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股市八月之战与监管新措施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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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4日,为了打击炒家,捍卫联系汇率, 香港特区政府首次动用外汇基金直接介入股市和期指市场。到8月28日,即8月份期指的最后交易日,港府已将港股推高1200点,其间政府与炒家的对抗日趋白热化,尤其是8月28日爆发的激战令人目眩,大市总成交达790亿的惊人数字,创出历史新高。

虽然政府宣称已达到目的,使炒家不能透过期指市场暴跌而获利,但市场人士却意见纷纭,有人认为政府已胜,亦有人认为逼退炒家的目的未能达到,政府日后将更加泥足深陷。事实上,28日的战况确实出乎意料,市场呈现一面倒,政府成了唯一的买家,并引发了长线基金的清仓沽货,短短数日之内港府已动用逾千亿元入市干预股市及期指。人们开始担心干预持续日久,将令外汇储备损耗过急,反而对港元稳定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但不能增强市场信心,反而使人怀疑港府捍卫联汇的能力。财政司司长曾荫权在与炒家现身斗法后表示,将考虑以修订法例的方式去加强香港维持金融市场秩序的能力,避免长期因炒家临门而要政府入市活动。这意味着港府经8月一役后,已改变策略, 转为在制度上加强对股期二市的控制。

9月7日,即政府大举入市干预后的第二个星期一,港府公布了加强证券与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30项措施,内容包括要求证监会和联交所加紧调查和严格处分于8月底发生的非法卖空行为, 加强股票借贷与卖空管制,提高非法抛空刑罚;要求中央结算公司修订交收规则严格执行T+2;要求期交所每天向市场公布经纪大额持仓情况和将额外按金缴纳标准由一万张未平仓合约降至五千张或更低,并加快完成期指以电子方式交易;要求证监会研究硬性规定所有投资者在中央结算系统开户和香港证券市场全面无纸化问题。30项措施中还有一项令人瞩目的内容是提议研究修改法例,使政府有权在紧急情况下越过证监会向联交所、期交所及中央结算公司直接发出指令。此外政府还将设立一个由各监管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市场趋势监察小组,谋求设立跨市场预警机制与反应机制。

此前,金管局于9月5日公布了强化货币发行局制度的七项新措施,首先向银行发出兑换保证,明确表示银行可按7.75港元兑1 美元的固定汇率,将结算户口内的港元兑换为美元,清楚表明港府对维持联汇的决心。同时,以贴现窗取代原有的流动资金调节机制,银行可以利用手上持有的外汇基金票据作抵押向金管局以基本利率拆入隔夜资金,不受次数限制,取消惩罚性规定(但金管局若发现银行与炒家勾结而多次使用的情况则除外),鼓励银行在息口大幅上升时拆出资金,发挥市场套戥机制,以减低港元利率受人为操控的机会。

在此轮加强监管的制度建设中,其焦点问题及相关监管机关的态度可总结如下:

1.中央结算公司面对强大压力,欲严格执行T+2交收制度

8月28日(周五),政府与国际炒家在股市激战创下的成交天量790亿股票将于T+2日即9月1日(周二)交收,因此这一天的交收情况格外令人瞩目,结果该日不能完成交收的股票值接近70亿元(周五价)(其后又证实为140亿元), 金管局总裁任志刚对中央结算公司没有切实执行T+2交收制度表示非常不满,而一些报刊及舆论更是猛烈批评中央结算公司放走炒家,使没有股票的卖空者可以低价补仓,令政府入市行动最后功亏一篑。根据香港现行法例,股票卖空活动须事先有借贷安排,否则即属非法行为,可以判处最高刑罚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联交所规则要求输入卖空指令时要标明是卖空盘,8月28 日的卖空额高达72亿。面对各方抨击,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负责人声辩,允许经纪在T+2后补购股票是一贯的做法,并列明在运作程序规则中,不能说改就改,中央结算公司没有放走炒家也无权这样做。按照中央结算运作程序规则,经纪如果在交收日T+2未能准时履行交收责任,还可以在T+3进行,如果T+3仍未完成交收,则将被要求作出补购,中央结算在T+4“结清”。中央结算公司的负责人说,T+3的交收成功率向来相当高,平均为99.5%,显示绝大部分经纪会自行补购,中央结算公司也一向没有惩罚这些经纪,双方一直相安无事。面对8月28日的情况, 政府曾要求中央结算公司收紧交收程序,中央结算公司于8月31日向经纪发出通告, 要求不能在T+2日交出股票的经纪必须在T+3付货,否则将强制替其补购,并宣布其为失责人士。同往常做法不同的是,结算公司在T+3开市时而不是收市后即知会未交货纪经,中央结算将即时“结清”,如果经纪表示会补仓,则给予一天时限。引起金管局不满和各方抨击的是,虽然中央结算声称已收紧交收要求,但仍容许未能在T+2交收的经纪有机会在T+3补购交收,使T+2不能交收的140多亿股票, 绝大部分可赶及交货,而有关经纪亦毋须受纪律处分。

