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评估的本质_主体性论文

价值评估的本质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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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2)02-0001-06

评价属于价值论研究的问题,但评价作为一种认识价值的观念性活动,无疑也是认识 论探讨的问题。在现实中,人的认识活动实际包括两种取向,即人不仅要认识外在客观 世界的本来面目,而且要认识世界对人的意义。因此,从完整意义上看,认识应该包括 两种基本形式:知识性认识(揭示世界是什么的认识)和评价性认识(揭示世界应如何的 认识)。只有这样,认识才是全面的;只有这样,人才不仅能科学地“解释世界”,更 能有效地“改变世界”。

评价性认识作为认识的一种基本形式,既具有认识活动的一般特点,又具有自身的特 殊本质。评价的特殊本质是通过其特殊的对象、结构、结果等表现出来的。

一、评价的含义

评价亦称评价性认识或价值认识,是评价主体对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系统的反映和建 构,同时也表达了人们的态度和情感。

价值关系作为主客体关系的一种基本形式,不同于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 。它是由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组成的需要和满足的关系或索取和被索取的关系。在价值 关系系统内,价值主体是具有一定需要和创价能力的人。他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 体。价值主体的需要和能力是生成价值的内在动因,并在价值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起 着主导作用。价值客体是主体需求的对象,是事物本身的属性、结构和功能。它是生成 价值的必要条件。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作为价值关系的两极,通过创造活动(主要是实 践创造活动)联结起来,从而相互作用,生成一定的价值关系系统。评价就是对这样的 一个动态活动系统的反映和建构。

评价作为一种认识,首先是评价者对价值关系系统的能动反映,即在占有和选择有关 评价客体信息的基础上,以价值关系为原型,在意识中再现价值关系的观念性活动。如 果没有对评价客体的这种反映,主体的评价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能是主观自 生的东西。

评价不仅是对价值关系系统的反映,而且是对它的观念性建构,即评价主体在思维中 对评价客体信息的重组。评价者凭借大脑中社会化形成的认识结构,对所选取的信息, 按照正确反映评价客体的要求,把这些信息在大脑中重新组合成为观念信息系统。这是 评价主体再造评价客体的活动。它突现了评价过程中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如果没有 评价主体的建构,评价性认识就不能产生和发展,它在评价性认识中起了决定性作用。 价值就其表层而言是客体满足了主体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效应,是一种可以直接感知的客 观效果。而就其深层而言,价值关系表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况。当客体满足了主体需要时 ,客体对主体而言是有价值的;当客体不能满足主体需要时,客体对主体便无价值;当 客体损害了主体利益时,客体对于主体则具有负价值;当客体尚未满足或损害主体利益 ,但却具有满足或损害主体利益的可能性时,客体对主体则具有潜在的正价值或负价值 。评价不只是对已经产生效应的情形的反映,更重要的是运用思维的能动性、创造性揭 示现象背后深层的价值关系,去建构未来的价值世界。

可见,评价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是对价值关系系统的认识。但是,由于价值关系是一 种主体性很强的社会关系,在价值关系系统内,价值主体是以需求者的姿态出现的,并 起主导作用。这就决定了评价性认识必然有主体需要的介入,使得评价主体在获得对评 价客体知识性认识的过程中,产生了对价值客体的心理上的赞同与反对的意向,这就是 态度和情感。例如:“青蛙是益虫”就是一种评价性认识。这样一个评价是对“青蛙捕 食稻田里的害虫满足了人们对粮食的需要”这样一个价值关系的反映和建构。并且,正 是因为人们认识到青蛙的行为满足了人们的需要,才将青蛙判定为“益虫”,表达了人 们对青蛙的喜爱的心态和情感。

二、评价的对象

评价的特殊本质主要是通过其特殊对象表现出来的。任何一种科学理论都是以其对象 的特殊性而区别于其他理论的,评价也不例外。因此,要科学地阐明评价的本质,必须 首先正确地确定其对象。那么,评价有没有确定的对象?如果有,它是不是一种客观的 事实?是一种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对这些问题的正确与否的回答,决定着评价能否成为一 种科学的理论。

