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老年住宅开发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老年论文,住宅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住宅问题已日益受到重视。本文欲介绍国外解决由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居住问题的政策措施,以期对我国老年住宅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国外老年住宅开发的主要政策措施
目前全世界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4.85亿,预计到2000年将增加到5.9亿。当今世界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70年代中期人口老龄化已开始扩展到许多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亚太地区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先后进入了人口老龄化行列。人口老龄化迫使人们更加关注老年人各方面的问题。其中,老年住宅始终是各国政府关注的大事,但在具体的政策法规、居住方式、居住标准上又有较大差别,我们分别介绍如下:
1.西方价值观背景下的老年住宅开发
在当今西方国家,老人与子女分居的占绝大多数,独立的老年住宅设施与老年社区服务日益完善。在西方价值观背景下,青年人结婚后与父母分居,组成各自独立的小家庭。老年人也普遍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应互为拖累,有的国家在法律和道义上均承认青老两代相互不负供养对方的责任。“自己家的钥匙自己管”。在这种文化历史背景和家庭观的支配下,老年居住问题的解决主要靠专门的老年公寓、老年私宅,以及社会保障和老年社区服务。在主要西方国家,老年人与子女分居的在80~85%以上,40~75%的老年人拥有自己的住宅,与子女同住的只有20%左右。
第一,英、法、德、瑞典等欧洲“福利国家”开发老年住宅的主要做法。西、北欧早在19世纪末期就已面临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经过近100年的发展,在解决老年住宅问题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英国是西方实行福利政策最早的国家,本世纪20年代末进入老年型社会,1985年,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其总人口的比例在15%以上。老年住宅问题是英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1969年,英国住房建设部和地方政府就明文规定了“老年居住建筑分类标准”。1986年又开始采用国际慈善机构制定的标准,按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各阶段需提供的不同服务程度,相应地把老年居住建筑分为七类,包括Ⅰ类住宅、Ⅱ类住宅、退休住宅、生活基本自理住宅、护理住宅、养老院、护理院等。英国目前老年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只有20%左右,住进社会养老设施的也只有4%,绝大部分老年人独立居住。政府的工作重点是老年社区服务设施与建立老年家庭服务员派遣网、老年俱乐部等。法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健全,老年住宅福利设施按需要服务的不同程度分为收容所、老年公寓、护理院和中长期老年医院,提供食宿、保健、文化娱乐服务。老年居住福利设施一般建在居民区内,社区服务较完善,社区实行家庭服务员制度。法国老年人平均生活水平高于在职人员,40%以上的老年人拥有私人住宅,绝大多数与子女分住,居住福利设施收养了大约7%的老年人。德国大约有25%的老年人与子女同住,居住在社会养老设施的老年人只有4%,绝大多数老人过着与子女分离的独居生活。瑞典是典型的福利国家,退休保险制度为老年生活提供了足以独立的物质基础,绝大多数老年人既独立于子女,又独立于政府为老人设置的养老设施,而生活在自己的寓所里。据有关资料,目前瑞典90%以上的老年人拥有自己的住房,与子女同居和住养老设施的老年人分别占5%左右。瑞典老年居住政策的重点是为在宅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健全的社区服务。老人居住的住宅有普通公寓与专用住宅之分,专用住宅又有集中与分散管理之别,以满足老年人不同的住宅需求。
第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富裕国家开发老年住宅的主要做法。北美地区的美国、加拿大两国的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增长同步发展,故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解决老年居住问题。老年住宅、老年养老设施、老年社区蓬勃发展。这里重点分析美国的一些做法。美国本世纪60年代步入老年型社会,1965年制定“老人法”。目前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1%,且老年人总体上比青壮年富有,65岁到75岁的老年人拥有的财产占全部私有资产的40%以上,故美国老年住宅建设在质量和规模上都超过其他国家。老年居住设施根据健康状况和意愿,分为独居式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老年养生社区五类。“老人法”也已修改多次,对有关老年住宅、福利设施和社区计划的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正。老年住宅建造采用一系列方便老年人使用的专用产品和先进科技,使住宅成为终生生活的“最佳伴侣”。80年代开始的老年社区开发还出现了所谓“太阳系”社区空间结构。这种社区空间结构将老年住宅、餐馆、商店、娱乐中心和医疗保健机构连为一体,老年人能够不受外部交通干扰而方便安全地到达各种服务设施。美国75%的老年人拥有自己的住宅,住在社会养老设施中的只有5%;85%以上的老年人与子女分开独居。老年住宅不仅满足了老年人的需求,而且还蕴含巨大的商业机会,老年住宅及老年社区开发吸引了商业投资,政府则在老年住宅与社区开发方面给予优惠,鼓励私人企业投资经营。
