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伦理方法的反思平衡:意义与局限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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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815(2006)04-0073-05

伦理原则和判断需要论证,这是一个社会之理性文化的一部分。在西方道德哲学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论证方法一直是基础主义。但是,尽管道德哲学家在基础主义的框架内作出了种种努力,普世的道德法则仍然没有确立起来。于是,如何进行道德论证?道德规范的理性论证是否可能?这些问题就被迫切提出来了。20世纪中期,在西方学术界普遍弥漫着一种对理性的失望情绪,罗尔斯以其“康德式”正义论,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提出了伦理学思考和论证的新方法——反思平衡。这一方法一方面响应了当时的非基础主义思想潮流,但在另一方面,它并没有像后现代哲学家那样把基础主义作简单化处理,而是试图接续其中的理性主义传统,重新唤起理性在道德实践领域的权威。反思平衡在罗尔斯的理论建构中起着重要作用,那么它作为一种一般的伦理论证方法,是否成功呢?本文拟就这一方法的一般程序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思考其局限性。

一、伦理学中的基础主义

西方哲学文本中长期以来就存在一个“基础”隐喻。事物都有根据、原因,即基础,研究一事物也就是追问其基础。但“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这一术语相对来说却是新的。由于语境的不同,不同的人使用的不仅是它的一般含义,而是往往赋予了它特殊指涉。苏珊·哈克指出,基础主义这个词可以用在知识论语境中,也可以用在一种证成理论中。[1](p13)作为一种普遍的哲学方法,它也贯穿在伦理学理论中。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基础主义是这样一种观念:我们的道德信念是一个多层次的、有组织的结构,其中包括基本信念(最高道德原则或形而上学判断)和非基本信念(特殊的道德信念和具体的道德判断)。基本信念是独立的,具有更普遍的涵盖力和更大的可靠性、确定性;非基本的信念和整个信念体系的证明依赖于基本信念,道德证明的唯一合理程序是从基本信念推导出具体的道德判断,由此使非基本信念获得基本信念的支持,这个程序决不能反过来。因此在基础主义伦理学中主要的任务是澄清基本信念,即最高的道德原则或相关的形而上学判断。

当然伦理学中的基础主义也是具体多样的,在对于基本信念的更具体的看法上呈现出不同观点。从基本信念的来源上说,有人认为它来源于直觉,有人认为它来源于经验;从基本原则的数量上说,有人认为只有一个最高原则,有人认为有多个基本原则;从基本信念的确认方式来说,有人认为最高原则或基础是自明的,不需要证明,或不能证明,有的人却认为最高原则也需要或能够得到证明;从基本信念与非基本信念的关系上看,有人认为非基本信念不是独立的,而是必须从基本信念中推导出来,有的人则认为,非基本信念可以是独立获得的,但必须获得基本信念的认可和支持,才具有合理性、可靠性。

如果具体考察他们关于道德证明的推导方式的话,可以区别为两种:第一种是笛卡儿式的。伦理学家们试图找到一个或多个自明的原则,从这些原则中推演出一系列标准和准则,最后说明我们的各种具体的判断。比如诸多近代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都试图从某种关于人性的第一原理、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等开始,推导出一个完整的道德和政治规范体系。第二种是摩尔指出的自然主义的论证方式(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误称)。在这里,伦理学家们试图给出道德概念一个非道德的定义,然后确定一个与此定义相应的一个道德判断是否真实。比如,先给“善”下一个定义:“善是快乐”。那么,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善就通过观察它是否能带来快乐而确定。这种论证方式不一定认为首要原则或定义是自明的,它们强调的是概念分析在伦理论证中的重要性。我想,用“苏格拉底—柏拉图方法”命名此论证思路是合适的,虽然苏格拉底、柏拉图的对话可能恰好证明了这种方法的无益。笛卡儿思路和苏格拉底—柏拉图思路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认为,有一个最高的道德原则或道德概念的定义,它是我们进行道德论证可以诉诸的最终根据。

这种基础主义想法在20世纪遇到了强烈的挑战。麦金太尔、罗蒂等给予了直接或间接的批评。特别是麦金太尔,他用戏剧化的笔调描绘了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的一幅混乱图景,并且断言,这是启蒙理性之道德谋划必然失败的结果。而就启蒙的道德论证全都诉诸于基础主义的论证策略来说,这种道德无序状态无疑表明了基础主义的失败。

