸诰。”⑨孔疏本孔传解释为:“上云作册,作告神之册,此言作册,诰伯禽之册。祭于神谓之祝,于人谓之诰,故云使史逸告伯禽封命之书。”策祝与策命形式联系与转换的背后,应有深刻的内涵。葛志毅先生对此的解释,我认为是正确的。他说:“这种形式的转换,可以借助于宗教性的神圣,加强政治法律关系中的约束性,因为策命于宗庙的目的,就是为祈求先祖以神明的力量,给予保护与监督。”⑩

二 勘验地图

诸侯王都要有一定的统治区域或食邑,所以册立首先就要划定其统治区域或食邑。因此,勘验地图是揭开册命诸侯王仪式的重头戏。据《史记·三王世家》载:群臣多次奏请武帝立三个儿子为诸侯王,“四月癸未,奏未央宫,留中不下”。武帝的暧昧态度,再次暗示群臣。群臣顺水推舟再次奏议,且明确将册立仪式提上日程,其中就包括勘验地图的问题。由此不难看出,勘验地图是册立诸侯王的重要程序。《史记·三王世家》:“臣请令史官择吉日,具礼仪上,御史奏舆地图,他皆如前故事。”汉武帝这次同意了群臣奏议。册立进入操作程序后,正如群臣上奏所言,“御史奏舆地图”。四月丙申,太仆、行御史大夫事公孙贺按照群臣奏议要求上奏:“臣昧死奏舆地图,请所立国名。武帝颁布制诏:‘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东汉亦不例外。《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载:建武十五年三月,“臣请大司空上舆地图,太常择吉日,具礼仪”。《后汉书》卷一○《皇后纪上》:“十五年,帝案地图,将封皇子,悉半诸国。”王莽分封因地图未定,虽行分封却未授国邑,《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中》:“以图簿未定,未授国邑。”由此可见,地图在册命诸侯王礼仪中绝非只是象征仪节,而是在分封中发挥着实际作用。勘验地图规定了诸侯王的待遇。《汉书》卷八一《匡衡传》:“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提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陌为界。初元元年,郡图误以闽陌为平陵陌。”颜师古注曰:“提封,举起封界内总数。”匡衡利用地图差错,多占提封外土地四百顷,后遭人弹劾。

三 册命礼仪的仪节

(一)授予茅土

在册命仪式中勘验地图,确定封地区域、国名使封疆得到体现,那么诸侯王对土地的拥有自然也应在册命诸侯王仪式中有其体现仪节,这就是汉代册立诸侯王礼仪中的授予茅土立社仪式。《史记·三王世家》载《三王策》:“小子闳,受兹青社!”“小子旦,受兹玄社!”“小子胥,受兹赤社!”褚少孙曰:“所谓‘受此土’者,诸侯王始封必受土于天子之社,归应之以为国社,以岁时祠之。”王莽在册命诸侯中也有授予茅土的仪节,《汉书·王莽传下》:“更授诸侯茅土于明堂”。

东汉册命诸侯王礼仪,《续汉书·礼仪志中》有较完整清晰的记载,但这里没有提到授予茅土的问题,是否东汉册命诸侯王礼中已无此仪节?回答是否定的。《续汉书·百官志五》载:“诸王封者受茅土,归以立社稷,礼也。”刘昭注引胡广曰:“诸王受封,皆受茅土,归立社稷。本朝为宫室,自有制度。”东汉和西汉一样,存在授予茅土的仪节,但为何《续汉书·礼仪志中》没有记载?究其原因,这里所载礼仪是册拜诸侯王公仪,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明确指出,古代只有三公称公。此处王、公并提,(11)表明除了册命诸侯王外,册命三公亦用此礼仪。在等级社会里,是讲究身份的,王与公应有区别,此仪虽通用于诸侯王公,但具体仪节应有区别,《通典》卷二○《职官二》对汉代策拜三公仪节有专门记载:“汉制……凡拜公,天子临轩,六百石以上悉会,直事卿赞拜,御史授印绶,公三让然后受。”(12)可见册拜三公仪是没有授受茅土仪节的,因此,《续汉书·礼仪志中》册拜诸侯王公仪没记载授受茅土是不难理解的。汉代册命与前代是有区别的,汉代只有诸侯王得茅土之封,其他受封之臣惟食租赋,不封土立社。蔡邕在《独断》中说:“汉兴,以皇子封为王者,得茅土;其他功臣及乡亭他姓公侯,各以其户数租入为限,不受茅土,亦不立社也。”(13)《太平御览》卷一九八引《汉杂事》曰:“天子太社以五色土为坛,封诸侯者取其土,苴以白茅授之。各以所封方之色,以立社于其国。故谓之受茅土。汉兴,唯皇子封为王者得茅土,其他臣以户赋租入为节,不受茅土,不立社。”不过也是存在特例的。东汉宦官专权,常被封侯。《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苴茅分虎,南面臣人者,盖以十数。”李贤注:“封诸侯各以其方色土,苴以白茅,而分铜虎符也。”宦官封侯时授予茅土只是宦官专权时代的产物,不具有普遍意义。不过需要强调指出,这时授予茅土与前代相比,即使是诸侯王也是纯象征意义,这时诸侯王早已不治土治民了。这种变化所体现的恰是汉代与周代分封区别之所在。

