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及其启示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国外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及其启示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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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体系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金融企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然而,随着金融一体化及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而采取混业经营的方式日趋明显,对由此而产生的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及防范问题进行研究,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跨市场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

跨市场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其特性超出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特点的复杂金融产品(如金融衍生产品)所内生的风险,以及金融机构同时参与多个金融市场(如存款市场、贷款市场、政府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衍生产品市场等)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及金融机构(如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从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所导致的风险迭加。

1.金融衍生产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指其价值与相关基本金融工具的表现、利率、汇率或指数有关或从后者导出的金融工具或合约。也就是说,衍生产品的持有者并不实际持有相关基本金融工具,但享受持有相关基本金融工具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衍生产品对于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而言十分重要,因为它为企业提供了分离和交易各种风险的手段。也正因为如此,衍生产品的交易具有风险程度较高的特点。

2.单一机构参与多个市场活动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同时在各个市场上从事融资、投资等活动,一个市场上的风险很容易通过这些活动传递到另一个市场上。例如,一家金融机构在某个市场上投资发生损失,最终将会反映到其资本损失上,如果损失十分严重,将会影响到该机构的安全性。由于各个市场上的融资、投资活动的相关性较为密切,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影响整个金融机构的资金调度。一家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紧张会将风险传递到其所参与的市场上,形成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例如,假定一家商业银行因贷款决策失误而产生流动性紧张,这会影响其在政府债券市场上的买入债券的交割。如果这家银行具有系统性特点,那么这家银行的危机很可能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如果处置不及时,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3.多种机构参与同一市场的风险

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各种金融机构同时在多个市场上活动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就必然会有多种机构同时在一个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现象。在多种机构参与同一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一种参与者的风险很容易传递给其他参与者。例如,在各种机构同时参与债券市场的情况下,如果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不能履约,将会造成其他参与者的履约困难,并进而导致整个市场上的交割困难,甚至会引起系统性风险。特别是如果债券市场上的清算机构出现了流动性不足或技术性故障,会影响整个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严重的则有可能会酿成系统性风险。

4.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的风险

大型金融机构(如金融控股公司)同时参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两个行业或三个行业的经营,如果该机构在其中一个行业的经营失败,则有可能连累该机构在其他行业经营的稳健性。再者,大型金融机构内部各附属机构之间的交易也会引起风险在附属机构之间的传递。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所属存款类机构向经纪人(交易商)借出资金,则一旦经纪人(交易商)发生营业损失,有可能影响存款类机构的资金收回。再如,控股公司所属保险公司向存款类机构借出资金,如果存款类机构贷款失败而发生损失,则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甚至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赔付。

二、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的经验借鉴

跨市场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危害不仅体现在其风险特征的复杂性方面,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风险在各个市场、各系统之间的快速转移、传播、扩散。因此,如果对跨市场金融风险防范不力,势必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灾难性打击。

1.美国的做法

美国现行的做法是功能监管(即各监管机构按功能分工,针对金融风险的各个方面在专业领域内实施监管),同时也实施综合监管。至于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银行控股公司),美国对其实行伞式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式监管者,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全面风险监管。同时各功能监管者(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实施功能监管。

(1)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美国金融监管虽然以功能监管为主,但各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时又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以减少监管对象的负担。功能监管者对接受功能监管的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如果伞式监管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非银行机构经营不安全,且可能影响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安全性,可与相应的功能监管机构合作,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由于各金融市场的关联性很强,银行除经营传统的存、放、汇业务外,还要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尤其在政府债券市场上很活跃。为了控制银行的经营风险以及保证债券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防止金融风险跨市场跨行业传播,银行监管机构与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必要时还联合发布监管规则和政策意向。

(2)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美国联邦级银行监管机构有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和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OTS);各州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机构(州银行厅),负责本州注册的存款类机构的监管。

各联邦级银行监管机构通过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进行协调。FFIEC由联储一位理事、其他联邦级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协调并统一银行监管标准,统一银行报表格式,对银行监管人员进行培训。联邦级银行监管机构在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经常采取统一行动,共同检查,报告共享以节省监管资源,并减轻监管对象的负担。联邦级监管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还与州级银行监管机构相协调。

(3)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美国不仅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具有良好的协作关系,而且各监管机构还与其他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必要时采取统一行动。首先,各监管机构都与美国财政部保持着密切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联储与财政部保持着经常性联系,货币监理署和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都设在财政部之下。其次,各金融监管机构还与其他政府执法部门进行合作。例如,2003年10月7日,联储理事会、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司法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住房融资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货币监理署、联邦住房企业监管办公室、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联合发布了“联邦机构关于掠夺性贷款”的小册子。

总之,美国各有关监管机构通过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充分行使功能监管职能,并做到信息共享和统一行动,实现了对复杂的跨部门、跨市场风险的有效监控。

2.英国的做法

英国政府于1997年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并于同年成立了金融服务局(FSA)。FSA负责全英各种银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清算机构、保险公司、住房信贷合作社、证券与期货交易机构等的审批注册、规范、监管和处罚。也就是说,英国实行的是单一、综合的金融监管体制;英格兰银行除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外,仍负责国内货币领域的稳定,并在FSA的高层领导中有代表权;财政部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确定和金融监管立法。

