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述评_国家助学贷款论文

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述评_国家助学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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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于1999年开始实行,几年来经过数次修订而不断的得到完善。2004年6月8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政策”),对在此之前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下简称“旧政策”)做了迄今为止最具力度的修订。

一、新政策出台背景

1999年9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8个城市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进行试点工作,2000年此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据统计,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180万名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申请总额达140亿元;有85.5万名学生申请成功,获得总计69.5亿元的贷款。助学贷款帮助了许多的贫困学生顺利地完成了学业。经过几年的运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即取得很大的成绩,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比如,国家助学贷款的总体规模与教育发展的需求还不匹配;贷款结构不均衡;学校及相关部门配合不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难度大。其中最为严重的是贷款违约现象严重。据估计,2003年全国范围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达20%,一些高校甚至高达30%至40%。贷款经办银行面临着如此大的还款拖欠潜在风险,因此放贷积极性不高。2003年秋,很多省(市)已经停办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国家助学贷款新签合同的数量实际上很少。致使高等学校的学费被拖欠,学生自身生活困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在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的联合推动下出台了。新政策已于2004年秋季全面实行。

二、新政策新在何处

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在贷款政策、贷款实施机制、风险防范和对贷款工作的管理等四个方面做了重大的调整。具体说来,新政策所增补和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改革财政贴息方式。利息率仍同市场利息,改变旧政策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政府财政对学生在校借款期间实行100%的利息补贴,学生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2.延长还贷年限和实行还贷减免。旧政策要求借款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四年内还清。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一至二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3.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原来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以后将改为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4.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新政策要求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并将违约的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经办银行将不再为这些违约学生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为鼓励银行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学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三、新政策利弊谈

经过大幅度修订和完善后的新政策会对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三方(学生、学校、银行)产生积极的影响,它的实行必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政策并不是十全十美,它自身仍有不足之处。

1.新政策的积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更有利于贫困生享受高等教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具有扶贫支教的性质,所以,贫困生是此政策的最大受益者。第一,新政策增加了贷款总额和扩大了贷款覆盖面。按规定“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虽然据调查来看贫困生的比例也许要高于20%,但与旧政策相比这一规定保证了更多的贫困生能够得到助学贷款的资助。第二,新政策改变了贴息方式和延长了贷款年限。旧政策规定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财政补贴,新规定是,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在利息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政府贴息总金额增加的并不多,且能调动贫困生申请贷款的积极性。原规定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而新政策是看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这种变化使助学贷款政策更具有人情味。还款期限的延长,大大减轻了贫困生对紧缩的还款期限和毕业后立即还款的强制性要求的忧虑,从而刺激了贫困生的贷款积极性。第三,新政策的还贷减免实际上就是免除了贫困学生的贷款,改由国家买单。这种制度不仅可以刺激一部分毕业生流向急缺人才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还可以缓解城市的就业压力,也有利于解决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

(2)提高了银行为贫困生提供贷款的积极性。2003年秋,众多银行“惜贷”、“拒贷”表面上看是因为借款学生的信用危机而导致的高违约率,实际上这种现象的发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国家助学贷款旧政策存在制度缺陷,即还款期限太短和缺乏得力的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新政策建立和完善了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可望提高银行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第一,新政策延长还贷年限,增强了借款学生的还贷能力,降低了银行的风险。第二,新政策要求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并将违约的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经办银行将不再为这些违约学生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加大了对违约学生的惩处力度,能降低因信用危机而导致的违约率。第三,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加大了政府和学校的责任。政府和学校也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者,因此二者有必要承担部分风险。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一定程度上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分散了银行的风险、提高了银行参与到国家助学贷款中的热情。

