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刑犯刑罚执行模式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罚论文,模式论文,实证研究论文,短刑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9年6月,为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北京市政法机构进行短刑犯集中执行试点工作,确定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作为试点单位,开始集中收押管理剩余刑期1年以下的北京籍短刑犯。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集中执行范围逐步扩大,至2013年,所有余刑1年以下罪犯全部进行集中单独收押执行。 6年多来,围绕着余刑1年以下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该所做了诸多探索,如探索实行社会适应教育体系,在罪犯中大力开展创业、就业教育;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成立半开放式管理示范区,降低示范区内的警力配备标准,扩大半开放式罪犯自主活动范围,增加其与家庭和社会互动的频次等。从实践效果上看,解决了已决犯、未决犯混押混管的问题,在刑罚执行上更加突出罪刑轻、刑期短的特点,在短刑犯的教育矫治上也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短刑犯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分析短刑犯的群体特点,本文以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近一年以来收押的6999名罪犯(这部分罪犯主要是来自于北京各看守所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群体)为例进行短刑犯刑种、籍贯分布、犯罪类别构成、前科劣迹情况等的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短刑犯的基本构成情况如下: (一)罪犯刑种和籍贯分布 北京籍有期徒刑罪犯1149人,拘役罪犯402人;外省籍有期徒刑罪犯4437人,拘役犯1011人。从分布上看,外省籍罪犯数量占收押总量的77.8%,其中外省籍短刑犯占总比的63.4%,为该所当前罪犯的主要构成群体。 (二)犯罪类别构成 财产型罪犯3517人,占50.3%;暴力型罪犯2424人,占34.6%;涉毒型罪犯692人,占9.9%;淫欲型罪犯165人,占2.4%;其他类型罪犯201人,占2.9%。分析罪犯犯罪类别,半数左右罪犯为财产型犯罪,其次为暴力型犯罪。 (三)前科劣迹情况 初次犯罪4661人,曾经1次犯罪1207人,曾经2次犯罪488人,曾经3-5次541人,曾经6次以上102人。可见短刑犯以初次违法犯罪为主,占比为66.6%。初次犯罪中暴力型罪犯1983人,占初次违法犯罪总数的42.5%,财产型罪犯1972人,占初次违法犯罪总数的42.3%,涉毒型381人,占初次违法犯罪总数的8.2%。对比同期整体收押数据,可发现,暴力型违法犯罪初犯比例明显上升,财产型初犯比例下降。 (四)年龄结构 18岁以下93人,19-30岁3106人,3l-40岁1711人,41-50岁1191人,51-60岁333人,60岁以上71人。罪犯以21-30岁年龄段为主,其次为31-40岁年龄段,这部分罪犯人生阅历不足,自我控制能力不强,面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尤其是面对压力时缺乏足够心理承受力,应对不当,极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五)罪犯剩余刑期 本数据以2014年10月16日、21日、23日、28日四天379名新收押罪犯收押当日的剩余刑期为统计对象。1月以下15人,1-3月177人,3-6月101人,6月以上86人。平均剩余期限120.6天。 教育矫治的期限限制着矫治内容的深度及效果,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罪犯余刑以1至3个月为主,约占收押总量的46.7%,平均余刑为3个月。 (六)罪犯政治面貌 群众6987人,中共党员12人。这表明短刑犯的政治面貌以群众为主,占比为99.8%。 二、短刑犯的犯罪原因剖析 为进一步做好犯罪原因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我们对609名罪犯进行犯罪原因的问卷调查,并对比分析了387名罪犯的心理测量结果,现将犯罪原因分析如下: (一)文化程度偏低,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从调查的罪犯文化程度来看,大专以上8%,高中15%,初中45%,小学及以下32%。也就是说有77%的罪犯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文化水平偏低导致罪犯对事物规律的认知处于较低的水准,很难克服自身缺点,更多时候个人行为被负面认知所支配,产生不良行为。 通过犯罪原因的问卷调查,可以发现罪犯存在以下法律认知缺陷:一是不懂法而违法犯罪的。这部分罪犯约占调查罪犯的11%。他们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处理问题时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规则意识,对于“可为”和“不可为”的认知完全来源于自身错误的社会经验。二是知道违法,但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这部分罪犯约占调查罪犯的42%。他们知道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但是没有将法律约束与自身行为联系起来,对行为后果缺乏客观判断。三是认为做得人多,判刑的人少。