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畎亩法”的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畎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在农业耕作上普遍采用“畎亩法”。三国韦昭在为《国语》作注;西晋司马彪在为《庄子》作疏时,都把“畎亩”解作“垄作法”。到了现代农史界和史学界的许多研究者,却把畎亩法”解作“畦种法”。究竟“畎亩法”,是“垄作法”?还是“畦种法”?这是一个关系到对当时的耕作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作出正确估价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把它探讨明白。我们在本文中根据《吕氏春秋》任地和辩土两篇农业论文中有关“畎亩法”的多方面的阐述;西周至春秋战国时代的生产力水平,特别是耕作工具和农耕动力等条件;以及农业技术的传承关系等,认为“畎亩法”确系“垄作法”,而非“畦种法”。
一、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的“畎亩法”
中国早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在农业耕作上就普遍采用“畎亩法”。《诗经·小雅·信南山》中有“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的诗句;《诗经·大雅·绵》中有“乃疆乃理,乃宣乃亩”的诗句。这里所说的“亩”,就都指的是“畎亩”之“亩”,而非面积单位之“亩”。清代学者程瑶田在《沟洫疆理小记》中,对《诗经》中有关“疆理畎亩”的诗句作了精辟地阐释:“画其经界之谓疆,分其地理之谓理。是故疆之以成井,所以别夫也;理之以成亩,所以为畎也。亩有东南,故畎有纵横,顺其地理以分之而己矣”。这就是说,不论是“我疆我理”,还是“乃疆乃理”,其“疆”字都是画其经界,疆之以成井田的意思,其“理”字都是分其地理,理之以成“畎亩”的意思。把农田画分成井田,然后在井田中理出“畎亩”,表明西周时代人们普遍在井田中采用“畎亩”法的。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的逐渐破坏,“畎亩法”也就逐渐从井田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存在的客观实体,由于“畎亩”是这一时期农田的突出特征,所以当时的许多文都把“畎亩”作为农业的代名词。如《国语·周语》中就称农夫为“畎亩之人”;《国语·晋语》则称牛耕为“畎亩之勤”;《孟子·梁惠王上》和《庄子·让王》中都把在农田中从事农耕的人称作在“畎亩之中”。这些都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北方地区仍然普遍采用“畎亩”法。战国末期的《吕氏春秋》中的《任地》和《辩土》两篇农业论文,对“畎亩法”的理论与技术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但是,“畎亩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耕作方法?自古及今却有不同的理解。从古代来说,三国韦照在为《国语》中的“畎亩”一词作注时说:“下曰畎,高曰亩。亩,垄也”。晋代的司马彪在为《庄子》作疏时,解“畎亩”为“垄上曰亩,垄中曰畎”。看来,古人多认为“畎亩法”也就是垄作法。
二、当代某些人所理解的“畎亩法”
到了当代,许多农史专家都把“畎亩法”解作“畦种法”。如《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一书中就说:“亩是高畦,亩宽六尺,是用耒耜的长度作标准的,亩间是畎,畎是广尺深尺的;亩的两侧必然倾斜,而两亩的下基是相接的。这样,亩的上面就为畎所占去了一尺,而亩面之宽度实在是五尺的”。有的农史学家同意上述说法,并且还特意绘制了如下示意图:
有的农史家虽然也认为“畎亩法”就是“畦种法”,但是,却认为这种“畦种法”是“垄宽一尺,沟宽亦一尺”的“畦”。
由此可见,由古及今,人们对“畎亩法”的理解是很不同相同的。究竟“畎亩法”是“垄作法”?还是“畦种法”?是五尺畦面,一尺畦沟的“畦”?还是“垄宽一尺,沟宽一尺”的“垄”?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应当辨析清楚的。
