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的本体论思想及其与姓名和描述理论的关系_罗素论文

罗素的本体论思想及与名称和摹状词理论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罗素论文,本体论论文,名称论文,理论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10)02-0007-06

罗素对本体论有着浓厚的兴趣,这与他对客观世界的兴趣相一致。罗素对本体的讨论建立在如下要点上:

1.世界由事实构成,命题描述事实。最简单事实是原子事实。原子事实的基本成分是殊相和共相,原子命题的形式是主—谓或者是关系—关系项,只能由殊相作为简单命题的主词和关系项。原子命题是描述世界的出发点。

2.经验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称之为“亲知”,在亲知中我们才能够为客体命名。殊相是能够亲知的对象,但是反过来不成立。

3.存在是命题函项的谓词,本质上是一个量词,而不是殊相的谓词。

罗素的名称和摹状词理论以他的本体论思想为基础。

1 殊相与共相

共相与殊相的区分在罗素的本体论中至关重要。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有没有必要区分殊相与共相?怎样区分殊相与共相?殊相与共相的逻辑作用是什么?

区分殊相与共相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是否能够将事实还原到原子事实;事实是否同构于语言。罗素说:“哲学是否必须承认两种最终不同类的实体即殊相与共相这个问题就像我们以后将更充分地看到的一样,变成了这个问题:非关系是否有两类,主词和谓词,或者毋宁说是只能是主词的词项和那些可能或是主词或是谓词的词项。而这个问题又转变成:是否存在一个最终简单的非对称关系,可以称这种关系为谓述关系,或者说是否所有的貌似的主谓命题都将被分析成为其他形式的命题,这些命题不需要在貌似的主词和貌似的谓词之间的一种根本的性质区别”[1]pp131-132。罗素并没有假定殊相的存在,而是通过一系列分析得出:殊相与共相一样是存在的。

罗素认为,那些只承认共相或者只承认殊相的哲学理论都是不成功的。如果只承认殊相,假如有两块颜色片,我们都叫它们为“白片”的话,那么就要承认共相“白”;为了只承认殊相,那么就不能承认有相同的“白”,就只能说这两块颜色片具有“完全相似”关系,为了区别形状、大小等其他关系,更具体地就要说这是一种“颜色—相似”关系,但是这种“颜色—相似”关系看起来就是一个共相。当然,对“颜色—相似关系”也可以分析为是一种只涉及两个“颜色—相似”关系的相似关系,这样可以避免说“颜色—相似关系”是一个共相,假如其他颜色片与这两块颜色片也有这种完全相似的话,那么就是“颜色—相似”关系的个别情况,于是“颜色—相似”也可以看作是殊相。但是,这样会陷入一种无穷倒退之中:“说明两个项的相似在于它们的相似跟其他两个项的相似之间具有的那种相似,而这样一种倒退显然是恶性的。因此,相似至少必须作为一种共相被接受,我们已经接受了一种共相,就不再有理由拒斥其他共相”[1]p135。这样就至少要承认一种共相,因此否认共相不能成立。

对于只承认共相而否认有殊相的理论来说,两块相同的颜色片在不同的地点里存在的正是共相“白”本身,存在于一个地点的白性与存在于另一个地点的白性是同一的。但是,由于我们清楚地知道谈论的是“两块白片”,这样就要承认有不同地点的白片,如果承认了“这个地点的白性”和“那个地点的白性”,那么地点就会成为殊相;或者,对地点不加以区别,又承认在地点里有两块不同的颜色片以避免在这个地点里的白片既是这一块同时又是另一块的矛盾,就不得不承认有殊相:“精确相似的事物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里共存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但在同一时间的不同地点里的事物不可能在数量上相等,这个事实迫使我们承认:在地点里存在的东西不是共相本身,而恰恰是殊相,即共相的实例”[1]p136。这两种情况都导致不得不承认有殊相。

