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旅游开发中“相似质量资源悲剧”的博弈分析_公共资源论文

区域旅游开发中的“同类质资源悲剧”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开发论文,悲剧论文,同类论文,区域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旅游资源开发的争夺日益激烈。早先有云南、四川两省对“香格里拉”的争夺。河南南阳、湖北襄阳、山东临沂三地对诸葛亮故里的争夺已持续多年。还有老子,三国人物诸葛亮、曹操、赵云、二乔,诗仙李白,曹雪芹,朱元璋,甚至连西门庆故里都被当作文化旅游资源争来抢去[1]。自2003年开始,湖南新晃县和贵州桐梓县就开始了一场关于“夜郎国”旅游资源开发的争夺战,到2010年,新晃县宣布投资50亿元建“夜郎国”,争夺达到白热化状态[2][3]。张家界黄龙洞景点经营成功之后,周边的龙王洞、九天洞、观音洞、金鸡洞、岩门洞、仙化洞、悬丝洞纷纷推出[4](P52-58)。其实这种资源的争夺还发生在国家之间,如韩国抢先把本应属于中国的端午节、中医药、针灸等申报世界遗产。层出不穷的旅游资源开发争夺战,造成多方面恶果:恶化了区域关系,增加了协作障碍,不利于经济合作;资源重复开发,从全社会来看,浪费了资源,破坏了整体福利;虽然资源先开发者占有一定先机,但后开发者报复性开发争夺,严重内耗,往往两败俱伤;恶性竞争使得目标客源市场无所适从,破坏了资源品牌价值。总之,最终导致整个资源市场的低效率。

对这一问题,学术界用制度经济学中著名的“公地悲剧”和产权治理理论分析解释比较常见,但上述旅游资源争夺开发并非完全符合“公地悲剧论”的条件,单从产权角度治理资源争夺开发,缺陷明显,因此,本文基于“公地悲剧”概念,补充延伸性地提出“同类质资源悲剧”新概念,丰富了准公共资源开发与治理的制度经济学理论。从实践上看,研究和解决“同类质资源悲剧”,事关区域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提升整体资源开发效率,而且还可以消除障碍,改善区域关系,增进区域经济合作。

二、一个新概念:同类质资源悲剧

(一)“公地悲剧”解释同类质旅游资源争夺开发的缺陷

“公地悲剧”是Hardin(1968)提出的概念:假设有一片公共牧场可供牧民们自由放牧,在缺乏使用限制机制的情况下,每个牧民所做的决策总是尽量多地放牧或者延长放牧时间,直至放牧总数超过草地的承受能力。结果草地逐渐耗尽,而牧民也无法继续在该公地上放牧和得到更多收益,这时便发生了“公地悲剧”[5](P682)。它描述的是一种不具备排他性所有权的公共品或资源,存在被过度使用从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Jefferson认为并非只有自然资源才能成为“公地”,公地的本质特征在于决定资产使用方式的产权结构,如果某种资产的产权安排决定了很多人都能不同程度地使用这种资产,那么这种资产就具有公地的特性[6](P75-78)。张维迎(1999)指出,根据科斯定理,防止“公地悲剧”发生的办法就是明晰产权关系或对产权人建立约束机制,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有效的产权安排使企业资产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地匹配,权力与责任的分布尽可能对称[7](P429)。陈新岗(2005)认为,治理公地悲剧主要是明确和稳定产权、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加强制度建设,制止“寻租”行为的发生[8](P75-78)。

国内一些学者利用“公地悲剧”概念解释旅游资源开发,如黄金火、陈秀琼(2005)认为,对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进行免费开放实行公共权利是有一定困难的,如不加以有效约束,最终会酿造“公地悲剧”[9](P180-186)。池静、崔凤军(2006)认为,乡村旅游资源的产权属性决定了“公地悲剧”产生的必然性,它表现为公共资源利用无度、公共秩序混沌失序和公共福利供给短缺,导致了乡村旅游核心资源迅速耗损和旅游品牌资产快速衰减,并严重影响了乡村旅游目的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地方政府主导型、外来投资者主导型和农村集体组织主导型3种制度模式来解决乡村旅游中“公地悲剧”[10](P17-23)。陈洁(2008)提出,要彻底解决乡村旅游资源“公地悲剧”,必须明晰资源产权,政府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必须建立在有效的产权制度基础上[11](P16-19)。张朝枝、保继刚(2004)研究认为解决风景与遗产资源“公地悲剧”的两种模式——政府强权干预与产权明晰化(私有化)的关键在于合适的制度安排[12](P35-40)。

