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上海14家民营工业企业“公私合营”扩张研究_公私合营论文

1953年上海十四家私营工业企业扩展“公私合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业企业论文,上海论文,四家论文,私营论文,公私合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12-0132-10

20世纪50年代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终结形式。公私合营大致上可以分成三个阶段:从1949年10月至1953年9月可视为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1953年10月至1955年上半年为扩展公私合营阶段;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其中,自1953年下半年至1955年上半年的扩展公私合营阶段,既承接了前阶段的个别企业合营,又开创了成规模、有计划的批量公私合营,同时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更是为以后轰轰烈烈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奠定了基础和积累了经验。但迄今为止,学界对此少有深入的研究。本文以档案为据,从扩展合营的缘起,扩展合营企业的确定,扩展合营的展开以及扩展合营的经验及启示诸方面,对1953年上海14家私营工业企业最早实行的扩展公私合营试点进行一番大致的考察。它们不仅是上海扩展公私合营的试点,同时也是全国扩展公私合营之先声。

一、扩展“公私合营”的缘起

“公私合营”作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终结形式,在新中国的出现和兴起,首先取决于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理念和理想。早在1950年,毛泽东就直言不讳地提出过“对资改造”的问题,只是认为那时的条件还不成熟①。“五反”运动中,毛泽东毫不客气地要求“对于一切犯法的资本家,无例外地均应抓住其小辫子,分别轻重大小,予以不同的惩治或批判”②。“五反”以后,毛泽东对资产阶级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明确指出,“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故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③。1952年9、10月间,毛泽东以及中央一些领导开始考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认为从现在开始用10年到15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不是10年或者以后才开始过渡。并且乐观地认为“中国的资本家可能多数同意在上述条件下把他们的工厂交给国家”④。但对于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实现这一目标尚无具体论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毛泽东及党中央的安排下,1953年4、5月间,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率领调查组,到武汉、南京、上海等私营工业比较集中的大城市,以国家资本主义问题为中心进行调查研究。1953年5月27日,李维汉向党中央和毛泽东报送了《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的调查报告及有关说明的报告,“明确建议经过国家资本主义特别是公私合营这一主要环节,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变革”⑤。毛泽东对此高度重视,6月中旬两次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进行讨论,并在6月15日的政治局会议中,正式表示了他关于“总路线”的基本思想⑥,到8月份,毛泽东关于总路线的思想已经形成完整表述⑦。同年12月,在总路线宣传提纲的修改稿中,毛泽东最终确定了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完整表述,这就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⑧毛泽东认为,过去三年多,党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做了一些工作,但忙别的去了,用力不多,现在起要多做些工作”,而且“有了三年多的经验,已经可以肯定: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较健全的方针和办法”,是“逐步完成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经之路”⑨。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有关部门开始酝酿公私合营的试点和准备,包括专门领导机构的设立。1953年6月14日至8月13日,中央召开了全国财经工作会议。1953年9月25日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领导,中共中央在中央财经委员会(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下设立专门负责私营工商业改造的第六办公室,简称中财委(资);1954年10月改称国务院第八办公室。中央统战部长李维汉先后担任中财委副主任、八办主任,协助周恩来、陈云主持工作。在此前后,1953年10月到11月又召开了中华全国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⑩。同时,为了准备在1954年初召开的全国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中央又向各省市下达了上报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计划的任务。作为资本主义工商业最集中的上海,在进行情况调查的同时,及时列出并实际启动了最早的一批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企业。

二、十四家扩展公私合营企业的确定

上海扩展公私合营试点的准备大致上起于1953年6月。在此之前,上海与全国其他省市一样,真正已经实行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为数甚少(11)。这是因为,在1953年之前,私营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一般多是在企业存在较大比例的旧政权及旧政权官员投资,或者是由于企业无法维持等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才实行(12)。如1951年公私合营的天原、天利化工厂,1952年10月合营的天丰造纸厂。上海私营棉纺织工业1951年到1952年间只有新生、信和、鼎鑫3家厂实行了公私合营,究其原因主要也是因为企业无法维持,因而经资本家申请、国家投资而改组为公私合营企业(13)。