(二)读册与授玺印

读册与授玺是册立诸侯王礼仪的主要仪节。《续汉书·礼仪志中》较为完整、清晰地保留了册命诸侯王礼仪中的读册与授玺印环节。

百官会,位定,谒者引光禄勋前。谒者引当拜[者]前,当坐伏殿下。光禄勋前,一拜,举手曰:“制诏其以某为某。”读策书毕,谒者称臣某再拜。尚书郎以玺印绶付侍御史。侍御史前,东面立,授玺印绶。王公再拜顿首三(下)。赞谒者曰:“某王臣某新封,某公某初[除],谢。”中谒者报谨谢。赞者立曰:“(谢)皇帝为公兴。”(皆冠)[重坐,受策者拜]谢,起就位。供赐礼毕,罢。

册拜仪式和其他册命仪式目的都是明确权利、义务,百官参加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册命的主持者,汉代也发生了变化。西汉武帝册命三王时是御史大夫张汤主持的,东汉改由光禄勋主持,这与其职掌有关。《续汉书·百官志二》:“光禄勋,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宿卫宫殿门户,典谒署郎更直执戟,宿卫门户,考其德行而进退之。郊祀之事,掌三献。丞一人,比千石。”“典谒署郎更直执戟”中“谒”,张金龙先生认为,“‘谒’当指谒者或佚一字,以‘典谒者’为宜”(14)。这是有道理的。《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郎中令,秦官,掌宫殿掖门户,有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光禄勋。属官有大夫、郎、谒者,皆秦官。”谒者在汉代均是光禄勋属官,应无问题。而且谒者在汉代均承担宾赞职能,《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掌宾赞受事。”《续汉书·百官志二》:“掌宾赞受事,及上章报问。”在册命礼仪中谒者充当赞礼官,这样由其典掌者光禄勋主持册命礼仪自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可是矛盾出现了,《续汉书·百官志二》:“皇子拜王,赞授印绶。及拜诸侯、诸侯嗣子及四方夷狄封者,台下鸿胪召拜之,王薨则使吊之,及拜王嗣。”大鸿胪的身影在册命礼仪中根本没有出现,而按汉代规定,大鸿胪的确负责与诸侯王相关事宜。《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梁王“立复杀人,天子遣廷尉赏、大鸿胪由持节即讯”。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前面提到的该仪用于册立诸侯王公有关,册拜三公由光禄勋主持,而册立诸侯王由大鸿胪负责。受命者身份不同,主持典礼者亦不同,下面这则史料可佐证这一点。纪昀辑《汉官旧仪》:

拜御史大夫为丞相,左、右、前、后将军赞,五官中郎将授印绶;拜左、右、前、后将军为御史大夫,中二千石赞,左、右中郎将授印绶;拜中二千石,中郎将赞,御史中丞授印绶;拜千石、六百石,御史中丞赞,侍御史授印绶。(15)

虽是说赞礼官员不同,但已能够说明问题,因为这些官员只是任命,不是册命,当然主持礼仪的官员无须读册,(16)其赞礼官亦即主持礼仪的官员。而这也使我们从另一个侧面加深了对册命礼仪本质的认识,不同等级官员的任命,是相应由不同等级的官员赞礼,其等级分明特征表现突出。

册命诸侯王公礼仪中册命者方位是,受命者在东面,授玺者在西面。在读册授玺前,“一拜,举手曰:‘制诏其以某为某。’”这是代皇帝宣命令,这与《史记·三王世家》所载一致,就是册书前存在制书。制曰:“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这和史载制书的功能也是不相违的。蔡邕在《独断》中说:“制书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迁文书,亦如之。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官,则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无姓。”(17)蔡邕所言任命九卿迁京师近臣用制书。事实上任命三公册拜诸侯王也用制书。《汉书》卷四六《石奋传》:元鼎五年,“制诏御史:万石君先帝尊之,子孙至孝,其以御史大夫庆为丞相,封牧丘侯”。《汉书》卷六六《刘屈氂传》:征和二年春,“制诏……其以涿郡太守屈氂为左丞相……以澎户二千二百封左丞相为澎侯”。