我认为,评价对象是价值关系系统这一主体性事实。

首先,评价对象——价值关系系统也是一种事实。所谓事实,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去 考察,泛指主体对客体认识中逻辑上不依赖主体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社会和人类 思维的各种现象的属性和规律。简言之,不依赖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 及其关系都是事实。事实的最根本的特性是客观存在性。这一点连实证论者也是承认的 :“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1]因 此,要区分事实与非事实,只能根据“客观存在”这一本质特性。客观存在的实体是事 实,客观存在的关系也是事实。价值关系系统也是一种事实,是一种关系事实或系统事 实。价值关系系统事实是在主客体价值关系层次上所形成的不依赖评价者意志为转移的 一种新的事实。这种新的事实是通过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互动及其客观效果表现出来的 。其中价值主体及其需要是客观的,价值客体自身的属性和规律也是客观的,两者通过 实践创造活动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通过价值关系系统的运动产生的 结果,必然也同其他事实一样,可用经验的方法加以观察,测定和验证。可见,价值关 系系统具有事实的根本属性——客观存在性,因此,也是一种事实。评价是以一种客观 的、确定的事实为确定对象的,在这一点上,它和知识性认识的对象没有区别。

其次,价值关系系统事实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主体性事实。根据“事实”的本质规 定,可把它分为两类:自在性事实和主体性事实。自在性事实是指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 的属性和规律或事物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没有渗入主体需要的信息,没有打上主体烙 印,不依主体内在尺度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它是通过客观事物自身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 来的,并尽量排除任何主体人的影响。这种自在性事实是知识性认识的对象。而主体性 事实是在主客体关系中,以客体的属性、规律为前提,通过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而表 现出来的一种事实。这种属人的、社会的、历史的事实,渗入主体的需要和能力,是依 主体的内在尺度为转移的。它不是自在性事实,而是一种主体性事实。因为价值关系系 统事实,不是价值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和规律或事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价值客体的属 性与人的需要发生了关系而形成的新的属性和规律。它是以价值客体属性为前提,以价 值主体的需要和能力为尺度,通过价值主体本身的变化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新的事实。这 种价值关系系统事实虽然在逻辑上不随评价主体而转移,但却依价值主体及其需要而转 移。所以,它是一种主体性事实。

概言之,价值关系系统作为一种主体性事实,其主体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价值关 系系统中,主体的内在尺度起主导作用。离开了它,客体无任何价值可言。客体对主体 是否具有价值,主要是看客体是否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而且,不同主体的需要不 同,决定他们与同一客体形成的价值关系系统也不同,生成的价值自然就不同。第二, 价值主体在价值关系系统中具有主动选择性。价值主体的需要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在一 定条件下,他总有一个优势需要。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优势需要,自觉不自觉地对进入生 活实践范围内的事物进行选择。只有那些能满足人特定需要而且为主体所选用的事物, 才能进入价值关系系统,成为价值客体。

把评价对象确定为价值关系系统这一主体性事实,既没有脱离客体又突出了主体性原 则,这是符合当代哲学发展总趋势的。外国有些著名的哲学家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也提出 了类似的观点。美国著名哲学家瓦托夫斯基曾精辟地指出:“价值是发生在一定的组织 层次(即是在自我意识的社会)上的特殊性‘事实’,它不能存在于更低的层次上。”[2 ]这里,“更低层次上”的事实就是我们说的自在性事实,“一定组织层次上的特殊性 ‘事实’”就是主体性事实,是和社会、人相联系的价值关系事实。

将评价对象理解为一种主体性的关系事实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要求。马克思在 批判旧唯物主义时曾指出,旧唯物主义“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 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 理解”,“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3]这就告诉我们,应当按主体 性原则理解评价对象,而不应再重犯旧唯物主义的错误,把评价对象仅仅从客体形式去 理解。只有把评价客体从主体和实践方面去理解,把它当作人的活动来理解,才能正确 把握评价对象。

总之,将评价的对象看作是一种主体性的关系事实,既批判了唯心论,也克服了机械 唯物论的片面性,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实质。

三、评价的结构

与知识性认识相比,评价性认识不仅有其独特的认识对象,而且有不同于一般认识结 构的特殊结构。评价的结构是由评价者、评价对象和评价手段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正是 这些要素相互作用形成了评价结构。