表1 香港金管局强化联系汇率的7项措施

措施 目的及影响

1.所有持牌银行可以按7.75港元兑 1.稳定市场对港元的信心.当汇价

1美元的固定汇率,把结算户口内的 上升,银行可按固定汇率沽美元买

港元兑换美元. 港元,赚取中间息价;若银行欠缺

信心,亦可减轻市场风险.

2.撤销流动资金调节机制(LAF)拆

2.银行不可囤积资金,增加市场资

入息率及拆入功能. 金的流通性,令息口可向下调整.

3.以贴现窗取代流动资金调节机3.当港元受压,资金不足及拆息抽

制,贴现窗设基本利率取代LAF拆高时,有外汇基金票据的银行可用

出息率,每日开市前公布. 较高息价拆出资金,再利用手头票

据向金管局借钱,赚取中间差价,

以减少利息大幅波动.

4.取消重复使用外汇基金票据和4.由于票据均有十足外汇储备支

债券需要罚息的制度.持,可以在没有偏离货币发行局制

度下,减低投资者操控市场能力.

5.必须有资金流入,才发行新的外

5.肯定每一张外汇基金债券均有

汇基金债券及票据. 外汇支持,银行是利用有关债券作

抵押,而非炒家的工具.

6.银行向金管局拆入头寸的贴现6.因只有一半债券可按基金利息

率,按其所持有外汇基金债券及票

借贷,仅银行持有债券的数目会增

据的百分比计算.其中最初的50%, 加,协助炒家沽港元的成本会明显

以基本利率为贴现率;余下的50%, 上升.当市场有重大的港元沽售压

以基本利息加5厘,或港元隔夜银行 力时,金管局仍可再用"挟息"对付

同业拆息当天的水平,两者以较高

炒家.

7.贴现窗不会接受外汇基金票据7.减少债券市场的流通量,防止持

以外的新发行债券,现有合资格的

牌银行利用无外储支持的债券获

非外汇基金债券,仍受到"重复使取大量资金.

