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对“客观真理”的理解综述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哲学对“客观真理”的理解综述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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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一些哲学的辞典、专著、教材、论文来看,哲学界对“客观真理”的认识,分歧还很大。现分为两个问题综述如下:

一、“客观真理”的涵义是什么?

什么是客观真理?列宁所讲的客观真理的涵义到底是什么?论者见解纷呈,可是认识很不相同,具体说来有下面几种:

(一)客观真理是指物质世界、客观事物

李校利在《“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1〕一文中认为, 列宁所谓的“客观真理”,是指人的表象的内容,其含义具体指外部物质世界、客观事物,即认识的客体或对象。李文引述列宁下面两段话作为理由:“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否立即地、完全地、无条件地、绝对地表现它,或者只能近似地、相对地表现它?”〔2〕“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 才能成为生物学上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3〕据此,李说, 把列宁的“客观真理”当作是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即作为认识结果的真理的客观性,与列宁论述的含义相去甚远。

(二)在一定意义上说,客观真理就是客观存在

蔡英田在《真理观初探》〔4〕一文中说,在认识论领域中, “客观真理”不等于“客观存在”,不能把二者混淆起来。但是,如果超出单纯的认识论领域,而进入实践论领域,那么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真理不应停留在纯思领域,而应进入存在领域,也就是说,真理应该指导人们的实践,并通过实践,把自己变为客观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真理和客观存在又是同一的。客观真理就在人的生活中,就在人的实践中,就在人所创造的全部对象世界中,一句话,就在现实中。

(三)客观真理是指真理的客观内容

持这种见解的居多,只是文字表达略有不同而已。例如:

《辞海》〔5 〕对客观真理的解说是:人的认识所正确反映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物质世界是人们认识的唯一来源,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因此,真理是客观的,即包含着不依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章士嵘等编写的《认识论辞典》〔6 〕说,客观真理是指真理的客观性,即指客观真理在人的认识中包含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丝毫不包括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观成分。

刘延勃等主编的《哲学辞典》〔7 〕认为客观真理是指真理的客观性,是人的认识所正确反映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真理的根本属性就在于它的客观性,在于它包含着不依赖于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

李秀林等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8〕说,凡真理都具有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 主要是指在真理性的认识中包含着不依人和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真理当中不能含有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观成分。

肖明主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专科教材《哲学原理》〔9 〕这样解释客观真理:客观性是真理的最基本的属性。凡真理都具有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主要是指真理的内容(从其来源来说)是客观的,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在这种意义上,真理也就是客观真理,两者是同一范畴。

夏甄陶在《认识论引论》〔10〕一书里讲,真理不是一种单纯的思想形式,它是思想形式中具有的不依赖于主体、没有任何主观附加的客观性内容。因此,真理总是客观的,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来说,承认真理,也就是承认客观真理。客观真理只不过是从认识、思想、观念中具有的客观性内容来表征真理的本质规定的范畴。

薛志亮在《“客观真理说”应该被放弃吗?》〔11〕一文中认为:“客观真理说”是从唯物主义认识论前提出发使用“客观真理”这一概念来说明真理的本质,其目的是要说明,真理作为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它的内容是对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实在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这也就是所谓真理的客观内容或真理的客观性意义之所在。

(四)客观真理指客观的客观实在性

肖中舟在《马克思主义客观真理之理由探析》〔12〕一文中认为:“客观真理”范畴的基本涵义就是:被人们的真理性认识(表象)所反映(表现)的客体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而存在的客观实在性。因为真理性的认识所反映的客体具有客观实在性,所以真理是客观的,即客观真理。客体的客观实在性是客观真理观的基本理由之一。

(五)客观真理是指真理的客观性

前面提到的章士嵘等编写的《认识论辞典》和刘延勃等主编的《哲学辞典》,对客观真理的第一个解释即是:“指真理的客观性”。

前面提到的李秀林、肖明分别主编的两本哲学教材,则把客观真理与真理的客观性视为含义相同的哲学范畴而相提并论,都用“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主要是指……”这样的方式来表述。

有的论者在同一文中(如肖中舟《马克思主义客观真理之理由探析》),既认为客观真理是指真理性认识所反映的客体的客观实在性,又认为客观真理是经典作家用真理性认识的对象的实在性来论说真理的客观性。

(六)客观真理就是人们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

罗森塔尔、尤金在其共同主编的《简明哲学辞典》〔13〕中认为:客观真理是客观世界、客观现实在人们意识中,在科学原理中的正确反映。例如:自然科学关于地球存在于人类之前,世界是物质的、人用脑子思维等论断便是客观真理。

(七)客观真理是被当作人们再认识和研究的对象时的真理

王智在《真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14〕一文中说:应该如何理解客观真理呢?我们知道,主观和客观是相对的,相对于真理所反映的对象来说,真理是主观的,而当真理成为人们再认识和研究的对象时,它又转变为客观对象,从反映的结果转化为反映的对象,从主观世界转化为客观世界,这时的真理是客观的,不管认识它的人是否承认它,是否喜欢它,它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认识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种意义上的真理,就可以叫做客观真理。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叫做客观真理。

二、“客观真理”范畴和“客观真理说”能否放弃?