这部分罪犯约占调查罪犯的21%。这部分罪犯清楚自己所触犯的法律规定,甚至研习过法律规定,但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感。 (二)道德认知存在偏差,没有形成正向的思维模式 在609名罪犯的问卷调查中,39%的罪犯认为违法犯罪原因是自身收入不能满足社交需要,与朋友相比差距较大;17%的罪犯认为违法没有原因,自己想做就做了。这两类罪犯往往年龄较小,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影响,存在贪图享乐人生观、江湖义气英雄观、无政府主义自由观的错误认知。19%的罪犯认为法律设置不合理,17%的罪犯认为自己违法是有理由的,24%的罪犯认为社会不公正。这部分罪犯将自身的违法行为归咎为外力所致,过于放大社会的阴暗面,不能用积极的视角看待问题,一旦个人需求得不到满足,就对社会和他人充满不满,进而发展为通过违法行为满足个人需求。 (三)心理健康水平偏低,缺乏恰当的社会应对方式 心理决定行为,行为是心理的体现,心理问题是罪犯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对比全国常模,分析387名罪犯的SCL-90和16-PF心理测试情况,结果如下: 表1显示:短刑犯在SCL-90阳性项目数以及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强迫、抑郁、恐怖、敌意、焦虑、偏执和精神病性等9个症状因子得分均明显高于全国常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敌对、焦虑、抑郁、偏执4项因子,说明短刑犯的心理健康状况存在明显的异常。 表2显示:短刑犯聪慧性、独立性、自律性、有恒性和稳定性相对较低;乐群性、兴奋性、敢为性、忧虑性和紧张性相对较高。 以上两个量表的分析结果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短刑犯总体心理状态处于异于常人的状态,行为上偏于冲动和敢为;二是独立性较差,更易趋向从众性团体行为;三是环境适应能力不强,尤其不擅长应对突发事件;四是紧张、焦虑、怀疑情绪较强,对他人存在敌意、恐惧和不信任感。 (四)经济基础较差,缺乏足够的社会生存技能 从犯罪前的职业调查来看,农民57%,工人10%,无业29%,其他4%。其中犯罪前职业以农民和无业人员为主,两者占到了86.8%。 在犯罪原因调查问卷中,22%的罪犯选择了经济困难,正当手段无法谋生;16%的罪犯选择了经济困难,正当手段谋生太辛苦。26%的罪犯违法犯罪原因是为了改善家人生活。处于社会底层的来京务工人员,缺乏必要的社会生存技能,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与城市发展进程中的精神文明和物质进步相脱节,自身现状与周围环境对比会产生不平衡心态,在外力刺激下容易引发各种反社会行为。 (五)人际关系不健全,缺乏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 在犯罪原因调查问卷中,42%的罪犯认为受不良朋友的影响开始违法犯罪,15%的罪犯家庭关系破裂。所谓社会支持系统是个人能够从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得的来自于他人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援。家庭关爱不足让罪犯在人生关键时刻缺少生活导师;不良朋友之间行为方式、金钱观念、思考模式的负性影响为罪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提供了导火索。 三、短刑犯群体特点 (一)短刑犯的违法行为危害性不大、主观恶习程度相对的不深 在我们日常的矫治工作中发现,初次违法犯罪罪犯中暴力型和财产型罪犯各占1/3,在暴力型罪犯中多数都是由于一时冲动导致的故意伤害、打架滋事等轻微伤害案件,财产型罪犯多数是贪图便宜、见财忘法的临时动议,可以说这一部分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都比较浅。 (二)大多数短刑犯文化程度较低,缺乏稳定经济来源和足够的谋生技能 在我们调查的近7000名短刑犯中,初中及其以下学历占到了87%,这也与他们的从业情况相对应。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多数短刑犯为来京打零工的人员,无法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而且,虽然在职业统计中,农民占了大多数,但是他们基本上都没有从事过农业劳动,大多数小学、初中毕业后就离开了原籍,来京谋生。 (三)大多数短刑犯年龄较轻,处于刚刚开始承担社会责任的适应阶段,社会应对方式尚未成熟,具有一定可塑性 分析短刑犯的年龄数据,近半数人员处于19-30岁这一阶段,这部分人员刚刚开始进入人生中独立或者主要承担家庭责任的阶段,面临的社会压力较大,各种诱惑和选择较多,在应对方式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因为面临经济窘迫或较大生存压力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这部分人群也是对各类社会生存技能渴求度最高的群体。 四、短刑犯刑罚执行矫治难点 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对短刑犯的监管情况,可以发现短刑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矫治难点主要是: 一是所内收押罪犯余刑在1至3个月的,约占收押总量的46.7%,罪犯刑期短、流动快,有限的时间和警力限制了矫治的系统开展。 二是罪犯文化水平偏低,学习理解能力较差,在适应场所环境、接受矫治内容上存在一定难度。 三是缺乏充足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尚未构建起完善的短刑犯社会支撑网络。 