罗素讨论了殊相和共相的以下对立:(1)感知活动的对象与概念活动的对象的对立;(2)在时间中存在的对象和不在时间中存在的对象的对立;(3)名词指称的对象和动词指称的对象的对立。但是这三种对立还不足以说明什么是殊相。对于第一种对立来说,由于感知与概念的心理意味浓烈因而其区别具有很强的模糊性。对于第二种对立来说,由于感知与概念的区别的模糊性,于是“将概念归约为知觉的人会说,一切事物实际上都离不开时间,而在概念的情况下这一现象就是幻觉。将知觉归约为概念的人,要么像大多数观念论者那样否定所有事物存在于时间之中,要么像有些实在论者那样,主张概念能够并且确实在时间中存在”[1]pp128-129。对于第三种对立来说,是否存在最终简单的谓述关系,即是否在最终简单的命题中,动词指称的对象表述名词指称的对象,这一点是需要论证的。

鉴于“使一块特殊的白片成为殊相是由于以下事实:特殊的颜色片不能同时出现在两个地点,然而白性,只要它存在,就存在于任何有白色事物的地方”[1]p146,罗素将殊相定义为“不能是一次在多于一个地点的或者属于多于一个地点的实体”[1]p147。这样的殊相定义解决了上面三个对立没有解决的困难,因此能够恰当地区别出殊相与共相。

按照这个定义,殊相是述诸于感知的,一个殊相是呈现给我们的感知系统的一个单一对象,尽管“单一对象”是无法说明的。罗素举例说,一张纸依然可以看作有左右两个部分,或者上下左右四个部分。但是,当它作为一张纸呈现给我们的时候,它是殊相。因此殊相是不定的:“一个殊相实际上往往持续很短的时间,不是一瞬间,而是一段非常短的时间”[1]p245。凡是可感知的单一对象就是一个殊相。这使得殊相很难被认识,但是从逻辑的角度而言,这是无关紧要的。罗素给出的答案是:“在真实世界里你实际上发现哪些殊相是纯粹经验的事情,这整个问题不会使逻辑学家感兴趣”[1]p240。对于逻辑来说,要知道的是一个名称代表的殊相是什么就足够了:“一旦你亲知了一个殊相,你就完全充分地理解了那个殊相本身,这与以下事实没有关系:存在大量你尚不知道的有关这个殊相的命题”[1]p246。

知道哪些是殊相必须依赖经验。经验是一种二元关系:“经验必定是一种关系,其中的一项是被经验的客体,另一项是进行经验活动的项”[1]p196。罗素在这里引入了“亲知”这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当A经验客体O,我们就说A亲知O”[1]p196。对殊相的认识必须通过亲知(当然,对简单共相——基本的谓词和关系的认识也要通过亲知),尽管罗素承认殊相是独立于经验的,因为我们的经验毕竟是非常有限的,但那种独立于亲知的殊相是通过推论得出来的,而知道哪些是殊相只能通过亲知,或者说,我们所知道的殊相一定是亲知的对象。

承认有殊相和能够区别出殊相对于逻辑原子主义者哲学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罗素认为,世界由事实构成,我们通过命题来描述事实,命题和事实具有同构关系:“在一种逻辑上完满的语言中,除了像‘或’、‘不’、‘如果’、‘那么’这类词以外(这些词具有不同的功能),命题中的词会一一对应于相应事实的诸组成部分”[1]p238。通过这种同构关系,罗素就将对事实的分析转化为对命题的分析,也就是将对世界的分析转化为对语言的逻辑分析。

命题是符号,在一个命题是由几个符号组成的意义上说命题是复杂的符号。命题是描述事实的,既然命题是复杂的,那么事实也是复杂的。因此对这些复杂的符号可以再分析至不能再分析的简单符号。鉴于最简单的事实是由一个主词和一个谓词(或关系)构成的命题加以描述的,那么,相应地最简单的事实可以分为两类:殊相和共相。由于已经承认了殊相和共相,那么这样的区分就是合理的,因此由代表殊相的主词和代表共相的谓词或关系构成的命题就是最简单的命题——原子命题,相应的事实称之为原子事实。实际上这就承认了由谓词或关系来述说主词的这种谓述关系是最终的不能再分析的关系。承认谓述是最简单关系的哲学后果就是承认了殊相是本体:“如果谓述是一个最终的关系,关于殊相的最好定义是:殊相是一些只能作为诸谓词的主词或者诸关系项的实体,就是说,它们(在逻辑意义上)是本体。”[1]p149