1952年“五反”后期,有地方也曾经设想过将“公私合营”作为解决“五反”善后问题的路径之一。北京市委就曾经建议中央:“对于半守法户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及完全违法户的补税、退财、罚款,一般应不使其厂店的继续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其不能一次缴完者,可酌予分期缴完。其款额巨大,缴出即严重影响厂店经营者,可即以此款作为官股,将该企业改为公私合营。”(14)但真正执行的只是极少数。有资料称,“武汉市提出没收金龙面粉厂案,已由政务院批示将应补退和罚款的数字,折做公股,改为公私合营,而不宣布没收。其他各地尚无此类案件报来”(15)。在这样的背景下,到1953年4月,全国各地统计汇总的公私合营企业总共也只有695户,其中由没收资产而来的股权占合营企业公股股份的62.18%,国家投资占31.14%(16)。

在上海,1953年之前,上海私股与公股共存的工商企业分为“公私合资”与“公私合营”两种。其共同点是两者都有国家股份,即公股;不同之处则是公私合资企业国家不派员参与经营,公私合营企业则派员参与企业经营。1953年5月,上海在可统计的711户公私合资、合营企业中,公私合资346户,准备撤回或已经撤回公股和权利结束的305户,正式实行公私合营的仅有60户,其中也包括一些重要的工业企业,如南洋烟草公司、天原、天利化工厂等。60户中企业性质重要、经营已有基础的50户,性质重要、需要继续克服困难的3户,不宜继续合营应撤出公股或予合并、结束的7户(17)。到1953年9月,上海有公私合营企业66家,职工33491人,资本总额近(旧人民币,下同)6000亿元,其中公股占58.91%。66家企业中工业企业39家,其中重工业10家、轻工业19家、纺织工业10家;其余为建筑、公用、文教企业(18)。

还在1953年6月全国财经会议召开前,上海就开始了对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调查。1953年4月已编有《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6月初,上海市委又提出了《关于上海市公私合营和合资企业问题的报告》,在回顾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认为“从上海资本主义工业很大,其中重要的企业不少的情况来看,今后增加正式公私合营企业是必要的”(19)。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扩展公私合营17家试点企业的具体计划。其中纺织行业5家,轻工业5家,机电工业7家,均为有影响的私营大中型工厂。

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企业确定的原则大体有三:一是工厂规模较大,行业多为国家所需。如4家棉纺织厂,职工人数占该行业总人数的12.92%,纱锭占13.76%,线锭占17.12%,布机占12.81%。轻工业中的江南造纸厂,有职工500余人,年产量约占全国年产量的7.4%,所产纸品名扬海内外。二是平时工作比较有基础,如著名实业家颜耀秋的上海机器厂就是总路线公布之后上海第一家申请公私合营的私营机器厂。三是在股权结构上,或者以没收“敌伪股权”为基础,已经具有较大的公股比例;或者是存在数额较大的对公欠款,如“五反欠款”。以纺织行业5家厂为例,合营开始前,有2家厂原来就是所在区区委的重点厂,其中一家厂党员占职工人数5.64%,团员占7.63%;在企业的公股方面,有4家厂平均公股占企业资产净值的40.51%,其中最多的占52.68%;公股比例最低的鼎新染织厂也占33.15%。再如新安电机厂,企业资产约为120亿元,而“五反欠款”即有115亿元(20)。这些特点,在中央以后的批复文件中也得到了肯定与印证(21)。

17家试点企业确定后,上海随即上报华东局及中央。11月华东局转报中央。中央仔细审阅了“上海市委关于年内选择十七个私营工厂进行公私合营的报告”,“经过有关部门研讨后”认为,中国柴油机公司、郑兴泰汽车机械制造厂目前尚不宜考虑合营;中华铁工厂虽为国家所需要,但该厂有高级民主人士股份,应待民主人士主动提出后合营为好。其它十四个工厂的合营由上海市委负责进行,合营后的工厂亦由上海市党政方面负责管理(22)。这样,上海经中央批准最早实行扩展公私合营的试点企业就正式确定为14家,其中纺织工业5家,轻工业5家,重工业4家,在文件中被正式称之为“十四个扩展公私合营试点厂”。14家企业共有职工15269名,年工资总额1563亿元,年生产总值18003亿元,分别占全市私营大型工业企业职工总人数、工资总额、年生产总产值的3.86%、4.17%和3.87%(23)。