那么基础主义为何失败呢?这主要是基础主义自身的逻辑缺陷造成的。第一,基础主义诉诸第一原理、最高原则,但是何谓第一原理?什么是最高原则?对这些问题各派基础主义众说纷纭,从来没有达成一致,这就难免让人怀疑所谓的第一原理是不是存在。第二,许多基础主义者认为基本信念是自明的,无须证明或不能证明。这就与他们宣称的理性主义发生了抵牾。如果有不能证明的前提、最高原则,那么面对这样的前提和原则,人们除了盲信以外,还能做什么呢?因此宣布最高原则无须证明或不能证明,无疑是理性主义的自我拆台、自我否定行为。第三,社会生活是丰富复杂的,人们的各种活动都涉及到道德判断问题,而且人们的活动都是具体的,要作出合理的道德判断,往往需要顾及各种具体环境。对于如此复杂的社会生活,要用一条或数条最高道德原则作为基础来推演出指导行为的准则和判断,基本上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基础主义的论证模式虽然具有简洁明白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漏洞百出。

罗尔斯充分意识到了基础主义的困难,对这种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基础主义想法提出了批评。针对关于最高原则是自明或不能证明的观点,罗尔斯指出:道德伦理原则不可能从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因为“没有理由认为它的那些首要原则或假设需要是自明的”,[2](p507)有些道德原则可能看起来很自然,甚至很明显,但它们经不起进一步追问。也没有什么伦理原则是不可证明的、终极的前提,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再进行理性的讨论,我们的理性就到此中断了。针对“自然主义”的论证方法,罗尔斯认为道德原则和具体判断也不可能通过概念分析得出来,或者“认为它的概念和标准能被其他可被证明为非道德的概念所代替”。[2](p507)因为那需要首先区别道德概念和非道德概念,进而也需要预先确定一种明确的意义理论。而在这两个问题上,不要说一般公众,即使在哲学家中也看不到达成一致的希望。因此仅仅在逻辑的真理和定义上建立一种实质性的伦理原则是不可能的。

与20世纪哲学认识论中的真理融贯论相呼应,罗尔斯进而提出了道德思考的融贯论(coherentism)标准。他认为,道德原则和道德判断的合理性不可能通过把它们还原到几个普遍原则或定义来证明,此一证明理念乃基于纯粹概念分析和演绎逻辑基础上,把伦理证明看得过于狭窄了。证明并不一定意味着推导,如果我们的各种判断能够互相支持,也就意味着它们在严格意义上获了证明。事实上,我们的伦理论证既离不开由直觉给出的原则、判断,也离不开事实、境域,这些都是不可还原的道德思维材料。因此,我们的伦理论证不大可能成为一种“道德几何学”,虽然这可以作为一种理想存在。也因此,我们最好把证明看作是“一种许多考虑点的相互支持,是所有因素都契合为一个融贯的见解”。[2](p19)合理性即是一种融贯性。

实现这种融贯性的具体途径就是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反思平衡既表达了一种思考过程,又提供了一种标准。所谓反思平衡就是把各种判断、原则进行反复比较,当它们之间有冲突的时候,我们就对他们作一些限制、修改,最终实现所有判断和原则之间的融贯。这样一个过程和结果就是反思平衡。它是一个反思的过程,所有的判断、原则都得到其他判断、原则的检验和支持,没有任何判断、原则是自明的、独立的。它也是一种平衡,判断和原则之间实现了和谐、连贯。“对于我们来说,最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是这样的:它能够最好地适合我们在反思中所深思熟虑的所有信念,并把它们组织成为一种连贯的观点。”[3](p31)“合理性的最高标准就是普遍而广泛的反思平衡。”[4](p384)

二、反思平衡的要素和程序

那么具体地说,一种反思平衡究竟是哪些相关判断之间的平衡呢?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说法。透过他的描述,大体上可以确定为四种判断之间的协调平衡,即深思熟虑的判断、道德原则、原则的限制性条件和应用推论以及一般信念(包括常识、事实等)。