用"条款限制,及需要支付较高借

香港加强金融市场秩序及透明度的30条措施

财经事务局3.已成交专责小组,针对违

1.监察证监、联所、结算所及规沽空或无法交收经纪,加强罚

期所工作的进度则,包括罚款,停止交易,甚至取

2.统筹研究股票借贷活动的方消会籍

案,包括监管托管人及其他股票借贷

4.要求会员认真执行他们

人在法例及联交所规则上的责任

3.统筹研究如何监管股票注册5.在9月7 日恢复限价抛空

公司 措施

4.把建议列为刑事化的违规活6.检讨认可抛空股票的名

动所需要修订的法例草案,尽快提交

立法会7.会员要确定及记录实益

5.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法例,以加

客户资料

强特首向两间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发8.重新检讨备兑证的交易

出指示的法定权力,令政府有能力尽

规则

快作出适当的应变措施

中央结算公司

6.统筹跨市场趋势监察小组,定

1.严格执行T+2结算的制度

期与金管局、证监会、联交所、期,未能完成的卖方经纪,在T+3由

交所和结算公司交换和分析市场最中央结算从市场代为买贷平仓

新趋势,以及时预知任何跨市场

的操控活动,并制定适当行动 2.对失责经经实施有效惩

证监会 罚,包括收取T日交易价或补购

1.加强对非法抛空活动的调查价两者较高的价格,并加收失责

和检控罚款,以及对多次违规者暂停进

2.统筹及监督两交易所和结算行交收

公司以上的工作3.在T+2收市后,先代为借

3.研究把没有申报的抛空活动贷以向买方完成交收责任,之后

列为刑事罪行 再在T+3进行补购

4.把非法抛空刑罚由最高罚款 期货交易所

一万元和监禁六个月,提高至十万 1.严格执行经纪持仓量不

元及监禁二年 超过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水平

5.建议使一切虚假的市场申报2.期交所每天即时向证监

,列为刑事罪行 会提供大额持仓的客户资料

6.研究硬性要求所有投资者在3.期交所向市场公布经纪

中央结算开户口大额持仓的情况

7.研究证券市场全面非纸化的4.额外按金要求的标准,应

可行性 由10000 张未平仓合约,降至

联合交易所5000张甚至更低水平

1.加强调查及跟进所有未能按5.必须订出加快完成恒指

时完成交收的沽盘 电子交易系统的时间表

2.要求所有经纪及交易商申报6.联同证监会尽快设立跨

过去两周有否涉及抛空活动 市场预警机制,当期货市场超过

现贷市场面光交额预定合理水

平时,便会发出信息.同时,期交

所应设立反应机制,采取措施例

如加按金,以调节市场活动,令

市场尽快复合理水平

政府在加强证券与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中要求中央结算公司马上修订交收规则,严格执行T+2,对未能在T+2完成交收的卖方,结算公司在T+3从市场代为买货平仓,同时对失责经纪实施有效惩罚,包括收取T日交易价或补购价中较高的一项,加收失责罚款, 以及对多次违规者暂停进行交收。在强大压力之下,中央结算公司于9月9 日和9月18日分别召开董事会,同意强行代经纪补购的日期由T+4 再收紧至T+3,使T+2交收制度得以严格执行。 不过中央结算仍保留“通融”做法,即在发生不可预知和技术性的特定问题时,经纪可在T+3自行完成交收,此外在涉及一些实物股票问题,如存入的股票因错误或遗漏而遭退回时,结算公司也会按个案情况,批准经纪在T+3自行补购。其间虽然有多间外资证券行联手要求中央结算保留一天的宽限期,不要强制执行T+2交收规则,但均遭否决。有关修改待证监会批准后即可付诸实施。至于政府提出的在T+2收市后,自动为未能交收经纪借货以向买方完成交收,再在T+3从市场买货平仓,中央结算有关负责人称这是长远目标,中央结算已计划在明年首季推出中央股票借贷计划,届时通过同经纪及托管商订立借贷安排,结算公司就可以直接使用结算系统内的股票。

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一直还存在实物股票的流通问题,尽管也有越来越多的股票存放在中央结算系统,一定程度上已实现了非实物化。随着资金交收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中央结算于今年5 月推出了即时货银对付交收服务),以及本次风波暴露的交收延误问题,要求提高交收效率的呼声或许将为港股全面实现无纸化创造条件,彻底解决实物股票的储存和收付问题有望实现。至于硬性要求所有投资者在中央结算开户口,这可以说是港府从中国内地股市做法中所获得的启发,但估计在香港实行起来会比较困难。

2.收紧卖空管制,联交所、证监会加紧调查非法卖空活动

由于在8月27日、28两日进行的涉及汇丰控股、香港电讯、 中国电信的大批交易未能在T+2如期完成交收,数额达到75亿元,联交所宣布,为了管理交收风险,避免交收积压情况恶化,于9月2日开始暂停该三只蓝筹股的卖空活动。根据联交所规则,联交所无须事先通知就可以暂停某一指定证券的卖空交易,也可以对某一指定证券可卖空的股票数目订出限额,联交所还保留绝对酌情权对会员以其本身帐户或为其客户卖空某一指定证券订出卖空空仓限额。同一天召开的联交所理事会议还通过了恢复限价卖空制度的决议,规定卖空交易不能以低于最佳卖盘价进行,该措施经证监会批准已于9月7日施行。香港联交所于1994年1 月推出股票卖空计划,初始采用的就是限价卖空制度,目的是防止炒家刻意打压股价,后因部分经纪要求,也是为了活跃交易,联交所于1996年取消了限价规定。联交所理事会还决定成立专责小组,研究如何堵塞借货卖空的漏洞,如考虑增加披露平仓及累积空仓的可行性,研究中央结算能否引入申报制度,当股票在不同户口间转移时参与者须说明该转移是否属于股票借贷,以便监管机构洞悉借贷活动的动向。联交所暂停三大蓝筹股的卖空活动后,卖空压力大减,加上补仓活动持续,诱发恒生指数大幅反弹,另一方面抑制卖空活动,导致正常对冲与套戥活动难于进行,结果形成9月份期指大幅低水, 业界人士忧虑部分惯常的市场运作机制受到影响,成交额将萎缩。9月5日联交所在检讨过结算公司的最新交收数据和有关市场的股份借贷活动资料后,宣布撤销暂停抛空措施,自9月7日(周一)起恢复汇控、香港电讯、中国电信三只蓝筹股的抛空活动。