三、扩展“公私合营”试点的展开

就在合营计划上报中央的同时,上海在10月份就已经启动了合营的具体工作。为加强对私营及公私合营企业的领导,上海市政府并同时请示中央在市政府下设立了工业生产委员会,以及重工业、轻工业、纺织业三个管理局(24)。

作为上海以至全国首次成批进行的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企业。14家企业的具体合营工作及进程是在上海市委直接关注下,以较为谨慎的状态展开的。合营的具体过程及步骤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阶段,即从酝酿到宣布合营为第一阶段;宣布合营后清产核资定股,订立合营企业章程为第二阶段。14家试点厂合营第一阶段到1954年2月基本结束。第二阶段则一直持续到1954年9月才告一段落。

合营第一阶段的大致过程为:一是由主管部门确定拟合营企业的名单,并得到领导部门批准;二是由拟合营企业资方提出合营申请;三是有关部门派出合营工作组进驻合营企业,指导合营筹备工作;四是在企业中组建公私合营筹备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发动群众,了解情况,收集材料,进行合营准备;五是公私协商,确定合营方案,签署合营协议书,并报请领导部门批准;六是召开合营大会,正式宣布实行“公私合营”(25)。

合营第一阶段的工作重心是公方、私方“协商谈判”,达成合营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合营大会,宣布公私合营。合营协议书的签订以及合营大会的召开是第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合营协议书通常以原企业的董事会为一方,上海市政府的各工业局、纺管局为一方签订,再经工商管理局备案。合营大会则多经报刊登载,公开向社会宣布。如纺织行业5家厂“自1953年11月初起,由收集材料、教育发动群众,与资本家协商,至二月初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已先后达成协议,宣布公私合营”(26)。到1954年2月,14家试点企业除了茂昌冷藏公司因涉及国外资产进展迟缓外,其余13家厂经过“了解企业情况,贯彻总路线教育,以搞好生产为中心深入广泛地发动群众,与资本家进行协商取得合营中重大问题的协议,以及召开合营大会等步骤”,均先后宣布公私合营(27)。

在第一阶段的协商“谈判中,董事长、经理等有实职、实权的资本家与资本家代理人最关心的是人事安排问题”,故而“合营前与资方谈判工作中人事安排问题成为首要问题”(28)。

在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之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中,由私方股东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不在少数,甚至一些企业合营后的控制权似乎也仍旧掌握在私营股东手中,以至于在1952年的“三反”中,上海有10家公私合营企业居然被指责为实际上已经变成“合公营私”厂(29)。但在14家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安排中,作为企业最高负责人的董事长已经几乎都是由公股代表担任。截止1954年3月,14家试点企业的董事长人选,有8家为公股代表,4家暂时未定,只有2家暂定为私股代表,其中的茂昌蛋业冷藏股份公司尚未正式宣布合营,真正考虑由私股股东担任董事长的惟有恒大纺织厂的荣毅仁。在经理、厂长的安排中,出于公股代表数量有限,以及工厂实际经营管理上的考虑,由私股代表担任总经理以及厂长等正职的比例明显要高许多(30)。在合营后确定保留经理制的7家企业19名正副经理中,公股代表仅有6人,其中任总经理的2人,副经理的4人,其余皆为私股代表。14家企业合营后的51名正副厂长中,公股代表16人,其余皆为私方人员(31)。“十四个厂原有厂长、经理、董事长七十七个人中职务原封未动者四十三人,调动者绝大部分系为经理、厂长之间的调整,实际撤下来的只有三人,其中一个是管制分子,一个是流氓……十四个厂中我们仅在五个厂派了正厂长,其他皆担任副厂长,大部分的正厂长职务还是由资本家担任的(资本家的薪水等也一般不变)。”(32)可以明显看出,在扩展公私合营的试点阶段,在企业高管层的安排上,除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多由公股代表担任外,经营管理层面的经理、厂长还是较多地安排了私方人员。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在扩展合营试点阶段,私方人员在合营后的经理、厂长中还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对于企业高管层的任命已经完全不是属于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而是由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下的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如统益纱厂在合营协议书的议定过程中,关于企业合营后的管理及高管任命规定为“纺管局负责总管理处及两个厂的行政工作”,“有关干部问题,合营后由纺管局委派”,后虽经私方人员提出异议,最后也只是在字面上改动为“有关干部问题,经董事会协商提名,呈请纺管局核派之”(33)。