1.评价者——评价的主体要素

评价者作为评价的主体要素,是指在一定价值观念指导下,从事评价活动的人们。作 为评价主体一定是现实的人,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这与知识性认识的主体是 一样的。它与知识性认识主体不同的是,评价主体的主要功能是按着自身的评价标准把 握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的意义,即价值客体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它与评价客体中 的价值主体既可能重合又可能不重合。因为,在评价中包含两层关系,一层是评价主体 与评价客体的关系,一层是评价客体中的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关系。所以,二者既可 能完全重合,即评价者所判定的是价值客体对自己的意义,也可能完全不重合,即评价 者是一个价值关系的旁观者,他是代表他人或其他群体,判断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的价 值的;还可能部分重合,即评价者是群体价值主体中的一员。但无论是哪种情形,评价 者的主要职责都是以价值主体的需要为尺度衡量客体的意义。

正因为如此,评价并不像知识性认识那样以客体尺度为尺度,而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 。这使得评价主体在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和能动性的发挥都远远大于知识性认识中的认识 主体。在知识性认识中,认识主体只要认识客体的属性和规律,把握客体“是什么”, 获得“真”,便实现了认知的要求。而在评价性认识中,评价主体不仅要把握价值客体 “是什么”,还要认识价值主体的需要,进而把两者结合起来,确认价值客体对价值主 体的意义,才能实现评价性认识“应如何”的要求。由于人的需要是极其复杂的,价值 主体和价值客体统一的方式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评价主体比认知主体要发挥 更大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做出正确评价。不仅如此,在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还要 确立评价目的,设定与价值客体相关的参照客体,选取恰当的评价标准,对形成的评价 结果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等等。

2.评价对象——评价的客体要素

在现实的评价结构中,不仅首先要了解谁在评价即评价主体,还要进而了解评价什么 即评价客体。评价对象就是评价性认识所指向的客体,即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之间形成 的价值关系系统。评价客体,一方面同评价主体一起构成评价活动系统;另一方面,它 又自成系统,是由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构成的价值关系系统。因此,评价客体不等于价 值客体,它包括价值关系的双方,这又区别于知识性认识客体。这里,应说明的是,评 价客体一定是价值关系系统,但并不是所有的价值关系都能成为评价客体。评价客体是 评价主体依评价目的设定的。对于同一个价值关系,由于评价目的不同,它被评价的方 面也不同。因而,只有评价主体依评价目的,纳入评价活动系统的价值关系,才是评价 性认识所指向的客体。

评价客体一旦被设定,它就成为与评价主体相对应的一极。可见,没有评价客体也就 没有评价性认识活动,它是评价的基本前提之一,是评价结构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3.评价手段——评价的中介要素

评价活动是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列宁认为,任何相互作用都是通过 过中介来实现的,仅仅相互作用等于零。评价手段就是把评价者和评价对象联系和沟通 起来使之相互作用的中间环节,是实现价值评价的凭借。没有评价手段这一中介要素, 任何具体的现实的评价都无法进行,从而也作不出准确的、合理的评价结果。

评价的手段不同于知识性认识的手段,它是一个包括各种形式的评价方式、评价方法 以及评价参照客体、评价程序等等在内的特殊的复杂系统。其中,评价的方式主要有测 验、考验、行动观察记录、自陈、问卷等;评价方法主要包括相对评价法、绝对评价法 、分析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等。在评价中,评价者按照评价目的和评价标准的要求,根 据评价客体的特点,灵活地选择不同的评价方式和方法,对价值客体的价值,作出合理 的判断,得出正确的评价结果。例如,评价目的在于了解某人的知识结构状况,就应按 照这一目的要求,采用书面考评的方法;如果评价的目的在于了解其实践能力结构,则 应采用书面考评与行动观察记录相结合的方法。

这里,应特别强调评价参照客体在评价中的作用。参照客体作为评价的中介手段,是 评价主体按评价目的和标准的要求主动选择的,并与评价客体相类似,已确定为有价值 的客观事物。在评价过程中,必须选取这样的客体与被评价的客体相比较。因为,评价 不仅是判断价值客体能否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而且还要判断价值客体在哪些方面、多 大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事实上,主体的同一需要可以为世界上多种客体及其属 性予以满足,而作为主体的人们不仅仅追求自己需要的满足,同时也追求自己需要的最 大程度的满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评价也是一种比较。那么,如何进行比较?这 就必须设定参照客体。否则,就无法精确地把握评价结果。