第三,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大洋洲开发老年住宅的主要做法。澳大利亚、新西兰均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居住问题80年代开始受到重视,其具体做法与欧美相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澳大利亚解决老年人居住问题有三个途径:①鼓励有条件的老年人尽可能独立生活;②建造老年集体公寓,既可单身居住,也可老俩口合住,有完善的公共福利设施和24小时服务;③为体弱多病、难以自理的老人建造“护理之家”,提供医疗、保健、护理服务。后两种由国家投资建设,政府给予经常性的补贴,社会团体赞助数额也很可观,老年人将养老金的85%左右支付给有关机构,实行大包干,而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老年公寓多数是平房或低层楼房,各种配套设施较完善,以保证老年人户外、户内活动的方便、安全。“护理之家”的设计则既有康复的功能,又有家庭的气氛,规模不大,一般可住30~50人,以便于管理。澳大利亚老年居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环境优雅,绿化搞得很好,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这与政府重视城市规划、城市设计与环境建设密不可分,城市建设善于利用山水环境,强调可持续发展,充分而有效地利用土地,注意保护园林绿化。老年住宅不仅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而且还与整个城市大环境协调。
2.东方价值观背景下的老年住宅开发与变革 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老年住宅,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既保留东方家庭模式,又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建立老少同住、有分有合的新型住宅体系。
亚洲的日本、新加坡、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与我国有相似的文化背景,比西方社会更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
第一,日本老少居住宅的开发。日本在亚洲率先进入老年型社会,198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以上,目前老年户数占总户数的25%以上。日本的《老人福利法》非常重视“在宅养老”,鼓励开发供几代人同居的住房。在《日本长寿社会对策大纲》的居住环境体系对策中,还提出了“适应终生生活设计”的基本原则。日本“老少居”近年有了新的发展,两代人(或多代人)同住一栋住宅,但各有自己独立的、完整的生活起居空间与设施,有分有合。考虑到老年人体弱、平衡能力差的生理特点,老年人一般住底层,设有扶手、防滑地面,二或三层一般供年轻夫妇和小孩起居用,条件好的还建屋顶花园,为儿童提供活动场地。“老少居”门厅共用,分区使用,既保留了传统的东方家庭模式,又适应现代人的需要。日本几代合居住宅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二战后,由于西方价值观念的引入,青年夫妇纷纷脱离原来的家庭,希望生活在无拘无束、自由独立的小家庭中,传统家庭大量分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家庭的分化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除了老人赡养问题外,小家庭中儿童缺乏老年人照料、小家庭纠纷缺乏老年人做“缓冲剂”等。于是,人们对家庭模式进行反思,认为东方几代同堂家庭并非无可取之处,加上几代同堂住宅可以减轻昂贵的地价负担,新型的“老少居”住宅便应运而生,目前70%以上的日本老年人与家人同住。除了大力开发“老少居”住宅外,日本也十分重视社会养老设施的建设,建造了“老人福利中心”、“养护老人之家”等供与子女分居的老年人居住,并通过派遣老人家庭服务员,发放老人日常生活用品,开发老人能力等活动,加强对老人的社会服务。
第二,新加坡更重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新加坡政府采取行政和经济的政策手段引导家庭结构向有利于加强家庭养老功能的方向发展。1982年开始实行“多代同堂组屋计划”,鼓励老年人与子女亲属同住,抑制家庭向小型化、分散化方向发展。
二、对我们的几点借鉴与启示
1.从现在起就要十分关注老年人居住环境与居住条件的改善问题。我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年人最多的国家,老年人占全球老年人总数的20%以上。预计到本世纪末,我国将步入人口老龄化行列,老龄化正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伴随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居住问题尤其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在跨世纪的发展进程中,随着“小康住宅”目标的实现,还必须解决好养老居住问题。老有所养,老有所住,老年人更应当享有适当的住房。无论是政府推行的“安居工程”和鼓励发展的经济实用住宅、其他普通住宅,还是开发商品住宅,均应考虑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老年住宅”这一新问题。
2.积极开发“老少居”住宅 日本、新加坡与我国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和家庭价值观,他们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参考。几代同堂的“老少居”既利于解决独生子女赡养老人问题,又有利于减轻住宅占地,既合居又相对独立,既发挥传统家庭的养老作用,又适应新时代的需求。“老少居”住宅的开发在我国将有一定的市场前景,一些有远见的开发商已开始产生兴趣。管理部门则应因势利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老少居”住宅开发的指导与管理。
3.适量开发社会养老住宅,加强老年人社区服务建设 伴随人口老龄化的到来,部分老年人不愿与子女同住,而喜欢进入相同年龄阶层的老年人生活圈子,因独生子女在外成家立业而得不到照料的老年人也将增加。因此,要根据老年人健康与需求的不同,开发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护理中心等社会养老设施,老年社区服务也要相应跟上。政府应在资金投放、税费优惠等方面向老年住宅、养老设施倾斜,同时鼓励开发商参与老年住宅的开发经营。
我们相信,只要充分重视,未雨绸缪,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老年人住宅问题将能得到妥善解决,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将得以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