(3)新政策更有助于解决高校学费拖欠的问题,能集中精力搞好教学。1997年高校实行全面收取学费,1999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领域的这两项重大举措增加了高校贫困生的人数。近年来,高校贫困生拖欠学费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在教育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贫困生拖欠学费已经影响到高校的正常运行,成为众多高校面临的一个棘手的问题。新政策增加了贷款总额和扩大了贷款覆盖面,使更多的贫困生能得到助学贷款,同时新政策也提高了银行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使贫困生得到更多的贷款成为可能。贫困生得到的贷款越多,学校学费拖欠的问题越容易得到解决,因此说学校和贫困生一样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两个最大的受益者之一。

(4)新政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向市场化运作迈进了一步。国家助学贷款实质上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一种消费贷款。市场化操作才符合商业性贷款的运作规律,且只有这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才能有效率。而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又带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用政策来推动商业性的国家助学贷款也是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开展不顺利的一个原因。新政策用市场化的补偿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商业银行通过比较补偿率和贷款实际违约率的情况来确定是否投标。

2.新政策存在的问题

(1)新政策仍然没有很好的解决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政策性要求与承办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国家助学贷款带有扶贫支教性质,靠的是政策的推动,而承办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依赖于市场化的运作。根据市场操作的规律,风险和利润是影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信用环境和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矛盾必然成为商业银行风险凸现的更深层次的原因。

(2)新政策中的还款期限还不够长。与旧政策相比,虽然新政策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借款学生的还款压力和增强了他们的还款能力,但就我国的就业形式及毕业生收入水平等现实情况看,还款期限还不够长。据调查,当前普通大学毕业生的期望月薪是1200-1500元左右。以最低生活水平计算,一个毕业生的租房费用不少于300元,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是400元,他还有义务对家庭进行贴补,这部分钱就算每月100元,三部分加起来共计800元。此外再加上衣服鞋帽、通信交通、社会交际等需要的费用,一千多元的工资将所剩无几,贫困生们还有多少经济能力去支付他们所欠的贷款呢。

(3)新政策中“风险补偿金”易使高校处于两难处境。新政策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众多高校作为一个整体来说要按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承担50%的风险补偿金,但根据借款毕业生还款情况,单个高校所承担的比例就有可能高于或低于此规定的50%。若更多的学生得到助学贷款,学校学费拖欠的问题必然得到更好的解决,学校财政恶化的现象就能得到进一步的遏制,但同时学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的比例就越高。再加上贷款学生越多,潜在的违约率就越高,这也增加了学校承担的比例。一方面,学校希望更多的学生得到贷款,另一方面学校又必须为此承担更高比例的风险补偿金,从本来不好的财政中拿出一笔为数不少的资金。因此,学校在这个问题上是左右为难。

四、几点建议

1.要处理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行为,但现在是以商业贷款的机制来运行。商业银行的贷款是以赢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给高校贫困学生提供的助学贷款,既费力又有风险,而且难以增加利润。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主体,获得最大利益、规避市场风险,是正常的反应。因此,政府应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另外,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社会,设立有关的法律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是控制银行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必须在政策和市场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切入点,从根本上解决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的矛盾,使学生、学校和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取得“三赢”。

2.在还款年限方面采取灵活的政策。还贷年限可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再将还款期限延长一些,或等毕业生工作稳定下来再计算还款期限,给那些长期找不到工作或工作不稳定及工资微薄的毕业生的贷款适当进行减免等等。这样的灵活是符合“助学贷款”宗旨的,另外,对于还贷期限,也不妨借鉴一下国外的做法,在几年内分期还款,或者根据年收入比例确定还款周期,也可以借鉴养老金还款的方式。

3.使风险补偿金的来源渠道多样化。建议不要对补偿金的来源加以限定,应该提倡和积极吸引社会和国外投资。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副院长郑惠强教授认为,对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可以考虑政府拨款约占50%至60%的比例,筹集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约占30%至40%,还有基金增值等其他渠道。这样,国家和高校的负担都会减轻。

4.应该给民办高校的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机会。国家财政扶持的助学贷款范围只限于公办高校,新政策也没对此做出改变。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迅猛,为缓解高等教育的压力做出很大的贡献。从教育公平的角度看,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也应该惠及民办高校的学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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