道德思考的第一个要素是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s)。我们从这样一个常识性社会事实开始,即我们每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都会接触很多道德评价,在达到成熟年龄的时候,我们头脑中不仅有很多道德观念,我们也会形成一种道德感和道德评价能力,我们经常使用此能力对事物进行判断、评价,说明理由,并且通常有一种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自己作出的道德判断的愿望。这些道德判断的数量几乎是无限的,之间也会有矛盾,并且很多也不是很确定的。但是,其中有些判断是比较明确的,经过仔细考虑,我们自信是公正的,没有受到我们自己的利益的曲解,如“奴隶制是不正义的”,“宗教迫害是不对的”等。这样的判断可以叫做“深思熟虑的判断”。它们是我们的坚定信念,是我们进一步展开道德思考的“定点”(fixed point)。“定点”这个词包含了如下的意义:它可以作为一个原点,由此开始寻求向原则扩展;它可以作为一个标准,检验原则与它的连贯性;它作为深思熟虑的判断,不可轻易改变,但也不是绝对不能改变。对这一概念的应用,表明与道德原则比较起来,罗尔斯更相信某种具体的判断。在他看来原则是抽象的,是不能用直觉把握的,也是需要论证的。而一些特殊条件下的直觉判断,体现着清晰的道德价值,更容易把握,更适于作为道德思考的定点。

第二个要素是道德原则。道德思考并不终止于深思熟虑的判断。道德思考是在各个层面进行的,因此从关于个人具体行为到关于特定社会制度、政策,最终到更普遍的信念,都会形成一些深思熟虑的判断。但很多这样的判断并没有普遍意义,而寻求普遍原则是道德思考摆脱不了的深层意识,并且,深思熟虑的判断如果没有普遍原则的支持就总是多少有些不坚定。为了获得确定的道德原则,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或多个道德原则,它们或者是从我们的道德传统中来的,或者是我们以深思熟虑的判断作为定点,对其加以扩展而得到的。无论如何,这些原则一开始是推测性的。我们将这些推测性原则与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对照检验,看看它们之间是否相适合,或者以一种合理的、可接受的方式扩展了后者。如果是,那当然我们就确信自己找到了指导自己行为的原则,如果不是,则对原则尝试一些修改,然后再来对照检验,或者我们也可以对深思熟虑的判断作一些修改。这样反反复复,最终使二者契合一致。

反思平衡中出现的第三类判断是有关道德原则成立的条件及其应用性推论方面的判断。道德原则的择出可能依赖于我们的传统或直觉,但它的证明却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过程,一个构造过程。这个构造过程实际上就是揭示道德原则成立的条件,从而把它展示为诸多条件所决定的结果。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这个过程就是他对原初立场的描述过程。道德原则必须与这些条件融贯,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时,道德原则不是空的,不能停留在原则上,一旦建构起了道德原则的内容,我们就要把它运用到具体行为的评价和指导中。在这个运用过程中要产生许多比较特殊的道德判断和具体行为方式指南,它们展示了道德原则的实际内涵,表明我们确定了一种可应用的道德观。我们可以把这些具体判断和指南与深思熟虑的判断(道德定点)进行对照、检验、修正,使它们之间融贯一致。

参与反思平衡的第四种判断是有关一般信念(general convictions)的判断,它包括一般事实(general facts)和一般知识(general knowledge)的判断。所谓一般事实就是公认的社会事实和自然事实(如合理多元论事实等),而一般知识就是作为科学和常识的知识(如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等)。无论深思熟虑的判断还是被思考的原则,都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背景知识下才能成立的。对他们的证明离不开一般事实和一般知识。道德哲学的论证不是创造,而是构造。有些伦理学家认为道德哲学是脱离一切经验知识的纯粹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这实际上是假设道德原则和道德判断是在对世界全然无知的情况下作出的,罗尔斯认为这样的伦理学必定是完全超出人的领悟能力之外的。有效的道德论证应该借助于一般事实和一般知识,只要它们是“真实的和足够一般的”,[2](p137)都可以被作为论据应用于道德论证中。而且就道德论证作为公共理性的一部分而言,应用这样的事实和知识甚至是必须的,因为道德判断和原则必须被共享地理解,必须为人们的常识所熟悉,必须尊重包含着科学和社会思想的各种结论和程序,得到公共分享的探究方法和推理形式的支持。也就是说,深思熟虑的判断与道德原则必须与公认的一般事实和一般知识的判断协调一致。

