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科学的善和恶——与何萍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也谈论文,同志论文,科学论文,何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哲学动态》1996年第5期发表了何萍同志《恶是科学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功能》(下称何文)一文,就如何评价和对待科学的恶这一对现代社会生活意义重大的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笔者的见解有所不同,为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愿提出来向行家请教。
何文的基本见解是,科学恶一直被人们当作努力消除的对象,其实,科学恶不仅无法消除而且不应消除,因为它是历史发展的动因。何文立论的关键在于对科学恶的界定,而依笔者之见,恰恰在这一点上它表现出某种混乱。
何文援引了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的一段话作为自己分析科学恶的思想基础:“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这里有双重的意思,一方面,每一种新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另一方面,自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含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3页)诚如引者所言,恩格斯这里所说的第一层意思是从历史进步的结果方面,把恶看作是一种现实的否定性力量;第二层意思是结合人们的行为动机,说明恶是历史发展的内在动因。但何文据此推断科学的恶即是一种具有现实性的否定性力量,是历史发展的动因,似乎还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何文忽略或者说忘记揭明至关重要的一点,恩格斯是在道德意义上来谈论善恶问题的。众所周知,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往往表露出某种虚假的超个体性超群体性:它似乎凌驾于社会一切个体和群体之上,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即把人们的行为控制在特定社会秩序许可的范围之内。而实质上,道德所维护的特定社会秩序下的人们有着种种社会差别,这种社会秩序带给他们的利益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对立,因此与其说道德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勿宁说它维护某些特定社会力量(尤其是占统治地位的力量)的利益。道德上的善和恶实质上是对特定社会主体而非整个人类而言的一种价值判断,正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秩序的改变,道德也发生着变迁,道德的善恶判断也随之改变。不容忽视的是,社会进步总是表现为新秩序取代旧秩序,而这种取代必定借助于对旧秩序的叛逆即恶的形式才能实现,没有恶即对原有道德和原有社会秩序的叛逆就不会有任何道德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所以说,恶通过对原有道德和社会秩序的否定推动了历史的发展。
然而,科学的善恶显然与道德意义上或伦理学意义上的善恶不同。首先,这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前者指向的价值主体是整个人类(总体)。而后者指向的实际价值主体却是特定的社会主体(部分)。科学的善恶之所以受到世人的普遍关注,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不可避免地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自我毁灭的威胁和建立人间天堂的希望”、“科学的恶给人类生存带来的严重威胁”,何文诸如此类的表述说明,它对科学善恶的这种价值指向是有所意识的。不过可惜的是,对我们前面揭示的道德善恶与此不同的价值指向何文缺乏认识。其次,基于第一点差别,科学善恶与道德善恶在表现特征上也有不同:科学善恶具有确定性,道德善恶则具有流动性。科学善恶的价值指向是确定不变的,它始终指向人类总体,所以科学善恶也随之确定不变:科学造福于整个人类的一面,即其正面价值,我们称之为科学的善;科学危害整个人类的一面,即其负面价值,我们称之为科学的恶。我们发展科学的基本思路是抑恶扬善。相反,道德恶的价值指向是特定的社会主体即部分的人,而且这些主体是不确定的、流动的,在不同的时空点上其价值主体可以有所不同,实质上意味着道德善恶的判定标准也必然很不一致,在此为善,在彼为恶,善恶常常发生转化。如果用道德善恶的眼光来考察和对待科学,很容易走向极端的功利主义,让科学成为一种谋取个人或集团的眼前利益的工具,从而威胁乃至葬送人类整体和人类未来。而这种结果却也是何文所不愿看到的。依照前述,我们有理由相信,机械套用道德上的善恶概念来分析科学善恶,显然是欠妥的。
由于分析基点的失误,何文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系列的混乱或自相矛盾。
比如,在科学恶的界定问题上,何文竭力强调科学恶是一种具有现实性的否定性力量,它以对现存事物的彻底否定的方式对科学和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这种界定是否持之有据暂且存而不论,但何文自身显然没有将之贯穿始终,这反映在它不时流露出传统科学善恶观的痕迹。其一,何文开门见山地提出,人们对科学恶的关注和反思缘于现代科学的“负面效应”之存在和增长严重威胁了人类的生存;其二,何文认为,“现代科学就是在科学的善和科学的恶的相长相济中发展起来的,几乎每一个善的作用都带来相应的恶的效果。”以此观之,科学的恶实质上可视同“恶的效果”。那么“恶的效果”又指什么呢?按何文的解释,乃是医学进步带来的“灾难性的人口过剩”;通讯发展导致的危机的相互波及和影响;汽车发展造成的“道路堵塞”和“环境污染”等,诸如此类。简言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科学的“负面效应”。其三,何文还认为,科学的恶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威胁,甚至使人类面临毁灭的威胁。……一句话,何文一方面力图对科学恶重新界定,给出一种新视角,但另一方面,它又无法摆脱传统科学善恶观的深刻影响,于是,游移于科学的否定性和科学的负面效应这两种规定性之间,造成了混乱。
假如说上述混乱尚可以行文不慎轻置一旁,那么另一问题则是何文难以回避的实质性内容:无法澄清科学恶与科学善、科学本身的关系。何文从科学的社会功能的角度反思科学的恶,得出了“科学的恶是一种现实性的否定性力量,它是以对现存事物的彻底否定的方式对科学和社会起作用”的结论。如果用何文的方法来反思作为其对立面的科学的善,会有什么结果呢?难道科学的善是一种肯定性力量,是以对现存事物的彻底肯定的方式对科学和社会起作用?那么科学的善不就成了消极的保守力量了吗?这显然与何文所讲的“科学的善”指科学“对社会发展起实在的积极作用”不符。按何文的思路,科学的善也只能是一种否定性力量,通过对现存事物的否定推动科学和社会的发展。于是,科学恶所具有的特殊规定性便丧失了,科学的善恶的界限也就模糊了。其实,对现存事物的否定性与其说是科学恶的规定性,勿宁说是科学本身的规定性,科学的善恶不过是科学的否定性的两种不同表现,科学的善是科学的根本的主导方面,而科学的恶则是科学的次要的非主导的方面,因此,马克思强调应把科学看作“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5页)。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何文的见解尽管不乏新意,但根据尚不充分,从科学的社会后果方面评价科学的善恶有其合理之处。科学负面效应的日益增多不能归咎于人们抑恶扬善的努力,恰恰相反,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人们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而这直接缘于人们对这种努力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诚如何文所言,传统的科学观有其缺陷,但那不是“单纯追求科学的善”,而是直接把科学看成是善,看成是真理。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说,科学是“求善而不尽善”,“求真而不即真”。把科学等同于善和真理本身,实际上歪曲了科学的本质。所以,科学的发展应该是不断地“去伪存真”、“抑恶扬善”的过程。
责任编辑注:何萍同志“恶是科学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功能”一文见本专题199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