合营第二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清产、核资、定股,以及拟定公私合营章程,最后实现企业从私营到公私合营的交接。

14家试点企业的清产核资,总体上按照中共上海市委的统一部署展开。尽管“十四个厂在合营后都组织了清估小组或清估委员会,采取公方领导、私方负责、职工参加、充分协商的办法进行”(34)。但实际上,清产核资要比事先想象的复杂得多。

早在1953年12月,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即下发了《对今年十四个合营厂试点工作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初步意见》,但事后发觉清产核资“关系甚大,牵涉到全国,应从长计议,暂拖一步,以便经过相当时间的研究与磋商,得出比较成熟的意见,请示上级后再予决定”。1954年2月20日,市有关部门邀集14家企业召开清产定股工作座谈会,确定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实事求是”。随后在3月初才开始先行在统益纱厂、江南造纸厂、新安电机厂三家企业进行典型试验。

清产核资定股可以分为对企业原有资产的清点及价值认定,以及合营企业股份的最终确定两个方面。清产核资,最重要的是企业资产的价值估算,核心问题是资产的原置值、折旧与现值的核定问题。定股,即确定公私股份在企业总股本中各占的份额,通常情况下,经核定后的私人股份及其所代表的资产全部转为合营企业的私股,这应该没有太多的问题;比较复杂的是公积金以及私股之外的其它股份,如职工股、外侨股、代管股、寄居海外者股权等等的确定和处理,其中公积金是否进入和如何进入合营企业的资本直接涉及私股权益的认定。

清产核资定股的工作步骤首先是设立工作机构和制订方案,工作机构多称之为“清产工作组”或“清产清估委员会”,成员通常由公私股份代表以及企业党政工团成员等组成,下设清点组、估价组、统计(综合)组,分别负责资产清点、资料统计以及资产估值三方面的工作。清产核资开始之前制定的《资产清估工作方案》,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具体执行。新安电机厂1954年2月1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工业局批准合营,之后成立了由公私股代表及工会主席等17人组成的“清估委员会”,私股代表任主任,工会主席为副主任,下设清点、估值、统计三小组,并在4月上旬制定出《新安电机厂资产清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开始清核工作(35)。

“清产”也就是核点实物,其中主要的问题是究竟是全面清点,还是利用以前的盘点结果部分清点,部分抽查、复查。实物核点之后是对实物的估值,也就是“核资”。估值的问题主要有三:一是以什么为估值的基准价格?二是如何计算实物的折旧与残值,三是实物中的呆滞物品如何计算价值?三家典型厂开始时都较为慎重,“先经过内部摸底、试估才转向公开,同时太细致”,“全面重估”不仅困难重重,而且极为耗时。领导此项工作的上海市委由此认为,三家典型试验企业得出的经验是,“在清产、核资、定股工作中,清点工作较易进行,公积金处理原则肯定后定股问题亦较简单,中心问题是核资问题,而核资问题中又以估算超龄机器使用价值与评议价格问题最为复杂”(36)。“事实教训我们神秘化、复杂化与过分要求合理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根据三家典型厂的经验,企业经重估的资产现值与1950年重估核定的资产价值总体上相差不大。由此而得到可推广的经验是,“一般可以按1950年重估时核定数字为基础,根据资产折旧实际变动情况,对过高过低,重复遗漏,不合理部分作适当调整”。这就是后来推广实行的“重点估价”办法。7月初,当清产核资在其余10家试点企业全面推开时,实行的基本上都已经是在1950年重估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重估的办法(37)。