这是否是汉武帝时还没有用册封丞相、列侯?武帝册立三王用册,是史有明载,且留下册书的样式。《汉书》卷六《武帝纪》:元狩六年“夏四月乙巳,庙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初作诰”。《史记·三王世家》三王策没有提及年代,只是集解引徐广曰是元狩,但是由褚少孙叙述王夫人为齐王请封地,亦可知应在元狩年间。王夫人死在元狩四年。《史记》卷二八《封禅书》:“其明年(元狩四年),齐人少翁以鬼神方见上,上有所幸王夫人,夫人卒,少翁以方夜盖致王夫人及灶鬼之貌云,天子自帏中望见焉。”《资治通鉴考异》:“《汉书》以此事置李夫人传中,古今相乘皆以为李夫人事……按李夫人卒时少翁死已久,《汉书》误也,今从《史记》。”(18)元狩六年已“初作诰”册立三王,元鼎、征和均在其后,册侯是可能的。何况后文我们在讨论册文内容时,还要提及册侯可能在景帝时就已经出现。由此可见,武帝元狩以后,汉代册命中都是存在制书与册书的。诏令文书的叠用是否多此一举呢?我认为两者的叠用并不妨碍两种诏令文书的分工职能,制书在册命中只是下达任命命令。记载中看似紧密相连,事实上制诏是提前下达,文书传递需要过程,其传递途径有三,一为西汉由御史大夫下达,因此,制诏先下达御史大夫,再由御史大夫下达丞相,然后继续下达,大庭脩在《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中对“御史大夫及其日常工作”有专门研究,可供参考。(19)东汉这种权力转归尚书。(20)除了这一途径,劳榦先生通过对文献、简牍及东汉的碑刻研究后指出,还存在另外两种方式,一是从天子直下丞相或三公,而不是御史大夫下丞相,或由司空下司徒。这种方式到了东汉时就变成由司徒、司空府下郡国。二是由天子制诏直达郡守,不由丞相以及御史大夫来转。采用这种诏书下达方式原因有二,一是由于情况紧急,二是诏书只下给某郡,不属通令性质。(21)虽然方式有别,汉代文书下达制度也有变化,但是下达过程需要时间是应无异议的,制书、册书并不同时制作,制书下达了任命命令,才由相关部门起草册书。册书是正式任命的法律文书,即其职能主要为授予官爵,册书这种特质可谓由来已久。《尚书·召诰》、《尚书·洛诰》、《尚书·顾命》等篇均有册命之辞。

汉承前代,不仅完善了诏令文书的体裁,而且对策书的职能加以保留完善。蔡邕在《独断》中说:“汉天子正号曰皇帝……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策书,策者,简也。《礼》曰:不满百文不书于策,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曰,以命诸侯王三公。其诸侯之薨于位者,亦以策书诔谥其行而赐之,加诸侯之策。三公以罪免亦赐策,文体如上策而隶书,以尺一木,两行,唯此为异者也。”(22)《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云:“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而以隶书,用尺一木两行,唯此为异也。”册由形制而得名。《史记·三王世家》载褚少孙论及三王策书曰:“至其次序分绝,文字之上下,简之参差长短,皆有意,人莫之能知。”这种形制有寓义,但褚少孙也不能准确解释汉代策书的职能,《独断》、《汉制度》、《史记·三王世家》所记载是没有分歧的,策书专为册命封官授职之用,故其在册命场合是不能缺少的,成为册命制度的重要内容也就不难理解。策通常是在任命三公以上大臣时使用,但也有在特殊场合提高待遇委以重任时,即使不是任命三公也有用策的。《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上以(萧)育耆旧名臣,乃以三公使车载育入殿中受策。”用策拜萧育为南郡太守。策免只是册命职能的延续。策免三公,清代学者赵翼《廿二史札记》有说明,但策免亦有不用于三公的特例。《后汉书》卷二三《窦融传》:“太后闻之,使谒者策免景官,以特进就朝位。”不过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策免之策与策立之策在形制上有一定的区别。据上引《独断》与《汉制度》,策立用篆书一行,策免用隶书两行。一般情况下,策只用于册命皇后、太子、诸侯王、三公高爵显官,而对九卿以下官吏则用制书。蔡邕《独断》对此亦有说明:“制书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迁文书,亦如之。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宫,则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无姓。”制书任命官员与册命中制书的职能一致,是下达或宣布任命命令,一般官员就职场合没有册书,而诸侯王公就职场合出现册书,这与册书职能、内容有关,册书更似一种册命双方的契约文件。后文对册书的内容具体分析时就会更加清楚看到这一点,也就自然分清制书与册书在册命诸侯王公礼仪中的作用与性质。

册命诸侯王礼仪中玺印与册也如影随形。究其原因还在于玺印是身份的标志,权力的象征。《汉旧仪》:“诸侯王印,黄金橐驼纽,文曰玺,赤地绶。”(23)《续汉书·舆服志下》:“诸侯王赤绶,四采,赤黄缥绀,淳赤圭,长二丈一尺,三百首。”注引《东观汉记》:“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诸侯王在绶的记载上有差异,可能是时间不同绶制出现了变化。

