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理论探索与实证分析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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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调查过程中得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试验办的赵铭尧、张新生、李鑫、尹洪发、王胜、雍永利、张克勇等同志,河北省遵化市委农工部王久宗、张德全、周海宏、刘红星等同志,大连市甘井子区试验办杨学武等同志,山东莱阳市政府姚鸿健、刘贵欣等同志的大力支持,并得到荷兰以色列研究计划(NIRP)的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中国股份合作制源自于农村,其十余年的实践经验对城市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在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开展一些理论探索。文章第一部分简介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由来及其理论界定;第二部分阐述我们近三年来的问卷跟踪调查及案例调查所获取的研究成果;第三部分是结论。

一、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由来及其理论界定

1985年,根据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中要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建立新的经营规模的经济要求及在实践中的一些探索,当年的中央1号文件首次采用了“股份式合作”的提法,认为这种办法值得提倡。此后,股份式合作的企业形式逐渐在浙江、安徽、山东、福建、河南、广东等省份推开。1987年以来,山东淄博市周村区、浙江温州及安徽阜阳三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围绕乡镇企业制度建设这个主题,致力于股份合作制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1990年2月,以浙江温州市政府的有关政府法规为基本依据,农业部颁布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界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为:“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这两个文件认定股份合作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区别于合伙企业,并规定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必须提取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文件指出这类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后,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包容性强的和可行的生产要素组合形式,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或企业认同,经济生活中丰富多彩的实践在不同程度上突破了原有的政策界定。在这一背景下,1992年12月农业部又颁布了《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的定义,“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者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通知》并提出,在发展股份合作企业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不论哪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均属于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都要大力支持”。《通知》对《规定》中的表述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正:一是将股份合作企业的成员资格及人数限制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改为“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实际上是允许了企业中所有者(出资人)与劳动者身份的分离;二是企业的分配制度由“以按劳分配为主”改为“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三是企业的公共积累不再提其不可分割性。

由于股份合作制能明晰企业产权,聚集稀缺生产要素,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农村各地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1995年全国乡镇股份合作企业已发展到300多万家,其中乡村集体企业转制而成的股份合作企业达30万家,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20%(《中国乡镇企业报》,1996年5月14日)。

《通知》对界定股份合作企业所采取的灵活的处理方式推动了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使得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形式大量涌现。在肯定具体政策的制定上应相对灵活的同时,仍有必要澄清一些与股份合作制有关的基本理论观点,首先是股份制导向与合作制导向的工业企业之间的差别。

有人认为,股份制是资本的联合,合作制是劳动的联合。实际上,股份制企业需要劳动,合作制企业亦需要资本,关键是看资本与劳动两者之间的关系。合作制导向的工业企业有许多也是由成员入股组成的,但在产权构成上与常规的股份制企业有明显不同:第一,它要遵循工人参与的民主原则,即工人应享有控制决策权,无论其拥有股份多少,每人只可投一票。第二,剩余索取权的实现主要不是按股分红,而是按工人(股东)的劳动贡献返还,股金只得有限的利息。关于财产的转让权,一般是在社员内部转让。在这类企业中,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已经被积极地扬弃(《资本论》第三卷,49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但上述合作社原则能否实现的基本前提是所有者与劳动者的身份要同一,实践证明,企业中存在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的分离,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重要前提,超过一定限度后,工人参与的民主管理原则和剩余按劳动返还的原则就很难付之实施。

一个企业如由职工拥有全部股份,它即是职工所有的企业,劳动者成为所有者。但应指出,即使劳动者与所有者身份同一,也不一定就能消除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如果在企业中职工的决策权是根据各人股份的多少而定,而不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的一人一票,工人的劳动贡献只得工资,利润有一部分按股分红,除红利外的利润部分保留在企业中,按职工各自的股份比例增加其股份的账面净值,这时工人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小资本家,也就是“人民资本主义”,资本仍然雇佣劳动,这类企业虽是职工所有的企业,但不是合作制导向的企业,而是股份制导向的企业。

如以上述理论界定为前提,审视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从《规定》到《通知》的演进轨迹,可以说,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变得更为宽泛,由合作制导向转为股份制导向,而本文第二部分的实证研究则表明,这种变化更加贴近了农村经济生活的实际。

1997年8月,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意见》认定,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如以前述的理论界定为标准来看《意见》中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应该说,该定义要比《通知》中的定义在理论表述上更为明确和清晰,具有较鲜明的合作性质。它触及到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同一这一根本性问题,强调“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它提出“坚持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但在资本与劳动的关系的论述上,《意见》一方面强调劳动合作是基础,资本合作是条件,并提出:“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同时也写明,可分配的利润“实行按股分红”,这两种提法在理论上仍有矛盾之处。但关键的问题是,《意见》中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更为严谨的理论界定及相应制定的政策必然会缩小这类企业的组织选择空间,可以预见的是,如农村的乡镇企业一样,城市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冠以股份合作制名义所采取的多种多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很有可能突破这种政策框架,从而形成实践与政策界定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协调。

