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资本是社会主义资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文,我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四川会计》1995年第5期刊载的《试论建立社会资本制度及其结构体》一文,其中大部分观点和建议,我是同意的。但有几点不同看法,提出来供商讨。
一、不能把我国的企业资本当作社会资本
按照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社会资本又称社会总资本,是指资本主义社会中互相联系的所有个别资本的总和。马克思写道:“社会资本等于单个资本之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13页)。马克思分析社会资本这个历史范畴,是为了进一步揭示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对抗性矛盾。因为,个别资本的运动,只包括生产消费过程和资本流通;而不包括个人消费过程和一般商品流通。而社会资本的运动则不仅包括生产消费以及由此形成的资本流通;而且还包括个人消费以及由此引起的一般商品流通。马克思指出:“社会资本的循环包括那种不属于单个资本循环范围内的商品流通,即包括那些不形成资本的商品的流通”(同上书,第392页)。个别资本之间的联系是自发实现的,而不是人为组织的。个别资本的运动一旦中断,例如生产出来的商品没有销路,就会使社会资本的运动受到影响。
我国企业资本的总体,是由公有制资本和私有制资本联合而成的。它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贯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在党和政府的政策引导下,排除思想障碍,解决实际问题,逐步健全法律法规,最终形成的一种“资本集中”。这种资本集中,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发展。马克思曾经盛赞资本主义社会出现股份制时的资本集中,他写道:“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我国开放以来形成的资本集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大大超过那时股份制形成的资本集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短短几年,不仅是铁道建设不断延长,而且工厂、住宅、道路、航运、通讯以及科技研究等等,都在规模和速度上取得空前发展。没有社会主义的资本集中,这些成就都得推迟实现,要在九十年代建设长江三峡工程,根本不可能。
至于我国企业资本中的个别资本,不论是公有制的,还是私有制的,如其运动发生中断,例如企业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对企业资本总体的运动,并没有什么影响。
所以,在社会主义中国,建立社会资本结构体,实行社会资本制度的提法,是不妥的。
二、我国企业资本是社会主义资本
我国企业资本包括有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资本,但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企业资本的性质。
例如,我国现时的企业资本,是由公有制资本和私有制资本联合组成的。它不同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单一的社会主义资金,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资本。而是按照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自觉地引进资本主义资本组织起来的新型的资本联合体。在马列著作中是找不到(没有)这种新型的资本联合体的。它是对社会主义创新,为社会主义服务,被社会主义所用的。
再如,我国现时的企业资本,是按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组合而成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邓选三卷》第149页),就不会发生《试论》一文中顾虑的:“将导致私有制成份的扩大,使公私的比例关系发生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变化。”
关于这个问题,邓小平于1992年初南巡时说过:“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有的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邓选三卷》第373页)。《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6)条,还规定:哪些行业和产品,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哪些产品,吸收非公有资本时,国家必须控股。这些都是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有效的政策保障。
按照上述方针自觉组成的我国企业资本,只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资本,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社会主义所用的资本联合体。
邓小平在分析市场经济性质时说过:“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邓选三卷》第203页)。我们分析我国企业资本的性质,也应当适用这个原则,认定我国现时的企业资本是社会主义资本。
三、“劳力资本”的提法欠妥
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当资本与劳动、科技相结合,获得资本增值时,劳动者除已经以工资形式参加分配外,还通过各种基金形式,如社会劳动保险、医药卫生保健补助,病假、产假、公假工资等等参加分配。这些都是新近发布的《劳动法》明确规范,并予以法律保障的劳动者的权益,是劳动者对劳动成果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
如果像《试论》一文提出的,在“物化资本与劳力资本之间”建立“合作”,以解决劳动者“参加劳动成果(剩余价值)的分配”的问题,这有两点不好理解,也不好解决。
其一,劳动者以劳力资本的投资者身份参加资本增值的分配,是一种“按资分配”,还是“按劳分配”?还是对按劳分配的补充?它与现行的资本增值分配形式(即社会劳动保险等等)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在现有的劳动者参与资本增值分配的具体方法之外的一种分配方法?
其二,劳动者以劳力资本的投资者身份参加资本增值的分配,如何确定每个劳力资本投资者的投资份额?目前,劳动者应分得的工资是由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资历,以及劳动成绩等因素确定的。对于资本增值部分的分配,则是由国家或者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数额或者比例的。劳力资本参与分配时,以什么为计量依据?《试论》提出:“对于劳力资本的量化评估应根据劳动强弱、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等条件评定,以劳资双方均可接受为前提。”在我国,由于重视劳动者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逐渐普遍建立,因此,某个劳动者的劳动强弱、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所谓的劳力资本的量化评估,是一次性的静态评估,还是经常性的动态评估?怎样才能保证“劳资双方均可接受”?不知对此有何具体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