三、畎亩法是垄作法,而非“畦种法”
我们在仔细研究了《吕氏春秋》任地和辩土两篇有关“畎亩法”的论述;战国时期的生产力水平、耕作工具和农耕动力,以及汉武帝时期搜粟都尉赵过推广的“代田法”等情况后,认为我国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地区普遍采用的“畎亩法”,是“垄作法”,而非“畦种法”。其主要理由可归纳如下:
(一)按照《吕氏春秋·任地》中所说的:“上田弃亩,下田弃畎”的原则,实行“畎亩法”,必需是垄台和垄沟是等宽的“垄”。而不能是“畦宽五尺,沟宽一尺”的“畦”。因为,只有垄台和垄沟是等宽的“垄”,才能贯彻“上田弃亩,下田弃畎”的原则。只有在垄台和垄沟等宽的条件下,才能在高田旱地放弃垄台不种而种垄沟;低田湿地放弃垄沟不种而种垄台时,合理地利用土地,达到“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的要求。如果采用“畦宽五尺,沟宽一尺”的“畦种法”,就只有在低田湿地上采用“下田弃畎”法时,才能把庄稼种在五尺宽的畦面上,留下一尺宽的沟以便排水。如果在高田旱地上采用“上田弃亩”法,把庄稼种在一尺宽的沟里,空着五尺宽的畦面,就会极大地旷费了土地,而达不到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由此可见,要贯彻“上田弃亩,下田弃畎”的原则,就必需是垄台和垄沟宽度一致才行得通。根据《周礼·考工记·匠人》条的记载:“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垡,广尺深尺谓之畎”,这就是说,垄沟是广尺深尺的,那么,垄台的宽和高也应当是宽尺高尺的。也就是说,当时的垄距是垄台加垄沟等于二尺。在垄台和垄沟都是一尺的条件下,才能做到不论是种垄台还是种垄沟,都能保持土地利用面积达到50%的目标。
(二)《吕氏春秋·辩土》中有好几处谈到“畎亩”的规格问题,从《辩土》中所谈的“畎亩”规格来看,战国时期普遍采用的“畎亩法”,也是“垄作法”而非“畦种法”。《辩土》中主要有以下几处谈到“畎亩”的规格问题:其一是合乎规格的“畎亩”是:“亩欲广以平,畎欲小以深”,这就是说,只有把垄台做得宽而平,把垄沟做得窄而深,才能做到“下得阴,上得阳,然后咸生”。也就是说,只有把垄做得合乎上述规格,才能充分利用地力和光能,保证农作物生长发育良好。从《辩土》提出的合乎规格的“畎亩”的要求来看,“畎亩法”也是“垄作法”而非“畦种法”。因为“畦种法”其畦宽五尺,沟宽一尺,其畦面本来就是宽而平的,其沟本来就是窄而深的,又何必多此一举,再提出如此的要求呢?其二是《辩土》还提出了不合乎规格的“畎亩”问题。一种是“大畎小亩”问题。因为,这种“垄小沟大”的垄形,“为青青鱼胠,苗若直鬣,地窃之也”,这就是说,如果把垄做得“沟大垄小”,就好像青鱼搁浅在砂滩上一样,长出来的苗像马鬃似的窄窄的一条,就会旷费了地力。可见,这也是针对垄作法说的,因为,畦种法有五尺宽的畦面,它是不会出现“垄小沟大”的这种情况的,只有在垄宽一尺沟宽一尺的“垄作”地上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另外一种不合规格的“畎亩”,是“高而危”的“畎亩”。因为,“其为亩也,高而危则泽夺,陂则埒,见风则厥,高培则拔,寒则凋,热则修,一时而五六死,故不能为”,这就是说,如果把垄做得“高而尖”,就不利于保墒,还容易堆塌,作物还容易倒伏,天气寒冷时,作物容易凋萎,天气太热时,作物容易干枯,在这种不合规格的垄上种庄稼,一生中要死去活来五六次,那里能长好庄稼!这里所说的“高而危”的“畎亩”,还是针对“垄作法”说的。因为,“畦种法”有五尺宽的畦面,它是不会出现“高而危”的情况的。只有垄宽一尺沟宽一尺的“垄”,才会出现“高而危”的情况。
(三)《吕氏春秋·任地》中有一段话讲的是“畎亩法”的耕具和耕法:“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畎也;耨柄尺,此其度也”。这就是说,“畎亩法”要用六尺长的耒耜耕地作垄,用八寸宽的镈,起土成沟,垄和沟的宽度,都是用一尺长的耨柄作为衡量的标准。但是,由于研究人员对古代文献的语法和句读有不同的理解,对这段话也有另外一种解释。例如,《吕氏春秋上农四篇校释》中就说:耒耜的长度共总是六尺,亩的宽也是六尺,用这耜的长度可以作亩宽的标准,故说“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该书在解“其镈八寸所以成畎也”一句时,则说:这“是用耜面的宽度作为畎深和宽的标准”。