显然,上述学者是把公共旅游资源、乡村旅游资源、风景与遗产资源等,看作“公地”性质,是公共资源利用无度、公共秩序混沌失序和公共福利供给短缺,导致“公地悲剧”,促使资源迅速耗损和旅游品牌资产快速衰减,并严重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明晰产权来治理。但是从上面的一些案例分析可以发现,许多旅游资源并非完全具有公共性质,在使用过程中并不完全没有排他性,而是局部的。比如“夜郎国”这个文化资源,对其他省而言不具有排他性,但对湘黔两省交界地带原“夜郎国”属地来说却具有排他性,即一旦某一地区先占了这个资源,其他地区就不能、不易或不宜再开发了。再比如洞穴、漂流等诸如此类的自然资源,它们分布在不同地区,所有权的权属关系是比较明确的,只是资源性质相同,故而在地理位置邻近的区域内造成竞争。因而,用“公地悲剧”解释上述案例并不妥当,用治理“公地悲剧”的明晰产权策略治理也很难解决同类质资源恶性竞争这一问题。

(二)“同类质资源悲剧”性质分析

“同类质资源悲剧”是指拥有同一类型或同一性质的资源的不同地区,对资源进行抢夺开发,并恶性竞争,最终导致整个资源市场低效率的悲剧结果。这一概念是对“公地悲剧”概念的补充或延伸,它与“公地悲剧”所描述的现象比较类似——都是用来描述个体对具有公共、共有或同类同质的某对象的利用行为,及这种行为对个体和由个体组成的集体的效用影响,但它与“公地悲剧”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从资源产权角度来看,“同类质资源悲剧”是介于公共资源与私人资源之间的“准公共资源”。根据全体和个体使用者能否自由使用和处置的标准,资源可分为“公共资源”、“准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公共资源的产权是集体共有,不具备排他性,使用过程中会导致个体对资源的过度使用或闲置浪费,从而酿成“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避免悲剧的主要治理措施是明晰产权,进行制度建设,通过公有产权私有化,使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统一起来。私人资源产权则归个体所有,具备排他性。由于个体是理性的,个体对私有资源的使用遵循经济性原则,全力进行资源优化配置,这时,会产生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的效应,提升整体公共利益。而准公共资源则处于公共资源与私有资源之间,它的产权归属并不十分明晰,但也不是完全不明晰。如“夜郎国”这一资源,从地域文化上看,它归属于湘黔交界地带的县市,这是明确的,其他县市很难享有;但到底是归湖南还是归贵州,它又是不明确的,是有争议的。因此,这种资源的使用,只具有局部排他性,很容易引起恶性争抢,或在开发成旅游产品过程中同质模仿,造成恶性竞争,最终导致整个资源市场低效率的“同类质资源悲剧”。

由此看来,资源产权属性的不同,会引起控制资源的个体行动的不同和资源运用绩效的重大区别,最重要的是会导致“悲剧”,不利于社会整体资源和福利的增进,但又由于它们产权属性的差异,治理的策略和措施也不同(如表1所示)。

三、“同类质资源悲剧”的博弈分析

在对“同类质资源悲剧”进行定性分析之后,现进一步分析这种竞争是否可以避免,及其治理的方法。现将金丽国(2007)构建的区域政府间经常发生争夺资源无序竞争的协调博弈模型[13](P285),加入旅游同类质资源的约束条件,进行以下分析。

