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中的制度化逃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形势下,在广大老百姓对中央反腐败决策的满意度有所提升的时候,反腐败的强劲势头遇到了一种无形的阻力,之所以叫做无形的阻力,是因为它的特殊困难性。这就是制度化逃避现象。所谓制度化逃避,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一种违背社会规范的,但又似乎是行得通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普通老百姓眼中明明属于腐败,而在一些干部眼中,它并不属于腐败,或者说是一种似乎是可以容忍的腐败。笔者把它称作“白色的腐败”。这种“白色的腐败”,不是一种直接的权与钱的交易,而是一种间接的,有着各种理由的越轨行为。现在比较流行的有:
规范规定,干部要艰苦朴素,可是有的干部乘豪华车,吃山珍海味,玩高档娱乐,出国旅游;干部要廉洁,可有的干部高档烟酒照拿,土特产品照收;干部应该坚持原则,可某些人在亲情、乡情、友情前放弃了原则。许多干部在廉政建设中往往是这样检查自己的:“饭是吃过的,土特产品是拿过的,烟酒是收过的”。但大家在思想认识上并没有把这当作一回事。因为现实生活中干部群体中存在着大家认可的尺度:只要不拿现金,只要不拿贵重礼品(如金手饰、家电产品等),不嫖不赌,就应该基本上算是廉政。
这种种现象使人感到,形式的制度是一回事,现实的制度又是一回事,在应该与事实之间出现了某种脱节。政策可以商量,法律可以有弹性,原则可以变通,本应是刚性的东西都可以变得有伸缩性。而这一变,使衡量事物的标准变得不确定,是与非的明确界限也模糊了。规范的扭曲带来的是行为的越轨,是价值观念的混乱。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这是引起人们思想混乱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这种制度化逃避现象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使制度不再神圣。大量对现实规范不尊重的行为的出现,使规范失去了它应有的神圣性,使人觉得规范软弱与苍白无力。而不能规范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就是形同虚设,只能在纸上谈兵。人们一旦有对规范的渺视感,则规范的功效将大大下降。而且它具有传染性,少部分具有较高地位的人对规范的渺视,必将引起较低地位的人的模仿。而许多人的模仿甚至从众,将使规范从根本上瓦解。我们党和政府为了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可以说,法规体系基本上已经完善,然而,法规的效能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制度化逃避现象不能有力地制止。
其二,使对制定政策的集团产生怀疑。当制度化逃避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人民就会产生不满,并把这种不满转移到制定这种规范的集团身上,对决策者和管理者产生不信任态度。认为他们并不认真执行他们所制定的各项规范或没有能力来执行自己制定的规范。对他们宣言的价值、信念、目标产生怀疑,这种怀疑将引起信任危机,并会产生消极影响。或者把这种不满放大,产生偏激情绪,积累起对抗性的能量;或者产生消极性的情绪,对管理者倡导的一切持冷漠态度,导致社会积极性的大幅度下降。从而扩大“无政治群体”的队伍,瓦解整个民族的凝聚力,瓦解各种支持改革的力量。
其三,使社会运行效率下降。现代社会和组织的各种规范,是为了保证社会中的各支力量与组织中的成员的有序行动,各种规范是适应社会与组织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有了规范,才能保证社会运行的秩序,保证组织目标的实施。而规范的乏力、软弱甚至扭曲,无法保证基层组织的有序活动,也无法保证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制度化逃避现象的最大危害在于无视规范,一部分人的越轨引起制度的失效。
制度化逃避在任何社会都有,是一种不可回避的社会现象,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没有这种现象的社会只能是理想社会。但是,当一个社会的制度化逃避现象过于严重,这说明社会成员对制度的的遵从性与制度对社会成员需求的距离。制度化逃避的现象越严重,形式的制度就越虚伪,越脆弱,这个制度本身就有着不可回避的矛盾。我国的制度化逃避还远未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但必须引起重视。
制度化逃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文化背景的因素。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不遵守规范的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在今天的社会中依然存在。我们的某些干部,不认为这是旧社会的糟粕,而为有特权而沾沾自喜;不是身体力行,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是自以为高人一等,做特殊公民。在传统社会中,老百姓对官僚特权的容忍度比较大,对官僚的特权也习以为常,这种文化背景助长了一部分拥有权力者的特殊化行为,认为某些行为老百姓不能做,但是握有权力者则是可以做的。