罗素的共相与殊相的区别和论证以数理逻辑为工具。殊相与共相的区分与主一谓或关系—关系项这种简单命题句作为最终对世界的描述密切相关。主谓式的命题是哲学传统所乐于承认的描述方式,而罗素认为表达关系的命题与主谓式命题一样是基本的,因为诸如“a怨恨b”这样的关系命题是简单的。这样,殊相只能作为主词或者关系的项出现在命题中,而共相作为谓词或关系出现在命题中。这导致如下结论:一个描述世界的简单命题必须包含殊相作为一个成分,因而普遍命题不是真正的主谓命题,真正的主谓命题必须是共相对殊相的谓述关系:“没有真正的主谓命题是分析的。‘所有A是B’这种形式的命题实际上不是主谓命题,但它们表达谓词的诸关系:这类命题可以是分析的,但是传统上它们与真正的主谓命题的混淆一直是形式逻辑的耻辱”[1]p148。这是因为一个普遍命题形式可以分析为“如果有x是A,那么x是B”的形式,这里并没有一种B对A的谓述关系。

从逻辑的角度,罗素进一步定义了殊相:“我把这些进入原子事实的‘项’定义为‘殊相,……命题中的主词是那些表达诸关系项的词,关系则由命题表达。……殊相=原子事实中的诸关系项”[1]p240。“在理论上能够代表殊相的唯一的一类词是专有名词”[1]p241。由于简单事实是关于世界的基本事实,因此要认识世界首先是理解简单命题。简单命题的主词所指称的一定是殊相,因此简单命题的主词一定是名称。由于命题与事实的同构,认识世界和理解真命题就是同一的。这样对世界的认识就转化对符号的分析,而对于本体的讨论就可以转化为对名称的讨论,因为名称指称本体。

2 名称

有三种方法来判断一个符号是否是一个名称:是否是直接命名的;是否是一个简单符号;是否是占据了一个简单命题的主词。其中,第一个是符号与其所指的关系,是属于语义的,后面两个是从形式的角度来看的。而且,第一个由于是依赖经验的因而是基本的。

根据罗素的亲知理论,名称只能是“在当下经验”中的殊相的符号,即名称是直接命名的。而殊相是被经验的,因而殊相属于客体范畴:“在任何给定的瞬间都有一个客体的集合。如果我加以选择,我就能给出客体的专名”[1]p159。由于这个理由,“我”就不会是一个专名,因为“我”指称的对象属于主体范畴,因而“我”指称的对象就不是殊相。从感知的角度来说,我不能感知到我在同一时间占据了唯一一个地点或者没有占据唯一一个地点,因而我也不是一个殊相。我对我的一切认识都是内省的,因此我是共相,“我”就不是专名,而只能用作一个摹状词,从而就不能肯定地说我是作为主体的存在物。

名称只能是亲知的:“只要是我使用的名称,就确实是此刻的名称,即我正在对事物命名,所以事物就一定是我知道的客体,因为否则的话这些词只能是无意义的声音而不是事物的名称”[1]p159。这个并没有排除在自然语言中使用的那些通常意义上的名称,只要这个名称是我亲知的对象的符号,这样做就是恰当的。但是,罗素的理论使得名称是各个主体私有的名称(不仅是名称,殊相也是私有的),那么一个词项是否是一个名称就是不确定的,“苏格拉底”对于某个人是名称,但是对于别的人就不一定是名称,那么我们如何进行传达和交流呢?这最终使得罗素将名称作了摹状词解释。