(一)同类质资源争夺决策的博弈分析

先分析同类质资源争夺是否不可避免及争夺情况发生之后的期望收益。假设有N个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通过发展旅游业促进经济的规划,这些旅游区域有M个单位的旅游禀赋资源可开发成旅游产品,地方政府在开发这些资源上获得的效用是线性的。刚开始时,每个区域都会面临选择:或者是独立使用属于自己的旅游禀赋资源;或者是通过各种方法还要争夺其他区域的资源,以使自己的可用资源成为2M。但是争夺资源需要付出成本c,所以在争夺成功后能使用的资源为2M-c。为了使分析更加简便,假设区位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只允许能够争夺另处一个区域的同类质资源。这时每一个区域主体如政府,都必须考虑是否参与抢夺同类质资源、抢夺谁的同类质资源,同样还要考虑自己是否要花费d(d>c)单位成本以防止其他人的争夺行为。假设某个政府准备争夺并且确定了争夺对象,此时,若争夺对象有了防范,则争夺成功的概率是1/2,如果被争夺对象没有进行防范,则成功的概率就是100%。根据这样的假设,上述地方政府针对同类质旅游资源的博弈行为分析如下。

自然和人类社会演化发展随机将N×M的单位的同类质旅游资源分别赋予了N个不同区域,地方政府是同类质旅游资源开发的支配者,具有开发支配权,此时,每个地方政府i选择N个数字中的一个i=0,1,……,i-1,i+1,……V,表明他准备争夺哪一个区域的资源。0表示不参与争夺。

某区域地方政府i决定争夺另一区域的同类质资源并且成功,如果i没有实施防范,又没有被争夺,则其得益为2M-c;如果i参与争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被其他主体争夺,但成功防范并抢夺他人成功,此时的得益为2M-c-d;如果i被争夺,进行防范但失败,得益为M-c-d。其博弈的收益情况如表2(见下页)所示。

在资源开发效率较低的假设情况下,如假设地方政府i原拥有的M个资源只有50%开发成功,即M/2>c总是成立,那么表2中选择争夺的得益式恒为正。也就是说,对于i来说,总是面临被其他区域争夺旅游资源。在这种情况下,i总是选择去争夺其他区域的旅游资源,因为如果对手有防范,i成功的概率是1/2,如对手不防范,则成功的概率是1,每个区域都需要同时选择争夺、不争夺,防范、不防范。也就是每个地区同时作为进攻者和防守者进行决策,因此可以抽象为进攻者和防守者之间的博弈。为简化分析,在计算收益矩阵时,仅仅分析由于决策带来的边际收益。边际期望收益矩阵如表3所示。

当M/2>d>c时,均衡解为争夺且防范,也就是每个区域都进行争夺同类质并且防范其他地区的争夺。因此依据表3的支付矩阵,一个原来独立的参与主体(即某个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博弈中所获得的期望值是:

式1说明:如果各个区域的地方政府进行同类质旅游资源地争夺开发,最终只能获得M单位的资源,且还要承担争夺成本c和防止成本d,获得的期望收益为M-c-d,从整体角度来看低于各自开发的期望收益M。

(二)同类质资源争夺协调治理的博弈分析

式3表明,将会有更多的区域主体加入这个协调组织中,但是,是不是N个主体都可以进入这个组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随着S的加大,当S>S*时,协调成本太大,这时协调组织将不再能够发挥作用。事实上,进入合作组织的成员,一般都是在区域经济制度、文化、产业水平都比较相近的成员协调成本会相对较低。

四、结论及同类质资源悲剧的治理措施

(一)基本结论

同类质资源争夺实质上是在整体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通过争夺行动,增加个体的资源数量,以实现经济目标的行为,从整体上看并不导致资源数量的增加,甚至因为争夺成本和防止成本的增加而引起整体收益减少或受损,导致“同类质资源悲剧”。

基于个体理性和资源稀缺性,同类质资源的争夺是不可避免的。具有同类质资源的不同区域,无论竞争对手有防范并采取反制措施,还是未采取防范措施,选择抢先开发都是博弈的纳什均衡。很明显,如果对手没有防范,则成功的概率为1,如果对手有防范并采取反制措施,其开发成功的概率至少也有0.5。基于个体理性的具有开发支配权的主体,一旦开发条件成熟,恶性争夺就会产生,这就是长期以来多个地区对同类质旅游资源开发争夺行为反复发生的原因。