总之,只有通过评价手段这一中介要素,才能把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联结起来,进行 具体评价,实现评价的质和量的统一,作出完整准确的价值判断。否则,不仅无法进行 评价,而且也无法对评价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

评价的现实结构,除了上述的评价者、评价对象、评价手段三个基本要素外,还包括 一些非基本要素,诸如评价目的、评价结果等。为了避免重复,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在评价结构中,这些要素不是彼此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从而构 成评价活动系统。评价就是这些要素协同作用的结果。在评价活动系统中,它们的地位 、作用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是评价不可缺少的要素。评价活动就是评价主体在一定的评 价目的的指导下,以评价客体为对象,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灵活地运用评价手段,对 价值客体进行价值评估,最终获得一定的评价结果。

四、评价的结果

评价性认识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评价结果的特殊性上。评价的结果是确认价值客体对价 值主体的意义的肯定或否定,它体现了人们的情感和态度,通常用价值判断的形式来表 达。简言之,评价结果是认价和态度的结合。它不同于知识性认识的结果。从逻辑上说 ,评价结果的获得具有这样的步骤:(1)认识价值主体的需要;(2)认识价值客体的属性 与规律;(3)以价值主体的需要衡量价值客体的属性与规律,判断价值客体是否能满足 价值主体的需要,从而得出评价的结果。这里,作为评价的结果,不是(1)和(2),而是 (3)。(1)和(2)属于知识性认识,是用事实判断来表达的。知识性认识为取得评价性认 识奠定基础。因为,如果我们对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一无所知,那就很难想象能够进一 步作出客体属性能否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判断。恩格斯说:“如果这些知觉是错误的, 那么我们关于这些事物可能有什么用途的判断,也必然是错误的。”[4]评价性认识的 结果是判定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的意义,即认价,是通过一系列价值判断表达出来的。 诚然,价值判断也有正确的和错误的之分,正确的价值判断正确反映了价值客体对价值 主体的意义;反之,没有或歪曲反映价值客体的价值,则是错误的价值判断。但无论是 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价值判断都是来源于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这是其一。其二是评 价结果中渗透了评价者的情感和态度因素。因为,首先,当评价者判定价值客体是否满 足了价值主体的需要时,必然同时从中产生“愉悦”、“痛苦”、“喜爱”、“愤怒” 等情感。其次,评价者作出价值判断后,通常是希望价值主体予以接受,并进而希冀价 值主体以此为指导,选择和确定自己的价值目标,这其中包含着评价主体的意向,即态 度。如果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恰巧重合,则这种意向更显而易见。所以,在评价的结果 中,不可避免地渗透了评价者的情感和态度因素。这也是评价性认识与知识性认识的区 别之一。

在认识活动中,认知和认价这两种不同的认识结果主要是由两种认识目的不同决定的 。知识性认识的目的在于弄清事物“是什么?”,即揭示客体本身的属性和规律,解决 的是“实有”的问题。因而,它的最终结果在于达到对客体“真”的把握,不包含情感 、态度因素。而评价的目的则是在弄清事物“是什么?”的基础上,把握事物“应如何? ”,解决的是“应有”的问题,必然通过价值判断表达人们的态度和情感。

通过对评价的对象、结构和结果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评价的本质是评价主体在对评价客体属性、本质、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对价值客体 能否满足并在何种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反映和建构。换言之,评价是评价主体在 知识性认识的基础上,对价值客体的价值作出的质和量相统一的判断,同时表达了人的 情感和态度。

2.评价实质上是一种主体性很强的活动。评价之所以不同于知识性认识活动,主要是 因为,在评价活动中,不仅有价值主体的需要渗透其中,还有评价主体的情感、态度因 素参与其间。因此,评价反映的是受评价主体情感、态度等因素影响的随价值主体需要 的不同而不同的价值关系。所以,评价是深深地打上主体印记的活动。

收稿日期:20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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