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税款你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_税收征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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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行为。对欠税的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及欠税的各个阶段,《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刑法》分别对其作了规定。

一、《税法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国家税务总局后来又以文件形式规定,每个税种每年只能批准缓缴税款一次。纳税人未按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税收征管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款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发生欠税行为,经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则不论在缓缴期限到达时是否缴纳了税款,在批准缓缴的期限内都不再加收滞纳金。如果在批准缓缴的期限到达后仍未缴纳税款,则从批准缓缴到期日的次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对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作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生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阴止其出境。

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低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四、《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税务机关没有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税收征管法》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逃避追缴欠税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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