我们尽管只有有限的经验,然而的确还是有经验。我们确实可以亲知一些殊相,因而也能够理解一些作为专名的符号——在这里“理解”一词是在罗素的意义上使用的,这还涉及到专名的意义理论。罗素认为:“你能够理解(在这个词的严格意义上)的唯一事物当然只是一个符号。而理解一个符号就是知道它代表什么”[1]p247。理解一个符号和认识一个对象是完全不一样的,当你注意到一个对象的时候,你用一个符号命名它,这样在你要描述涉及这个殊相的事实的时候就可以恰当地使用这个名称,因此名称完全不涉及对它的指称对象的认识,也就是说,名称本身没有其他任何意义:“谓词绝不是主词的一部分”[1]p148。认为名称有意义的理论往往是混淆了符号和它指称的对象的区别。罗素说:“一旦你亲知了一个殊相,你就完全充分地理解了那个殊相本身,这与以下事实没有关系:存在大量你尚不知道的有关这个殊相的命题”[1]p246。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当我碰到一个人的时候,我清楚地知道这个人是我过去的一个朋友,我能够回忆起很多关于他的事情,可是我根本想不起他的名字,这就说明,名字并没有额外的意义。通常所说的关于名字的东西其实是关于对象的东西。正是出于这个理由,罗素既严格地区分了名称和对象,又严格地区分了名称和摹状词。

但是至少“这”是一个专名,因为“这”总是在当下经验中的对象的名称。罗素说:“在我的意识生命的任何一瞬都有我正注意到的一个客体(或至多是一些很少的客体)。有关殊相的一切知识都从这一客体中传递出来。这个客体并非内在地区别于其他客体——(由于一些与我们无关的原因)只不过碰巧我注意了它。既然我注意到它,我就能命名它;我可以给它起任何我挑选的名称,但是一旦创造力枯竭,我很容易命名它为‘这’”[1]p203。“这”是一个我正注意到的殊相的名称,因此“这”的指称对象是可以随时改变的,因为“注意”这种关系是随时可以改变的。用“这”来命名对象似乎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但是,如果注意到造成这个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亲知”只能是关于“我”的,因此殊相也只能是关于“我”的,这样一来“这”就只有“我”能够理解,这对于“我”来说恰恰没有困难。

从殊相的角度知道一个符号是否是一个名称当然是可靠的,但是这依赖于经验。而从逻辑的角度,还可以有以下两种方法来考察一个符号是否是一个名称。

其一,名称是一个简单的符号:“一个名称是一个简单的符号(就是说,一个不具有任何以符号作为组成部分的符号)。一个简单的符号往往指称一个殊相”[1]p294。为了不造成混淆,一个理想的语言必须考虑到对对象的命名与同一类别的对象的名称的区别,也要考虑到对不同类别的名称的区别。既然复杂的符号要分析到简单符号而简单符号只能通过对对象的亲知来理解,那么殊相就只能用简单符号来表示。这与自然语言当然是不同的。拼音文字,例如英语,在将那些符号认作是名称的方面可能比象形文字要贴近一些,例如“Russell”、“Plato”等等,都是简单的符号,当然有特殊的情况,例如克里普克所说的“神圣罗马帝国”(The Holy Roman Empire),它是专名,然而却是复杂的符号。而在汉语中,如果“简单符号”从通常的意义来理解的话,那么几乎没有一个名字是简单的符号,名字中的每一个汉字都可以认为是一个简单的符号。说一个名称是一个简单的符号只能从逻辑语言的角度去理解:在需要解释逻辑语言中的符号的时候,指定由哪一类初始符号作为哪一类对象的名称,这些初始符号恰好就是逻辑原子,其中一些符号指称殊相。

其二,名称是占据简单命题主词的符号。这是基于简单事实都是关于殊相的这个事实。因此,任何一个简单事实都可以用这样的形式陈述:“a是F”或者“(a,b,……)有关系R”。而任何一个非简单事实都不具有这样的陈述形式。这要求用来陈述事实的语言一定是与逻辑语言同构的,如果用自然语言的话,就很容易陷入困难。例如说,“我登上了缙云山”,看起来好像是我和缙云山之间有“登上”这种关系,但是根据亲知理论,“我”根本不是一个名称。同样地,诸如“当今的法国国王是秃头”以及“苏格拉底是哲学家”这样的命题中,“当今的法国国王”由于是复杂的符号、“苏格拉底”的所指并非是亲知因而都不是名称,那么就需要对这些做出说明。

因此,用形式的方法来判断我们确认有哪些本体的方法首先需要一套完善的逻辑语言,同时还需要能够将日常语言翻译到逻辑语言的理论,摹状词理论就是这样的一个理论。

3 摹状词

当在一个命题中提到“当今的法国国王”、“当今的英国国王”,那么它们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金山、圆的方是否存在?帕迦索斯(Pegasus)、哈姆雷特是否存在?荷马或者苏格拉底是否存在?