联交所还于9月4日向属下500多名经纪会员发出指示, 提醒他们在替客户卖空时,要确保客户同时已提交来自借货人的确认文件,方可代其卖空,若经纪是为自己的投资进行卖空活动,须清楚知道自己有货交收,否则将面对严厉的处分。

联交所现行卖空规则规定,经纪行收到某指定证券的某个数量卖盘时,须向有关客户或其代理人查询是否拥有被沽售的指定证券,若为卖空指令,经纪行须作出安排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户已作出安排,保证其能在规定的交收日期获得有关指定证券以完成交收,否则不得发出卖空指令。有经纪行负责人表示,联交所的新要求令交易董事负上太大责任,若经纪行照足指引办事,无疑会减少生意。由于部分经纪表示对联交所要求借货人有书面确认规定感到不满,他们认为由借货到卖空交易完成,通常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要事先取得借货人或托管商书面确认,犹如禁止卖空,经经纪代表与联交所交涉,联交所作出让步, 于9月14日再次向经纪发出通告,澄清有关证明不一定要书面,口头上如能保证客户有货而没有理由怀疑的话,也可以接受。

8月底的大量交易导致大批股票未能及时交收后, 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即采取行动,调查是否涉及未有借货便卖空的非法活动。根据联交所卖空规则规定,参与卖空的经纪行须设立卖空分类帐,即时记录会员本身或为其客户进行的卖空活动,并在合理程度内保证所记录资料的准确性,一旦联交所、中央结算公司或证监会任何一方提出要求,经纪须提供该分类帐以供查核或提供分类帐之副本。联交所已发现五间大型经纪行及另14间经纪行可能涉及非法卖空,正在继续进行调查。联交所资料显示,在8月27、28两日共1020亿元的巨额股票成交中,250名经纪进行了交易,其中超过六成的成交来自十六位会员,而结算公司需要为其中的五名进行补购,另外有14间成交量较少的经纪行也同样须由结算公司强行代为补购。首批接受调查的是这19间经纪行,之后则会有更多的经纪行受查,一经证实经纪违例,联交所便会根据交易规则执行纪律处分。一般来说,对于技术犯规的经纪,联交所将从轻发落,而对有可疑幕后投资者的,联交所将向证监会提供资料,让其按照证券条例检控非法卖空的人士。证监会亦有向经纪收集资料,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就较早前的大手交易,发出四百个通知,要求经纪交出交易资料,在审阅过这些资料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向经纪查询户口幕后持有人的身份,调查是否有非法卖空股票活动。根据香港《证券条例》有关规定,任何人如涉嫌非法卖空,一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政府在收紧证券期货监管措施中建议提高非法卖空的最高刑罚,由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改为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二年,至于没有申报卖空及其他一切虚假申报行为,也将被列作刑事罪行。有关修订法例的草案将会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政府同时要求联交所的专责小组对非法卖空或无法交收的经纪,修订更严厉的纪律处分,包括罚款、暂停交易,甚至取消会籍。政府还要求联交所检讨认可卖空股票名单,确保只有足够流通量的股票方可抛空。