同类质旅游资源的争夺过程中,先开发者处于竞争的有利位置。先开发者由于占据了先发优势,抢先获得了市场认同感和区域资源品牌,进而获得初期的市场份额,同时也提高了进入壁垒,为后开发者增加了开发难度,甚至迫使后开发者知难而退,仅做出对先开发者进行舆论和道义谴责,在行动上放弃对抗性竞争,这样,先行开发者就通过抢占先机,有效地阻止了竞争者的市场进入,获得同类质资源开发的竞争胜利。

由于同类质资源在与其共有者之间,具有使用的排他性,先开发者开发独占之后,必然要受到共有者的强烈抗议甚至展开拉锯战式的争夺。后开发者面对先开发者,一般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对抗性或模仿性开发,即基于同类质资源向市场提供与先行开发者一样的旅游产品,形成对抗性或模仿性的激烈竞争;二是差异性开发,即另辟新径,对同类质资源进行与先开发者不一样的开发,创出形式不一样的新旅游产品,形成差异化竞争;三是放弃开发,不进行实质性行动争夺。后开发者到底会选择哪一种行为,取决于先行开发者对同类质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市场占有额、后开发者自身的竞争能力和条件。

运用治理公地悲剧的措施(如明晰产权)对同类质资源悲剧进行治理的绩效并不明显,甚至是无效的,合作、协调和差异化创新是治理同类质资源悲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在合作治理过程中,合作成功率与参与人的个数和参与人共同利益有正相关关系。参与主体越多,利益诉求越复杂,利益冲突越多,利益协调难度增加,合作成功率低。合作成功还与参与主体的共同利益有关,参与人共同利益相差太远,无法协调,虽然参与主体的个数不多,也较难达成合作。

(二)开发建议及治理措施

为避免同类质资源悲剧的恶果,从两个角度提出建议。第一,针对拥有同类质资源但还没有发生争夺的区域发展旅游业,建议抢占同类质资源开发的先机。拥有同类质资源但还没有发生争夺的区域,由于先行开发者首先获得了市场认同感和区域资源品牌,进而获得初期的市场份额,同时也给后开发者增加了开发难度,甚至让后开发者知难而退,因此争先开发变得十分重要。保继刚、侯灵梅(2007)研究喀斯特洞穴旅游竞争时就发现,湖南张家界的洞穴开发中,黄龙洞、龙王洞、九天洞等市场表现并不决定于其资源品质或市场营销,而取决于开发先机。黄龙洞由于占据最早开发的先机,市场表现一直遥遥领先于其他洞穴,虽然其他洞穴通过“非市场”营销手段,也无法动摇其市场领先地位[4](P52-58)。

第二,针对已经发生同类质资源争夺的区域,建议加强区域分工合作。如前所述,针对已经发生同类质资源争夺的区域,仅通过明晰产权是无法根本解决同类质资源悲剧,区域分工合作进行同类质资源开发是极为有效的治理措施。有三种具体治理手段可运用:一是合并行政区,把利益冲突的多个主体合而为一,从源头上解决同类质资源悲剧。国内有许多同类质旅游资源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区,结果发生开发利益争夺,如黄山、桂林、武陵源等旅游景区,都是通过将原行政区进行合并,成立新的行政区,同类质资源争夺悲剧即不复存在。二是开展区域旅游合作,共同开发同类质旅游资源。区域旅游合作大多数发生在地理位置邻近、具有同类质旅游资源的区域之间。许多区域,在进行旅游合作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同类质旅游资源争夺开发的问题[14](P35-41)[15](P56-60)。通过旅游合作,形成一个协调组织,组织内成员之间不相互争夺,不再存在争夺成本,而且分担防范成本,相互协调以对组织以外的行为主体进行共同争夺。组织内的成员,对同类质资源竞争开发限制在帕累托最优的范围之内,即区域主体的对同类质资源开发不能以牺牲其他区域利益为代价。三是对同类质资源进行创新开发,形成先行开发者互补性旅游产品,与先开发者展开同类质资源差异化的合理竞争,追赶、分流或超越先开发者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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