二、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实证研究

1995年,我们对山东淄博市周村区的20家股份合作工业企业的99名职工(包括经理、技术人员、车间主任及普通工人)和河北遵化市12家股份合作工业企业的60名职工开展了问卷调查和个案研究。1997年,我们又对周村区的18家股份合作企业(其中有16家是1995年调查过的企业)的91名职工及遵化市12家股份合作企业(其中有6家是1995年调查过的企业)的62名职工进行了问卷跟踪调查并继续开展个案研究。在此期间,我们还在1996年对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及山东莱阳市的股份合作企业进行了较深入的案例调查,并广泛搜集了与股份合作企业有关的第二手资料。通过对问卷与个案所做的实证分析,并与面上的有关资料相结合,我们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

(一)股份合作企业产生的途径及类型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产生的途径大体有三种:1、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在早期,这类企业转制的通常做法是先将原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把资产存量按其原始来源划分股权,确立股份,同时再向社会或企业职工吸收现金入股,组建股份合作企业,这类企业中往往保留较大比重的集体股。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又对企业全部或大部分的集体资产采取“先售后股”或“先租后股”的做法。2、户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3、集资新建的股份合作企业。这类企业形式包括农户之间集资,农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社会法人或个人等多种经济单位之间的不同组合形式,各地在统计时往往将这些企业也都划归股份合作企业。

如前所述,《通知》对股份合作企业的界定比《规定》所界定的内涵与外延都更为宽泛,可包容生产要素组合的多种形式。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及所接触到的资料,农村中冠以股份合作企业名称的企业在组织制度上差异较大,可以说,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最显著特性是其产权结构的异质性和多样性,按其构成可分为以下两大类型:1、大股东控股型和股东经营型企业。在大股东控股型企业中,少数几个大股东拥有企业一半以上或可以控股的股权,股东经营型企业则是股权集中在一组股东(通常是管理阶层)手中,这两类企业都是少数股东集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其余职工只拥有少量股份甚至没有股份。前述的三种途径都可在企业发展变化中逐渐形成这两类企业,所说的大股东既可是仍保有较大比重集体股的乡镇政府或村集体,也可是社会法人或自然人。2、均股型企业。在这类企业中职工广泛持股,企业中很少有非职工的股东或非股东的职工,股权基本平均。根据我们的调查,大股东控股型和股东经营型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占据多数,仅有少数企业为均股型。

如以本文第一部分中的理论界定来衡量农村中现存的两大类股份合作企业,显然大股东控股型和股东经营型企业都是股份制导向而不是合作制导向的企业。至于均股型企业,其中有一类股东的股权基本均等,但这时的一人一票实质上是一股一票,有的是几个人凑成一股,选出一个股东为其代表。有的企业为使股东切实关心企业,还规定股东必须在企业中工作(多为管理人员),但企业中存在相当数量的非股东工人(雇工),职工的劳动贡献主要反映在工资上,企业剩余主要是按股分红或增股。这类企业实质上还是股份制导向的企业。另一类均股型企业中职工广泛持股,企业中很少有非职工的股东或非股东的职工;股权基本平均,没有控股大户或控股阶层;民主管理,一人一票;股金分红受到一定限制,剩余中的一部分按职工(股东)的劳动贡献作为奖金分配,但往往是挂在账上,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职工中亲朋好友居多,企业领导人思想境界较高,愿意带领大家走共同富裕之路。这类合作性质比较突出的企业为数很少,企业中成员入股金额不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低,企业在很大程度上靠政府和一些社团的扶持。这类企业能否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壮大,发展起来后是否还能继续坚持合作原则,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

(二)股权结构。

从1995年和1997年两次调查可看出,样本职工的持股额有所增加。1995年持股额在1~2万元的职工占样本职工总数的17%,持股2万元以上的职工人数为12.3%,1997年这两个比例分别为20.4%和16.5%。周村区样本职工的平均持股额由1995年的6880元增至1997年的16180元,遵化市样本职工的平均持股额由1995年的17060元增至1997年的36540元。但股东间持股量差距很大,1995年调查的最高的持股者股本为17万元(遵化市某样本经理),最低的持股者(工人)持股100元,1997年调查的周村区某企业经理持股额为36万元,该企业被调查到的工人持股额为5000元。总的来说,经理阶层持股水平明显高于其他阶层职工。1995年周村区样本企业经理人员平均持股额为14170元,1997年增至98000元,而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平均持股额则由4650元增至8648元。遵化市样本企业多为股东经营型企业,经理人员与中层管理技术人员的持股额差距不大。两个地区样本企业中回答问卷的职工股东的人数很少,平均值意义不大。