罗尔斯对反思平衡的论述是个一边思考,一边运用,不断补充修改的过程,这一点倒颇像他所描述的反思平衡方法本身。上述四个要素是在《正义论》中逐渐纳入的,并且在以后的讨论中使它们的含义和意义逐渐明朗化。在《正义论》的第一编专门讨论反思平衡的地方,他只提到了深思熟虑的判断与正义原则以及它们成立的条件之间的平衡,就给人们一个强烈印象,似乎反思平衡就是深思熟虑的判断同道德原则之间的平衡,但是在第三章讨论原初立场的时候他就把一般事实和一般知识加入到需要考虑的判断中。而第二编《制度》的目的直接就是要表明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具体判断与我们深思熟虑的信念和定点更相符合。在《正义论》以后的思考中,罗尔斯又把反思平衡区别为“狭义的”(narrow)和“宽广的”(wide),并且澄清了《正义论》在此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明确“宽广的反思平衡”是个更重要的概念。所谓狭义的反思平衡是指这样一种反思活动,其目的仅在于发现一种对初始的具体判断作最小修改的道德原则,基于此目的,它不对历史上或同时代其他原则以及相关论证作任何考虑,用通常的话说,它寻求的只是最低限度的“自圆其说”。而宽广的反思平衡要考虑其他各种相关的道德原则、观念以及论据,是在范围广阔的反思和对众多观点进行考虑的情况下产生的,其目的不仅在于“自圆其说”,更是要寻求与其他道德原则的对话,寻求重叠共识。狭义的反思平衡只需注意自己的判断之间的融贯性,而宽广的反思平衡则要考虑各种道德观念,包括各种批判性观点,并权衡它们的各种论据和推理。狭义的反思平衡则是自我反省的,而宽广的反思平衡则是主体间性的。[4](p384,385)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二者的区别,狭义的反思平衡则是非公共的、私人理性范围内的反思活动,而宽广的反思平衡是公共理性和公共证明理念的一部分。

三、意义与局限

反思平衡在罗尔斯正义论的方法论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正义两原则的论证是应用反思平衡的一个完整范例。论证是从一个一般的直觉性的正义观念开始的,经过不断的反思、修改,才得到它的最终表达形式。我们看到,两个正义原则单独或一起在整部论著中总共出现过六次之多,每一次都是对前面表达方式的增补、修正。这种特殊的叙述方式并不是罗尔斯认为前面的错了,或是一种重复累赘,而正是为了充分展示正义原则如何通过反思平衡得到证明的实际运思、推演过程。

反思平衡的重要性特别表现在它与其他方法的关系上。正义论使用的是一套方法,而不是单一的某种方法。其中人们印象最深的可能是契约论方法。但是深入考察这些方法的关系,我们不得不说,反思平衡是更为根本和重要的方法。首先,罗尔斯在后期明显地更加倚重反思平衡方法,对契约论反而很少提到;其次,契约论方法是整个反思平衡过程的一个环节,契约论方法中也贯穿着反思平衡的思考过程,因此在双重意义上契约论实际是反思平衡的一个具体应用。

契约论的方法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而罗尔斯在更加缜密的晚年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个重述》中,并没有提到契约论方法及其理论的契约论性质。在这一著作中,他把反思平衡作为民主社会公共理性的一个基本理念作了进一步阐述。这当然不表明罗尔斯抛弃了契约论,但至少表明他对于反思平衡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并对之寄予更多的希望。实际上由于前期理论中的一些内在矛盾,罗尔斯在后期放弃了前期开出一种综合性的、康德式正义理论的想法,而转向在一个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世界寻求一种重叠共识性的政治正义观。这种重叠共识性的政治正义观是通过广义的反思平衡得到的。所以他更多地倚重反思平衡方法就是很自然的了。