3.期交所对政府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与按金水平态度审慎

期交所于8月29日宣布,自8月31日(周一)起实行三项针对少数人士持有大量仓位情况的新规定:首先,会员为公司本身或客户持有长仓或短仓期货期权合约超过一万张时,每张合约的按金由八万元增至十二万元,即征收额外50%的特别按金; 其次, 会员大量持仓呈报要求由500张合约降至250张;第三,呈报时须向期交所同时呈报大量持仓人的身份。期交所有关负责人在宣布新措施时强调,并非因为受到政府压力,或要特别打击炒家才推出新措施,只是察觉近月来恒指期货及期权的未平仓合约处于偏高水平,并且以不寻常的速度增长,加上又发现大量未平仓合约由少数人士持有,会增加市场的不稳定和期交所需要承受的风险,经过10多天(即政府开始入市干预时起)详细考虑才决定实施新措施。同时表示期交所不会公布会员申报有关大量持仓的资料及持有人的身份,以保障市场参与者的资料保密权利。由于政府已成为市场的参与者,他们也不会将有关资料向政府披露。期交所行政总裁还表示,若新措施不能奏效,即未平仓合约分配过分集中的情况不能改善,便会考虑硬性规定持仓数量限制于一万张合约,逼大量持仓者减仓。他承认,新措施将会减少期交所的成交量。

期指未平仓合约自5月份开始持续上升,8月份更激增至超过10万张,港府相信有人在期指和汇市进行双边操控后,大举介入股期二市,曾使期指未平仓合约于8月28日创下15万张的高位。在8月份期指结算后,市场估计政府持有5万张9月期指淡仓,炒家则有3万多张, 未平仓合约总数为10万张左右。期交所实施大户加缴特别按金措施后,已向市场表示这些大户不超过五个,但拒绝透露确切数字。市场估计政府因持仓最多,受措施影响最大,须缴付特别按金达20亿元,因而纷纷抨击期交所,指其新措施起不了作用,只是使政府多付按金。但期交所主席则反驳说新措施已见成效,期交所已向私人持仓者(政府之外)收取了15亿元的特别按金,证明大户已为大量持仓付出更多成本。他表示另一个显示措施有效的现象是,大户为了不想多付按金,正在平仓。以15亿元计算,持仓超过一万张的私人大户共持有3万多张合约,换言之, 这种大户最多只有三名。至于规定经纪须申报持仓二百五十张以上的客户身份,期交所表示已考虑过大户可能采取化整为零的策略,如果期交所有理由认为不同名义登记的户口其实同属决策者控制,就会把这些分散的持仓强行合并,并已曾执行这措施。

政府提出的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对期指买卖加强监管的建议中,要将大户缴付特别按金的标准,由一万张未平仓合约降低至五千张甚至更低的水平,期交所方面没有马上表示接纳,称要观察市场反应,并强调原先的措施已经收效。在9月8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期交所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呈表面化,期交所要员公开质疑政府要求他们实行的措施,认为没有必要执行,又指太多的限制将令市场萎缩。期交所有关人士表示,原先一万张合约加收按金的做法实行一星期以来,已见成效,未平仓合约大降超过二成。期交所认为在作任何修改前,应让原有计划实行至少三个月,才决定下一步,故目前不须将标准降至五千张。对政府要求期货经纪须向公众公布大额持仓情况,期交所反应更大,认为要即时公布经纪持仓情况,会对业界造成不便,也会误导市民。期交所负责人表示,期交所对本身的产品没有专利,其他地区的交易所也可推出恒指期货,如果政府限制太多,会令交易所各产品的成交萎缩,甚至完全没有成交,届时政府及证监会都将无可奈何,他还举例说,新加坡推出日经指数期货,日本虽然不满,但由于新加坡的成交超过日本,大阪的交易所不得不取消一些限制,务求在成交量上追过新加坡。外界有人认为期交所一向被外资行影响,其做事方式也不够公开。有行政会议成员更表示,如果期交所不接受政府建议的新措施,政府使应改组期交所的董事局,委任更多独立董事入内。目前期交所13名董事中,9名来自会员经纪,4名是独立董事,现任主席即是独立董事之一。期交所董事局于9月10 日再次举行会议,讨论对于政府提出修改市场规则,他们的立场及审慎考虑如何实行那些措施。期交所主席会后态度似有转变,表示他们将详细研究政府建议,并强调他们支持政府,任何人不应因期交所谨慎研究政府方案,就否定期交所对政府的支持。对于期交所仍未表态执行港府建议的措施,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他希望政府建议的措施,有专业人士和个别人士小心研究。但他同时指出,任何措施都要付出代价,唯目的是防止过分和不必要的炒卖活动。根据法例,证监会可要求期交所向其提供持仓大户资料,而证监会取得的调查资料不可向任何人包括政府提供,但若财政司司长发出特别指引则例外。到目前为止,证监会还没有要求期交所提供期指大户的身份资料。