四是在短刑犯激励机制上缺乏适用性,目前多数场所运行的分类管理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短刑犯的改造积极性,对于短刑犯关心的减刑、假释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和立法支撑。 五、短刑犯刑罚执行模式的实践探索 北京市将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收押在专门的教育矫治场所进行集中关押管理,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探索与尝试,经过几年的实践,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方式方法。现以北京模式为例,就短刑犯刑罚执行模式的构建分析如下。 (一)短刑犯危险因素评估 通过实施短刑犯危险因素评估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确定罪犯的管理级别、再犯危险性及矫治需求,为提高管理矫治的针对性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以我们开展短刑犯刑罚执行实证研究的监管场所为例,该所借鉴由加拿大的安德鲁博士与博塔博士于1995年设计并推出的水平评估量表(简称LSI-R量表),组织专业人员,编制了包括10个方面51项筛查内容的“所内危险因素调查表”。在短刑犯入所一周内,由责任民警、心理咨询员、大队领导依据所内危险因素评估确定罪犯管控等级,开展罪犯初筛分类,在较短的时间内锁定了重点关注对象,提高了矫治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以宽管级别为起点的差别化累进处遇机制 分级处遇在监狱中是一项非常有用的激励措施,但在短刑犯管理中却难以奏效。由于在看守所内与未决犯混押不具备分级处遇条件以及行刑理念等原因,针对短刑犯的分级处遇多停留在理论探索阶段。如何用活用好分级处遇政策,笔者认为可以实行“宽进严管”的短刑犯分级管理机制,其主要内容是“短刑犯自收押之日确定为普管一级,罪犯依据现实表现等因素依次申请晋升管理级别,一般不得越级晋升;如符合降级条件的,直接降至相应管理级别”。通过上述定级方法,依据短刑犯的行为表现就会产生三种级别调整可能——降级、维持原级、晋级。据此,可以更好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实现奖罚分别。 在短刑犯分级管理实践中,北京的监管场所实行的是严管、普管(普管一级、普管二级)和宽管三级四等动态管理。短刑犯入所后,会直接确定为普管一级获得相对宽松的处遇标准,各项考核指标不达标才会进入严管级。依据不同管理等级,罪犯会在亲情电话拨打、会见形式与频率、食品采买金额、亲情聚餐、自费点餐、文娱活动范围等方面享受相应的处遇。同时,为便于大队管理,还赋予了大队一定的自主裁量权,罪犯日常改造中出现扣分或减分情形的,大队根据所扣减分数减少其相应的采买额度,当月采买额度累计减少不得超过原有处遇标准的30%。 从实践效果上看,通过采取“宽进严管”的分级管理机制,较宽较高的处遇和管理基点可以更好地契合大多数短刑犯恶习浅、改好意愿较强等区别于普通罪犯的积极因素,能够更好地实现分级管理级别之间的差异性,更好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实现设定约束性激励措施的根本目的。 (三)开展短刑犯减刑假释工作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所属的看守所除对有立功表现的极个别短刑犯兑现减刑外,没有集中对留所服刑短刑犯开展减刑、假释。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受看守所工作职能①及实际条件的限制,已决犯与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对所管人员重监管、重安全,尚未建立起一套类似监狱较为系统的教育矫治与考核体系;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明确规定了短刑犯一般不适用减刑。②司法解释的效力当然不及《刑法》《刑事诉讼法》,但减刑、假释的裁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作为只有提请权的看守所也不可能视而不见。看守所内短刑犯不集中开展减刑、假释,使得短刑犯缺少激励措施,混泡刑期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采取短刑犯刑罚执行试点改革的北京,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减刑假释工作主要特点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将评估引入奖励考核中,提高了综合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北京制订了一套短刑犯的教育矫治质量评估体系。在其中的奖励专项评估中,设定“对罪行的认知”减分项和否定项,减分项即将累犯、惯犯、涉毒、“多进宫”等情形分别设定规定分值,否定项即如果“对罪行的认知”总分低于规定分值,即视为评估结果不合格。以综合评估的方式对罪犯进行奖励考核,较为科学地解决了量与质的问题,将量化的考核结果与对改造过程评估的定性分析相结合,注重罪犯改造的持续稳定性,提高了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注重发挥责任班民警和大队民警的主导作用。大队是管理教育罪犯的基础单元,大队民警和责任班民警是罪犯的直接管理者,是开展个别化教育和班组建设的主体,对罪犯各方面的表现情况最为了解和掌握。通过规定自下而上的考核流程,给予责任班民警和大队民警更大的自主权和发挥空间。具体说,无论是奖励还是减刑、假释,均须首先由责任班民警提出具体意见,经大队全体民警集体评议通过后,才能开始呈报。通过充分发挥责任班民警和大队民警的主导作用,促进了民警威信的树立,也确保了奖励综合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坚持综合考核,彻底打破普惠制。