“客观真理”能不能作为一个科学的哲学范畴存在?“客观真理说”是否应该被放弃、被否定?对此,目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客观真理”是个不确切、不科学的概念,“客观真理说”存在着难解的内在矛盾。李校利在《“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一文中及程明华在《“客观真理”非议》〔15〕一文中,都持这种意见。其理由,归纳起来有三个:

(一)“客观真理”的内涵不确定

程明华说,列宁在使用“客观真理”这个范畴时,在不同的场合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列宁的论述当中,“客观真理”的涵义不是确定的或始终一致的。它除了表示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外,有时是指真理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这表明,“客观真理”在列宁的论述中是一个内涵不确定,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的范畴。因此,他主张否定“客观真理”这个提法,抛弃“客观真理”这个不确切、不科学的表述。

(二)“客观真理说”的论据不能成立

李校利认为:“客观真理说”的首要论据是“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那么,照此说法论述问题,就是用被反映的客观来证明作为反映的客观,从而将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真理与客体相等同,将真理实体化、本体化。李校利又说:“客观真理说”的第二个论据是“真理的标准即实践具有客观性”。其实,真理标准的客观性并不能成为真理也具有客观性的依据。一个事物的特征,不能把它的检验者的特征也包含在内。把真理标准的属性——客观性硬说成真理本身的属性是牵强附会、主观附加的。

(三)“客观真理说”的后果令人担忧

李校利对“客观真理说”的后果担忧的原因有五个:首先,真理客观性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是与实践标准相矛盾的,有可能导致取消实践标准。如果真理是客观的,那么实践就只能把两个客观的东西相联系、相对照,也就从根本上排除了主观的东西。进一步,既然真理是客观的,则客观的真理还要客观的实践检验什么?在“客观真理说”面前,实践所具有的把主观同客观联系起来的功能和品格已属多余,这在事实上已经取消了实践标准。其次,造成概念、用语的混乱,与哲学范畴严密、科学、准确、规范的基本要求不符。真理就是真理,它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当我们这样理解真理范畴时,已经足以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划清界限了,无须再在“真理”前面加置“客观”这一多余的限定词。再次,“客观真理说”不能合理地说明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特别是二者的相互转化。当“客观真理说”把客观性赋予真理并当作它的本质特征时,就使真理具有了永恒的意义,即一个认识成为真理,它就永远是真理。但认识的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认识的真理性都是一个过程,总是相对于特定的时空条件而言,绝对的、永恒的真理是根本不存在的。由此就决定了,真理与谬误不具有绝对对立的性质,它们是相互贯通、相互过渡的。但如果真理的本质是客观的,那就使它向谬误的转化失去了可能性。复次,“客观真理说”割裂了真理与认识论的内在统一和辩证关系。认识论与真理论是有机统一和内在联系的,应把真理论与认识论结合起来考察,切不可抛弃认识论这个大前提单纯地、孤立地谈论真理问题。而“客观真理说”正是犯了这样的毛病,离开认识论大背景大谈特谈真理问题,视野仅局限于真理论的范围。最后,“客观真理说”与马克思主义本性相抵触。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属性及本质特征。但按照“客观真理说”的逻辑推论:凡真理总是客观真理,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真理;所以客观性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征。这样问题又来了,作为同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体系,怎么能同时有两个根本特征?看来,“客观真理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是对立的。

持这种意见者出于对“客观真理”的非议,作出了这样的结论:“客观真理说”确实存在不小的矛盾和问题,建议以放弃这一学说为好。

以薛志亮为代表的另一种意见,与前者相左。他在《“客观真理说”应该被放弃吗?》一文中,与李校利进行了商榷。这里,择薛文在两个主要问题上与前一种意见不同的见解陈述于下。