清产核资之后的“定股”涉及许多非常具体的政策性问题,14家试点企业在这方面进行了可谓是行之有效的尝试。

定股中与私股有关的主要是对外投资、递延资产、无形资产、职工借款、企业预收、预付款、企业负债、股东垫款、未分配利润、企业公积金等等的处理。试点企业的基本做法及经验是:企业原对外投资剔除不实部分后,或者计入私股,或者作为私股的资本准备;递延资产以折实计算,无形资产不予计算;职工借款真实部分计入资本,不实者予以销账;企业应收款、预付款、预收定金、未付款或作为私股资本准备,或计入企业负债;集体福利基金形成的资产归工会所有;企业合营前的未分配利润,尽管合营的主导者并不主张分配,但“为了合营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大部分股东要求分息分红的厂,可酌予照顾,允其发一部分股息红利”;企业原有负债,原则上由私股负担和处理,或者自行归还,或者冲抵私股资产;股东垫款,首选是转为股本,其次是继续以垫款挂账,实在不行再允其部分抽回。如新安电机厂股东垫款3.63亿元悉数转为股本,上海机器厂3.34亿元股东垫款则半数转入投资,中南橡胶厂3.05亿元股东垫款,归还股东1.2亿元,其余1.85亿元则转为股本,而鼎新染织厂14.51亿元股东垫款则原则上归还股东(38)。

公积金处理是定股阶段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工作之一。与当时上海大部分的私营企业一样,14家试点企业由于历年未分配利润的滚存,公积金数额大多十分巨大。其中最高的如恒大纱厂,资本额200亿元,公积金有307亿元,公积金达到企业资本额的150%;统益纱厂资本额868.33亿元,公积金832.98亿元,公积金达到企业资本额的95%;即使较低的顺风珐琅厂,资本额28.06亿元,公积金9.89亿元,公积金也有资本额的30%(39)。

在定股中,开始时对公积金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全部转为私人股份,一是仍列为合营后企业的公积金,一是部分转为私股资本、部分留作合营企业公积。但最终都遵照经中央批准的《中财委(资)关于扩展公私合营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情况和意见》中对企业原有公积金的处理建议进行,即“将企业原有的公积金列作私股,但可根据企业原来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情况,经公私协商同意,从公积金中提出适当部分作为企业的集体福利基金”(40)。

定股中的职工股、外侨股的股权处理,各企业采取的多是维持原状、暂不处理的办法。如华成电机厂职工股占到工厂股份的10%,统益纱厂、崇信纱厂外侨股份分别占企业总股份的7.56%和6.14%,都维持原状、暂不处理。至于代管股则名义不变,计入公股,由国家代管(41)。

定股中的公股确定,在第一阶段协商合营时先按照账面计算;到清产定股阶段则根据清估后的资产及资本科目,按比例调整。调整后的公股最终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原有的公股;二是合营前企业的各种对公欠款转化而成的公股,其中最主要的是“五反”欠款以及其它未交罚款等(如前述新安电机厂的“五反”欠款几乎与企业股本相等);三是各种计入公股的代管股;四是少数企业合营后国家新投资形成的增股。所有这些就构成了公私合营后企业的公股。“公私协商之公私股比例达成协议后,送交上级机关批准,正式定股。”(42)

定股之后,公私合营最后的一项工作就是订立企业的公私合营章程。章程大体上具有基本相同的格式,虽然其内容大致都较为概略,但还是包括了一般公司章程的主要章节,如“总则”、“股份”、“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盈余分配”以及“附则”等。但有些章节,如“经营管理”,则明显是为了在法定的层面上,确保公私合营企业是在国家公股的领导下而增设的,其内容大多还包括了诸如公私双方的协商,工人代表参加民主管理等等的内容,这在私有产权下的公司章程中都是不曾有,也不需要有的。企业章程订立之后,最后还必须报送主管部门批复同意(43)。

经过前后10多个月的工作,到1954年9月,14家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企业的公私合营工作基本上宣告结束。合营后的14家企业登记资本4043.38亿元,其中公股1667.49亿元,占登记资本的41.24%;私股2375.89亿元,占登记资本的58.76%。其中有5家公股所占比重占到登记资本51%以上,5家占到41%以上。如江南造纸厂合营后资本总计268.48亿元,其中公股106.58亿元,私股161.90亿元(44)。