我们几年来跟踪进行深入案例调查的某企业是由镇办集体企业逐步演变为大股东控股型的股份合作企业,它1989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镇政府保留70%的集体股,另30%量化给职工(仅作为分红的依据,职工须配以现金股);1994年镇政府将大部分股权出售给企业,仅保留10%的集体股,总经理及三个分厂经理共4人通过“认债购股”(购股时不支付现金,逐年以企业的红利来还债)的方式占有企业60%的股份,其中总经理占有30%。1997年该企业集团股份资本为1480万元,总经理现有股本为400多万元,问卷调查中工人股东的持股额为1500元,中层管理人员持股额为2000~2800元不等。

我们跟踪调查的另一企业是由镇办企业改为股东经营型企业。它规定科级干部可购买总股本1%的股份,副厂级3%,厂级干部6%,董事长可购买8%的股份,该企业现有股本1035万元,镇政府保留10%的股份,中层以上干部46人的股份占总股本的40%。

(三)履行股东基本权利的情况。

从1995年和1997年两次调查可看出,股东的权利意识以及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在逐步增强。当问及“您是否以一个普通股东身份在股东大会上发表过意见?”时,1995年70%的样本回答者给予否定回答,在肯定回答的样本职工中,中层管理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20%,发言者基本集中在经理人员,工人的该指标比例为零。1997年否定回答者仅占36.5%,56.4%的中层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当问及“您对年终分红的比例有影响吗?”时,1995年予以否定回答的占87%,作出肯定回答的人员中,经理的比例最高,为38%,仅有8%的中层人员予以肯定回答。1997年予以否定回答的比例降为50%,作出肯定回答的人员中,经理占其总数的66.7%,中层人员占总数的47.2%。在问及是否可以转让股份时,两次问卷调查都显示,在样本企业中很少有转让股权的事例发生。

在两次调查问及是否参与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决策时,1995年作出肯定回答的占45%,1997年这个比例上升为63.2%。从职工各阶层看,两样本地区企业经理参与决策的比例均较高,1995年占经理样本组的70%上下,1997年平均为90.9%,明显高出其他样本群体,工人阶层参与决策的比例最低。问卷结果显示,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决策,对企业内部职工而言,只有经理层是主要的参与者,中层管理及技术人员只有一小部分参与进来。

当问及对企业股权在企业不同成员之间分布比例的看法时,经理阶层认为职工之间应持不同股份的观点非常普遍,1995年两样本地区经理的该指标比例已达到了90%,其他阶层则较明显地反映出样本的地域性特征。在回答对购买本企业股权的态度及是否拥有股权对本人工作职位的影响等问题时,从经理人员、中层人员以及普通工人对这些问题提供的不同答案可以看出,周村与遵化两样本地区的经理人员在众多方面的认识与行为特征是一致的,其共性要高于两地企业中的中层人员,后者的意见、看法多具有较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他们自身之间的共识并不很多,而两地的经理人员则更多地表达出作为一个独立阶层所具有的共同观点与认识,在这里,可以隐约地觉察到,在中国农村的股份合作企业中,经理人员已开始作为一个独立于企业其他成员的具有自身独特经济利益的阶层、群体而存在,企业中尚未形成一个明显的、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中层管理技术群体。

(四)经营管理。

在问及企业员工认为企业经营管理中哪些方面需要改进时,问卷提供了6种选择及一个自由发挥的空间,要求回答者至少选出5项,并按照优先序列排序,具体的选择答案包括:1.政企分开,2.强化董事会,3.经理具有更多的自主权,4.股东大会具有更大的权威,5.与银行更密切的合作,6.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对1995年问卷的统计分析表明,对经理应有更大的自主权的看法各阶层之间十分一致,大都将其列为首选目标。1997年情况有所变化,经理人员将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作为首选和第二选择目标的占经理人员总数的65%,认为股东大会应具有更大权威的占其总数的61%;中层人员将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作为首选和第二选择目标的占其总数的66%,认为股东大会应具有更大权威的占其总数的64%。

(五)实行股份合作制效果的评价。

1995年与1997年问卷调查的结果都表明,在样本总水平上,调查对象对收入水平改善情况的满意程度在逐步提高。1995年的调查中,83%的样本职工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企业的生产率提高了,1997年这个指标上升为90%。在两次调查中,对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企业职工的工资、资金、福利、工作条件以及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工作关系等方面发生变化的评价中,样本职工的大多数作了肯定的答复。

三、结论

通过几年来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所进行的问卷调查和案例研究,并结合分析股份合作制方面的其他资料,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最显著的特性是其产权构成的异质性和多样性。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大股东控股型和股东经营型占多数,它们都是股份制导向;少数企业为均股型,其中仍有很大一部分实质上还是股份制导向的企业,合作性质突出的企业为数很少。