(一)关于真理的客观性

薛文认为,要明确列宁“客观真理”这个概念,必须先弄清客观性的涵义。客观性至少有三个不同层次的涵义:第一,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性,是指物质世界具有不依赖于人而独立存在的特性,等同于物质的本原性。第二,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性,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处在主客体关系中,作为认识客体(对象)相对于主体的外在性;二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客观性,也就是客观性的第三个层次。第三,真理论上的客观性,是指作为认识结果的真理与认识客体(对象)相符合、相一致的真实性,主观认识同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相符合,其中不包含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观成分。真理作为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它的内容是对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实在的正确的真实的反映,这也就是所谓真理的客观内容或真理的客观性意义之所在。李校利一个失误在于仅仅从本体论意义上理解客观性,没有对客观性作层次性理解;另一个失误在于把唯物主义认识论前提简单地、直接地运用到真理论问题上,并把认识的对象直接等同于真理的内容。

(二)关于“客观真理说”的后果

薛文从以下几方面表述了与李校利不同的观点。首先,“客观真理说”会不会导致取消实践标准?李说:“既然真理是客观的,则客观的真理还要客观的实践检验什么?”薛讲:怎样才知道一种思想、认识、理论是真理呢?真理存在于实践检验之前,还是存在于实践检验之后呢?只有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思想、认识、理论才能成为真理。因此,“客观真理说”不但不会取消实践标准,而且充分地体现了实践标准在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真理论中的地位。其次,“客观真理说”是不是与哲学范畴严密、科学、准确、规范的基本要求不符?李校利认为,无须在“真理”前面加置“客观”这一多余的限定词,否则就会造成概念、用语的混乱,与哲学范畴严密、科学、准确、规范的基本要求不符。薛文认为,哲学上任何一个范畴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真理论上,各种唯心主义都必然要用各种不同的形式否认客观真理,鼓吹主观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客观真理说”的特定内涵正是在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真理观的斗争中形成的。这正同哲学范畴严密、科学、准确、规范的基本要求相符合。再次,“客观真理说”能不能合理地说明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特别是二者的相互转化?如前已述,李校利对此作了否定的解说。薛文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李校利除了仍然在本体论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之外,还混淆了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以及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否认了绝对真理的存在,并把真理与谬误在认识论范围内相互转化的条件理解为真理中包含着谬误、谬误中包含着真理。否定绝对真理必然要导致否定客观真理;认为真理之所以可以向谬误转化是因为相对真理中包含谬误,这是不对的。最后,“客观真理说”是否与马克思主义本性相抵触?李校利认为,同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体系不能同时有实践性和客观性两个根本特征,而只能有实践性这个根本属性及本质特征。薛文认为,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然而,按照辩证法和系统论的观点,一个事物的本质是一个层次性的系统构成,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侧面来观察事物的本质,会发现不同的本质特征。说客观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真理的本质特征时,是在真理论的层次上来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性与马克思主义这一真理的客观性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

这后一种意见在对前一种意见的主要观点及其理由作了针锋相对的驳论以后,坚定地认为:“客观真理说”作为唯物主义真理观的最完善形式,是唯物主义发展过程中一个必然环节,是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在真理观上的具体化和深化。它是把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思想具体地运用到真理论的层次上,使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得到更加明确、科学的阐述,从而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主观真理论区别开来。“客观真理说”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论,从总体上说是一个科学而严密的科学体系,我们不应也不能放弃、否定这一科学学说。至于它在部分环节和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正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和严密。

综上可见,“客观真理”的本义到底是什么?“客观真理”能不能作为科学的哲学范畴存在?“客观真理说”应不应被放弃、被否定?哲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认识,至今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应该说,这是不容忽视的情况。因为,大家知道,这几个问题,不仅仅是一般的真理论方面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列宁著作中对客观真理的许多论述。因此,我们认为,很有必要通过深入研读《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等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继续进行讨论,以便对“客观真理”问题取得正确的共识。

* 收稿日期:1997—04

注释:

〔1〕李校利.“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5,(1)

〔2〕〔3〕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1、240

〔4〕蔡英田.真理观初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3)

〔5〕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2338

〔6〕章士嵘等编写.认识论辞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70

〔7〕刘延勃等主编.哲学辞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499

〔8〕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352

〔9〕肖明主编.哲学原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169

〔10〕夏甄陶.认识论引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52

〔11〕薛志亮.“客观真理说”应该被放弃吗?.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6,(1)

〔12〕肖中舟.马克思主义客观真理之理由探析.武汉大学学报,1993,(2)

〔13〕罗森塔尔、尤金主编.简明哲学辞典.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11

〔14〕王智.真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江汉论坛,1995,(11)

〔15〕程明华.“客观真理”非议.求索,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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