玺印所表现的身份和权力特质,是与国家赋予印绶的功能及其象征密切相关的。应劭《汉官仪》:“印者,因也。所以虎纽,阳类。虎[者],兽之长,取其威猛,以执伏群下也。龟者,阴物。抱龟甲负文,随时蛰藏,以示臣道功成而退也。”“绶者,有所承受也,所以别尊卑,彰有德也。”“绶者,有所承受也。长一丈二尺,法十二月;阔三丈,法天地人。旧用赤苇,示不妄古也。秦汉易之以丝,今绶如此。”(24)正因为印绶这种特质,册命时授玺是缺少不了的,即使汉代实行分封制初期,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授玺就已经成为分封诸侯王的重要程序之一。《史记》卷一○六《吴王濞列传》:“乃立濞于沛为吴王。已拜受印,高祖召濞相之,谓曰:‘若状有反相。’”印绶作为权力化身,还可以从下面事例得以验证。《续汉书·百官志三》:“尚书令一人,千石。”注引蔡质《汉仪》:“故公为之者,朝会下陛奏事,增秩二千石,故自佩铜印墨绶。”阎步克先生指出:“此时‘故公’所佩之‘铜印墨绶’也按尚书令这个职位而定,既不是其故官三公之金印紫绶,也不是其现秩二千石之银印青绶。增秩并不导致印绶的变化,这作为权责象征物的印绶也是从属于职位的。”(25)

印绶作为身份的标志、权力的象征,任何人不得伪造,也不允许毁弃丢失,汉律对此有明文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伪写徹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古人堤汉简云:“伪写汉使节、皇太子、诸侯王、列侯及通官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26)汉律不仅对伪造的人进行严惩,对丢失官印的人也要处以刑罚。《晋书》卷三○《刑法志》引陈群等《魏新律序》云:汉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者……故分为《毁亡律》。”《二年律令·贼律》:“亡印,罚金四两,而布告县官,毋听亡印。”《后汉书》卷七《桓帝纪》汉桓帝建和元年诏云:“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市论。”(27)仅就丢失官印的惩罚看,汉律比以苛酷著称的秦律还要严格。《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秦丢失官印要处罚,已受处罚者,后来即使找到,也不予免罪。言外之意,在受处罚前找到官印,可免于处罚。汉律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丢失就要处罚,无论何种情况概不考虑。弃印一般是指不随身携带,因为玺印作为身份标志、权力的象征必须随身携带,弃印者严惩。《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上》:祝兹侯刘延年“坐弃印绶出国,免”。

四 册书内容

汉代史籍留下完整的册书,是汉武帝时的三王封策与东汉夏勤封策。记录三王封策的《史记·三王世家》及《三王世家》褚少孙补、《汉书·武五子传》在内容、用字或叙述次序都有差异,那么到底谁载的三王策更符合历史原貌呢?笔者认为在对册书内容分析前应予以辨析,因为只有这样,对内容的分析才能符合历史实际。余嘉锡先生对比《史记·三王世家》与《汉书·武五子传》所载的封三王策后指出:“以《史记》所载三王封册与《汉书·武五子传》校,字句虽小异同,要之无关弘旨。如《史记》三策皆有‘朕承祖考,维稽古’及‘於戏,保国民,可不敬与’数句。《汉书》则仅见于齐王策,而燕王、广陵王两策皆无有,明是班固所删。惟《史记》为存其原式,此可一望而知者。”(28)褚少孙谓三王策是“真草诏书”,何谓“真草诏书”?王国维解释为三王封策的草稿,他说:“褚先生所谓真草诏书,盖指草稿而言。封拜之册,诸王必携以就国,则长老好故事者所藏必其草稿无疑,未足为草书策之证也。”(29)王国维的见解的确很有道理,但需注意草稿是否可随意外传,让外人得见,还是存档后示人,是值得思考的。但汉代人常将“草稿”简称为“草”却是没有问题的。《汉书》卷四四《淮南厉王传》:“每为报书及赐,常召司马相如等视草乃谴。”颜师古注:“草谓文之藁草。”《汉书》卷八六《师丹传》:“又丹使吏书奏,吏私写其草。”《太平御览》卷四三○引《东观汉记》:“时上封事,辄削去草。”《后汉书》卷七一《皇甫嵩传》:“皆手书毁草,不宣于外。”褚少孙还在“褚先生曰”中明言所见三王封策书之“次序分绝,文字之上下,间之参差长短,皆有意”,因此,他要“解说之”。他解说三王策次序是齐王策、广陵王策、燕王策。《史记·三王世家》与《汉书·武五子传》所载三王封策次序是齐王策、燕王策、广陵王策。两者比较,《史记》、《汉书》所载三王策次序是符合三王排行。《汉书·武五子传》:“孝武皇帝六男,卫皇后生戾太子,赵婕妤生孝昭帝,王夫人生齐怀王闳,李姬生燕剌王旦、广陵厉王胥,李夫人生昌邑哀王髆。”此外,汪桂海先生通过比较《三王世家》三王封册和褚少孙解说中提及的三王封册内容后指出,褚少孙解说中提及的三王封册是草稿。(30)因此,《史记·三王世家》所载三王策最接近原始面貌,故而我们下面对册书内容分析将把《史记·三王世家》所载三王封策与《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夏勤封策作为主要分析对象。