由于当前农村经济的现状是资本稀缺而劳动充足,资本所有者和一般劳动者的身份很难同一,即使身份同一,也很难使劳动者持有资本的数量达到对企业关切度高的水平。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性又较大,使其成为企业出资者的一员亦有一定的难度,这是乡镇企业与城市国有小企业或集体企业明显不同之处。

第二,均股型企业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均等是民主管理的基础,但这种均等亦给企业的发展制造了障碍。在实践中,如企业职工持股数量有限且大体均等,其股金收益与工资收入相比是小头,这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并不能真正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使职工具有主人翁意识,也无法解决“免费搭车”的问题,其结果往往是新一轮的“大锅饭”。

工人在企业中最需要的是什么?根据对企业进行的调查,调动普通职工积极性最重要的是制订合理的工资标准,实行多劳多得的原则,按时付工资,不拖欠,改善职工的福利(如为职工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由于普通职工从事的简单劳动易于监督、计量,因此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普通工人是否持股,对企业的生产效率影响不大。

第三,与上述结论相联系,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质,不是解决企业普通职工积极性的问题,而是解决经理人员(企业家)积极性的问题。经营者及管理阶层在企业中持大股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但也在不同程度上进一步削弱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性质。

为什么企业改革的重点是解决企业家的积极性问题?一些学者指出,首先,企业家经营决策、管理企业的努力程度很难监督与计量,而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可使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从而使企业的总价值为最大(张维迎,1996)。其次,企业家的经营管理能力、关系网络等,是一种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的最大特性是它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不可分离性。人力资本不能抵押,不能脱离企业家独自生存(周其仁,1996)。如企业家仅有人力资本而无其他资本,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就容易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力资本的资本化进程亦很难避免。

严格地讲,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生产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于普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的增强,而是由于经营者成为大股东后有积极性去监管普通职工,努力调动其积极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背景下,为使乡镇企业、城市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能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顺利进行,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应引起注意:

(一)企业的资产评估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

对企业资产的评估最重要的是由企业未来的赢利性来决定其真实价值,而不是按其物质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市场价值(重置价值),因此从理论上讲应采用收益现值法来预测企业未来的经济效益及赢利性。但实践中由于经营数据缺乏,往往很难实行。在资产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经济状况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拍卖的方式可防止或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总之,某些人只享受改革收益、不支付改革成本的状况不应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存在。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地区规定,资产评估时无形资产价值最高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并说这是国家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公司法》提出,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是从出资角度而不是从资产评估角度谈无形资产的份额。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初始股权的设置一定要公平合理,有利于保持和促进社会的安定。

企业在资产评估后,应将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用、遗属抚恤金等从资产中剥离出来,作为企业专项基金,以保证退休的职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仍能有相应的回报,并能持续下去。对剥离各项资金后的企业净资产应根据企业中各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之价值来划分股权。

(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国家、城市或农村集体收回的资金应妥善管理,使其保值并增值。

回收的资金是一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如处理不当,各部门都会竞相染指,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更大流失。同时,每个行业都建立资产经营公司,也不利于整个地区的资源优化配置,这块资金还是应统一管理、运营。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利益的分割,需要制定一整套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四)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形成的公共积累或集体股的权属问题。

在企业平稳发展时,出资人可以默认这部分资产的存在,经营者可以满足于不拥有充分的剩余索取权而拥有充分的企业控制权(周其仁,1997)。但当企业面临倒闭、拍卖或兼并时,当经营者不能顺利行使其个人权利时,他们必然会对这部分资产的财产权利提出要求,对此从理论和政策上都应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在当前,我国还主要是按照经济性质及所有制关系来划分企业,而不是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及责任的不同来划分。我国现已出台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但对许许多多新建和改制的小企业而言,它们不具备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又不愿意成为出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这就使得股份合作企业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对此不应强求一律,不要急于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规范,作出过于具体、硬性的规定。而应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只要有利于吸引、聚集稀缺生产要素,实现企业的规模经济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现有的股份合作企业无论向哪个方向发展,都应鼓励和支持,关键是相应的制度安排(立法、章程、条例、资产管理、税收和信贷政策……)要配套。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这种包容性很强的组织形态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多样化的组织选择空间,城市的国有小企业与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也可能走上同样的路径。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形态吗?我们说,也是,也不是。对一个单个的企业来说,股份合作制改造可能是过渡性的、中间阶段的制度形式;但在它发展变化的同时,中国城乡广袤的土地上千千万万正在涌现或正在改制的企业可能又将股份合作制视为一种可行的发展模式。时间的延续性和空间的并存性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将长期存在,成为一个生生不已的动态发展过程。在其发展变化的进程中,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会得到充分体现,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必将在实践中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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