四、经验及启示

1953年10月开始的上海14家公私合营试点企业对上海稍后不久1954年第一批、第二批的扩展公私合营,以及全国的扩展公私合营都起到了先行、示范以及摸索和积累经验的作用。1954年初,在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起草的《对做好公私合营工作的意见》中,开宗明义地说:“根据十四个试点厂进行合营工作的初步经验,对一九五四年第一批合营工作的具体做法提出初步意见。”(45)从1953年下半年到1954年上半年,在14家试点企业启动、进行以及告一段落时,上海市委向华东局及中央多次呈送专题报告,中央也先后数次批复及转发至全国各省市,为全国范围扩展公私合营的全面展开提供了先行的经验。1954年5月上海市委向中央上报了《关于扩展十四个公私合营工厂试点工作的总结》,中央即以中财委(资)的名义向全国进行了转发。同年7月,根据上海的试点经验等,中央再次以中财委(资)及中央统战部的名义,向全国转发《关于扩展公私合营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情况和意见》。10月,中央再次主要根据上海三家典型厂清产定股的经验,以中央统战部、中财委(资)的名义,转发华东局统战部《对华东区扩展公私合营工业清产定股的初步意见》(46)。

14家试点企业得出的经验及启示主要为:

第一,14家公私合营试点企业表明,在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下,公私合营首先被界定为是一场与资本家阶级进行的“斗争”。但尽管如此,从策略上来讲,私营企业要实现公私合营,首要的前提是一定要资方自愿。从试点的实际步骤及过程上看,一个私营企业是否实行合营,首先取决于国家的计划和选择,也可以说首先是由地方党政部门根据需要先行确定并上报中央批准的。至于资方的自愿可以是在计划确定之后,通过各种工作途径而实现的。如何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做到“资方自愿”,经验表明“资本家的自愿是可以通过教育协商和组织职工群众进行适当的推动来促成的”。14个厂中,“有的厂,营业情况较好,开始时资方对合营态度并不积极,或部分资方不很积极,内部意见很不一致,我们就要利用工商联和与其接近的某些关系加强对他们进行教育,并通过劳资协商会议等形式由工会出面对他们进行适当的推动,争取他们最后意见一致,正式提出书面要求”(47)。

第二,14家试点企业的经验表明,公私合营后的企业,不论私股占有多大的比例,都必须保证社会主义成分,即公股的领导地位。这既是扩展合营试点的重要经验,也是对中央精神以及1954年初扩展公私合营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公股的领导地位从企业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主要是通过企业董事长多由公股代表充任,企业章程载明公股的领导地位,以及企业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人事任命等重要事项,已经完全不是经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而都必须经过党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而得到实现。在确保公股领导地位的前提下,公股对私股的承诺一是将保证其“应得权益”,二是允诺重大问题与私股进行协商。所有这些,在以后的扩充公私合营以及全行业合营中,都得到了完全的再现。

第三,试点工作中,最缺乏经验,但同时又是最为复杂、最为专业、工作量也最大的是清产核资定股。试点企业关于清产核资定股第一个行之有效的经验是“先宣布合营,后清产核资定股”。作为公私合营最核心问题的清产核资不在宣布合营之前完成,而是在宣布合营后再开始实行,具有极为重要的策略意义。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宣布合营的时间,从而大大加快合营工作进度。而只要合营方案通过、合营大会正式召开,具体的清产核资即使再难,也就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而且从操作策略上看,合营后实行清产核资就必然是在公股领导下进行,这无疑对公股和公方都十分有利。在以后的扩展公私合营以及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中,这些基本的策略和做法都得到了全面的推广。

第四,试点工作关于清产核资定股的又一重要经验是,鉴于清产核资“一般地要经过收集资料、了解情况、清点物资、鉴别使用年限和估价定股等几个步骤。核算中以估算超龄机器使用价值与评议价格问题最为复杂”。应尽量避免“普遍重估”,而采用“在一九五零年重估财产基础上局部清估”的办法,也就是“全面清点,重点评估”(48)。1954年8月,上海市委同意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扩展公私合营企业中清产定股工作试点情况与今后工作的意见中就指出:清产定股工作进展缓慢,与清产定股中对某些无关紧要的具体项目的折算过分认真地计较有关。今后遇到这类情况,一般应当经过吸收职工参加,公私充分协商之后,采取实事求是的精神,迅速达成协议,以免拖延时日对工作不利。其中的核心意见就是“简化手续,缩短时间”(49)。这些做法,特别是改“全面清点、全面估价”为“全面清点、重点估价”,以及以一九五零年重估财产核定数字为基础的做法,对1954年全面推开的扩展公私合营起到了很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大大提高了公私合营中“清产核资”的效率。