(一)时间、地点、参与者、册授爵职

册书起首即是册命仪式举行的时间。《史记·三正世家》所载三王封策为“维六年四月乙巳”。《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丁孚《汉仪》夏勤策文:“维元初六年三月甲子。”《隶释》卷一五《费亭侯曹腾碑阴》:“惟建和元年七月廿二日己巳。”三者时间上似乎没有一个标准,《史记·三王世家》没有提到年号,《汉书·武五子传》有年号元狩,似乎《史记·三王世家》有遗漏,而我们认为这却从另一侧面印证了武帝年号追记的问题。因为其他册文均有年号,《史记·三王世家》直录原文更接近册文原貌,遗漏似不可能。《史记·三王世家》所载三王册书作为原始文件册书没有记载年号,反映当时年号纪元没有诞生。杨树达先生在《汉书管窥》中以《汉书·终军传》为根据,对年号产生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年号产生于元狩,但《汉书·终军传》系东汉人记西汉事,误记错讹也是在所难免的。(31)对我们更为有利的是今天见于铜器铭文的汉武帝年号有元封、太初、天汉,见于西安西汉未央宫出土骨签签文的武帝年号有太初、天汉、太始、征和,两者非常接近,年号应该出现在武帝后期。(32)曹腾碑不仅用了干支纪日,同时还用数字纪日。蔡邕在《独断》中说:“策书……起年月日。”册书内容首先就是交代册命时间,这些册书虽有差别,但还是符合册书的格式。

册命地点。三王封策提到“庙立”,夏勤策文虽没有提及,但我们从册命礼的内容可知其在大殿举行。

主持者。三王封策提到了御史大夫汤主持,夏勤策文中没有提到,可能是因为三王封策是“初作诰”,册命诸侯王制度还属创制,而后汉册命诸侯王公制度已成定型,均由光禄勋或大鸿胪主持,故而策书没有提及。

册授爵职者均有提及。三王封策:“庙立子闳为齐王”、“庙立子旦为燕王”、“庙立子胥为广陵王”。夏勤策文“制诏大鸿胪勤为司徒”。这也体现了册书任命文书的特点,任何任命文书,作为主要内容,任命职务是不能缺少的,缺少这一项就很难称其为册书。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册文中都明确提到受命者的名字,这亦是对先秦礼仪的继承。周天子举行册命仪式时当庭由内史代王宣读册命,册命中先呼受命者之名,宣读后的册授予受命者,副本则藏于王室。(33)侯旭东先生认为:“将臣服者的名字写在竹简或载书上,而不仅是一时性的自称其名,这意味着名见于册者与收藏册者建立一种持久的隶属与统辖关系,用当时的话,就是君臣关系。”(34)

(二)诰勉

策文中均有对受命者的勉励期望之词。《史记·三王世家》三王策有云:“朕承祖考,维稽古建尔国家,封于东土(北土、南土),世为汉藩辅。”《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夏勤策文:“朕承天序惟稽古,建尔于位为汉辅。”期望、勉励受命者要“世为汉藩辅”、“为汉辅”,这是册命者的义务,也是汉代皇帝实行册命的目的。

汉册文上所说的“稽古之义”首先体现在周汉分封目的一致性上。《诗经·鲁颂·閟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左传》僖公四年:“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左传》宣公十二年:“昔平王命我先君文侯曰:与郑夹辅周室,毋废王命!”《国语·鲁语上》:“昔者成王命我先君周公及齐先君大公曰:女股肱周室,以夹辅先王。”周汉策文中的劝勉之词,言辞切切,无论周代,还是汉代,都一以贯之,均服从周、汉实行分封制的目的,周“封建亲戚,以藩屏周”,汉“以镇抚四海,用承卫天子”(35)。

册文中诰勉之词不仅保留古意,亦是周代册文形式的模仿。《史记索隐》曰:“按《武帝集》,此三王策皆武帝手制。”这说明三王封策是汉武帝亲自草拟,他模拟了周代册文形式。《史记集解》引服虔曰:“诰敕王,如《尚书》诸诰也。”日本学者泷川资言认为:“此策采《书》语。”(36)近人许同莘也明确指出:“赐策仿训诰为之”,“其文摹拟训诰,非汉时通行之式也”(37)。三王封册不仅形式保留了周册文形式,册文语言用词亦明显是稽古所为。齐王策中的“惟命不于常”完全取自《尚书·康诰》;“悉尔心,允执其中,天禄永终”,则源自于《论语·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而广陵王策中“三代要服,不及以政”之“要服”一词,取材于《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的五服制的说法。汉武帝从形式到语言模仿周代,这与儒家思想影响有关。《文心雕龙》卷四《诏策》:“观文景以前,诏体浮杂,武帝崇儒,选言弘奥。策封三王,文同训典;劝诫渊雅,垂范后代。”由此亦可看出,册文从形式到用词、内容均明显受儒家影响,以至于造成汪桂海先生对汉武帝“初作诰”的误读。(38)