除了关于特别按金和每天即时向市场公布经纪大额持仓情况的提议外,政府还要求期交所和证监会合作,引入一个跨市场预警机制,当期货市场的未平仓合约数额增长至一个与现货市场成交额脱节的水平,机制会发出警报讯息,提高市场人士和投资者的警觉。同时,期交所应设立一个反应机制,采取适当措施,如提高按金调节市场,令其尽快回复到合理水平。此外,政府要求期交所严格执行经纪持仓量不能超过资本二成水平的规定,并敦促其加快完成期指以电子方式交易。

4.政府拟修改法例,加强对交易所、结算公司的直接控制

政府在加强证券及期货市场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中,提出要研究修改法例,以加强政府实施市场应变措施的能力,在有需要的时候,赋予特区行政长官向两个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直接发出指示的权力。按照目前的监管架构,证监会是公务员架构以外的一个独立法定团体,其主席及执行董事虽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并须向政府负责,但这个“负责”是间接的,政府对它的领导也是间接的。根据证监会条例,行政长官可就证监会执行该会职能的事宜,以书面形式向证监会发出他认为恰当的指示,证监会也可以向两个交易所及中央结算公司发出限制通知书,要求他们修改章程,或就业务的管理、处理或经营等事项采取行动,但其中要证监会相信这些行动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或投资大众的利益。据消息透露,虽然现有条文已给予政府相当权力,但证监会往往可以有关指令并非该会职能为理由,拒绝执行。以本次事件为例,政府直指炒家在股期汇市进行操纵,但证监会署理主席史美伦事后则说,政府所指的是双边操纵,证监会只看到单边的情况,汇市是金管局的监察范围,不是证监会的职责。相信因为最近证监会只按自己的工作范围做事,而没有配合政府的入市干预行动,使政府不能再依靠证监会。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当别人攻至门口,几个监管机构便要一齐合作,要快而准地统一口径,这需要极大力气,目前的法例则构成障碍,故此政府需要在紧急关头拥有酌情权。他又表示,无论是联交所、期交所或结算公司,总会有他们本身的既有利益,有时要他们在短时间内作出改动并不容易,而当今世界金融市场千变万化,要快速地统一各机构的行动,需要采取更直接的手段。政府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向两个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直接发出指令,其目的是令各监管机构对政府的决定不得挑战。财经界人士对于政府欲置一些主动性权力于自身手上,认为政府有权做这样的选择,但应设置相应的制衡机制,因为官员也可能犯错,如果在重要关头提出不当指令,便会铸成大错,危害市场,但有关制衡机制必须是有力、常设、快速的。也有人认为,政府要越过证监会直接发出指令,是否有违当年决定在政府以外成立一个独立市场监察组织的原意?政府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是否修例直接指令交易所等,政府的态度非常审慎,因为清楚本身也有买股票,是市场参与者,外界会否因此觉得有利益冲突,目前正在研究是否真的有些需要,而最后的决定权则在立法会。

事实上,证监会对政府入市干预颇感尴尬,因为政府明言入市的目的是打击炒家,而证监会一向反对非以投资为目的市场参与者。当在立法会被议员问及证监会这次有否调查政府入市行径是否有违法成分时,证监会署理主席史美伦回应说,证监会曾咨询法律意见,得悉根据法律适应化条例,除非在法例中列明,否则所有本地法例都不能够约束政府。换言之,除内幕交易条例外,所有有关证券法例均不能够约束政府,因此证监会无权调查政府今次入市干预是否涉及造市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此前港府拒按《证券(公开权益)条例》披露持股量已惹各界质疑。有议员认为政府入市的行径不受法律监管有违公平原则,也损害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信誉,但也有议员认为政府不受法律监管并无不妥,因为政府入市出发点是为了本港利益,一般人不会预期政府会干犯法的事。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拟于外汇基金下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所购入股票一事,是否会因政府不受证券条例约束而使该公司也不必受有关条例限制,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所有市场人士应该遵守同一规定,希望市场尽量公平,不想有任何法律外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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