最后,14家试点企业在保证公股领导前提下,对私方人员相对宽松的人事安排,特别是对经理、厂长的安排,为以后的扩展以至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均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江南造纸厂由资方代表任正厂长的“职务安排,在上海市第一批公私合营厂中影响很大,对以后推动造纸行业的全面合营起了一定积极作用”。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该私方厂长还以上海造纸工业同业公会合营组辅导员的身份现身说法,对推动上海造纸行业的公私合营起了积极的作用(50)。

应该说,14家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企业无论是对上海,还是对全国公私合营战略步骤的展开,都起到了其应有的历史作用。

注释:

①毛泽东:《做一个完全的革命派》1950年6月23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闭幕词,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416页。

②《转发饶漱石关于华东各地“三反”斗争情况的报告的批语》1952年1月1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

③《对〈关于民主党派工作的决定(草稿)〉的批语》1952年6月6日,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458页;李维汉:《回忆与思考》(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729页。

④《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609页;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13页;《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26页。

⑤李维汉:《回忆与思考》(下),第743页。

⑥《在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提纲》1953年6月15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251页;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191页。李维汉:《回忆与思考》(下),第739—743页。

⑦《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3年8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第301—302页。

⑧《对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的批语和修改》1953年12月7日、1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第405页;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第三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785、786页。

⑨毛泽东:《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改造》1953年9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第324—327页。

⑩李维汉:《回忆与思考》(下),第749、751页。

(11)此如陈毅所言,“一九四九年和一九五○年的公私合营是为了照顾私营的困难,还未提到总路线的高度来认识。一九五三年才开了一个头”。陈毅:《在全国扩展公私合营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5年1月7日,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759页。

(12)《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1953年5月,载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1页。

(13)上海市纺织管理局:《上海私营棉纺织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历程》,载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981页;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局:《上海市公私合营工业企业调查报告》1954年10月9日,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以下简称“上档”)B31-2-229。

(14)《北京市委建议〈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04页。

(15)《廖鲁言〈关于结束“五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1952年10月1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第391页。

(16)《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1953年5月,载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48页。

(17)《中共上海市委关于上海市公私合营和合资企业问题的报告》1953年6月4日,载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203—208页。

(18)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公私合营参考资料》1953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局:《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报告》1953年10月,上档B182-1-520。

(19)《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的参考资料》1953年4月,上档B182-1-520;《中共上海市委关于上海市公私合营和合资企业问题的报告》1953年6月4日,载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203—208页。

(20)江南造纸厂:《江南造纸厂的社会主义改造》,载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第1358页;《纺织工业五个试点厂的总结(草稿)》1954年2月,上档A36-1-11;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今年十四个新合营厂试点工作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初步意见》1953年12月28日,上档A36-1-11。

(21)《中共中央关于上海市年内扩大合营十七个厂的意见给华东局的复示》1953年12月15日,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86—487页。

(22)《中共中央关于上海市年内扩大合营十七个厂的意见给华东局的复示》1953年12月15日,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第486—487页。在此之前的12月9日,在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致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的函中,还称“今年十七个新合营厂试点工作”(上档A36-2-69)。被剔除的三家厂,稍后被列入了1954年第一批四十四个扩展公私合营企业,并在1954年3月正式开始合营工作(《一九五四年第一批四十四个合营厂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上档A38-2-107)。

(23)《一九五四年度上海市扩展公私合营企业概况表》,上档B-182-1-520。

(24)《中共上海市委关于上海市私营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初步意见》1953年12月31日,载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264、267页。