吸取过去劳教人员奖励由普惠制到择优制艰难转变的经验教训,严格落实《关于对集中代为执行余刑1年以下罪犯奖励工作的规定(试行)》第12条所规定的奖励综合考核原则,从短刑犯入所开始,向他们大力宣讲奖励综合考核制度,既明确奖励机会均等,也明确奖励不是“大锅饭”和“福利”,综合表现差或表现平平不能获奖,只有那些确有认罪悔改表现、一贯综合表现突出的才能获奖。通过打破普惠制,打消了侥幸心理,营造积极向上、竞争择优的改造氛围。 4.将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与奖励、减刑假释挂钩,有效提高了财产刑的执行率。司法实践中,财产刑判决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财产刑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也相对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既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也严重损害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对短刑犯的减刑条件评判过程中,该所将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作为衡量罪犯认罪服法的重要内容。罪犯如果能够深刻地认罪服法,定会积极主动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退赔涉案赃款,以表明自己的悔罪诚意,弥补犯下的过错。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或者与判决确定的义务斤斤计较、讨价还价,足以说明其认罪服法存在问题。因此,该所将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与奖励和减刑假释条件挂钩,认真核查,区别对待,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者,不予呈报奖励和减刑。 但是,北京的减刑假释工作脱胎于长刑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管理经验之上,在短刑犯刑罚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适应不良的情况。根据其现有奖励操作过程,衡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最少需要3个月的教育和考察评价时间,实际工作中组织评奖、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直至法院裁定整个流程,目前最快也需要2个月的时间,再加上拟减刑的1个月,共需要半年的时间。短刑犯余刑多数达不到6个月,因此获得减刑假释的比例较低。据统计,北京市政法机关2009年集中收押短刑犯以来,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比例仅为1.38%。由于减刑假释无望,导致与之相对应的计分考核对大多数短刑犯失去了牵制力,日常作用发挥不明显。 为了做好短刑犯的激励工作,深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激励短刑犯积极改造,笔者认为在现行的行政激励与刑事激励机制下,应适当放宽从严掌握的标准,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再设定内部掌握标准;更加注重考核现实表现和财产附加刑履行情况,放宽前科劣迹的考核条件;加大短刑犯精神激励,探索短刑犯离所探亲和拘役犯回家工作,将离所探家制度化、经常化,切实扩大激励的范围,加大受奖面,为每名短刑犯能够建立改造目标,增强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四)建立短刑犯社会适应教育体系 如何针对短刑犯刑期短、恶习浅、文化低、年纪轻等特点,做好行刑社会化实践,北京短刑犯监管单位制订了《短刑犯社会适应教育实施纲要》,据此开展短刑犯社会适应教育。纲要包括个体矫治、开放教育、专题教育、分类矫正、文化感召、亲情教育、同伴教育、所社交流、回归指导、后续照管等10个矫治模块。具体内容分别是: 1.个体矫治。通过分析短刑犯个体问题,发现积极方面,采取个别谈话、个体咨询、个别感化和个别训练等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个体教育,纠正不良认知、品德及行为习惯,改善心理状况,帮助个体以正向的、朝向未来的积极态度实现自我转变与成长,逐步适应社会生活。个体矫治的主要过程包括个体诊断、确定矫治处方和实施矫治方案。 2.开放教育。通过开展班组建设、设置开放矫治区等方式,实现教育目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增强短刑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思维与行为习惯。开放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设置开放矫治区、探索教育过程开放化、增加班组建设开放度等。 3.专题教育。根据形势、任务以及罪犯矫治需要,形成某一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教学主题,以课堂化教学、现场教学等方法开展的教育形式。专题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制道德、行为养成专题教育、心理健康专题教育、生产劳动专题教育、自主创业专题教育。 4.分类矫正。按照犯罪类型、心理、性格、家庭关系、成长环境等多维度开展小团体教育,针对各类型群体在社会适应方面的特点和弱点,开展不同方式的教育和矫治。分类矫正的主要形式包括犯罪类型分类矫治、心理类型分类矫治、家庭环境分类矫治等。 5.文化感召。坚持“以文化人,知行相长”的理念,充分发挥文化的规范、感化功能,利用先进所区文化促进短刑犯个体积极转变,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最终达到认知与行为相互促进,实现自我积极转变。