(三)训诫

训诫为策书中第三部分内容,要求受命者藩辅汉室、尽职尽责。齐王策:

於戏念哉!恭朕之诏,惟命不于常。人之好德,克明显光。义之不图,俾君子怠。悉尔心,允执其中,天禄永终。厥有不臧,乃凶于而国,害于尔躬。於戏,保国艾民,可不敬与!王其戒之。

燕王策:

荤粥氏虐老兽心,侵犯寇盗,加以奸巧边萌。於戏!朕命将率徂征厥罪,万夫长,千夫长,三十有二君皆来,降期奔师。荤粥徙域,北州以绥。悉尔心,毋作怨,毋俷德,毋乃废备。非教士不得从徵。於戏,保国艾民,可不敬与!王其戒之。

广陵王策:

古人有言曰:“大江之南,五湖之间,其人轻心。杨州保疆,三代要服,不及以政。”於戏!悉尔心,战战兢兢,乃惠乃顺,毋侗好轶,毋迩宵人,维法维则。《书》云“臣不作威,不作福”,靡有后羞。於戏,保国艾民,可不敬与,王其戒之。

上述策文是汉武帝亲自起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绝非简单套话。齐王册告诫齐王注意培养德行,追求道义,避免过失。褚少孙解释这句训诫曰:“齐地多变诈,不习于礼义,故戒之曰……”褚少孙的解释强调了齐地的客观因素,实际上武帝训诫,字里行间并没有提及齐国,更多的是针对齐王而言。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王夫人请封齐地之事,可见武帝宠王夫人,也宠爱齐王,可能因为娇惯,齐王身上存有缺点,武帝殷殷之情爱子之心溢于言表。燕王、广陵王册的确如褚少孙所言,具有极强的地域针对性,具体指出根据地域因素,政治行为要有相应对策。燕有边患,对待少数民族恩威并施,加强戒备。告诫广陵王遵守法度,不要作威作福,褚少孙对此亦有说明。《史记·三王世家》:“传曰‘青采出于蓝,而质青于蓝’者,教使然也。远哉贤主,昭然独见:诫齐王以慎内;诫燕王以无作怨,无俷德;诫广陵王以慎外,无作威与福。”训诫虽为册命官样文章,但三王封册针对性是显而易见的,武帝既考虑到了诸侯王个人素质,又提到了各地风土人情,即褚少孙所说的“各因子才力智能及土地之刚柔、人民之轻重,为作策以申戒之”(39)。相对《史记》而言,《汉书》只提各地风土人情,其记载是不完全的,《汉书·武五子传》:“各以国土俗申戒焉。”与三王封册比,夏勤策文则明显是官样文章,《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夏勤策文:“往率旧职,敬敷五教,五教在宽。左右朕躬,宣力四表,保乂皇家。於戏!实惟秉国之均,旁祗厥绪,时亮天工,可不慎与!勤(而)[其]戒之!”这里的训诫既有对夏勤过去任职的褒奖,更训诫其在新的职务上恪尽职守。

