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暴利行为特点及法律界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阶段论文,暴利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阶段,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大部分商品价格与服务收费放开的形势下,由于理论和实践上把价格及服务收费的市场调节,理解为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自由定价,一些占市场优势的经营者、销售者公开漫天要价,哄抬物价,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欺诈性、垄断性的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已成为经济生活、特别是服务行业比较严重的问题。有鉴于此,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确立了价格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采取了抽象与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对暴利行为的形式及特点从行为本身和行为效果上予以界定。
从行为本身上,列举了两大类暴利行为,即欺诈性和垄断性价格行为。
第一,欺诈性价格行为指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通过各种虚假手段,使商品的价格脱离商品的实际状况,或使服务收费的价码脱离服务正常收费标准,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模糊标价、故意用模糊的语言, 不清晰的文字或计量单位等标示价格,合约达成后,以对经营者有利的方式来解释价格。
(2)变相抬价行为。指经营者采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短尺少称等鱼目混珠方式变相抬高价格的行为。如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用他人商标、名称的伪劣商品以及八两称、七两称等现象。
(3)引诱购买行为。这种行为表现形式很多, 如用不真实的标签和广告,提供不真实的商品信息,使购买者形成错误的认识,从而接受有利于经营者的价格条件的行为,如谎称降价实际上并不降价的行为,包括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
(4)价外加价行为。主要表现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 另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行为,或者实用两套价格,以标示的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
(5)超幅度定价行为。 是指一些经营者利用某些消费者“比富”、“玩潇洒”的不健康消费心理,以及公款消费的腐败现象,打着所谓“精品”、“富贵一族”的旗号,高幅度定价。虽表面上看,这种行为是在消费者自愿消费的前提下进行的,对消费者不具欺骗性,但就整个社会看,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易使市场产生资源的误配置,对整个社会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超幅度定价也是一种欺诈性价格行为。
第二,垄断性价格行为,目前,我国包括在服务行业及购销领域中,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两大类。
(1)行政性垄断分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己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也即“地区封锁”。许多地方政府着眼于地方利益,采取行政手段,在本地区设立关卡、划地为牢,阻挠或者限制商品、劳务和技术的流入或流出,控制本地市场,形成地方垄断。部门利己主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某些主管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审批权,调拨权和分配权及其直接管理的企业搞独家经营和排他性经营,形成部门垄断。
(2 )经济性垄断分为订立垄断协议和滥用经济优势地位订立垄断协议。如企业及销售者之间协议商定垄断价格,联合提价或控制最低销售价格;企业之间协议限制产品数量,划分销售市场;企业之间串通投标,等等。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如经营者在推销优质产品时强行搭配劣质产品或给销售一方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生产单位限制销售单位的零售价格或销售地域;对相同客户实行歧视性的不公平交易;等等。
垄断性价格行为使购买者对产品的购买有被迫的性质,给垄断经营者以垄断性定价的契机,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上述是暴利行为特点的外在表现形式,但仅以此不能从本质上揭示暴利行为的违法特征,难以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应有一个内在的尺度,这就要求从行为效果上去界定。
有关法规对此采取了“四个同一”、“三个平均”和“一个幅度”的标准:(1)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 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2 )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3)同一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而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都应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其间的合理幅度,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予以规定,并予以公布。
综上所述,暴利的主要特征是经销的商品带有欺骗性,手段带有垄断欺诈性,收入带有悬殊性,所得带有非法性,国家和政府要针对暴利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及特点,从行政手段上,经济手段上,法律手段上进行治理。在行政手段上,既要注意全社会价格的宏观调控,也要加强各行业、各类商品价格的微观调控和指导;在经济手段上,对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有系统、周密、严格、科学的监控指标,对差价幅度要有合理的章法;在法律手段上,不断完善反暴利法、加快制定价格法、反垄断法以及其他行业立法,并且把它们同认真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行为补充规定结合起来,形成反暴利的系列法制。通过制订和运用这些法规,对一些以非法价格交易行为牟取暴利的种种现象作出严明的禁止性规定,对那些合法的价格交易公平、公开合理的市场竞争进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