文化感召的主要形式有建设文明执法环境、打造所区文化品牌、组织特长兴趣小组、丰富所区文娱活动、美化所区生活环境等。 6.亲情教育。通过开展以感受亲情、修复亲情为主要内容的所内教育活动,让短刑犯感受亲情的温暖,激发改造动力,改善家庭关系,健全亲情支持系统,增强短刑犯回归家庭和社会的信心。亲情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心路访谈”节目和亲情日主题教育等活动形式邀请家属参与矫治;利用亲情会见、聚餐、书信、亲情电话等形式畅通亲情联系渠道;修复家庭支持系统等。 7.同伴教育。在短刑犯群体中选择态度积极,并有影响力的人作为教育者,对其同伴或在其同伴中进行教育矫治强化培训,鼓励他们以适合该人群的方式,通过一对一或多个同伴之间的交流,消除社会适应不良的因素,调整心理状态,掌握就业等方面的技能。同伴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组建罪犯志愿者宣传队伍开展志愿宣传,组织矫治效果好的短刑犯开展同伴教育,邀请刑释人员回所进行榜样示范等。 8.所社交流。一方面短刑犯教育矫治场所以开放的姿态,把短刑犯教育矫治工作有机融入社会管理宏观系统之内,将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引进场所来帮助教育短刑犯,另一方面矫治场所将矫治成果回馈于社会,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场所与社会的共赢。所社交流的主要形式包括与社会单位结对共建,建立社会志愿帮教长效机制等社会帮教;也包括通过向家属和社会反馈罪犯矫治情况;充分利用所内矫治成果和矫治资源,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等社会公益宣传活动;组织罪犯参加社会公益性质劳动等。 9.回归指导。在短刑犯刑释前,开展生活、择业、交友、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帮助短刑犯树立回归信心,做好各方面的回归准备,使罪犯回归社会后能够最大限度地自食其力,减少违法犯罪,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回归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邀请社会专门机构进行回归政策衔接辅导;在罪犯中进行就业帮扶指导、回归心理辅导等。 10.后续照管。在短刑犯刑满释放后一段时间内,仍对其保持关注,了解其生活、就业等融入社会的状况,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使其顺利适应社会。后续照管的主要形式包括加强与当地司法所、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开展无缝衔接工作和建立刑释人员回访工作机制。 (五)开放式自主矫治区 开放式自主矫治区,是指在监禁环境中,采取有别于封闭式处遇的开放式环境,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训练的措施和制度。 以北京短刑犯监管场所为例,该所于2010年设立了所内的开放式自主矫治区,矫治区创设了接近和类似于社会环境的良好氛围,赋予服刑人员更大的自主活动权。能够进入开放式自主矫治区的对象须符合主观恶习浅、悔罪和改好愿望强烈、入所以来表现积极、行为规范养成达标、心理测试结果为正常值范围、家庭或者原单位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各种矫治活动等条件。截止到2014年10月,该所的自主矫治区内已累计教育矫治罪犯507人,回归社会482人。经对已回归社会438名成员的持续回访统计,重新工作的占79%,其中继续原工作的8%,找新工作的71%;继续上学的4%;退休在家的13%;释放后尚在调整的4%。经过回访目前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开放式矫治区的设立,拓宽了短刑犯刑罚执行方式及激励手段,并在如何提高矫治质量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尝试,为在短刑犯中探索实行开放式监狱进行了先行先试,为我们如何做好短刑犯刑罚执行工作提供了新思路。 六、短刑犯刑罚执行模式运行机制构想 (一)建立“轻罪人员”分类筛查中心 成立专门的短刑犯分类机构,成员由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构和社会专业技术团体组成罪犯初筛分类筛查中心,分类中心应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如犯罪学、心理学、病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工作以及个案管理人员和释放前管理人员等构成。 罪犯的分类一般分为初步分类、二次分类和释放前分类三种: 初步分类,主要是区分短刑犯中的轻罪人员和非轻罪人员。以便针对轻罪人员在刑罚执行方式、相应违法犯罪资料处理以及社会化刑罚等方面进行针对性调整,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轻罪人员矫治学校”,以进一步避免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以及由于罪犯身份所带来的社会适应困难等监禁弊端。针对非轻罪人员,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进入普通监狱服刑;条件成熟,可以建立短刑犯监狱,狱内安防设施、管理强度等同于普通监狱,教育上设置基本矫治课程。 二次分类是监禁机构在罪犯服刑的整个过程期间,随时掌握罪犯的矫正情况,并根据罪犯的行为表现和思想认知等因素,相应调整处遇。罪犯的二次分类涉及罪犯关押方式和矫正方案等变动。 释放前分类通常在罪犯释放前1至2月内进行,对即将释放人员进行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和分类。 (二)完善短刑犯所内激励机制 目前,监狱内激励机制主要形式是根据罪犯日常表现情况,在罪犯会见、采买、聚餐和文娱活动等方面进行差别化处遇,以此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在罪犯比较关心的减刑、假释等方面,由于程序、法律法规等方面因素,推行范围不大,激励作用有限。 根据对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1855名短刑犯的激励需求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短刑犯对所内各类奖励、处遇需求情况中,希望获得节假日放假回家的罪犯比例接近40%。其他的需求是增加会见次数占30%,参加文娱活动占25%,得到物质奖励占6%。调查结果表明,在奖励措施上,短刑犯对物质奖励的需求低于精神奖励,在操作中,民警高估了物质奖励及提高采买限额等方面的作用。 1.当前激励机制现状存在的缺陷。一是刑事激励受奖面有限。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服刑期间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到最后执行地点的期刑所剩不多,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减刑、假释希望较小。因此,短刑犯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仅仅是被迫接受,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二是考核制度流于形式。因刑期短,减刑、假释从严掌握,且程序繁琐,“以分计奖、以奖减刑”的原则得不到体现。在日常管理中,计分考核与分级处遇挂钩不多,从而大大减弱了计分考核制度在日常管理中的作用,绝大多数罪犯对计分考核持无所谓的态度,使计分考核制度流于形式,失去应有的规范和激励作用。 2.完善短刑犯激励机制的建议。一是进一步细化分级处遇。进一步拉大普管级别的处遇差距。在普管级别中设定若干等级,合理设定各等级的各项处遇,实现更为灵活的滚动管理;将晋级与现实表现紧密相合,在晋级复核时严格把关,注重罪犯的实时表现,也就是重“综合表现”,轻“前科劣迹”,从而提高短刑犯的改造积极性,使罪犯能够重视自身的改造言行,从被动服刑转化为主动转变。二是将教育矫治与处遇落实相结合,做到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有的放矢的进行行为矫治。如:制订学分制,根据罪犯的不同类型特点,结合其所处管理级别,采取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在严管期间安排必修课,普管级别实行学分制,选修课科,采取累计学分方式,通过核算与奖励挂钩,既提高罪犯学习的主动性,又起到了激励作用。三是进一步扩大开放式自主矫治区规模,在社会活动、社会联系、社会试工等方面逐步进行尝试和探索,并将其与罪犯宽管级待遇相挂钩,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所内矫治形式。 (三)推进所内试工,充分发挥习艺劳动的矫治功能 劳动不仅能创造一定的价值,也能让劳动者体验成就感和价值感。习艺劳动是矫正财产型、暴力型罪犯的有效途径,短刑犯以财产型和暴力型为主,在这一群体的矫治上,要尤为重视发挥习艺矫治的功能。 在罪犯习艺矫治过程中,突出一定技术含量,吸引罪犯学习技术的兴趣;突出轻体力劳动,符合短刑犯的生活特点;同时建立相关社会联系帮扶机制,结合分级处遇和大队评比机制,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可参加所内试工,可以进行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可以参加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劳动,来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四)强化回归指导 强化回归指导,可以帮助罪犯客观理性地规划出所后的生活,从而提高刑释人员自我控制、目标管理、时间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不仅可巩固前期所内教育效果,也切实增强其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在具体方式上,可通过开展生活、择业、交友、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帮助罪犯理解刑释后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就业形势,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客观定位发展愿景,理性规划出所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回归社会前的各方面准备,使罪犯回归社会后能够最大限度地自食其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本文的短刑犯指的是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服刑罪犯。 注释: ①《看守所条例》第2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第3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可见看守所的工作职能重在对被羁押人犯的监管,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短期犯罪刑罚执行模式的实证研究_法律论文
短期犯罪刑罚执行模式的实证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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