五 初作诰

西汉从建国初就实行分封制,但是何时开始使用策书册立诸侯王呢?我们今天知道,三王策是汉代最早册立诸侯王的册书,《汉书》的作者班固有明确说明。《汉书·武帝纪》:“夏四月乙巳,庙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初作诰。”可是《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哀帝建平中,立复杀人。天子遣廷尉赏、大鸿胪由持节即讯。至,移书傅、相、中尉曰:‘王背策戒……’”颜师古注曰:“初封时,策书有戒勅之言。”此初封是指文帝前元元年梁立国吗?如果是,就不是武帝“初作诰”,这种记载矛盾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种原因出现很可能是袭命造成的,就是诸侯嗣子继位还要受命,所谓“受命者必以其祖命之”。西周册命史料中存在不少关于袭命的记载。《诗·大雅·烝民》:“王命仲山甫,式是百辟,缵戎祖考,王躬是保。”《诗·大雅·韩奕》:“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诗·大雅·江汉》:“王命召虎……于周受命,自召祖命。”宋程公说在《春秋分记》中说:“古者诸侯继世袭封,则内必有所承。爵位土田受之天子,则上必有所禀。”(40)周代嗣封需经周天子批准。汉代册命受前代影响,亦有袭命观念。《白虎通·薨崩》:“诸侯薨,使臣归瑞圭于天子何?诸侯以瑞圭为信,今死矣,嗣子谅闇。三年之后,当乃更爵命,故归之,推让之义也。”(41)由此可见,刘立所背策戒应是指成帝册立梁王之词,系袭命之策。汉代袭册的存在,还可以通过“策名”找到佐证。周代册命,通过“策名”确立的君臣关系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双方的子孙并不能直接继承这种关系。一旦双方中的一方死亡,死者的继承人都要与对方重新册命来确定过去的君臣关系。(42)汉亦有策名,前文已有提及,自然亦应遵循前代惯例,存在袭命之策。由此两点看来,武帝“初作诰”可信,何况《史记·三王世家》载汉武帝册命三王的史料也印证了《汉书·武帝纪》“初作诰”可信。丞相庄青翟、太仆公孙贺等人上册立三王奏疏中提到:“臣请令史官择吉日,具礼仪上,御史奏舆地图,他皆如前故事。”这个奏疏得到批准后,册立进入正式准备阶段,公孙贺等人再次上疏:“臣昧死奏舆地图,请所立国名。礼仪别奏。”这两次上疏联系起来分析,我们会发现,武帝册立三王,与西汉以前册立诸侯王应有区别。区别何在?前一次明确提到“具礼仪上,他皆如前故事”,这就告诉我们,礼仪不包括在以前故事中。后一次再次明确“礼仪别奏”,这就使我们更清楚册立礼仪与以前是不同的,否则按惯例不需别奏礼仪,只需说明和其他一样,如故事即可。汉武帝采用新的册立诸侯王礼仪,其中就包括宣读册文。因为汉初历史的确也无法找到册立的例子。《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于是申以丹书之信,重以白马之盟。”《史记》卷五六《陈丞相世家》:“与功臣剖符定封。于是与平剖符,世世勿绝,为户牖侯。”当时册立以丹书符信作为凭证,明确权利义务,通过“封爵之誓”与“白马之盟”约束受封者。李开元先生对此有颇有见地的阐发。他说:“封爵之誓仪式的举行,当于高帝六年十二月以后,因分封功臣而随时进行。封爵仪式的誓文,因受封者之人而异。《史记》《汉书》所载的封爵之誓的誓文‘使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宁,爰及苗裔’,乃为颁赐予各功臣的誓文中共有的结文套语。封爵之誓的誓文,以红色书于铁券之上,此铁券为合符,一半藏于宗庙,一半颁赐于功臣,为一种证据之书,其性质乃为关于勋功的约信,相当于《周礼》秋官司约所掌的‘治功之约’。”(43)李先生与此同时还揭示:“汉初之盟誓约信,是直接上承春秋战国、秦楚汉间而来的。”的确,汉初多受春秋、战国、秦的影响,这在文书制度上也是得到体现的。秦始皇草创皇帝文书制度,《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命为制,令为诏。”西汉初期,受秦影响,没有策也就不难理解了。当然秦没有策与其没有分封制是有关的,汉距周年代比较久远,李开元先生认为汉分封承楚制是正确的。(44)景帝时可能出现策,但也只用于列侯。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武帝“初作诰”。这是对周册命制度的继承,我们在前面对册命的分析中,可以清楚看到周代册命对汉武帝及其以后汉代册命的影响。汉武帝以前,儒家思想没有占统治地位,封王之策出现的思想条件还不具备。更何况当时汉对诸侯国还没有实现完全的控制,封王之策出现的历史条件也不具备,盟誓才是这时最合适的方式。

文中不乏疏漏之处,感谢专家与编辑审阅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吕世浩先生惠赐大作与本人参考。

注释:

①[唐]杜佑著,王文锦点校:《通典》(传世藏书史部),海口,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6年,第217页。

②日本学者大庭脩和台湾学者吕世浩撰有专文讨论《史记·三王世家》。大庭脩主要是通过《史记·三王世家》讨论汉代公文书,参见《秦汉法制史研究》第4章《〈史记·三王世家〉与汉代公文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陈戍国在《中国礼制史》秦汉卷中也涉及汉代册命诸侯王某些仪节。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吕世浩在《三王与文辞——〈史记·三王世家〉析论》一文考证今本《三王世家》真伪时,涉及了三王封册的问题,他通过对比《史记》、《汉书》及褚补三王封册,得出了《史记》所载三王封册最接近封册原貌。参见《燕京学报》新9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本文吸收了吕先生的研究成果。

③《通典》(传世藏书史部),第488页。

④《通典》(传世藏书史部),第489页。

⑤孙星衍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04页。

⑥西汉平帝元始五年,王莽时已专权,祭祀明堂以汉文帝配祀上帝。宇文恺《明堂议表》:“宗祀孝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见《隋书》卷六八《宇文恺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592页。