契约论是反思平衡的一个环节。一般人认为,《正义论》的第二章《正义原则》只是从一个直觉性观念开始对正义原则的解释和扩展,只有第三章《原初立场》才是论证。但是正像布莱恩·巴里所说的,在《正义论》中,正义原则实际有两条论证路线。[5](p277)正义原则从一个直觉性观念发展成为具体的两个原则,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基于平等的帕累托改进概念而进行的论证,这一论证并不需要任何原初立场的设计的支持,即与契约论方法无关。除此之外,第二章还对差别原则与功利主义原则进行了对比,证明了差别原则是比功利主义原则更好、更合理的方案,这实际都是在运用反思平衡方法对正义原则进行论证。但是按照罗尔斯所说,这些确实都不是决定性的论证,决定性的论证就是从原初立场开始的论证,即契约论论证。尽管这样,罗尔斯认为,从原初状态开始的论证,即契约论论证,仍然是不完善的,它对于差别原则的支持没有对第一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支持那样具有决定性,所以在契约论论证之后,他试图从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的角度为差别原则提供进一步的根据。由此可见,契约论论证只是整个正义原则反思平衡的一部分,尽管是最重要和有决定意义的一部分。整个证明表明契约论只是确定正义原则的多种渠道之一。

更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在契约论的运用过程中,也要用到反思平衡。罗尔斯确实说过原初状态的论证具有演绎性质,但这只是一个带有比喻性质的说法,他是要强调:正义原则一定要蕴涵在原初状态的规定当中,对原初状态的规定和描述就是推理的前提,这些前提必须是充分的并且能从中合理地导出正义原则。但是罗尔斯十分清楚,原初状态的整个描述和推理系统不可能成为几何学那样严密的系统。这是因为一个十分明显的理由:几何学有自明的、被公认的、有限的几条公理和定义,而原初状态的“公理”和“定义”是什么呢?它们能被公认吗?答案显然是不清楚或否定的。通过进一步的考察和反思可以发现,不同的契约论可以有不同的原初状态描述,这些描述在实际上受所考虑的要达到的结论的约束,对理由的识别、挑选和权衡往往依赖于本应该作为结果的判断。还有,可以作为设定原初状态的初始条件的选项有许许多多,我们不可能把它们“穷举”出来。那么我们如何选择原初状态的“公理”“定义”?我们如何描述原初状态?在这方面,我们完全不能参照几何学的方法,而只能求助于反思平衡。我们对原初状态的设定和描述的最终标准应该是整个证明系统的和谐、自恰,因此必须参照整个系统,使所有的条件都与证明系统(包括作为结论的正义原则)融洽。这样契约论的思想试验就成了一个典型的反思平衡过程。

反思平衡的提出在当代哲学方法论中独树一帜。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基础主义的失败,也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及西方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人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弥漫着非理性主义的气息,存在主义、弗洛伊德主义等学说远远超出了象牙塔里的运思,对于大众文化、大众伦理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非理性主义也渗透到以伦理学语言分析为己任的元伦理学中,情感主义占据着分析哲学伦理观和元伦理学的主流位置。同时,境遇主义、文化相对主义等也在不断挑战着道德原则的普适性。这样,整个伦理学,特别是规范伦理学的论证由于基础主义的失败似乎走到了尽头,非理性主义、相对主义似乎成了不可避免的结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罗尔斯、哈贝马斯、安·兰德等人力挽狂澜,坚守着理性主义的阵地。这种坚守当然不是原封不动地重复现代性的理性观,而是避开现代理性观中极易受到攻击的绝对主义、原则先行的封闭的理性观,代之以一种开放的理性观,即允许对自己的前提、原则、基础进行怀疑、批评和修改的理性观。传统的理性主义伦理学,也就是启蒙主义的伦理学,总是以某种先在的原则、观念为依据寻求道德合理性论证,即使以经验主义为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根据的幸福论、功利主义等也摆脱不了这种基础主义方法,例如边沁就宣称,功利原理是每一种情况下检验人的行为是否合适的唯一尺度,这一原理是“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凡试图怀疑这个原理的制度,都是重虚轻实,任性昧理,从暗弃明”。[6](p57)依据这种道德合理性观念,任何行为的道德性都依靠一种先在的原则。前面说过,这种道德合理性论证方式在后启蒙时代受到挑战。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理性主义者首先从根本上重新定义了“理性”与“合理性”,用审慎的合理性标准代替绝对的理性观,而不是试图发现一劳永逸的理性原则,这样真正实现了康德提出的对理性本身的批判。在罗尔斯看来,理性与合理性不再代表着与某种第一原理相吻合,理性与合理性就是审慎、明智并且乐于倾听不同意见;就是对自己的原则、观念有一种反省、怀疑意识;就是在个人意识层面通过修正自己的观念,使它们能够互相融贯而不是任由它们冲突地存在,即实现反思平衡;就是在公共层面只接受公共认可的前提,并出示公共认可的理由。凡此种种合理性标准,使理性不再是大写的、高不可攀的通向神性的人性,而是每个愿意自己成为理性和合理的人易于实行的行为指南。通过重新界定了合理性标准,扩展对合理性的理解,罗尔斯提出了解决内部或外部道德分歧的一种新的思路,并且在基础主义以后使之成为看来是唯一合理的道德论证方法。