第二,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一是制度过于抽象或原则,不宜操作,即使制度本身可能是个好的制度,但只是理论的阐述而少具体条款的运作,这些原则不能直接落实,在现实中不宜做到。二是过于理想化,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施,至少在现阶段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因此往往会流于形式,只是更多地停留在纸上。这是制度自身的弱点。在我国法制已经基本完善,而法治还较困难。法制与法治的脱节程度还是比较大的。
第三,低素质的文化群体。美国政治学家乔治·本森在《美国的政治腐败》一文中说:“如果公民造就了腐败,鼓动他们参与改革行动就比较困难了。如果官员习惯了腐败,要劝告他们放弃获取非法财政的机会也就更困难了。”制度化逃避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在我国的社会中还存在着低素质的干部群体和低素质的群众群体。在一部分公务人员中,有着双重人格,在公开的场合,他们也讲得冠冕堂皇,是社会制度的执行者、捍卫者,其实在内心深处,他们并不真正忠诚于他们为之服务的制度,并不真正信仰他们为之奋斗的事业,只是把他们占据的岗位当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而已。他们所关注的是如何在这个岗位上不让自己吃亏,因此,打着工作需要的幌子来满足自己的享受或利益,又利用他们对制度和规范的熟悉来钻制度和规范的空子,使自身既获得了享受而又不被规范捉住。在广大社会成员中,也确实存在着相当部分的“无政治群体”,对腐败、不正之风等并不关心。当群众认为,制度化逃避对他们自身而言,没有直接的损失,而反对了这种现象对他们也没有直接的好处,或者,他们的反对并不能有效地改变结果,自己的作用是有限的,而最终放弃了对各种腐败与不正之风的斗争,这种消极的做法减轻了对制度化逃避活动的阻力,无意中助长了这种不良现象。
第四,社会需要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任何制度或规范,都是为了满足群体或社会的需要而制定的。制度和规定是一般,照顾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和需要,行使着维护社会有序运行的功能。制度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和每个小团体的利益,有可能抑制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对于干部群体中的少数个人或小团体来说,采取制度化逃避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既得利益的一种措施,通过钻制度的漏洞、政策的空子,打“擦边球”等轻度的越轨行为来保护既得利益,或扩张个人利益,既得到了好处或实惠,又不致于危及个人的前程。在相当部分干部中,“白色腐败”是实际生活中的规范和制度,是他们行为的一根准绳。而对老百姓来说,他们对“白色腐败”的心理容忍度要比干部群体低得多,在私下议论纷纷并愤愤不平,常以此来衡量党风和社会风气。对制度化逃避现象的认识,成为干群互动关系的歧点。
制度化逃避现象犹如木材中的白蚁一样,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曾说过这么一段耐人寻味的话:“一个人的政治或科层等级越低,腐化行为发生的频率就越高。低级行政官员比高级行政官员更容易腐化;……它还很可能是共产党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模式。在这种社会中,关键是存在着一个相当强有力的中央政治制度,它可以通过政治社会化使有升迁希望的政治领袖人物,接受一套强调政治领导公共责任的价值规范。此外,中央政治制度的自立性和分化程度较高,而低层次和地方的官员和政治组织却极易与其它社会势力和集团纠缠在一起。这种腐化模式可以直接促进政治体系的稳定。社会最高领导层忠于社会政治文化所确定的行为规范,他们把政治权力和道德原则作为经济利益的替代物接受了下来。而低级官员则缺少政治地位,但却有较多从事腐化行为的机会。结果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这样,通过腐化所得到的小利会使他们对领袖手中的权力的嫉妒心有所减轻”(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8页)。这位西方政治家的话有明显的偏颇,如认为只有有希望当领袖的人物才会接受公共责任的价值观,才会忠于行为规范,但这也只是作为经济利益的替代物来接受的。他在根本上对共产党人的理想和道德持怀疑态度,把共产党人视作与资产阶级政客同等的人。但是,他的话中也不乏真知灼见:(1)基础层面的腐化要比高层的频率高;(2)低级官员缺少政治激励与优势,则可能寻求经济利益的补偿。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在社会基层中,制度化的逃避现象确实要比高层多,这是否与上述因素有关?
腐败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并不仅仅是直接地攫取财富,也有间接地获取个人利益与享受。对制度化逃避现象这种所谓“白色的腐败”,我们应将其抑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才会使形式的制度与现实的制度的吻合程度达到较高的水平。才能使党的干部队伍形象更好些,使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更加有效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