(25)参见《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刘靖基关于要求公私合营给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的申请书》1953年12月;《中央纺织工业部华东纺织管理局、鼎新染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协议书》1954年2月2日,载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268、274—275页。

(26)《纺织工业五个试点厂的总结(草稿)》1954年2月20日,上档A36-1-11。

(27)《中财委(资)转发上海市委〈关于扩展十四个公私合营工厂试点工作的总结〉》1954年5月,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第622页。

(28)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做好公私合营工作的意见(第二稿)》1954年3月5日,上档A36-1-12。

(29)《转发华东局关于上海奸商借公私合营损公肥私的报告的批语》1952年2月25日,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262页。

(30)《十四个扩展公私合营试点厂工作初步总结(草稿)》称:在14家扩展公私合营试点企业中,国家“派到厂里的领导干部绝大部分是外行,不懂生产”,开展工作主要依靠的是上级政策的支持以及发动群众(上档A-36-1-11)。

(31)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关于十四个合营工厂合营前后董事长变动情况》1954年3月8日,《关于十四个合营工厂合营前后经理制的变动情况》1954年3月8日,《关于十四个合营工厂合营前后厂长的变动情况》1954年3月8日,上档A36-1-11。此外亦可参见刘岸冰《从“高管层”变动看公私合营企业权力的转移》,《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

(32)《中财委(资)转发上海市委〈关于扩展十四个公私合营工厂试点工作的总结〉》1954年5月,《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第623页。

(33)《纺织工业五个试点厂的总结(草稿)》1954年2月20日,上档A36-1-11。

(34)《中财委(资)转发上海市委〈关于扩展十四个公私合营工厂试点工作的总结〉》1954年5月,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第624页。

(35)《新安电机厂资产清估工作方案(草案)》,《已合营厂资方对清产定股的意见》1954年4月14日,上档A38-2-107。

(36)《十四个扩展公私合营试点工作初步总结(草稿)》,上档A36-1-11。

(37)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下半年公私合营企业清产定股工作的初步意见(初稿)》1954年8月14日,上档A38-2-22;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扩展公私合营企业中清产定股工作试点情况与今后意见的报告》1954年8月19日,载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351—355页。

(38)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今年十四个新合营厂试点工作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初步意见》1953年12月28日,上档A36-1-11;《十四个合营厂股东垫款情况表》,上档A36-1-11。

(39)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有关公积金问题的几点情况和反映》,《十四个合营厂公积金情况表》,上档A36-1-11。

(40)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今年十四个新合营厂试点工作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初步意见》1953年12月28日,上档A36-1-11;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下半年合营企业清产定股工作意见》1954年8月14日,上档A38-2-22;中财委(资):《关于扩展公私合营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情况和意见》1954年7月,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第657页。

(41)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今年十四个新合营厂试点工作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初步意见》1953年12月28日,上档A36-1-11。

(42)中共上海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下半年合营企业清产定股工作意见》1954年8月14日,上档A38-2-22。

(43)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章程文本,可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纺织工业管理局《批复广勤纺织厂公私合营章程草案由》1955年1月20日,《公私合营广勤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55年8月,上档Q199-13-204。

(44)《一九五四年计划合营厂公股比重估算表》,《一九五四年计划合营厂投资后公股所占比重情况分析表》,上档A28-2-107;江南造纸厂:《江南造纸厂的社会主义改造》,载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第1360页。

(45)中共上海市委私营工业部:《对做好公私合营工作的意见(第二稿)》1954年3月5日,上档A36-1-12。

(46)《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第622—628、654—660页;中央卷(下),第706—708页。

(47)《中财委(资)转发上海市委〈关于扩展十四个公私合营工厂试点工作的总结〉》1954年5月,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第622、623页。

(48)《中财委(资)转发上海市委〈关于扩展十四个公私合营工厂试点工作的总结〉》1954年5月,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第622—628页。

(49)《中共上海市委对市委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扩展合营企业清产定股工作试点情况与今后意见的报告的批复》1954年9月16日,载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350页。

(50)江南造纸厂:《江南造纸厂的社会主义改造》,载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第1360、1363页。

标签:;  ;  ;  ;  ;  ;  

1953年上海14家民营工业企业“公私合营”扩张研究_公私合营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