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农村房屋拆迁失地农民权益论文_王百淇

探析农村房屋拆迁失地农民权益论文_王百淇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 523990

摘要:近年来,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此外,由于监理人缺乏法律意识,其他因素,如农村房屋拆迁法规的不完善,也阻碍了农民权益保护的道路。

关键词:农村拆迁;失地农民;权利维护;政府规范

引言:目前,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需要,许多农村土地被征用,不是为了政府的需要,就是为了商业的需要。然而,由于许多方面的原因,如: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矛盾,政府的公益性和公正性并没有体现在实施中。拆迁后农民补偿标准不规范,导致农村拆迁中农民权利的丧失。这对未来的农村拆迁有负面影响,对已经被拆迁的农民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权利,是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农村拆迁现状

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会因为建设需要而失去土地使用权。据统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有1亿无地农民。对于这一大群人来说,在讨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之前,首先要了解拆迁的现状。

1、拆迁中的不公行为。近年来,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强拆”和“钉子户”等字眼,而一些拆迁网站打出这样的横幅呼吁也屡见不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公平的拆迁行为。由于执行部门对行政权力过于草率,对农村居民的拆迁往往是不公平的,甚至一些商业拆迁,也存在着暴力。此外,由于农村居民缺乏法律意识,而且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教育水平较低,这导致了许多部门随意、仓促地实施拆迁。

2、拆迁补偿不合理。农村拆迁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拆迁补偿。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来说,没有土地就没有生产手段,这相当于长期失业。政府已经做出了一些补偿,但是补偿太过随意。对土地的估价,对居民的条件的审查,包括他们未来的生活安排等方面都不到位。所谓的标准并没有真正被应用。在大多数情况下,补偿的数额取决于农民能支持他们多久,而村民们往往期待着“垮掉、富起来”的局面,最终导致“钉子户”的出现。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失去耕种的土地,导致农户也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收入,虽然补偿款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由于在房屋拆迁中的不公,很多农户获得的补偿金不足以令他们开始新的生活,此时失地农民就想到维权。然而,在此维权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农村居民缺乏法律意识。首先,失地农民自身缺乏法律意识。由于大多数农村居民过去一直都是农民,他们在法律上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教育程度是有限的,很多都是中年人和老年人,所以他们不太注重保障自己的权利。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他们不知道如何为自己的正义捡起合法的武器,除了不断的请愿。这不仅导致了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而且也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需要消除。

2、欠缺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另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实行部门对行政权力的使用过于随意,导致了很多问题,不仅仅是在拆迁过程中的粗暴行为,以及对补偿款和住房分配的混乱,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一过程进行约束,导致农村居民即便想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变得十分困难。虽然,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有相关的规范,如拆迁时限、补偿办法等,并且拆迁人及被拆人也可对此提出申诉要求裁决。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整个农村房屋拆迁,很多对农村拆迁的细节产生分歧时,就很难有法律来保护。

3、农村拆迁人提起诉讼是很困难的。当失地农民获得住房补偿或补偿不合理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大多数农民只考虑民事诉讼,特别是在一些商业安置中。但事实上,无论是政府搬迁还是商业地产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都要受到政府的审查。因此,农民维权需要的是行政诉讼。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然而,政府批准的拆迁方式恰恰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农民在发现不公平补偿时不能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不公平。

三、农村房屋拆迁中的保护对策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农村房屋拆迁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如监督管理不能由同一方进行。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我们需要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程序也是可能的。

1、加强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以上我们分析了许多农民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拆迁中遇到了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农民的责任感,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在拆迁过程中,以村为单位动员时,除了告知农民拆迁补偿办法和具体情况外,还要对农民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日后顺利拆除。

2、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细则。土地是农村居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政府而言在拆迁这一过程中,最需要的是制定一套完整而详细的规章制度,给农村房屋的拆迁过程一个标准,更重要的是给补偿方案一个标准操作。这不仅仅是让农户在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关键的是,给予农村拆迁行为一个具体的行政含义,在有了法律细节的同时,也让要求诉诸法律的农户有诉讼对象,不再是诉讼无门的状态。

3、整个农村拆迁过程将是开放的。与许多西方国家一样,整个拆迁过程都是摆在公众面前的,让公众可以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过程,限制其行政权力。使整个过程公开透明,让农民充分了解每一个环节,及时发现不公。此外,这种公共行为还可以从根源上帮助实施部门自律,防止不公正。

四、拆迁补偿原则应倾向于完全补偿,强调土地使用权补偿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强调拆迁人的充分和适当的赔偿(即完全的赔偿),原因是不仅是“从私人利益”这么简单,而且剥夺了法律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权利是法律的具体化,法律是权利的抽象”。两者都是同一“正义”在不同层次上的表现。如果权利只能完全补偿私人的侵权行为,在政府的侵权行为中却得不到充分的赔偿,那么权利的保护就不够了,藐视法律保护权利。

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主张全面赔偿原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收集的成本,迫使一个人(地方政府)使用更谨慎的态度来衡量的利益关系,因此扮演的角色的权利限制地方政府征收的滥用,更多的私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企业单位与拆迁补偿原则并不是最本质的区别,但开发商并不是强制征用权,即开发商与拆迁人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协商。如果拆迁人自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开发商达成共识,这也是拆迁人的自由,现在我们讨论的是拆迁人是否要求开发业务以获得完全补偿的可能性。如果开发人员完全补偿被拆除,必然会增加开发成本,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开发人员可能会增加风险转移给买方的成本,也就是说,进一步提高房价,市场失衡和房价飙升,消费者买不到。这个时候政府控制价格将进行一系列的控制室,或通过行政压力压缩开发商利润空间,或者通过减少黄金土地出售,减税和其他开发人员优惠措施,调整政府的“利润”,政府将减少对土地融资的依赖。

如果遵循完全赔偿的原则,索赔就是对财产损失的完全赔偿,包括损失的客观价值的丧失和损失的主观价值的丧失。从薪酬的内容上看,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价值前提和词缀,搬迁,搬迁成本和悬架可以估计的目标价值损失,也包括友好邻邦关系,熟悉原来的社区生活,方便,情感价值,主观价值的建设成本,和主观价值损失在现实生活中不是一个好的评价,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仍应坚持赔偿。实际上,建议对这些无形资产赔偿市场价格的120%至150%。

结束语:失地农民的比例越来越高,拆迁过程或不满赔偿纠纷越来越多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继续有关措施改善农村房屋拆迁,让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可以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侵犯。

参考文献

[1]桑成林.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几点思考.经营管理者,2014.3

[2]张安文.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补偿论.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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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宏伟.经济法视野下的“钉子户事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5.7

[5]赖淑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9

论文作者:王百淇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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