在解“耨柄尺,此其度也”一句时,则说:“就是苗的行阔和行距也就都该是一尺了”。由此可见,把这句话作为一个完整的句子来解释,必然解出一个垄和沟都是一尺的“垄作法”来;而把这个句子分解为三句话来解释,就解出一个畦面五尺,畦沟一尺的“畦种法”来。我们认为,还是把这个句子作为一个完整的句子来解释比较合理。因为,这句话里所说的“六尺之耜”和“其镈八寸”,都指的是耕具本身的长和宽,并没有把它们作为度量标准之意。而“耨柄尺,此其度也”才是垄和沟的度量标准。这是很明显的。如果把这句完整的话,分解为三句话来解释,并且赋与三句话都有度量的含义,似乎有牵强附会之嫌!因为,这种解释是为所谓“畦宽五尺,沟宽一尺”的“畦种法”服务的。
(四)从战国时期的耕作工具和农耕动力来看,当时尚不具备采用“畦种法”的条件。因为,当时的耕作工具还是以耒耜为主,农耕动力则以人力为主。在人力耒耜耕作的条件下,其耕作质量还是比较粗放的,正像《荀子·富国》中所说的,当时的“畎亩”还是在“掩地表亩”的情况下完成的。也就是说,是在将局部耕松的土壤掩盖在邻近的未耕地上而表现出垄形的。换句话说,从当时的耕作工具和农耕动力上看,还缺乏全面耕起土壤和整地作畦的能力。即使当时已有部分地方实行铁耕和牛耕了,全面耕起和整地作畦也有相当困难。因为,当时所使用的铁制犁铲还是比较小型的犁铲,并且还没有发明和使用犁壁,用这种小型犁铲耕地,也只能把土壤豁出一道沟,把耕松的土壤分别掩盖在犁铧耕过之地的两边,其垄形也是“掩地表亩”的结果。从战国魏墓出土的小形铁制犁铲来看,其两翼的间距只有23.5厘米,其翼长只有17~18厘米。可见其耕地起土的能力还是很有限的。总之,我们认为,当时还不具备全面耕起和整地作畦的耕作水平。
(五)汉武帝时期任用搜粟都尉赵过在中原地区推广的“代田法”,是战国时期“畎亩法”的继承和发展。我们还可以从“畎亩法”和“代田法”的传承关系中,窥见“畎亩法”的轨迹。根据《汉书·食货志》的记载,“代田法”的耕作方法是:在一步宽,二百四十步长的一亩地上,开三条沟,作三条垄。当时的一步是六尺,因而一亩地的面积是:6尺宽×1440尺长。在六尺宽的一亩地上作三条沟和三条垄,其垄和沟的宽度就都是一尺。我们据此可以绘制其平面示意图如下:
由于每一条垄都是由垄和沟组成的,所以每条垄的垄距就应当是二尺(垄一尺和沟一尺),但是在生产实践上,垄和沟都不可能是壁立式的,而必然是倾斜式的,如果把一亩地的三条垄和沟作成剖面图就如下面的示意图:
我们之所以说“代田法”是对“畎亩法”的继承,是因为“代田法”继承了战国时代“畎亩法”一尺垄和一尺沟的“畎亩”规格和“上田弃亩”的原则。我们之所以说“代田法”是对“畎亩法”的发展,是因为“代田法”发展了垄沟逐年互换轮番利用土地的新内容。从“畎亩法”和“代田法”的传承关系来看,“畎亩法”确系垄作法而非畦种法。它们之间的继承和发展是顺理成章的合乎规律的发展。
四、几点结论
(一)对“畎亩法”的研究,不能仅凭《吕氏春秋·任地》篇中“是以六尺之耜…………”这段话,而是应当认真研究《吕氏春秋》任地和辩土两篇论文中有关“畎亩法”的全部论述,然后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研究“畎亩法”这种耕作方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耕作方法,还必须联系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特别是耕作工具和农耕动力等情况,然后才能对当时的耕作方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我们认为,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来看,还没有达到采用“畦种法”的水平。
(三)研究《吕氏春秋》任地和辩土中所载的“畎亩法”,还必须联系耕作方法的历史传承关系。如《周礼·考工记·匠人》条的有关记载,以及《汉书·食货志》中有关“代田法”的记载。并把它们联系起来,才能看出它们之间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前因和后果的关系。如此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遵循上列原则和采用综合研究方法,必然得出“畎亩法”是“垄作法”,而非“畦种法”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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