⑦蔡邕:《明堂论》,严习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902页。

⑧《通典》(传世藏书史部),第394页。

⑨孙星衍著,陈抗、盛冬铃点校:《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18页。

⑩葛志毅:《周代分封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1988年,第183页。

(11)《日知录》卷二○“非三公不得称公”,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697页。

(12)《通典》(传世藏书史部),第125页。

(13)《独断》卷下,《四部丛刊》本,第7—8页。

(14)张金龙:《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4页。

(15)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35页。孙星衍辑《汉旧仪》无“拜千石、六百石,御史中丞赞,侍御史授印绶”一句,参见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66页。

(16)册命与任命是有区别的。阎步克先生认为:“贵族时代的官员等级制仍然较为原始,与贵族身份等级相互纠缠在一起,还没有分化开来。贵族的权势虽然要由君主以册命形式认定,但这并不同于后世官员的任命,某些时候还不妨视为君主与领主间权利与义务的一种约定。”氏著《品位与职位》,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81页。阎先生所指是先秦的分封制,与汉代分封制虽有区别,但仅就册命与任命相区别来看,汉与前代是没有不同的。这从我们讨论的汉任命不需册书即可看出。

(17)《独断》卷上,《四部丛刊》本,第4页。

(18)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47页。

(19)[日]大庭脩著,林剑鸣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4页。

(20)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03页。

(21)劳榦:《居延汉简考证·公文形式与一般制度·诏书一》,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1960年。

(22)《独断》卷上,《四部丛刊》本,“四曰戒书”前在第1页,以下在第3—4页。

(23)《汉官六种》,第93页。

(24)《汉官六种》,第188页。

(25)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186页。

(2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南张家界古人堤简牍释文与简注》,《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

(27)《后汉书》卷七《桓帝纪》,第290页。

(28)余嘉锡:《论学杂著》,台北,河洛图书影印本,1976年,第64页。

(29)《简牍检署考》,《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册八,台北,商务手稿影印本,1976年,第3338页。

(30)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22页。

(31)关于年号追记问题,杨树达先生在《汉书管窥》“武帝纪第六”“建元元年”条下有详细考辨,有助于对该问题理解,现录于下:师古曰:“自古帝王未有年号,始起于此。”刘攽曰:《封禅书》云:“其后三年,有词言:元宜以天瑞命,不以一二数。”推所谓其后三年,盖尽元狩六年至元狩三年也。然元鼎四年方得宝鼎,又无缘先三年而称之。以此而言,至元鼎以前之元,皆有司所追命,其实年号之起在元鼎耳。故元封改元,则始有诏书矣。吴仁傑曰:《通鉴考异》云:“元鼎年号,亦如建元元光,实后来追改。”案魏司空王朗云:“古者有年数无年号,汉初犹然。其后乃有中元后元。元改弥数,中后之号不足,故更假取美名。盖文帝凡两改元,故以前后别之。景帝凡三改元,故以前中后别之。武帝即位以来,大率六年一改元,二十七年间,改元者五。当时但以一元二元三元四元五元为别。五元之三年,元宜以天瑞,不宜一二数,盖为是也。时虽难从有司之议,改一元为建元,二元为元光,三元为元朔,四元为元狩,至五元则未有以名,帝意将有所待也。明年,宝鼎出,遂改五元为元鼎,而以四年为元鼎四年。然则谓年号起于元鼎,固然,谓元鼎为后来追改者,亦不误也。”齐召南曰:“攽论当矣。然谓元鼎以前之元皆有司所追命,则恐无臣子妄造元号之理。盖必有诏命追称,而今不可考耳。”杨树达先生按语曰:王荣商云:《终军传》:“上幸雍,获白麟。军对:宜因昭时今日,改定告元,由是改元元狩。”是年号之起不在元鼎矣。见杨树达著《汉书管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6页。

(32)吴荣曾:《西汉骨签中所见的工官》,《考古》2000年第9期。

(33)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北京,学林出版社,1986年,第27—28页。

(34)侯旭东:《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

(35)《史记》卷一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第802页。

(36)[日]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277页。

(37)许同莘:《公牍学史》,《民国丛书》第三编44本,上海,上海书店,1991年,第27页。

(38)汪桂海先生根据《汉书·景帝纪》载中元年令列侯之国,大鸿胪奏策等内容,提出汉武帝之前存在册,并对武帝“初作诰”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意见,认为是班固颂扬汉武帝崇儒。参见《汉代官文书制度》,第91页。我们则认为将“初作诰”理解为初做诸侯王之诰更合适,因为《景帝纪》所载之策即使是册命之策,也仅用于列侯,没有用于诸侯王。

(39)《史记》卷六○《三王世家》,第2114页。

(40)《春秋分记》卷三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1)[清]陈立著,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542页。

(42)参见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第29—30页。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64—372页。

(43)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194页。

(44)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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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君王礼仪研究_后汉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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