“当今的法国国王”尽管占据命题主词的位置,但是“当今的法国国王”显然不是一个名称,因为没有一个“当今的法国国王”指称的对象。一个不存在的对象当然不可能是本体,但是这很容易使人认为它的指称对象在某种形式上存在,否则,那个不存在的东西是什么?例如,可以说“飞马怎样怎样”或者“孙悟空怎样怎样”之类的命题,那么,“飞马”或者“孙悟空”应该怎样理解才使得这些命题具有意义?

解决这个“非存在之谜”是罗素提出摹状词理论的直接动因。例如“飞马存在”、“圆的方不存在”等等之类的命题的主词是否指称了一个对象?罗素指出,迈龙用以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法会导致自相矛盾,而弗雷格的方法虽然不会导致矛盾,但是用约定的所指来避免承认无所指的对象显然具有明显的人为痕迹,并且没有对问题本身进行精确分析,这种约定本身也破坏了对真实世界的描述,因为真实世界中毕竟没有这些东西。因此两种理论都是不适当的,而摹状词理论能够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

罗素提出:“如果主张哈姆雷特存在他自己的世界中,即,存在在莎士比亚幻想的世界中,就像拿破仑存在在通常的世界中一样地真实,这种说法不是有意惑人,便是不堪信任的糊涂话”[2]p159。虚构的事物不能被承认为本体,否则就会妨害“健全的实在感”。罗素运用奥卡姆剃刀,坚决不承认实际上不存在的东西——即使是加以“观念的存在”的遁词的那种。因为,显然没有圆的方存在,也不会有圆的方的观念,也不会有圆的方的“潜存”。导致我们产生有圆的方的存在的思想的起源在于,“圆的方”占据了语法主词的位置,而摹状词理论将证明,处于语法主词位置的词项并非一定就是逻辑主词。

罗素用逻辑理论强调了“存在”不是一个谓词,不能用于对个体的说明:“如果真,我们说a‘满足’函项;这和说一个方程式的根满足这个方程式的意思一样。现在若有时真,我们可以说有x能使为真,或者说,‘有满足的变元值存在’。这是存在这词的基本意义”[2]p154。存在是量词,作用于命题函项:“存在命题没有对现实个体作出任何说明,而仅对类或函项有所说明”[1]p282。因此,说一个共相存在是有意义的,它对这个共相有所说明,而说一个殊相存在是没有意义的,说一个殊相存在就等于说“彐a”,它不是一个合式公式。如果存在也适用于殊相,那么可以说“人存在,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存在”,它和以下的错误推理是一个类型的“人是众多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是众多的”。

那么,当我们说“当今的法国国王存在”的时候,就是说“有一个对象,它使得‘有一个人是当今的法国国王’为真”。既然没有这么一个对象,那么这个命题就为假。在这里“当今的法国国王”作为一个限定摹状词,经过分析之后不再作为一个主词,而是作为谓词,它仅涉及个体变项。肯定一个包含摹状词的命题为真,不过是说有实例使得这个命题为真,否定这个命题为真不过是说,没有一个实例使得这个命题为真,而摹状词本身并没有承诺本体。

说“金山存在”、“圆的方存在”,即是说“有一个个体,它既是金的,又是山”、“有一个个体,它既是圆的,又是方的”,“金山”和“圆的方”经过摹状词的分析,不再作为命题的一个独立成分,而是分析为几个谓词,因此它们既不是一个殊相,也不是一个共相。罗素说:“圆的方形和金的山根本不是客体(我并非指它们是不存在的客体)”[1]p205。因而摹状词理论消解了日常语言中那些看似指称对象的存在问题。