尽管如此,反思平衡方法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应用起来有很大的困难和局限性。

第一,与基础主义难以取得一个完整的道德论证体系一样,达到系统的反思平衡也是困难的。首先,通过对反思平衡的四个要素的分析可知,反思平衡高度依赖于深思熟虑的判断和关于一般事实和一般知识的判断。但是哪些是深思熟虑的判断?哪些可以称为道德上不可退让的定点?哪些是一般事实和常识判断?这些都是存在颇多争议的。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例,他的理论依赖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假设,经济学的最大最小规则也起着扛鼎作用。在罗尔斯看来,这些都属于一般知识,但是恰恰对于理性人假设是否合理,对于最大最小规则是否理性人的选择规则,存在着不同看法。因此要在这种有争议的假设和判断基础上取得反思平衡,即使可以,也是脆弱的和不稳定的。其次,对一件事情的道德正当性判断,不仅要涉及四种需要考虑的因素,即如境遇主义所言,也需要考虑具体环境。因此,即使一个具体事件的评价、判断也可能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果不是无限多的因素的话),更不要说一个道德原则或体系的反思了。当有许许多多因素要考虑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这些因素之间会存在不连贯或矛盾。在某些点上,为了避免矛盾,我们不得不中止考虑更多的因素,从而进行道德“决断”、“抉择”。道德决断的合理性标准应该是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而不一定非要达到观念上的反思平衡。如此,我们就需要超出观念意识领域的反思平衡标准而转向行为上的可接受性标准。总之,局限于观念意识领域的反思是很难达到平衡的,按照思维的辩证法,所有的道德论证总是不完善的,超出一定的范围,它的合理性就捉襟见肘,反思平衡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完全实现。

第二,关于“基础”在反思平衡中的地位问题也是罗尔斯没有认真澄清的。罗尔斯自称其理论是非基础主义的,但他并没有完全取消基础的作用,以至于罗杰·艾伯茨(Roger Ebertz)说罗尔斯的理论充其量是一种弱的基础主义,而不是完全的连贯主义。[7](P311)罗尔斯批评了以原则、概念为基础推导正义原则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理论系统具有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双层结构模式的观念,使理论系统的各个要素成为一个互联的平面结构。但是根据罗尔斯的描述,深思熟虑的判断实际上起着某种基础和定点的作用,深思熟虑的判断一般是不会动摇的,而且我们是从深思熟虑的判断开始向外扩展,才获得正义原则。这样,正义原则尽管可能具有某种独立性,但其成立毕竟要依赖深思熟虑的判断。因此反思平衡方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摒弃“基础”概念,只是强调我们不可能单独从某种“基础”出发获得正义原则的完整证明。

对反思平衡的反思使我们获得这样一个信念:道德生活是复杂的,相信我们总能获得反思平衡是非反省的。无论基础主义还是反思平衡,都不可能使我们获得一个包罗万象的、全面系统的道德体系。这表明,道德认识本身有它的局限性。我们在理论上不可能获得一个完全融贯的道德认识,但是行动、生活还是要开始,因此人的每一个行动实际上都要作道德“决断”,冒道德风险。实践行动的辩证法能够超越道德认识的狭隘性、片面性,成全道德的实在性,前提是要保有理性和良善的动机,即康德的善良意志。

收稿日期:2006-08-17

注释:

①对于麦金太尔所提到的这三个理由,可以参考《追寻美德》一书中第15,16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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