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产权企业改革的新思路_国企论文

国际产权企业改革的新思路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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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股份制企业中,政府仍是企业的「婆婆」;企业资产软约束仍未解决;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为解决这三大问题,作者提出──股权国际化企业改革新思路

一、现行股份制难以解决既有问题

为搞活国有企业,自放权让利、利改税到承包经营责任制,我国一直不停地在进行积极的改革。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缺乏财产约束机制,造成承包经营行为短期化、个人收入最大化的制度缺陷,正逐步地退出企业制度改革的舞台。

作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替代物,我国近年引进了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现行股份制打破了国有制的封闭状态,实现了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造就了一定数额的社会法人股,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股东要求刚性约束经营者行为的机制。

但是,从近年推行的股份制实践来看,改成股份制的企业未能正视外资股的作用,仍然保留了国家股的绝对份额,使引进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时遗留了许多问题。

一是就现行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看,国家股在企业全部股本中占绝 对的份额。这为国家在实质上支配企业提供了条件,政府仍是企业的“婆婆”,企业始终难以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

二是现行股份制企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股份多元化,但同样未能解决企业资产软约束问题。目前,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多为化公有法人股,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公有制性质的法人企业组成,这些法人企业本身并不具有自我约束的资产经营机制,因而无从谈起对投入股份的保值和增值负真正责任。这样,企业股权多元化,实质上是一方面国家直接持股比例减少,另一方面国家间接持股比例增多。这种多元化的结果只能起到企业相对摆脱行政机关控制的作用,而不能彻底解决企业财产约束软化问题。

三是已经股份公司化了的国有企业尚未走上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轨道。现代企业产权结构,都是通过相应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委托与代理的结构,公司董事会既是所有者即股本的代表,又是公司经营的最高层决策者。从我国现行的股份公司看,法人治理结构运转很不正常,表现在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股东大会的职能与权力分设,形成不了相互制约的机制;缺少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监督管理,造成企业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蔓延。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新思路

既然现行股份制是一种功能残缺的企业制度,我们有必要对它加以改造,真正构造一种更加完善、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制走出新路子。

解决现行股份制所不能解决的三大问题,关键要在股权多元化方面寻找出路。首要任务是突破股权多元化仅仅是国有企业法人之间持股多元化的思维方式,突破在实践中只允许公有法人持股,排斥非公有法人尤其是外资企业法人持股的操作方式,股权国际化为这一突破提供了一条可行的新途径。

股权国际化,是指现行国有企业通过向外资企业转让部分股权,形成中外企业法人共同持股的混合产权关系。实际上,就是允许外资收购一些国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外资法人合法地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中外股东的权利取决于各自股权的比重大小,企业的经营决策由中外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来决定。不同于公有法人之间的持股,股权国际化在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同时,也使企业制度由原来的公有股份制转变为“混合”股份制。因此,国有企业实行股权国际化要有选择地慎重展开,原则上要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产业政策来确定。国有企业股权国际化要分类区别对待,对于经济效益持续下降、设备老化而又整改无望的中小企业,允许外资全部收购产权;对于产权转让不影响宏观经济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竞争性大中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有些可允许外资收购51%以上的股权;对于影响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性骨干大中企业,以国家控股、外资参股为原则。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适度进行股权国际化既有必要也有机遇。其必要性表现在,国有企业经过多年来多种形式的改革摸索,仍然难以克服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困扰国有企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一直难以解决,如国有资产严重流失,1982--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0多亿元;国有企业亏损面有增无减,有1/3的企业潜亏,1/3的企业明亏;国有企业负担过重,企业办“社会”的现象相当普遍,导致国有企业“负重”与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竞争。其机遇体现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地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方向,为推广现代企业制度,国家经贸委提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与改造的具体要求和方案,这些政策为国有企业进行股权国际化提供了一定的操作依据。此外,近年来在世界经济增长不景气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增长充满朝气,国际资本看好中国投资市场,这为国有企业股权在全球范围内转让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空间和难得的机遇。

三、股权国际化应处理好几个问题

股权国际化西方早已有之,在我国却是探索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新实践,从目前全国尤其是广东一些企业的成功经验看,国有企业股权国际化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评估。合理评估国有企业产权是股权转让是否成功的关键。企业资产价值经评估后表现为股权交易价格,低估资产价值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高估资产价值会影响外资收购股权的积极性。为保证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活动中,要防止以上两种倾向尤其是第一种倾向的出现。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资产评估时要做到以下几点:(1)资产评估应选择国家认可的国内资产评估机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参与评估工作。(2)在重视有形资产价值的同时,切不可忽视无形资产(如商标、商誉等)的价值。(3)采用现行价和市盈率两种方法,合理地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

第二,慎重选择产权交易的外资受让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转让企业的产权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企业改造资金,更重要的为了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的长远大计。因此,国有企业在转让股权时,要公开发布信息,多方接触外商企业,选择资金实力强、信誉好、管理经验丰富的外资法人,切忌饥不择食,盲目而行。为避免选择上的失误,国有企业的产权出让方应通过多方渠道详细掌握产权受让方的外资法人资信情况。

第三,确保外资法人收购股权的资金按期到位。收购股权资金能否按期全部到位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国有企业转让股权要依照法律和合同进行,明确规定外资受让方收购股权资金的支付方式(最好以现金方式支付)、到位期限(一般全部资金到位不超过三个月),谨防外资方玩“收购游戏”,只有口头承诺,而无实际行动;或者只付少量定金,拖延付款期限。国有企业作为产权出让方,一旦发现外资方缺乏收购诚意或者不具备收购能力,应及时终止股权转让合同,以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四,妥善处理好中外股东在企业管理权限上的问题。国有企业一旦完成股权向外资法人转让过程,企业的性质自然转变为“混合”股份制,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管理体制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企业经营决策权取决于股东的股权份额。对于外资法人控股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应以外方为主,但涉及重大决策事务,要实行“安理会原则”──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全票)方可生效,以此保证中方利益不致于受到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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