像“帕迦索斯”、“哈姆雷特”这样的词与摹状词不同,它们在形式上是一个简单符号,因此不能直接用摹状词理论进行分析,但是它们确实是不实在的。怎样将这些不实在的排除出去?或者说,如果要将“帕迦索斯存在”或“哈姆雷特存在”这样的命题看作是假的因而是有意义的,那么怎样理解“帕迦索斯”这样在日常语言中被我们当作名称的词项?罗素的方法是将它们看作是缩略的摹状词,例如“哈姆雷特”就是“莎士比亚笔下的丹麦王子”之类的指称词组,从而可以运用摹状词理论将“哈姆雷特”消解掉,包含“哈姆雷特”的命题就被分解为几个只包含共相作为基本成分的联言命题函项,“存在”可以有意义地运用于这个命题函项。这样,日常语言中的虚构实体通过逻辑分析还原为逻辑虚构,从而减少了对本体的承认。

更进一步地,罗素将日常语言中的名称都看作了缩略的摹状词:“我们共同使用的像‘苏格拉底’这类名称实际上是摹状词的缩略语;不仅如此,而且连它们描述的东西也不是殊相,而是类或序列的复杂系统”[1]p241。既然“帕迦索斯”不能被承认为一个名称,那么“苏格拉底”凭什么能够被承认为一个名称?罗素说:“你会记得,当亚当要给动物命名时,它们一个一个地来到他的面前,而他开始亲知它们,然后命名它们。我们并不亲知苏格拉底,因而不能命名他”[1]p242。在日常语言中被当作名称的词项,除开主体能够直接亲知的以外,都不能被当作名称,否则就容易承认一些本来不应该有的殊相。

这样罗素就将名称的分析又转化对摹状词的分析,其目的是使得本体能够保持简单性。简单性是罗素追求的目标,因为做出的假设越少,犯错误的可能就越小:“我永远希望在哲学上用最可能少的工具处理问题”[1]p267。

总起来说,罗素的本体论分析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殊相作为本体是自存的,然而只能通过经验从认识的角度进行分析,而认识的分析可以转化为语言分析即对名称和摹状词的讨论,这样就一步步地将对世界的讨论转化为对语言的逻辑分析。这符合罗素对简单性和可靠性的追求。

罗素承认殊相是客观存在的:“殊相具有这样的特征:它们中每一个都是完全孤立独处的,而且是完全自存的”[1]p243。这种客观存在不依赖于感觉而存在,但是,如果要知道它们确实存在则需要亲知,而亲知殊相得到的只能是感觉材料而不是殊相本身,而感觉材料是私有的;同时,罗素的殊相是变化的,这种变化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殊相本身的变化,二是对于不同主体殊相也不同。由于这两种变化,使得要说明一个殊相非常困难。罗素承认了这种困难,他说:“一个专名就具有很奇特的性质,即是说,在两个连接的时刻专名几乎不意指同样的事物,而且对于讲话者和听话者也不意指同样的事物”[1]p242。那么我们怎样保证我们谈论的是同一个事物呢?这样一来谈论本体、承认殊相与共相的区别就没有什么意义。

因此要使得对本体的讨论有意义,就必须能够用公共的、稳定的语言分析将殊相展示出来。用名称表示殊相时,殊相获得了一种稳定性和同一性,而对名称的摹状词处理能够通过经验认识将殊相与共相联系起来,从而能够将对殊相的认识作为知识保存下来,这就是罗素的本体论分析的思路。当然,罗素认识到本体和对本体的认识是不同的,对本体的认识和对本体认识的表述又是不同的,因此罗素非常强调殊相与感觉材料的差别,强调名称与摹状词的差别。然而知识必然是普遍性的,这就必须有一个从殊相到共相的过渡,这个过渡由摹状词理论来完成。因此罗素自豪地宣称:“这澄清了从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开始的两千年来关于‘存在’的思想混乱”[3]p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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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的本体论思想及其与姓名和描述理论的关系_罗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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