在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方面,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于1997年10月交换了三者之间的备忘录,即《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建立了制度框架。

(1)英国财政部主要负责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确定和金融监管立法,原则上不干预FSA和英格兰银行的具体事务,但拥有对FSA理事长和理事的任免权。FSA有义务向财政部说明其业务情况。当FSA制定的规则不利于市场竞争时,财政部有权责令FSA变更规则。

(2)英格兰银行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体系的良好秩序。此外,当银行面临破产并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时,英格兰银行将充当“最后贷款人”,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在银行监管方面,英格兰银行与FSA建立信息共享系统。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

跨市场监管问题在香港特区日显重要。香港特区在跨市场风险监管方面的协调机制主要有:

(1)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组成金融监管机构委员会,财政司司长任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为金融监管机构讨论高层次金融问题提供论坛。

(2)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组成金融稳定委员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任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对证券及衍生工具市场、银行部门和货币市场上发生的事件进行监控,并协调有关工作,以尽量减小这些事件对香港特区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

(3)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股票及衍生工具市场的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

(4)在对同时涉及银行和证券业务的金融集团进行监管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采取牵头监管者方式,有关安排在两家监管机构所签署的备忘录中有明确规定,两家监管机构根据该备忘录定期开会。

(5)在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从事与强制性公积金有关的业务监管方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理处之间都签有备忘录。

三、我国在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的做法

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除了承担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外,还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目前中国在跨部门及跨市场风险监管方面的协调机制主要有:

1.三方联席会议

2000年,为了避免分业监管容易产生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按季召开会议,互通信息,加强协调,以确保金融业的平稳运行。

2003年初,银监会成立后,专门负责对银行业机构的监管。为适应中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持续有效的监管,保证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三家监管机构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于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内容包括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等几个方面。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明确了三家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三家监管机构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并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明确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建立了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经常联系机制。切实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政策沟通与协调,对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出现的问题,三方通过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机制互通信息、充分讨论、协商解决、鼓励金融创新、控制相关风险。

2.风险预警系统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偏高、中小金融机构存在潜在的支付风险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与政策协调,联合开发一套风险预警系统,以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两个机构将就预警系统中的预警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救助方式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协商。

3.银监会的国际咨询委员会

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组建了国际咨询委员会,由国际知名人士担任委员。首届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委员均是在金融监管领域享有国际盛誉的权威人士,这些人士均在制定银行业国际标准的国际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及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中长期担任过高层职务,对金融监管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

组建国际咨询委员会,既有利于加深银监会对国际银行业和银行监管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了解,扩大信息渠道,拓宽决策思路;又有利于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中国银行业和银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同时还有利于加深国际银行业对中国银行监管体系的了解,促进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与中国银监会的技术合作和共同发展。

4.三大银行法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正式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了使银监会能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银监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起草、修改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简称三大银行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

四、我国进一步完善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思考

银监会成立后,履行原由中央银行承担的银行业监管职能,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逐步健全。但在旧有矛盾得以解决的同时,新的矛盾又开始出现。一方面,中央银行仍然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但是,由于无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行监管,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就有可能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虽然银监会具有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能,但是一旦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急需救助,银监会即使想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也爱莫能助。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针对中国目前金融机构跨市场经营及跨行业合作的实际情况,做好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严防金融风险跨市场、跨行业传播。

1.建立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目前虽然三家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签定了《备忘录》,但若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来看,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如果一家具有系统性特征的银行机构发生支付危机,如不及时予以流动性支持就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这时就应当由人民银行担负起最后贷款人的责任。鉴于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建议人民银行参加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协商,或建立人民银行和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同时,为防止这种协调机制流于形式,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协调内容以备忘录的方式固定下来,并按照备忘录中的规定定期开会,以协调有关金融事宜。

2.建立人民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为适应目前金融分业经营的特点和未来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建议建立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加强分业监管格局下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帮助人民银行及各监管机构全面掌握金融情况,防止出现统计信息中的盲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既可以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助于各监管机构充分掌握所监管对象的情况。

3.加强人民银行、监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

首先,各监管机构应当与财政部等政府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作其财务报表,作为监管部门应当与财政部密切合作。其次,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之间应当进一步完善合作关系。因为,我国的银行体系中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由财政部划拨资本金,人民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同时又承担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职责,有必要就一些关系金融体系稳定的重大问题与财政部进行协商。

建议建立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堵塞监管漏洞、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形成合力。

4.对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伞型监管模式,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目前似乎尚未明确其法定的监管主体。但从三家监管机构的《备忘录》中可以看出,三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已达成一致,即主监管制度。具体做法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由于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有所不同,银行监管机构更强调风险监管,这是由银行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而证券监管机构所强调的是证券交易信息的披露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保险业监管机构所强调的则是保险机构对投保人的偿付。因此,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机构更重视风险控制。也因为如此,笔者认为由银行监管机构充当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的综合风险监管人比较适当,而对其控股的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则可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二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一般至少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中的两个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金融服务,其风险控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十分关键。鉴于人民银行负有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职能,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式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全面综合的风险监管,由三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各机构按其业务性质分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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